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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知识成为财产-《知识产权顾问》序言/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7:32:44  浏览:80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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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知识成为财产,我们该做什么

美国总统亚伯拉罕•林肯有句经典的名言:“专利是浇在智慧火花上的利益之油”引申这句话,我们完全可以说:“知识产权是浇在智慧火花上的利益之油”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制度却发源于欧洲。专利法最先问世,英国1623年的《垄断法规》是近代专利保护制度的起点。继英国之后,美国于1790年,法国先后于1803年和1809年颁布了两个《备案商标保护法令》,其中1809年颁布的法令把商标权与其他有形财产同等看待,被认为是最早的商标保护的单行成文法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著作权法当推英国于1709年颁布的《安娜法》。
  
知识产权制度已经产生了几百年,在我国的产生时间学界有还不同认识,有“二十年说”,和“百年左右说”。“二十年说”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认为现代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于20年前。“百年左右说”是从1882年清光绪皇帝批准我国第一件“专利”和第一套专利“法规”算起的,我国第一部专利法的雏形为清光绪皇帝颁布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清政府的第一部商标法是英国人于1904年起草的,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学术界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产生时间的争论对我们普通民众和企业没有任何实质的意义,事实上尽管知识产权制度在清末就颁布了条文比较完善的法律,其后的国民政府也制订并实施了知识产权制度。但是因为时局的动荡、政权的更迭,这项对我们现在的社会生活真正产生影响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在20来年前逐渐才建立起来,而对我国普通民众和普通企业甚至是各地的基层地方政府而言,知识产权制度在他们的意识中却还没有真正建立。
当知识成为财产
知识产权是由“知识的(intellectual)”与“财产(property)”两个词组合构成。当知识成为了财产,也就意味着拥有知识与拥有房子、汽车、土地相同,意味着知识的价值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中国读者非常熟悉的音乐剧《剧院魅影》和《猫》的作者韦伯是版权受益者的典型例子。仅《剧院魅影》至少有三个剧团在英国、美国常年演出,另有一个剧团在全世界巡演。仅在美国一场演出的版税就足以使韦伯成为百万富翁。《哈利•波特》小说作者罗琳几年之内变成富翁,也是由于版税的收入。当这个标志着法学理论取得重大进步的概念出现时,知识已经开始成为国家和企业实力的最重要的象征。拥有知识多的一方就有可能占据市场的优势地位,而少的一方则会千方百计地改变弱势,知识竞争的出现也就会导致利益的冲突。为了保证竞争有序,就需要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一旦知识财产得到保护,就会大大提高知识的价值,激励知识竞争和技术创新。

创造性智力劳动应予以保护,否则就是犯法,在西方发达国家可说是深入人心的观念。当我国政府加大力度保护知识产权时,我们听到更多的是抱怨,认为政府是在屈从外国的压力,认为我们的保护过了头。就此有专家撰文指出在科技领域退回去吃大锅饭,只会使我们永远缺少能与外国企业竞争的核心技术。在文化领域退回去吃大锅饭,只会使我们自己创作的优秀作品越来越少。这种结果并不符合公众的利益。而靠吃作者及吃消费者自肥的侵权者,虽然号召人们回到过去的大锅饭时代,但他们自己肯定不会加入吃大锅饭的行列,却依旧扛着“代表公众”的旗,走着侵权致富的路。
当知识产权成为一种商业手段
  2004年8月底,发生在德国的一起中国产品在德国被销毁案,是“欧盟关于海关打击涉嫌侵权产品及其措施的法令”生效后的第一起严重损害中国产品国际声誉的知识产权案件。

中国驰名商标“海信”在德国遭到博世—西门子公司抢注。东林电子是一家知名节能灯具制造商,一直使用的中英文“萤火虫 (Firefly)”商标,被西门子旗下公司欧司朗抢注当我们的著名企业正豪言国际化时,却发现自己的产品无法进入国际市场,他们的商标已经被抢注。当我们DVD制造业为占到世界分额%而喜悦时,突然有人找上门来收钱,说我们侵犯了他们的专利,结果我们的企业却在为他人做嫁衣裳。将你的商标注而不用,微小的注册费用,却可以将你阻止在这个市场之外,轻而易举地排斥了你这个竞争对手。先让你使用他们的专利技术,等你长大了,再来收拾你,这种“放水养鱼”的策略,正大肆将我国的企业辛苦积累的利润收为其囊中……

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种商业手段,被很多发达国家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娴熟地使用在商业竞争中,他们早已经把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作为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其中。“目前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的数量过少,仅有2000多家,仅占万分之三,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拥有自己商标的企业仅占40%。很多企业处在有‘制造’无‘创造’、有‘产权’无‘知识’的状态,甚至靠仿造过日子。”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曾经在一次重要会议上这样讲述。

我国有的专家学者还耿耿于怀:抱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太高”,指责我国对国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比国外还高,搞“超世界水平保护”;还有许多人在经常提到美国20世纪40年代、日本20世纪6、70年代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相似,而当时它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则比我们现在低得多。20世纪70年代之前,国际上“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基本没有开始。我们如果在今天坚持按照我们认为合理的水平保护知识产权、而不愿考虑经济一体化的要求以及相应国际条约的要求,在国际竞争的大环境中看,其唯一的结果只可能是我们在竞争中被自我淘汰出局。
当知识产权成为国家发展战略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一度输给日本,并陷入了经济萧条。而真正打破这一局面的正是知识产权政策,进入80年代,由于实施了重视知识产权的政策,美国顺利地摆脱了经济困境。

2002年日本政府在知识产权战略会议上发表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将“知识产权立国”列为国家战略。同年11月27日,日本国会通过了政府制定的《知识产权基本法》,为“知识产权立国”提供了法律保障。日本成立知识产权战略总部,由全体内阁成员和10名在知识产权方面有专长的成员组成。首相小泉纯一郎任部长,副部长由内阁官房长官、负责科学技术的大臣、文部科学大臣、经济产业大臣担任。知识产权战略总部下设的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秘书处,由副部长级的干部担任政府审议会秘书处秘书长这在日本还是首次。有专长的成员包括三菱电机等大公司的总裁,著名大学和研究所的专家学者,以及律师等。知识产权战略总部规格如此之高,充分说明日本对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视。随着知识产权法的实施,日本在大学研究成果转化为产品、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纠纷、取缔海外侵犯日本知识产权现象和高新技术研究成果的保护等各个方面将会加大管理力度。

2002年,英国贸工部、专利局与大学联盟等共同出版了知识产权管理手册,以期让更多的研究成果转化为企业产品。政府官员表示,英国拥有世界级的科学家,若能将好的点子转换成更多商机与工作机会,将有助于强化英国整体竞争力。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将有助于充分利用研发成果并产生扩散效应,进而提升民众生活品质。

当我们的国家还在激烈讨论如何“移植”知识产权理念时,发达国家早已在我们国家急需要得到的知识打上了所有权的印记。我们必须懂得尊重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并努力学习、引进新的技术和知识,必须面对发达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铁壁铜墙。发展才是硬道理,我们必须尽快建立自己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
我们该做什么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张平教授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我们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惟一没有与国际接轨的,就是企业意识不接轨,这是我们最大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了,很多善意侵权我们就制止了,恶意侵权我们也能抵制住。而政府应该更多的培训、指导和扶持我们的企业。”而正是由于大部分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过于稚嫩的处理方式,以及政府相关统计数字的缺乏,才导致中国企业落入国外知识产权“陷阱”。

在资本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变时,知识产权是企业立足之本,也是我们立国之本。我们不仅要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我们更要把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和国家发展的方略。然而我们却连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都没有,怎么能奢谈知识产权方略?怎么去应对国外知识产权的壁垒?现在我们最为迫切的是学习知识产权知识,提高知识产权意识。

让我们一起来学习知识产权知识吧!

该文为本人所著《知识产权法律顾问》一书序言。

作者:王瑜,知识产权律师,电话:010-51662214,
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tttp;//www.srl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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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

云南省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

(2009年12月15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村庄规划以及依法制定的其他规划确定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人口、资源因素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保护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突出地方特色,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的要求,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滇池保护规划相衔接,协调各类专项规划,并符合上一层级的城乡规划要求,对城乡空间环境统一规划。

  城乡规划的制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没有标准和规范的,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昆明中心城区规划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县(市、区)的城乡规划工作。中心城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规划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活动。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中心城区内设立派出机构,履行规定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

  县(市)、东川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监督和查处工作。乡、镇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受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所属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对城乡规划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其经费预算不低于上年同级地方财政收入的千分之三。

  第九条 市、县(市)、东川区及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情况,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条 建立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数据库,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合理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创新管理模式,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提高规划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的水平和效能。

  

  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一条 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县、东川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昆明城市规划区内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产业园区规划由各产业园区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昆明高新技术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昆明滇池旅游度假区的产业园区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省级以上和昆明城市规划区内的产业园区规划,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产业园区规划经所在地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行业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昆明中心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备案。

  昆明城市规划区内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昆明城市规划区外的县、东川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城镇重要地段和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也可以要求建设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七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昆明城市规划区内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城市规划和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对城乡规划的修改意见。

  第十九条 修改城乡规划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听证,广泛征求公众、专家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城乡规划修改方案编制后,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报批。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城市、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城市、镇用地布局和功能发生变化的;

  (二)因实施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三)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评估、论证确需修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技术经济指标根据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确定。

  第二十二条 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实行规划许可制度。未取得规划许可的,不得进行建设。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还应当依次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次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乡规划区、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相关许可证件;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件,但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二年,其他规划许可证件的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续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规划许可,应当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确定拟选址位置、用地面积和规划要求,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许可期限内,获得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定建设项目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和规划条件,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出让方应当持拟出让地块、地下空间的现状地形图、实地勘测界线图和地下管线资料等,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询规划条件。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拟出让地块的使用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退让以及应当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取得规划条件一年内未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应当在出让前办理延期或者重新提供规划条件;未办理延期或者重新提供规划条件的,原规划条件无效。

  第三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其他相关手续时,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未纳入规划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出让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取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逾期未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无效。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在批准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批准的总平面图,在施工现场和媒体上公布。

  第三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东川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昆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持建筑方案和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向乡、镇城乡规划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城乡规划管理机构按照乡、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住宅建设、乡镇企业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等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手续:

  (一)侵占城镇规划控制线的;

  (二)破坏生态景观、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在近期按照规划建设的区域、地段内进行建设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

  第三十七条 需要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临时市政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建筑物层数不得超过二层,高度不得超过六米,并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因城镇建设需要拆除或者使用期限届满的,建设单位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清场退地。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变更规划许可和规划条件: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变化的;

  (二)因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造成地块范围和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因文物保护或者地质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建设中确需调整的;

  (四)因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

  第四十条 规划许可和规划条件变更,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涉及总平面图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对规划许可变更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规划许可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规划条件变更涉及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方可变更规划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纳入出让合同。

  第四十一条 市政道路工程的建设应当与市政管线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电力、通信、广电等管线的敷设应当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编制应当符合规划条件和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其技术经济指标、设计文件、图纸应当真实、准确、一致。

  第四十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不一致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基础验核意见,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不得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范围进行预售许可。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对建设工程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清理施工场地、拆除临时设施,申请规划核实。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

  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规划执法部门应当主动接受人大、政协、行政监察机关、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公众和舆论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本市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情况。

  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规划督查意见和决定,并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聘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跟踪测量,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

  承担建设工程跟踪测量的测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和规定进行跟踪测量,并提供测量成果。

  第四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跟踪测量成果和其他相关材料,不得妨碍和阻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建设行为,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第五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规划执法部门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报告。规划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回复,公开处理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一)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按规定编制的;

  (二)擅自下放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权限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修改城乡规划的。

  第五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未按规定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变更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的;

  (五)未按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建设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的;

  (六)未依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对建设工程予以规划核实的。

  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撤销或者直接撤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的规划许可,因撤销规划许可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原许可部门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十五条 规划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违法建设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工程,应当拆除但未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

  (三)对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工程未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欺瞒等手段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规划核实意见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第五十七条 规划设计、勘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分别处以合同约定的城乡规划编制费、建设工程设计和测量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工作或者建设工程测量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编制城乡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进行建设工程测量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采取修改地形图和标注虚假尺寸等手段编制城乡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进行建设工程测量的;

  (四)提供虚假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建设工程测量成果的;

  (五)违反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六)设计图纸内容与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不符的。

  上列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议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在原发证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终止在本市的执业活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聘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跟踪测量或者未在施工现场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规划核实,并由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规定进行违法建设的,由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规划要求进行改正,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竣工的建设工程不予规划核实,并对违法建设单位的其他建设工程暂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条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侵占城乡道路、规划道路用地、城乡公共空间、城市绿地,以及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

  (二)侵占电信、电力、煤气、供(排)水等管线用地和安全保护用地的;

  (三)侵占消防、救护、人防工程等紧急通道的;

  (四)侵占单位、居民小区等通道、出入口的;

  (五)侵占水库、湖泊、河道、水源保护地和机场、军事安全控制区、国家储备库、危险品仓库等用地的;

  (六)阻碍无线电微波通道,有碍永久性测量标识,有碍国家安全和国防设施的;

  (七)侵占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区、历史建筑保护区用地的;

  (八)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九)其他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情形之外的违法建设工程,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居住建设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绿地等,按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不可改正的,建设单位在对利害关系人进行补偿,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并按规定缴纳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绿地等异地建设费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出具符合规划的核实意见。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四条 规划执法部门下达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拒不执行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五条 在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未执行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暂停作出相关规划许可或者撤销已作出的规划许可。

  第六十六条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0年5月1 日起施行。1998年3月1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相互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政府 马来西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相互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3年10月18日 生效日期1993年10有18日)
             (一)中方去照

马来西亚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马来西亚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就相互设立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如下谅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马来西亚政府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为广东省、福建省、湖南省、江西省和海南省。

 二、马来西亚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古晋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为沙捞越州、沙巴州和纳闽联邦直辖区。

 三、双方总领事馆成员人数(不包括服务人员)各以十八名为限。

 四、两国政府各自根据本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对方总领事馆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五、两国政府应根据包括《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各项原则、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间的领事关系问题。

 六、总领事馆可在双方互换照会确认本谅解之日起开设。
  上述谅解如蒙马来西亚驻华大使馆代表马来西亚政府复照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将不胜感谢。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印)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八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马来西亚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外交部一九九三年十月十八日(93)部领一字128号照会,内容如下:(内容同中方去照,略)
  马来西亚驻华大使馆代表马来西亚政府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上述照会所述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马来西亚驻华大使馆
                             (印)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八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