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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延长制度探讨/谭绍木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0:30:24  浏览:82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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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延长制度探讨

南昌航空工业学院社科系 谭绍木


摘要:新旧刑法均有关于刑法上追诉时效的规定,但在追诉时效延长方面规定却有不同。本文认为追诉时效延长制度应当有三种情况;同时对这一制度的可能产生歧义的地方进行了理论上的辨析。
关键词:追诉时效延长 期限 限制

追诉时效制度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其特点是犯罪人犯罪后,经过一时效期限,追诉机关不得对其行使刑罚请求权。追诉时效制度存在的意义在于促使犯罪人在没有受到国家刑事责任追究的情况下,悔罪自新、重新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对国家司法机关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与社会秩序的稳定都有重要意义,是现代国家对国家刑事追诉权的自我限制,以防止追诉权的无限扩大与延展,减少国家公权力对社会生活的过多干预,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和人道性,是刑事立法走向科学化、现代化的表现。我国刑法典确立的刑事追诉时效,也体现了我国刑法的目的——旨在通过对犯罪分子本人进行刑罚改造和儆诫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预防犯罪。

新旧刑法的第四章第八节均是有关刑法上追诉时效的规定,分别详细规定了追诉时效的期限(新法第八十七条、旧法第七十六条)、追诉期限的计算方法(新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旧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追诉时效的中断(新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旧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以及追诉时效的延长(新法第八十八条、旧法第七十七条)。在前三个方面,新旧刑法差别不大,但就有关追诉时效的延长这一问题上,新旧刑法却有着较为明显的区别:新刑法扩大了追诉期限能够延长条件的范围:第一、由原刑法的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如果“从看守所、拘留所或者家中逃跑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变为只要“自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按照刑诉法有关管辖的规定,对发现犯罪事实或者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予以立案、侦查、收集、调取有关证据之日起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刑诉法的有关审判管辖规定接受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自诉案件之日起,无论用任何方法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均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二,新刑法增加了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从现行刑法规定看来,追诉时效无限延长的法定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
1.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
在这种情形下,客观上对犯罪人所犯行为已立案侦查,即客观上追诉机关已启动追诉程序。从犯罪人方面说,其在追诉机关对其犯罪已立案侦查或受理案件的情况下,有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在这里关键是要正确理解立案侦查和逃避两个概念。
关于“立案侦查”。立案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接受、审查和最终作出受理决定的诉讼活动。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为了收集证据,查明刑事案件的事实,抓获犯罪人,而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这里的“立案侦查”是仅指立案,还是指立案并侦查?笔者认为:一般讲来,立案和侦查总是连续的,将立案侦查理解为立案应当是正确的。① 值得指出的是,在刑法典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对追诉时效延长是因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而在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除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是法定的立案侦查机关之外,还有军队的保卫部门、监狱也是法定的立案侦查机关。这就是说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主体规定得有不一致的地方。我们没有理由在刑法中排除其他的法定的侦查主体。因此,笔者认为虽然刑法中只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我们仍然要认定在其他侦查主体立案侦查时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效果一样。从理论上也许可以考虑,刑法对这一条的规定采用的是概括式的规定而非列举式的规定。这样理解也就能达到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避免出现因法律部门规定的不一致导致对法律理解和法律实施带来的影响。但出于长远计,在以后修订刑法典时可以考虑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修订为“法定的侦察机关”也许更严谨一些。  
  关于“逃避侦查或审判”。从犯罪人的客观方面来说,其在追诉机关立案侦查后,有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笔者认为,“逃避”应当界定为一种积极、主动、对抗司法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犯罪后,正常外出,并未隐瞒姓名和住所,就不能按逃避侦查或审判论处;或者追诉机关虽已立案侦查,但未对犯罪人进行过任何调查询问,最终时效期限超过,这种情况,犯罪人只是未主动向司法机关自首,没有采取积极的逃避行为,就不能按逃避侦查或审判论处。根据上述分析,立案侦查前就已外逃的犯罪嫌疑人,就没有追究时效的限制。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已经立案侦查,无论过多长时间,都逃避不了国家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
有人认为,刑法典第88条第一款关于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与79年旧刑法相比,把追诉时效的效力局限于侦查机关未予立案的隐案,范围过于狭窄。弊端在于它把追诉期内能破的案件与不能破的案件不加区别,把追诉时效不定期延长,扩大了追诉时效的范围;把不能在追诉期内侦破的案件的犯罪分子在追诉期内重新犯罪与没有重新犯罪的情况不加区别,从而把追诉期限的中断与延长不加区别,变相取消了国家对追诉权的自我限制,使追诉时效的立法原则归于泯灭和落空,有使部分犯罪分子丧失自我改造、自我约束的希望和可能之虞,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为此,他建议将刑法典第88条第一款更改为:“在司法机关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似为更加准确、完整和科学。②如果我没有理解错论者的本意的话,这样一改,似乎有否定新刑法典关于追诉时效延长而又重新肯定旧刑法典中的规定之嫌。③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
  理论上一般认为,现行刑法之所以增加这一法条,从立法意图分析,主要是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在被害人已及时提出控告的情况下,如由于国家追诉机关的失职造成超过追诉时效,或者因为案件复杂一时不能予以侦破,侦察机关有所谓的“不破不立”的错误思想,故意不予以立案,导致不能对犯罪人进行追诉,从被害人角度来讲既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刑法所应当包涵的社会正义观念和报应主义的思想蕴涵。故笔者认为,不管是法律规定必须由公诉机关公诉,还是应当由自诉人自诉的案件,适用追诉时效延长制度的前提,必须有被害人的控告在先,并且控告必须在追诉期限内提出。即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期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其次,应当立案而未予立案,是指如果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即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标准应当立案而未予立案。在这种适用条件下,不管犯罪人是否有逃跑情形,也不管过了多长期限,都不影响追诉机关对其进行追诉。但是笔者认为这样一种立法模式,从时效的价值判断来分析,却是不合理的。如果一个犯罪人在犯罪后一直没有逃避,而在原居所正常工作生活、遵纪守法,没有对抗追诉,由于追诉机关自身的原因导致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超过,但结果却是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犯罪人面临无限期随时可能被追诉的境地,这对犯罪人来说,是有失公允的,也不符合刑事诉讼的保护人权,禁止将他人作为实现自己目标的工具的价值理念。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平衡被害人和犯罪人双方的权利,充分考虑时效制度的合理价值,在适当时候对该条作出妥当的修改。

3、除了以上的两种追诉时效延长制度之外,刑法典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依笔者看来,这一规定在符合特定的条件时也可以认定为追诉时效的延长。
理由是,第一,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一般是指一些案情极为重大或极其严重,并且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特别严重的刑事犯罪。即使该案件的追诉时效经过了20年,但是从社会秩序和规范感情没有缓和的见地出发,还有给予刑事处罚的必要,则应当予以追究。因此,不管该案件过了多少年,也应当行使国家的追诉权,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第二,从程序上看,中国刑法所设置的追诉延长制度也有着严格的限制,并不是任何级别和任何种类的司法机关均可自行决定和自行实施的,而是必须经过极为严格的报批程序,即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就从程序上维持了刑法的谦抑性,不至于引起国家司法机关对这一条的滥用,符合保障人权的宗旨。第三,既然该案件经过20年以后还应当追诉,这与追诉时效延长有何不同?因此,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只要符合特定的条件,就是追诉时效的延长。


参考文献:
①[有关此问题的理论争议可参见《刑罚通论》马克昌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二版第682页以下]
②《论追述时效期满效力阻却》 陈大成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0年第5期
③我对论者关于限制国家追诉权的看法是一致的,并认为这应该是刑法谦抑性的应有之意。同时我在这里所讲的“新刑法与旧刑法”,并不是说新刑法就一定比旧刑法好或者说科学。但总的说来,新刑法较之旧刑法是要更符合当前的国情和社会发展现状与趋势。

作者:谭绍木(1973-),湖南邵阳人。南昌航空工业学院社科系讲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法律教学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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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现金库房及现金尾数箱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现金库房及现金尾数箱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4月6日,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
为加强对我行现金库房和现金尾数箱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减少现金积压,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现金库房及现金尾数箱管理办法》,经1994年中国银行会计、出纳工作会议讨论修改后,现印发你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国银行现金库房及现金尾数箱管理办法
根据《中国银行出纳制度》有关规定和我行实际情况,为加强对现金库房及现金尾数箱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现金库房的管理
第一条 现金库房安全防范设施要求与标准。现金库房(以下简称库房)安全防范设施必须坚固、适用,并要有通风、防虫、防潮、防火和报警等设施。具体应达到以下要求和标准:
(一)新建库房必须设在营业网点群体建筑内,能够实行周边控制的隐蔽位置,任何方位不得与其他单位、民宅等场所相连;现有库房无法改建的,应在不符合要求的方位增设一道20厘米以上的钢筋水泥墙或镶一层0.5厘米以上的钢板等办法进行加固。
(二)库房底部或周边不宜有管道、暗沟等其他公用设施和不能控制的地下室,难以避免的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在库内的地面加一层钢筋水泥或钢板。同时应采取防潮措施,以保证库内干燥。
(三)库房应隔成内库和外库,内外库之间隔墙要安装双锁网状铁(钢)门。
(四)库房使用面积,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不小于50m2,有条件的可建立两个库房,二级分行不小于40m2,支行不小于20m2。
(五)库房应采用钢筋砼整体结构,四面墙体壁和上顶及下底厚度不得小于25厘米,砼标号应定于30#;钢筋必须焊接成网。钢筋采用φ18A3钢,纵横间距不得大于15厘米,钢筋为双层交叉排列。库房外露的墙体壁厚应增加至40厘米。
(六)库房门应设置两道,一道带密码保险门,一道双锁网状铁(钢)门,内侧装插销。两道门均应使用出纳或保卫部门指定的专用产品。库房门框必须与墙体牢固结合。
(七)新建库房要在适当位置安装应急备用门。
(八)库房通风口距地面250厘米,通风口直径一般为20厘米,孔内安装双层铁(钢)蓠网(或百页窗式),通风孔库内略高,库外略低,以防止水或油等流入库内。
(九)库房内应有防潮、灭火(不宜用水)、防盗等设备,安装较为明亮的防爆灯,并配置应急照明设备。库房四周均应安装多功能、灵敏度可靠的防盗自动报警器。
(十)守库间应设在库房外面附近,布局要合理、安全,便于监视,守库间配备放置武器弹药的保险柜,室内应有接受报警的装置,以及与友邻单位、公安派出所联系的通讯设备。
第二条 对现有库房的改造或建造临时库房,原则上参照上述要求和标准执行。
第三条 新建办公用房,库房的建造要按本要求和标准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图纸)须征求本行和上级出纳、保卫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 凡现金、贵重物品都必须入库保管,有帐记载。入库保管的现金按币别、券别整齐存放。库内设置保险柜或铁皮柜,凡开箱开包的现金入保险柜或铁皮柜保管,不得暴露摆放。
第五条 对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外币现金的库存限额由总行核定,其辖内机构库存现金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核定权限。各行应根据不同时间和情况变化随时对库存限额进行调整。
第六条 凡库存物品出入库须凭出入库票办理,代保管物品须经出纳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入库保管。
第七条 库内物品严禁挪用,严禁白条抵库,保证帐款、帐实相符。
第八条 库内和库房四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库内不得存放武器、弹药、个人财物和其他杂物,禁止在库内吸烟、生火炉。防止库房发生失火、霉烂、鼠咬、被窃等事故。
第九条 库房设置“现金库存帐”、“券别登记卡”、“贵重物品库存帐”、“库存现金和贵重物品交接登记簿”、“非管库人员入库登记簿”、“查库记录登记簿”、“尾数箱出入库登记簿”、“库存假钞登记簿”。
第十条 地、市以上分支行的库房应配备2名专职管库员,县支行的管库员可视业务量大小兼任其他业务,但不得兼任守库工作和担任会计记帐任务,要重点做好管库工作。凡没有库房的行、处必须指定至少2名库房保管替换人员,以备管库员出差、请休假时接替管库工作。管库人员中(含替换人员)必须有1名出纳正(副)处、科、股长。要挑选忠诚可靠,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管库工作,管库人员的确定要征求人事和保卫部门的意见。临时工、未转正的合同工不得担任管库工作。
第十一条 管库员的职责
(一)按要求对库存物品进行整点,坚持每天盘库,保证帐实相符。
(二)严格控制库存现金数额。超出库存限额的现金要及时送出,不足以保证支付时要及时调入。做到既要保证支付,又不造成积压。
(三)按规定办理库存物品出入库,对出入库手续不完备和违反规定的不得办理出入库。
(四)对库房的安全保持高度警惕,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领导报告。
(五)参加管库的出纳处、科、股长对尾数箱的现金限额提出核定意见,并根据不同时间和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报出纳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实施。
(六)参加管库的出纳处、科、股长,对尾数箱现金及尾数箱管理情况实行监督、检查,督促尾数箱经办人将超出限额的现金交回库房,发现尾数箱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进行纠正,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 管库员接受出纳负责人或出纳主管领导的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除管库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进入库房,管库员和管库替换人员在不担任管库任务期间也不得进入库房。经批准进入库房的人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库房物品出入库均在外库办理交接。
第十四条 管库员进出库房,必须2人同进同出,禁止1人进出库房或在库内工作。2名管库员对库内物品共同承担责任,禁止管库员对库内物品分管,互不监督、制约。
第十五条 节假日和夜间,任何人不得进入库房。如特殊情况必须进入库房时,应须领导批准,并通知保卫部门。
第十六条 管库员工作调动或出差、请休假,库内实物和库房钥匙必须办理交接。库内实物按会计帐详列移交清单,经交接双方清点相符后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库房钥匙,要固定人员,垂直交接,避免发生同一人在不同时间接触两把不同钥匙的现象。未办妥交接手续不得离职。因管库人员工作调动而发生的交接,要调整库房门的暗字密码,无暗字密码的库房门则需更换库房门锁。出纳负责人或主管出纳的负责人对库房的交接进行监交。
第十七条 库房门(包括保险柜)要装备两把不同钥匙的锁(包括对字密码锁),并要备有正、副钥匙各一套。2名管库员各掌管一把库房门锁正钥匙,副钥匙在办理了登记签收手续后,由管库员会同主管行长和出纳(会计)部门负责人当面共同密封,加盖印章,两把不同的副钥匙分别交主管行长和不负责管库的出纳(会计)正(副)处、科、股长入保险柜或保密柜保管,掌管正钥匙的出纳(会计)正(副)处、科、股长不得再负责保管副钥匙。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启封动用副钥匙。必须动用时,应经行长批准,并由出纳负责人会同管库人员共同启封,并要登记动用原因和时间。库房门设有对字暗锁的,开启密码的记录亦应按上述办法管理。
第十八条 库房钥匙不许带回家中或放在办公桌内,更不能随意乱放,应放在设在守库间的保险柜内。管库员在库房工作期间,将库房钥匙随身携带,离开库房即将库房钥匙放入保险柜内。保险柜的钥匙和暗码由两名管库员分别掌管,必须做到2人同时才能开启该保险柜。库房和保险柜钥匙丢失不得配用,应及时报告,更换新锁。
第十九条 在库房中设立现金专用尾数箱,作存放不成捆的零散现金之用。
第二十条 各级行、处的库房均应接受不成捆或把的零散现金入库,当面点交清楚,明确责任。
第二十一条 管库员要对入库的现金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整点要求的,要及时责令经办人员按要求重新整点,对零散入库的现金要及时整点,并把成捆。
第二十二条 尾数箱出入库必须在“尾数箱出入库登记簿”上进行登载,由管库员和尾数箱经办人当面在登记簿上签字认可。接收尾数箱的一方必须验封、验锁,如有问题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向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以便及时解决。管库员要对入库的尾数箱进行核对,保证尾数箱全部、准确入库。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处必须建立查库制度。出纳(会计)部门主管人员和基层行负责人要定期不定期进行查库。参加管库的正(副)处、科、股长和与此同级及下级人员不能进行查库工作。行领导对本行库房除年终要进行查库外,每年要进行一、二次查库工作。上级行对下级行的库房,也要不定期的进行查库,查库时必须携带查库专用介绍信,经下级行主管领导批准后交管库员查验后进行。
第二十四条 查库的任务及内容
(一)清点、核对现金、贵重物品是否帐款、帐实相符,是否每天核对库存并与会计对帐。有无白条抵库和挪用现金情况,库存物品保管是否符合规定,库存现金是否控制在限额以内,超过限额的是否及时送出,库存现金的整点、捆扎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发生虫蛀鼠咬及霉烂等事故。
(二)检查库房各项安全措施(包括联防组织)是否落实,双人管库、双人守库是否坚持执行。
(三)守库间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守库员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武器弹药的保管、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四)库房钥匙(含备用钥匙)的保管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五)库房帐簿的建立是否齐全,是否按要求记载、登记。
(六)假钞的保管是否按规定办理。
(七)库房的各项管理规定是否落实。
(八)其他。
第二十五条 每次查库完毕,应将查库情况和问题详细登记“查库记录登记簿”,并由查库人员、管库人员共同签字,以备查考。如发现重大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分清性质,认真处理,并报上级行。

现金尾数箱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现金尾数箱(以下简称尾箱)的要求。尾箱必须牢固、结实,但又较轻便,利于搬动,尾箱的材料一般为铝合金。尾箱必须能锁、能封,箱锁结实又利于更换。
第二十七条 尾箱的设置
(一)尾箱的设置要以适应业务需要,利于管理,方便客户,减少现金积压为原则,尽可能减少尾箱的数量。
(二)尾箱的设置和撤销必须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设置尾箱要进行编号、登记,尾箱经办人要进行签收,撤销尾箱要及时注销。部门主管和管库员要准确掌握各尾箱所属的网点、柜组及经办人员。
(三)设置或撤销尾箱,部门主管要及时通知管库员,以便管库员准确掌握出入库房的尾数箱数量、编号等,利于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八条 尾箱的保管。每日营业终了尾箱必须加锁加封入库保管,中午休息时可以放入临时保险柜或铁皮柜内保管,但必须有人值守。营业中尾箱经办人不能随便离开岗位,如需临时离开,应随即锁箱。
第二十九条 职责。尾箱实行双人负责制(经批准实行单人操作的行、处除外),坚持双人临柜,坚持复核制度,经办、复核共同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尾箱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各行、处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核定各尾箱的现金限额,并根据不同时间和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收款专柜的尾箱实行空箱上柜,即营业终了将其现金全部交回库房;与库房同在一营业厅内的尾箱现金限额要尽量压低,做到勤入库,勤出库;与库房不在同一地和储蓄网点的尾箱现金限额,原则上以保证当天支付进行核定。尾箱现金限额一经核定,尾箱经办人必须严格遵守,无特殊情况并经参加管库的出纳处、科、股长同意,不得超限额保存现金。尾箱较多的营业场所可设立总出纳,营业终了将各尾箱的现金交总出纳,由总出纳集中后交回库房。尾箱不保存残损钞票和不经常支付的钞票。
第三十一条 实行尾箱责任人制。凡设置有尾箱的机构网点均应指定尾箱责任人,尾箱责任人由尾箱所在的科、股、所或组的负责人担任。尾箱责任人的职责是:每星期至少要对尾箱现金进行一次清点、核对,防止尾箱现金短少和被挪用;每天营业终了监督尾箱经办人和复核员双人盘点库存,并检视尾箱内现金大数,监督尾箱加锁加封入库保管;督促尾箱经办人将超过限额的现金交回库房;对尾箱的交接予以监交;监督、检查尾箱经办人和复核员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第三十二条 尾箱的运送。没有库房的机构网点的尾箱,每天必须派专人专车武装押运接送,押运员在运送途中要注意不要损坏锁头和封条。押运员应设立“尾箱交接登记簿”,每次交接时,由交接双方签字认可。
第三十三条 尾箱的交接。凡尾箱经办人工作调动、出差、请休假,尾箱必须办理交接。尾箱的移交,必须经部门主管负责人同意,在尾箱责任人的监交下,交接双方将尾箱现金、实物当面点交清楚后,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在“尾箱交接登记簿”上签章认可,所交接的现钞、实物必须在“尾箱交接登记簿”上准确登载。“尾箱交接登记簿”要妥善保管,以备查核。交接后尾箱锁头应由接管人另行配置,必须做到专人专锁。凡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随意将尾箱交与他人。
第三十四条 尾箱的结帐和库存盘点。每个尾箱应设立“尾箱库存登记簿”,每天营业终了,尾箱经办人盘点尾箱内的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等实物。复核员根据收付凭证轧出当天库存余额,并在“尾箱库存登记簿”上登记,然后对尾箱现金、有价证券等实物进行复核。无误后,尾箱经办人和复核员在“尾箱库存登记簿”上共同签章认可。最后,双方将尾箱加锁加封入库保管。
第三十五条 尾箱钥匙的保管。尾箱经办人要妥善保管好尾箱钥匙,不得放在办公桌内或随意乱放。尾箱钥匙丢失不得配用,要立即报告并更换锁头。
第三十六条 严禁挪用尾箱现金和实物,严禁白条抵库。如发生差错必须立即报告,积极查找。
第三十七条 信用卡、储蓄部门的现金库房和现金尾数箱亦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本办法自1994年4月1日开始执行,原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教育部关于在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中增加外语(非外语专业)听说能力测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在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中增加外语(非外语专业)听说能力测试的通知

(2001年6月18日)

教学[2001]9号


  为了提高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外语水平,有利于加强对在校硕士研究生外语听、说能力的培养,逐步解决“听不懂、讲不出,难以与外国人直接交流”的问题,更好地满足我国改革开放和进一步扩大对外交往的需要,经研究决定,从招收2002年硕士研究生起,在入学考试的外语科目(非外语专业)原有的笔试中,增加听说能力的测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听说能力测试分两部分,英语、日语、俄语听力测试安排在初试中进行。外语考试时间仍为180分钟,前30分钟为听力测试(笔试项目时间为150分钟)。统考的英语、日语、俄语的听力测试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命题。经教育部批准有权组织单独考试的招生单位,单独考试部分的听力测试由本单位自行命题。MBA联考的外语听力测试使用统考的听力测试命题。听力测试考务的组织工作均由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实施。

  除英语、日语、俄语以外的其他外语语种的初试内容暂不变,由招生单位对符合复试要求的考生在复试阶段进行听力测试。

  外语专业第二外国语的考试(使用全国统考试题或招生单位自行命题)的组织工作由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实施。

  2002年外语听力测试的分数为20分,但不计入考生外语成绩,仅供招生单位录取时参考;原笔试项目的分数为80分,考后按100分作加权处理,计为考生外语成绩(加权公式:考生原笔试项目分数÷80×100后,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口语测试安排在复试中进行,命题和测试工作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口试分数供招生单位录取时参考。

  听说能力测试的要求及组织考试的办法见附件一、二、三。

  二、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要根据听力测试的要求,重新调整本省(区、市)考场的设置。应将考场尽量集中安排在承担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的高等学校,或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有听力测试设备的考场,以便借助其考试用的相关设备。其它设在地市县的考场应选择适合外语听力测试的学校作为考场,并添置听力测试所需的有关设备。

  三、硕士生入学考试增加听说能力测试后,对考试的组织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各研究生招生单位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提出本省(区、市)的听力测试考务实施方案,请于今年9月底前报我部备案。各研究生招生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将口语测试的实施方案于10月底之前报省级招生办备案。今年硕士生报名工作开始前,我部考试中心将提供听力测试题(样题)、录音磁带以及答题卡1、答题卡2的式样,各省级招办可据此组织听力测试的模拟演练和考务管理队伍的培训。届时我部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

  四、硕士生入学考试增加听说能力测试是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一项重要改革,各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各研究生招生单位要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工作,使考生充分了解此项改革并作好相应的准备,确保外语听说能力测试的顺利进行。

  五、从招收2003年硕士生起,外语听力测试的分数计入外语初试成绩中,其分数占外语初试总分的20%,以后逐步增加到30%。口试分数计入复试成绩中,作为招生单位择优选拔考生的依据之一。

附件一:


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外语(非外语专业)听力测试要求

一、测试目的

外语听力测试主要测试考生理解外语口语的能力。

二、试卷内容与结构

(一)英语

听力部分由三节组成:

为考生提供 的信息 指导语 语言 测试要点 题型 题目 数量 计分

A 1段独白或对话 (180~220词) (放两遍录音) 英语 特定或具体信息 填充表格 5 5

B 1段独白或对话 (280~320词) (放两遍录音) 英语 具体或总体信息 补全句子或简答题 5 5

C 3段材料(独白或对话) (每段200~300词) (放一遍录音) 英语 获取特定信息,理解主旨要义,推测、判断说话者意图、观点或态度等 多项选择题 (四选一) 1010

  A节(5题):主要测试考生理解特定或具体信息的能力。要求考生根据所听到的一段180 ~ 220词的独白或对话,填充表格中的空白。录音材料播放两遍。

  B节(5题):主要测试考生理解具体或总体信息的能力。要求考生根据所听到的一段280 ~ 320词的独白或对话,补全所给句子或简要回答给出的问题。录音材料播放两遍。

  C节(10题):主要测试考生获取特定信息,理解主旨要义,推测、判断说话者意图、观点或态度等能力。要求考生根据所听到的三段录音材料(独白或对话),每段200 ~ 300词,从每题所给的4个选项中选出最佳答案。录音材料只播放一遍。

  本节试题的提问不在录音中播放,仅在试题册上印出。

  考试进行时,考生先将答案写或划在试题册上,然后在听力部分结束前专门留出的5分钟内,将试题册上的全部答案整洁地誊写或转涂到答题卡1上。该部分所需时间约为30分钟(含誊写和转涂时间)。

2002年增加听力测试后英语试卷结构详见表一。

表一:200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英语试卷结构表 部分 节 为考生提供 的信息 指导语 语言 测试要点 题型 题目 数量 计分

I 听力 (20分) A 1段独白或对话 (180~220词) (放两遍录音) 英语 特定或具体信息 填充表格 5 5 B1段独白或对话 (280~320词) (放两遍录音)英语具体或总体信息补全句子或简答题55〖BHG7〗

C3段材料(独白或对话) (每段200~300词) (放一遍录音)英语获取特定信息,理解主旨要义,推测、判断说话者意图、观点或态度等多项选择题 (四选一)1010

II 英语知识运用 (10分)1篇文章 (240~280词)英语词汇、语法和结构完形填空 多项选择题 (四选一)2010

III 阅读理解 (50分) A 4篇文章 (共约1,600词) 英语 理解具体信息,掌握文章大意,推测生词词义并进行推断等 多项选择题 (四选一) 20 40 〖BHG4〗

B 1篇文章(约400词) 5处划线部分 (约150词) 英语 理解的准确性 英译汉 5 10

IV写作 (20分) 主题句、写作提纲、规定情景、图、表等 英语 书面表达短文写作(约200词) 1 20〖BHG2〗

总计 65+1 100

  2002年英语试题与2001年试题相比,去掉了30道语法单句题,减少了1个阅读理解篇章,总的题目数量略有减少,在此基础上增加了20道听力测试题。

(二)日语

听力部分由两节组成:


节 为考生提供的信息 指导语 语言 测试要点 题型 题目 数量 计分

A 8段简短对话 (每段约100字) (放一遍录音) 日语

B 3段材料(较长的对话或独白)(每段约400字) (放一遍录音) 日语

获取特定信息,理解主旨要义,推测、判断说话者意图、观点或态度等 多项选择题 (四选一)

12 12

  听力测试的提问不在录音中播放,仅在试题册上印出。

  考试进行时,考生可先将答案标在试题册上,然后在听力部分结束前专门留出的3分钟内,将试题册上的全部答案清楚地转涂到答题卡1上。该部分所需时间约为30分钟(含答案转涂时间)。

2002年增加听力测试后的日语试卷结构详见表二。

表二:200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日语试卷结构表

部分 节 为考生提供的信息 指导语 语言 测试要点 题型 题目 数量 计分

I 听力 (20分) A 8段简短对话 (每段约100字) (放一遍录音) 日语

B3段材料(较长对话或独白) (每段约400字) (放一遍录音)日语

获取特定信息,理解主旨要义,推测、判断说话者意图、观点或态度等 多项选择题 (四选一)

II 日语知识运用 (10分)1篇文章 (约800字)日语词汇、语法和结构多项选择题 (四选一)2010

III 阅读理解 (50分) A 4篇文章 (共约2,500字) 日语 理解具体信息,掌握文章大意,推测生词词义并进行推断等 多项选择题 (四选一) 20 40

B 1篇文章(约800字) 5处划线部分 日语 理解的准确性 日译汉 5 10

IV写作 (20分) 主题句、写作提纲、规定情景、图、表等 日语 书面表达 短文写作 (400~450字) 1 20

总计 65+1 100

  2002年日语试题与2001年试题相比,将50道词汇、语法单句题改为20道篇章式的“日语知识运用”题,分值由原来的40分调减至10分,在此基础上,增加了20道听力测试题和1篇阅读文章。

(三)俄语

听力部分由两节组成:


节 为考生提供的信息 指导语 语言测试要点 题型 题目 数量 计分

A 8段简短对话 (每段约80词) (放一遍录音) 俄语

B 3段材料(较长对话或独白) (每段约300词) (放一遍录音) 俄语

获取特定信息,理解主旨要义,推测、判断说话者意图、观点或态度等 多项选择题 (四选一)

12 12  

听力测试的提问不在录音中播放,仅在试题册上印出。

  考试进行时,考生可先将答案标在试题册上,然后在听力部分结束前专门留出的3分钟内,将试题册上的全部答案清楚地转涂到答题卡1上。该部分所需时间约为30分钟(含答案转涂时间)。


2002年增加听力测试后的俄语试卷结构详见表三。


表三:200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俄语试卷结构表


部分 节 为考生提供的信息 指导语 语言 测试要点 题型 题目 数量 计分


I 听力 (20分) A 8段简短对话 (每段约80词) (放一遍录音) 俄语

B3段材料(较长对话或独白) (每段约300词) (放一遍录音)俄语

获取特定信息,理解主旨要义,推测、判断说话者意图、观点或态度等 多项选择题 (四选一)


II 俄语知识运用 (10分)1篇文章 (240~280词)俄语词汇、语法和结构完形填空 多项选择题 (四选一)2010

III 阅读理解 (50分)

A 4篇文章 (共约1,600词) 俄语 理解具体信息,掌握文章大意,推测生词词义并进行推断等 多项选择题 (四选一) 20 40

B 1篇文章(约400词) 5处划线部分 (约150词) 俄语 理解的准确性 俄译汉 5 10

IV写作 (20分) 主题句、写作提纲、规定情景、图、表等 俄语 书面表达 短文写作 (150~170词) 1 20

总计 65+1 100  

  2002年俄语试题与2001年试题相比,去掉了10道“辨错和改错”题,将30道“词汇和语法结构”题与10道“构形填空”题合并为20道“俄语知识运用”题,在此基础上增加了20道听力测试题。

  为保证此项改革顺利进行,英、日、俄三个语种都将适当控制题目难度,即第一年适当降低听力测试题目的难度,力求使试题全卷难度与往年基本一致。

附件二:

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外语

(非外语专业)口试要求

一、考试目的

  外语口试主要测试考生运用外语知识与技能进行口头交际的能力。它从发音的正确性,使用语言的准确性、流利程度以及得体性几个方面全面测试考生的口头表达能力。

二、考试形式

  由招生单位组织参加复试的考生进行口语测试,考试形式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三、评分标准

对考生口语的测试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评价:

语言准确性和范围:从语法与用词的准确性、语法结构的复杂性和词汇的丰富程度,以及发音的准确性等诸多因素来测评考生的口语能力。
话语的长短和连贯性:从讨论有关话题或对话时连贯表达思想的语言长短,内容的连贯性以及寻找合适词语而造成的停顿频率及长短来测评考生。
语言的灵活性和适合性:测试考生语言表达是否灵活,能否自然、积极地参与讨论或对话;话语是否得体,语言的使用总体上能否与语境、功能和目的相适应。
以上三个方面综合成绩的评定分为四个等级,A为优,B为良,C为及格,D为不及格。各等级的标准是:

A:能用外语就指定的题材进行口头交流,基本没有困难。

B:能用外语就指定的题材进行口头交流。虽有些困难,但不影响交流。

C:能用外语就指定的题材进行简单的口头交流。

D:不具有口头表达能力。

口试要有记录和评语,考试结束后,由口试小组当场给出成绩,为利于选拔,不用“通过”、“不通过”或“合格”、“不合格”。

附件三:


全国硕士生入学考试外语科目听力测试

考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考生入场和提前出场的时间

  外语考试当天下午1:20至1:35为考生进入考场时间;1:35后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场,并开始进行考前的准备。2:00正式开始考试。2:30听力测试结束后开始其余笔试项目的考试,其余笔试项目的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允许考生交卷出场。5:00考试结束。以上要求与其他考试科目不同,请各省级招办在招生简章及考场须知写明,严禁考生携带任何通信设备入场,监考人员此时间段关闭手机或寻呼机,并提前做好宣传。

二、听力设备的选用

  外语听力测试原则上同一考点应采取同一种形式的听力设备。听力设备的选择由各省级招办确定,但须确保播放和接收的质量。听力播放设备源建议使用质量好的收录机,听音接受设备可使用无线或有线耳机。无论采取哪种设备对考点及考场外部的环境应要求严格,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外部噪音和电磁干扰。

  各考点须在考试前对听力设备进行试运行,将其调试到最佳状态,确保听力设备工作状态良好。

三、对监考员、巡考员的有关要求

  1:20监考员组织考生入场;1:35禁止迟到考生入场,监考员开始宣读考试要求并分发答题卡。答题卡1为听力、外语知识运用和阅读理解A节使用,答题卡2为阅读B节和短文写作使用。监考员应要求并检查考生在两张答题卡上分别填写(填涂)本人姓名、考生编号、报考单位及考试语种。

  1:50开始分发试卷,同时开始试听。试听时须调节音量和高、低音以满足考生的要求。试听时,可以重复播放试听部分,不得播放正式的考试题目。开考前两分钟停止试听播放,并将磁带设置在试听部分终了处(试听结束时有语音提示)。

  2:00由考点主考发出统一指令,宣布外语考试正式开始。各考场开始播放听力试题(约30分钟)。当听到转写(涂)到答题卡1的语音提示时,考生将写在试题上的答案转写(涂)到答题卡1上,并应在听力部分结束前完成。当听到“听力部分结束”的语音提示时,考生开始作答其余笔试项目。

  听力测试期间(2:00至2:30),监考员要注意始终保持整个考场的安静,监察听力设备工作情况及磁带的播放效果,原则上不得在考场内走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在此期间,巡考员和其他人员应尽量减少在考场外的走动,无特殊情况不得进入考场。

  2:30听力测试结束后,考生继续进行其余笔试项目的考试,3:00后对提前交卷者,监考人员要再一次核对考生准考证与本人是否相符,答题卡是否填写(填涂)本人姓名、考生编号、报考单位及考试语种。

四、听力设备及相关人员的保障

  各考点要有熟悉听力设备使用和维修的技术人员,确保听力设备的正常运行;要确保考试期间电力的供应;要配备相应的外语教师;播音室必须有人监听,以便出现问题及时调整;播音声源附近不许有任何噪音和电磁干扰。

五、关于听力测试进行时偶发事件的处理

  听力测试时,发生偶发事件,应及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听力测试开始时,听力磁带无声或不清楚,应立即请示考点主考启用备用听力磁带,并由主考及时报告省级招办批准顺延考试结束时间。
听力测试进行中,听力磁带无声或不清楚,应记录下出现问题时的题目,及时请示考点主考启用备用听力磁带。重新放音时,应从出现问题的前一道试题开始播放,并由主考及时报告省级招办批准顺延考试结束时间;如出现短时间内解决不了的问题,应立即进行其余笔试项目的考试,并开始计算考试的时间。经2小时30分钟后(考生不得离开考场)立即按程序进行听力部分的考查,并在听力测试前请示省级招办批准顺延考试结束时间。
听力测试开始时或进行中途,放音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换用备用的放音设备,其他参照1、2条处理。
  对偶发事件考点主考应将发生的时间、范围、故障原因及处理结果如实记录,报省级招办。其中有问题的磁带应单独保存,考后送省级招办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