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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管辖地后能否提起管辖权异议/崔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4:51:28  浏览:94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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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点提示】

  甲乙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如乙方违背以上任何条款,甲方可向西峰区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甲方违背以上任何条款,乙方可向长武县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乙方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该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案情简介】

  2006年3月2日甲方(庆阳市富康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乙方(原长武县果品套袋厂)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联合组建“庆阳市富康果品套袋厂”一、合作办法及双方责任:……四. 如乙方违背以上任何条款,甲方可向西峰区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甲方违背以上任何条款,乙方可向长武县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以法解决,望双方尽职尽责,共同遵守。2007年1月至今被告再未组织生产果袋,亦未通知原告不生产果袋。2009年7月诉讼法院后,经双方协商私下处理这一纠纷,原告撤回了诉讼。协商未果原告(乙方)又于2011年4月14日向长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认为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均在庆阳市西峰区,故本案应移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原告与被告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如乙方违背以上任何条款,甲方可向西峰区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甲方违背以上任何条款,乙方可向长武县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法函【1995】89号“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有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协议管辖的条款无效。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甲乙双方合伙协议的约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该协议管辖无效。依法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故应由被告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裁定移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但原告与被告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如乙方违背以上任何条款,甲方可向西峰区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甲方违背以上任何条款,乙方可向长武县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协议管辖,同时没有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的约定合法、有效,原告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长武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故应依法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合同是发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的目的的法律行为。本案中,原、被告通过充分的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协议书对发生纠纷的管辖约定:“如乙方违背以上任何条款,甲方可向西峰区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甲方违背以上任何条款,乙方可向长武县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协议管辖,同时没有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达成的合伙协议约定合法、有效,原告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长武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故本案应按第二种意见处理。

(作者单位: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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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审判方式改革对法官的素质要求

刘武波


论文提要:
审判方式改革是近年来法院积极探索的一项重要工作,改革的成败事关司法公正与效率。作为改革实践者的法官,其素质高低直接决定审判方式改革能否深入、成功地进行。本文就审判方式改革对法官的素质要求作了些粗浅的探讨。(全文约5000字左右)

以下正文:

审判方式改革经过多年来的实践,已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各地法院发展并不平衡。法官的素质成了改革是否成功的关键。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的那样:“各项工作归根到底人的因素是最根本的。工作人员的思想、作风、纪律和业务素质全面提高了,我们的政法工作就一定能不断开创新局面。”审判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也只有依赖全面提高法官的素质。笔者下面就审判方式改革对法官的素质要求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要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审判方式改革是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改革的成败事关司法公正与效率。作为改革具体实践者的法官,如果自身思想政治素质不高,对自己要求不严,缺乏必要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就容易误入好坏不辩、是非不分的歧途,严重的可能还会经不住考验,以权谋私,甚至违法乱纪走上犯罪道路。要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必须坚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要始终把政治合格放在首位,明确政治方向,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牢记服务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确保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自觉地运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指导审判工作,使审判工作服务和服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第二,要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司法公正,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要以“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和“爱党、爱国、爱院、爱岗”为基本要求,在思想上划清正确与错误的界线,增强抵御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以李增亮、陈印田等先进模范为榜样,想事业甘于奉献,为人民不计功利,多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切实为群众做好排忧解纷工作。第三,要有求实的工作态度。“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我党思想路线的核心,也是要求每位法官最基本的行为准则之一。审判方式改革,会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只有用求实的工作态度,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能扎实有效地推进审判方式改革。
二、要有较全面的审判业务水平
法官业务精通是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必不可少的重要前提条件。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审判工作面临越来越多新情况和新类型案件,有的还涉及到我们所陌生的经济范畴和科学技术等新知识。因此不仅要熟悉并掌握国家制定颁布的法律规定,还要掌握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其他知识,认真钻研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搞好公开审理、公正裁判。要提高业务水平,首先应积极参加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有系统的规划、完整的学习内容和明确的要求,通过培训,可以使某一方面的技能得到迅速提高,同时还可加强交流,获取更多的信息和经验,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其次,还可通过不断自学来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都必须通过自学来弄懂、弄通,并在审判实践中熟练运用。对一些常用的重要法律,通过自学,可以达到温故而知新。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也需要通过自学来了解相关知识。再次,有意识、有选择地参加庭审观摩,也有利于提高自己的专业理论和业务水平。法官作为一名旁听人员观摩庭审,不仅可以学习优秀法官的庭审技巧、运用法律知识,还可以从中发现不足,提出完善的方法,以提高自己的庭审能力。另外,多向有经验的老法官请教,平时注意积累、总结,也都有利于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三、要保持公正清廉的本色
公正司法是每个法官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也是每个法官值得为之献身的事业,它要求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公。它应当体现在每一名法官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中,体现在每一项诉讼活动中。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公正司法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我们队伍中还存在一些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个别案件上不严格依法办案;有的受利益驱动,争管辖、抢案办,乱扣押、冻结、乱收费、乱拉赞助;一些案件长期积压,超审限;少数干警为了个人利益,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接受当事人的吃请或钱物,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虽然这些现象只是极少数,但它对法制建设的破坏极大,正如英国思想家弗兰西斯·培根在其《论法律》一文中所讲:“我们应当懂得,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弄脏了水源”。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八次全会讲话中也深刻地指出:“吏治上的腐败,司法上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根源。” 作为人民法官对此必须在思想上予以高度重视,要站在以对党和人民负责的高度,对这类破坏司法公正、损害法律尊严的腐败消极现象进行坚决彻底的斗争。审判方式改革,要求办案活动必须依法公开、民主、透明,以公开促公正,从而改变过去诉权与审判权不分,由法官大包大揽变为诉审分离,法官居中裁判;由先定后审转变为先审后定;从过去的“暗箱操作”、“不透明”,开庭走过场,走向“公开审理查真相、法官当众断是非”;从过去审的不判,判的不审,逐步转变为又审又判。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就是要在法官的主持下,由诉讼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有话讲在法庭,有理辩在法庭,有证举在法庭,质证认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清在法庭,是非责任分清在法庭,最后由法官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法官要通过主持庭审,公正裁判,使胜诉者高高兴兴、败诉者无话可说、旁听者点头称是。这样将庭审的全过程公开,不仅有利于公正处理案件,还能达到宣传国家法律的效果,增强公民对国家法律制度的信赖和信心,使老百姓在自愿、自觉的前提下,认识法律、信服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
四、要做到作风优良、纪律严明
作风问题是主观意识问题,有什么样的作风就会有什么样的工作表现、生活表现。不良的作风能腐蚀一个人的灵魂,对群体也具有污染作用,危害极大。我国目前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一些习惯势力在社会上还有着广泛影响,这些东西对法院队伍的纯洁性和司法公正具有不可低估的消极影响。拜金主义、官僚主义等不良作风都会对审判作风产生腐蚀作用。在实践中,表现为工作中对群众态度粗暴、方法简单生硬,工作飘浮马虎、怕苦怕累、不深入求实、主观臆断、相互推诿、欺上瞒下、阳奉阴违;表现为“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老爷作风;表现为对当事人生冷楞横、吃拿卡要,而对有权势的另一些当事人又曲意奉迎、言听计从的两面作风等,这些不良作风都必然导致裁判不公,甚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至严重败坏人民法院的崇高形象。推行审判方式改革,也要从根本上改革这些不良的审判作风,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同时,法官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有关的法律规定、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健全,还存在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社会上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也会不时侵蚀司法队伍的肌体,人民法官能否经受住新时期那些”糖衣炮弹”的打击,能否经受住各种物质利益的诱惑,除了外部监督约束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外,还必须提高自身的抵抗能力,时时自警、自励,这样才能保证自己“不湿鞋”、“不落水”,才不会有“悔之晚矣”的痛根。
五、要努力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和应变能力
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强化庭审功能。庭审的成功与否,与主审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和应变能力有直接的关系。只有努力提高驾驭庭审能力和应变能力,才能不断提高质证、认证水平,准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新的庭审方式,使质证主体由法官转变为控、辩双方,这对主审法官来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和工作难点,是对主审法官的严峻考验。在新的庭审方式中,法官的现场分析能力,总结归纳能力,逻辑推理能力,是能否搞好质证、认证工作的关键和前提。庭审中,要求法官根据案件的发生过程,调动控、辩双方有序地出示证据,围绕证据,充分进行质证,并注重质证效果。法官要注意引导控辨双方解决举证层次不清楚、重点不突出、关键和要害把握不准及质证不到位等问题。要坚持少发问,作到“精问”,主要是拾遗补漏,对控辨双方在质证中没有涉及到但又必须查明的问题及时发问,以保证质证效果。同时应准确适时认证,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奠定基础。在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时,主审法官就应注意审查证据的“三性”,看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以此为标准,当庭认证。对双方所举证据相互有矛盾,且各持己见难以统一的,或主审法官对控辨双方所举证据有疑问,而且疑点较大较多的,可不予当庭认证,待庭后合议认证或再次开庭时认证。当庭认证后,应根据确认的事实,当庭分清是非责任,让当事人知道赢的理由,输的原因,使赢者堂堂正正、输者清清楚楚。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辨是非、分责任,增加了审判工作的公开透明度,输者也只会怪自己理亏或举证不力,不会再怪法官了。对案情复杂,是非责任需讨论才能划分的,应说明理由,避免当事人猜疑。
综上,法官只有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作风纪律、廉政方面及驾驭庭审和应变能力上提高了,审判方式改革才能更深入、更成功,才能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7月6日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1年8月3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五章 自治县的文化建设
第六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七章 自治县的独龙江乡建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辖区内独龙族怒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着傈僳族、汉族、藏族、纳西族、白族、回族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茨开镇。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文化等事业的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帮助下,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社会安定、经济繁荣、文化发达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卫生事业。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以及革命传统教育。发扬爱祖国、爱民族、勤劳勇敢、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自觉地改
革妨害民族兴旺和人民致富的陈规陋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一切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依法惩处经济罪犯和其他刑事罪犯。
第七条 自治县内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都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军属、烈属、五保户、特困户在生活上给予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制度和计划生育的活动。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要互相尊重,加强团结,共同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贡献。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国防教育,重视民兵和预备役建设,支持驻自治县的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工作,加强边境管理,保卫边疆安全。
第十一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独龙族、怒族成员所占比例应与其人口所占比例相适应,并且应当有独龙族、怒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局长、主任等组成。
自治县县长由独龙族或者怒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副职领导成员中,独龙族、怒族所占比例应逐步做到与其人口所占比例相适应。工作人员中,应当积极培养配备独龙族、怒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自治县的实际设置机构,报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的疾苦,接受群众的监督,廉洁奉公、求是务实、勤奋工作,为各族人民服务。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独龙族或者怒族的人员。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汉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结合自治县实际情况,自主地安排和管理自治县的经济建设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坚持经济开发同智力开发相结合的原则,把提高各民族的文化、科学技术素质摆在首要的战略地位。实行以农业为基础,林业、矿业为重点,积极发展交通、能源事业,依靠科学技术,广开经营门路,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方针。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长期坚持和不断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农村经济。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
农村社员的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自留山、责任山属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二十条 自治县要十分重视粮食生产,要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固定耕地、增加投入、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推广适用的先进农业科技,提高单产、提高粮食自给水平。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林业建设,实行以护林为主,大力造林,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重视护林防火工作,严防森林火灾,禁止乱砍滥伐和毁林开荒。
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要解决好居住在自然保护区内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的困难;照顾群众的利益。
自治县大力发展板栗、核桃、漆树、茶叶等经济林和用材林、薪炭林、防护林以及特种用途林。
社员在自留山、房前屋后和指定地点种植的林木,谁种谁有。责任山由承包者依法长期管理经营。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畜牧业,以养猪为重点,大力发展牛、羊等草食牲畜,特别注意保护和发展大额牛(独龙牛)。积极进行畜种改良,加强畜禽疫病防治,重视草场建设、发展饲料生产、改进饲养管理,依靠科学技术提高畜产品的商品率。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必须重视药材生产。根据市场需求,有计划地开发野生药材和发展木香、秦艽、黄莲等家种药材,并做好信息、加工、购销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水利、水电事业,依法管理水资源、做好水土保持工作,不断改善城乡人畜饮水条件,重视农村电力设施建设,逐步增加城乡人民生产、生活用电。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水文、气象工作。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加工业和建筑建材业。在国家帮助下,加强矿藏资源的勘探,依法管理和开发矿藏资源。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积极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加速资源开发。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城乡集体企业,积极发展户办、联户办、村办、乡办、乡村联办的企业。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在国家的扶持下,采取民办公助、民工建勤等办法搞好公路、驿道和桥梁建设,办好国营运输企业,发展个体运输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邮电通讯网的建设,保护邮电通讯设施,发展邮电通讯事业。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以国营商业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方针,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要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发挥主渠道的作用,做好商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技术信息服务工作。保障人民生产、生活必需品和民族特需商品的供应。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重视农村集市的发展和建设,进一步开辟乡(镇)农贸市场,继续扶持个体工商户,加强乡村的购销活动,促进城乡商品的流通。
自治县的国营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享受民族贸易政策的照顾。
自治县积极开展边民互市、发展边境贸易活动。加强对边民互市和边境贸易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处理自治县的工、农业产品和其他土特产品。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扶贫工作。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实行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办法管好用好扶贫资金。建立目标责任制,做好具体的指导和服务工作,逐步实现脱贫致富。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自主地安排使用自治县的地方财政收入。
自治县的财政享受国家对自治地方的照顾。在国家帮助的同时,要广开财源、增收节支,逐步提高地方财政收入。同时要加强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用好资金,提高效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金融机构的领导和监督,充分发挥金融部门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第五章 自治县的文化建设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规划、管理和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体育等事业。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发展教育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加强智力开发。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法律规定,制定教育规划,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自治县的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教育实行分级管理。有计划分阶段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幼儿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努力扫除青壮年中的文盲。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分别采取寄宿制、半寄宿制和助学金、奖学金、减免学杂费等特殊措施,办好中小学和中学的民族部。逐步提高入学率、巩固率和合格率。
自治县的农村小学,根据自愿和条件,实行双语教学,积极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开办职业技术学校或在普通中学增设职业技术培训班,对升不了学的中学毕业生,进行职业技术培训。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多渠道筹集资金,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培养本地教师,组织教师在职自学和进修,提高教师素质,鼓励教师互相学习民族语言文字。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不断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维护学校的教学环境和教学秩序。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重视科学技术工作。积极培养和引进技术人才,建立技术培训中心,对复退军人、基层干部、回乡知识青年进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开展科学技术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文化建设,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和档案等文化事业。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健康向上的民族文化娱乐活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对民族文化遗产的发掘、搜集、整理和研究。保护历史文化古迹,研究和推广少数民族文字,编纂地方史志。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体育事业,积极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和传统的民族体育活动。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贯彻预防为主,坚持中西医结合的方针,发掘、研究、应用民族、民间医药。大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常识,改善卫生条件,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加强县、乡(镇)、村的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重视对地方病、
传染病、职业病的防治和妇幼保健工作;培养各民族的乡村医生,允许经过考核合格的个人行医,鼓励集体办医。依法加强药品的监督管理,取缔假药劣药,禁止神汉、巫婆、不法游医诈骗钱财,危害人民健康。
自治县的农民的医疗费,从实际出发,实行收费、减费、免费三种办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认真执行计划生育的法规和政策。控制人口出生率。禁止近亲结婚,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

第六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干部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培养少数民族的管理干部、科技干部和妇女干部,特别要注意培养和选拔独龙族、怒族干部。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时,在上级国家机关下达的招收人员总额中,自行确定从农村招收的比例。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应当主要在自治县内招收,并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补充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鼓励干部、职工在职自学,并积极开办各种培训班和进修班。有计划地选送各民族干部和科技人员到各级各类学校培训和进修,选派中青年干部到内地代职锻炼。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发挥外来干部的作用。允许人才合理流动,实行优惠政策,引进科技人员。对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鼓励。对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从优。

第七章 自治县的独龙江乡建设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独龙江乡交通闭塞、经济、文化落后的实际,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加快独龙族人民的脱贫步伐。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独龙江乡的生产建设,采取项目与资金、技术、物资、信息、管理等配套服务的办法。在制定财政预算的时候,对独龙江乡的经济建设和智力开发投资的比例高于其他乡、镇。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扶持和帮助独龙江乡人民因地制宜地发展粮食生产。逐步固定耕地,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推广先进的生产技术,努力提高粮食产量,积极发展黄莲、贝母、木耳、茶叶等多种经营,发展以大额牛(独龙牛)为重点的畜牧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有计划地逐步改善独龙江乡的教育、文化、卫生、交通、水电、通讯等设施建设。并组织引导群众改善居住条件,不断提高独龙江乡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五十条 有计划地选派优秀干部、教师、科技人员到独龙江乡工作,实行定期轮换,并享受独龙江乡的待遇。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独龙江乡教育工作。学生的入学年龄适当放宽,中学生的录取分数线适当照顾。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独龙江乡的医疗卫生工作,加强防疫措施,增设医疗点,改善医疗卫生条件,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对农民的医疗费给予免费或者部分免费。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独龙江乡商业工作的领导,保障军民生产生活品的供给。开辟集市贸易,搞好乡、村购销网的建设。国营商业、粮食的计划内物资的政策性亏损,由财政给予弥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每年公历的10月1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每年公历元月10日为独龙族“开强瓦”(即过年)。每年阴历3月15日为怒族鲜花节。其他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受到尊重。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必要的实施办法。
本条例的修改应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