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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死刑废止后的制度完善/王胜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2:12:23  浏览:84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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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死刑废止后的制度完善

王胜宇


  一、贝卡里亚及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
  说到废止死刑,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第一个提出这个问题的切萨雷•贝卡里亚及他的著作《论犯罪与刑罚》。贝卡里亚在书中第十六章专门述说了死刑的问题,“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这促使我去研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处死罪犯的场面尽管可怕,但只是暂时的,如果把罪犯变成劳役犯,让他用自己的劳苦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那么,这种丧失自由的鉴戒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乃是制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这种行之有效的约束经常提醒我们:如果我犯了这样的罪恶,也讲陷入这漫长的苦难之中。因而,同人们总感到扑朔迷离的死亡观念相比,它更具有力量。”“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酷刑的场面给予人们的常常是一付铁石心肠,而不是教人悔过。”“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得麻木不仁。”“用死刑来向人们证明法律的严峻是没有益处的。”“如果有人反驳我说:对某些犯罪施用死刑已成为几乎所有世纪核国家的惯例,那么我将答道:在不受时效约束的真理面前,这种惯例正在消泯。”“体现公关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件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关的杀人犯。”“刑罚应尽量符合犯罪的本性,这条原则惊人地进一步密切了犯罪与刑罚的之间的重要连接,这种相似性特别有利于人们把犯罪动机同刑罚报应进行对比,当诱人侵犯法律的观念竭力追逐某一目标时,这种相似性能改变人的心灵,并把它引向相反的目标。”贝卡里亚的观点使整个社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人们开始去思考死刑的残酷性,开始去怀疑它的存在,也开始在思考如何去废止死刑。
  二、赵秉志《中国逐步废止死刑论纲》的构想
  自贝卡里亚于1764年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首倡废除和限制死刑的主张以来,死刑存废之争已达近两个半世纪。时至今日,死刑存废问题仍然是中国刑事法治领域的热点话题之一。尽管探讨中国死刑存废的学术论著犹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却甚少涉及如何切实废止死刑问题。赵秉志的《中国逐步废止死刑论纲》则在考察死刑存废理论与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对中国逐步废止死刑问题提出了纲要是的构想与论述。文章首先进行了关于死刑限制暨逐步废止的理论与立法考察,并提出了关于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逐步废止非致命性普通暴力犯罪死刑和废除致命性暴力犯罪与战时暴力犯罪死刑之构想,就中国分阶段废止死刑配套制度之设计,提出中国分阶段逐步废止死刑进程中的制度配合和中国死刑逐步废止后的制度建构;最后关于影响中国逐步废止死刑的两个社会因素之考量中,分析关于民意与立法者、决策领导层的认识问题对死刑废止的影响。“中国死刑立法和司法现状与世界法制发展进步趋势的强烈反差,引发了关乎先行刑事法治中死刑的配置与适用问题的深刻反思。如今,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逐渐认识到,中国的死刑立法过多,死刑司法状况也令人堪忧。刑法学界对死刑弊端之批判日趋增多,开始出现探讨死刑逐步废止甚至立即废止的诸多见解。”文中还提到中国死刑逐步废止后的制度建构:(1)适当提高有期徒刑的刑期。“这不仅可以切实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而且多少可以缓冲民众的压力。”“可以讲有期徒刑最高刑由15年提高到30年,数罪并罚时不超过40年。”(2)对本该判处死刑的严重犯罪,在废止其死刑后应严格限制减刑、假释的适用。而且,应该提高减刑、假释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例如可以讲现行刑法典所规定的刑期,由10年提高到20年或30年。甚至可以对本该适用死刑的某些极其严重的犯罪情形,在废止其死刑后,禁止适用减刑或者假释。
  三、崔敏的《死刑考论》
  《死刑考论》一书中提到了废除死刑国家的数据,“当今世界,已经有81个国家和地区彻底取消了死刑,14个国家取消了普通罪的死刑,俄罗斯也已承诺要取消死刑。有6个国家暂停使用死刑,另有32个国家尽管在立法上还保留死刑,但至少过去10年历没有执行过死刑。以上总计134个国家和地区取消了死刑。目前还有62个国家保留死刑。(——这一数据系根据《参考消息》2004年12月5日第6版的一则报道。)”不过根据书中的注释所注,却有着另外不同的数据:据赵秉志教授在《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发表的《我国现阶段死刑制度改革中的难点及对策》一文称,“最新资料显示,截止2006年9月5日,88个国家对任何情况下的任何犯罪都废除了死刑;11个国家对普通刑事犯罪废除了死刑;另外,至少有30个国家已经10年或者更久的时间没有对任何人适用死刑,这些国家被称为‘事实上的废止死刑者。’”目前全世界仅余68个国家没有废除死刑。书中还提到我国“死刑过重,生刑(主要指‘死缓’和无期徒刑)过轻”的问题,提出我国应该废除死刑,在生刑加长刑期,提出可以采用外国的终身监禁,也就是关押一辈子,直至在监狱中自然死亡。另外,书中还提到并科原则,“在许多西方国家,当一个人犯有数罪时,对数罪并罚采用并科原则,即对被告人所犯各罪分别判处的有期徒刑可以累计相加。”这种相加下来后,要坐数十年,甚至几百年的刑期,减刑后,还有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提出对“生刑”进行改革。具体设想是:1、设立终身监禁刑,取代“死缓”。即使减刑或假释,至少也应实际关押30年以上。2、对无期徒刑也应改革。通常不应当轻易减刑。就算减刑或假释,最低也应实际关押25年以上。3、有期徒刑的上限提高到25年,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可达30年。书中也提到这一系列改革可能带来的问题:1、随着“生刑”加重,监禁成本必将会大幅度增加。2、要使轻者更轻。3、关于适用罚金和没收财产等附加刑。而这些问题也需要很好的解决。
  四、其他一些相关著作
  在李冬梅《论废除死刑的法律价值》中,首先提到了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并且提出了我国保留死刑制度的理由:1、为平息民愤。认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2、中国目前还存在严峻的治安问题,死刑的一般与反效果始终被认为是在刑罚体系中最突出的。3、民族习惯角度考虑,中国人对于他人合资我的生命价值评价较低。4、死刑的执行成本明显低于其他刑罚所付出的社会成本。在文中,她提到:我国1997年刑法保持了47个死刑条文,设置了68种死刑罪名。“死刑本质是一种肉刑,和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是相悖的。这种残酷的刑罚,不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更不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越来越发达;相反,死刑作为人类为开化时期继承下来的遗迹,使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逐渐走向没落得。”文中还说道:“大量调查表明,死刑并不具备预防杀人犯罪的有效威慑力,在存在死刑的国家和废除死刑而以无期徒刑作为最高刑罚的国家,死刑与无期徒刑对于故意杀人的威慑力是一样的。在采用其他刑罚能解决犯罪的情况下,应该尽量采用其他刑法方法,减少对死刑的过分依赖。当社会以制度杀人,那么法律制度对于民众的引导已不符合人类文明发展的要求。”“死刑犯被执行后,因其个体生命已被消灭,对受害人的补偿也往往随着罪犯的处决而成为泡影。死刑的特殊预防功能也成为了空谈。”“从现实情况看,我国死刑的增加和运用并没有减少或抑制住高犯罪率,尤其是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渎职犯罪,其动机都是为了‘获利’而不在于取人性命。”
  贺卫方的《九大问题拷问死刑》中提出:“在中国,死刑是一个既严重又敏感,甚至不知所措的一个问题。中国每年到底杀多少人,我们并不知道,这是国家绝密——据说在这个国家只有三四个人知道中国一年到底杀多少人。我们统计的方式是看报纸:我们过去的严打斗争取得了什么成果,然后将杀了多少人公布出去。不是全部公布,而是每个地方分别公布,…全国就这样统计,结果统计出来的数字把他们自己吓了一跳。
  在欧洲,加入欧盟的前提条件就有废除死刑这一条。由于这样一种观念,欧盟各个国家将死刑的存在本身视为一个人权上的严重问题,所以当欧盟与中国发生国际交往的时候,中国如此严重、杀人如麻的状况成为他们与中国之间交往的一个障碍,或者说是他们不断地进行指责的一个可怕的事实,这也影响我们的外交,国内也有一定的压力。”然后举例说了我国的一些冤案,从而使我们对于死刑更加的怀疑,而且也更加致力于废止死刑的道路。
  结 论
  上述的著作可以说是对笔者论文最具影响力和支持力的。他们从不同的角度述说了废除死刑的价值基础,从维护人权,从死刑的威慑力,从死刑错案等各个方面。其中也提出了废除死刑后的一些制度上的构建以及完善措施。
  从国家来说,废除死刑,维护人权,遵循国际趋势,发挥自己的优势。我们惩治犯罪,但仍然为他们保持着自尊与自强;人都会老,就算是罪犯,我们也并不歧视和伤害他们。
  从社会来说,犯罪者仍然在劳动着,他们在自己的那个小的社会里,靠自己的劳动去换取衣物和食物。这也是在告诉社会上的其他人,没有不劳而获,无论是谁,要想生存,要想衣服和食物,都需要靠自己的双手安分的去劳动才能换取,没有投机。
  从法律方面来说,我们维护了法律的威严,惩治了犯罪,让犯罪者在劳动中去学习及悔改,同时也可以对其他的人有很好的威慑作用和教育性。而且错案也可以弥补,不会再枉杀好人。
  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而言,犯罪者虽然没有处于死刑,可是却是在受着并不比死刑更轻松的处罚,他们是在对自己曾经犯下的罪行经行悔改。这是一种对身体,对心灵的处罚。
  对犯罪者家属而言,犯罪者虽然伤害其他人,但是他的家人没有罪,他们不用再为失去家人而痛心,因为人还存在,虽然苦,虽然累,但是可以相见。
  我们修订法律本就是希望可以借助法律的手段让犯罪存在得少一些,让这个世界变得美好一些。前面的这些是笔者的愚见,有很多地方考虑得并不很是完善,一切都还需要继续努力,但是笔者认为死刑的废除是必要而且可以预见的,只是希望这样构想能够为废除死刑提供一点现实的可能性。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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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的通知

皖政办〔200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一月六日

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城镇体系规划审批程序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批程序
1、前期工作。对有关市完成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省建设厅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有关市政府要按照评审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
2、申报工作。有关市政府应将修改后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送省政府。申报材料应当包括规划成果(含文本、附件、图纸)、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3、审查工作。省建设厅接到省政府交办的审查文件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分送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然后组织召开省城市规划审查委员会会议,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进行审查。
4、报批工作。省建设厅应将省城市规划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及有关规划材料,一并报送省政府审批;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批程序
1、前期工作。对有关县完成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有关设区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有关县政府应按照评审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
2、申报工作。有关县政府应将修改后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申报材料应当包括规划成果(含文本、附件、图纸)、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意见。
3、审查工作。设区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市政府交办的审查文件后,应将有关材料分送市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
4、报批工作。设区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初审意见和有关规划材料报设区的市政府,由省政府委托设区的市政府审批,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二、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
1、前期工作。我省城市总体规划均获批准,有关市政府在修编或调整规划前,应就原审批的总体规划执行情况,修编或调整的理由、范围,书面报告省建设厅。由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建设厅作出应予修编或调整的认定;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建设厅转报建设部作出应予修编或调整的认定。经认定属局部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市政府应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
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初步成果完成后,需经省政府审批的,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需经国务院审批的,由省建设厅报请建设部组织专家评审。有关市政府应按评审意见进行修改。
2、申报工作。有关市政府应将修编的城市总体规划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送省政府。申报材料应当包括规划成果(含文本、附件、图纸)、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意见。
3、审查工作。省建设厅接到省政府交办的审查文件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分送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然后组织召开省城市规划审查委员会会议,对修编的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4、报批工作。由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建设厅应将省城市规划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政府;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建设厅应将审查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
设区市管辖的县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审批工作,经设区市政府审批后,报省建设厅备案,具体程序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受理牡丹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受理牡丹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各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
为发挥全行整体优势,推动牡丹卡业务深入发展,总行决定将牡丹卡柜面业务延伸到全行对公及储蓄营业网点办理。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受理牡丹卡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营业网点受理牡丹卡业务是提高我行金融服务水平、增强竞争能力、实现集约化经营的需要。各行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必要的措施,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二、营业网点受理牡丹卡业务要严格掌握条件,分期分批进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增强“大服务”观念,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要在做好业务培训工作的基础上,抓紧组织具备条件的营业网点受理牡丹卡业务;目前暂不具备受卡条件的营业网点,应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尽早受理牡丹卡
业务。
三、各级行的银行卡业务部门和受理牡丹卡业务的营业网点,都要切实履行规定的职责,严格执行受理牡丹卡业务的各项要求。各级行要加强对营业网点受理牡丹卡业务的统一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严格监督检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为推动牡丹卡业务发展,加强营业网点受理牡丹卡业务的管理,根据有关金融法规和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工商银行开办牡丹卡业务的分(支)行所辖对外营业网点均应受理牡丹卡业务。
第二条 营业网点受理牡丹卡业务遵循统一管理、明确职责、方便客户、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三条 各分行按照有关规定对营业网点受理牡丹卡业务实行全面事后监督,防范业务风险。

第二章 牡丹卡经办机构基本职责
第四条 分行银行卡业务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作为牡丹卡业务经营管理中心、信用控制中心、卡片制作中心、客户服务中心和信息处理中心,对本行所辖营业网点受理牡丹卡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二)研究制定辖内营业网点受理牡丹卡业务的内控制度和操作细则,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
(三)负责对辖内营业网点受理牡丹卡业务进行检查、考核。
第五条 支行(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辖内营业网点受理牡丹卡业务的具体管理工作;
(二)负责辖内营业网点受理牡丹卡业务的数据统计;
(三)负责与辖内营业网点进行业务联系(包括受卡凭证、卡片、机具的传递与保管);
(四)组织开展辖内营业网点受理牡丹卡业务的事后监督。
第六条 对公营业网点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上级行的部署,开展牡丹卡业务宣传,受理业务咨询;
(二)受理集体办卡申请和办理单位卡申请;
(三)负责卡及密码的保管与发放;
(四)按规定办理牡丹卡转账业务;
(五)受理本地牡丹信用卡到期换卡;
(六)受理本地牡丹信用卡挂失;
(七)负责本单位受卡机具的日常管理与保养。
第七条 储蓄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上级行的部署,开展牡丹卡业务宣传,受理业务咨询;
(二)受理个人办卡申请;
(三)负责卡和密码的保管与发放;
(四)受理本地牡丹信用卡到期换卡和牡丹灵通卡换卡;
(五)受理本地牡丹卡挂失;
(六)按规定受理牡丹卡存取款业务;
(七)按规定办理个人牡丹卡转账业务;
(八)受理牡丹卡账户查询;
(九)负责本单位受卡机具的日常管理与保养。

第三章 受理牡丹卡业务基本要求
第八条 受理牡丹卡业务的营业网点在显著位置设立牡丹卡受理标志,配备相关业务人员和专用机具,并主动提示持卡人用卡。
第九条 受理牡丹卡业务的营业网点按照下列要求办理有关业务;
(一)宣传咨询:在营业场所内摆放牡丹卡宣传资料,发放牡丹卡申领表,受理业务咨询,收集并及时反馈客户用卡需求和意见。
(二)受理办卡申请:受理牡丹信用卡办卡申请时,审查申请资料要素齐全并登记后,将申请资料逐日上交管辖行牡丹卡业务部门。受理牡丹灵通卡办卡申请时,审查申请资料合格后,按有关规定为申请人办理建档及开户手续,并按规定妥善保管申请资料。
(三)发卡(密码):申请人领卡时,按业务规定办理发卡(密码)手续,并主动说明用卡注意事项。
(四)换卡:受理牡丹信用卡到期换卡,应填写换卡登记簿,将收回到期卡当面剪角,逐日上交管辖行牡丹卡业务部门。对于非正常换卡的(包括未到有效期、卡损坏、密码丢失等),应告知持卡人到牡丹卡原开户机构办理。
(五)挂失及补发新卡:1.受理本地牡丹信用卡挂失时,按规定审验挂失申请及持卡人身份证明,即时向发卡机构索权。在取得授权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填写挂失登记簿,逐日将挂失申请书上交发卡机构。对于异地卡挂失的,告知持卡人到遗失地发卡机构或原发卡机构办理。2.持
卡人挂失后要求补发新卡的,应要求其办理有关申请手续,并将申请手续连同一联挂失申请书逐日上交管辖行发卡机构。待取得发卡机构补制的新卡(密码)后,按规定办理发卡(密码)手续。3.联网储蓄所受理本地牡丹灵通卡挂失。4.开办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业务(含全国联网和省辖联网)
的城市联网储蓄所按照《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储蓄通存通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受理牡丹灵通卡异地口头挂失(凭个人密码)。
(六)存取款:储蓄所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的规定受理牡丹卡存取款业务。
(七)转账:对公营业网点按规定办理特约单位进账业务以及结算账户与单位卡或个人卡之间的转账业务。储蓄所按规定办理个人卡与其他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
(八)查询:与信用卡系统联网的储蓄所均受理牡丹信用卡账户查询,联网储蓄所均受理牡丹灵通卡账户查询。牡丹信用卡查询须凭持卡人密码或身份证件,牡丹灵通卡查询须凭持卡人密码。基本查询范围包括账户状态、卡状态、账户余额、交易明细。
第十条 各级牡丹卡业务经办机构按规定将牡丹卡重要空白凭证(受卡凭证、已打未发卡、密码信封、回收过期卡、作废卡等)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并严格执行逐级管理及登记交接制度。对已打未发卡和密码信封,实行分人入库保管。
第十一条 受理牡丹卡业务的营业网点配备专人负责本单位专用受卡机具(ATM、POS、压卡机等)的日常管理和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转。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国工商银行有关牡丹卡业务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解释和修改。



199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