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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证据失权制度/陈亚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4:35:10  浏览:96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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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证据失权制度的完善,无疑是《民事诉讼法》修订中的一大亮点。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效力层面上对证据失权制度作出的原则性的规定,解决了《证据规定》的“证据限时提出主义”与诉讼法律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理念差异问题,更为重要的是纠正了长期饱受非议的绝对失权制度,促进了诉讼活动的科学化。

  一、证据失权制度的含义

  证据失权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没有向法院提出的证据,在期限经过后不得再次提出,当事人因此而丧失证据提出权和证明权的一项制度。【[1]】由概念得知,证据失权制度与举证时限制度、举证责任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举证时限是证据失权的前提,如果没有明确的时限规定,证据失权就无法被量化确定。证据失权则是举证时限的法律后果之一,如果没有证据失权法律后果的支撑,课以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就无法得到落实,所规定的期限意义也就无从谈起。证据失权制度对举证期限进行了限定,并且明确了不履行举证义务就要承担证据失效的法律后果。可以说,证据失权制度使举证责任的承担和落实有了保障依据。

  二、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证据失权制度

  在两大法系民事诉讼法中,几乎各国都规定了证据失权制度,说明其在民事诉讼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

  (一)英美法系——美国

  在美国,证据失权制度和审前程序有着紧密的联系。美国民事诉讼程序一般分为审前阶段和集中审理。在审前阶段,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在审前会议上进行协商,将案件争议焦点和证据内容确定下来。一旦法院进入了集中审理的阶段,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再提出新证据和主张,即发生了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美国证据失权的期限由审前法官和双方代理人在最后一次审前会议中协商指定,一审中当事人若违反了最后一次审前会议中法官做出的命令而提出了新证据,法官可以拒绝其提出的要求。对于新证据,法官也不会予采纳。【[2]】

  (二)大陆法系——德国

  在大陆法系上,学者们对“证据失权”的理解常从结果意义上出发-证据因导致诉讼延迟而被排除。【[3]】1976年德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德国证据的提出规则奉行随时主义,实践中导致了诉讼延迟和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加入了审前程序,要求法官在审前程序中为双方当事人指定其诉讼行为的期限,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所需证据。德国新民事诉讼法在证据失权制度上的成就还不止于此,同时规定了证据失权后果的构成要件。一方面,法院要看逾期提出证据是否会构成延迟诉讼;另一方面,法院要看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有无重大过失。【[4]】这一规定使得证据失权制度更加公平和人性化。

  三、我国证据失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

  (一)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法律沿革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举证时限,同时规定了举证期限的方式,包括人民法院指定和当事人约定。《证据规定》第34条规定了法律后果,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人民法院将不再组织质证,产生了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证据规定》的缺陷在于绝对化,过于追求司法诉讼效率而忽略了司法公正,实践中当事人利益受损的情形多有发生。

  2008年《举证时限通知》对证据失权制度做了适度的修正。《通知》修改了《证据规定》中第33条第3款“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性规定,只要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以司法解释对现行法律进行补充只能是权宜之计,因此,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进一步对证据失权制度做了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二)我国证据失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上述历史沿革中,可以看出,民诉法在证据失权制度的确立方面有了很大进步意义,一方面使证据失权制度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得到提升,另一方面也体现我国司法公正观的大转变。但若综合考虑,证据失权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

  第一,证据失权构成要件不明确。只有满足了失权后果的构成要件才能考虑发生失权,否则必须排除失权的后果。  

  第二,缺少证据失权的救济途径。法律没有给予给当事人在失权之后的弥补和救济途径,不利于全面保护当事人利益。

  (三)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完善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两种证据失权制度都有值得我国学习的地方。笔者认为,为了完善我国的证据失权制度,应当借鉴两大法系的相应制度同时根据我国现存的民诉制度基本情况,对现有证据失权进行补充和充实。

  第一,构建答辩失权制度

  虽然《证据规定》已经要求被告应当在答辩期间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但并未规定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答辩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法的经验,规定原告可直接获得缺席判决,以此来制约被告逾期举证的行为。[5]

  第二,完善失权后果的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借鉴德国诉讼法的规定,失权后果的构成要件具体应当包括逾期举证、具有故意和重大过失、严重背离实体公正和延迟诉讼四个方面。其中,故意是指当事人已掌握证据而隐瞒不提或者明知有证据而故意不去收集;重大过失是指对于一般人来说可以收集和提交的证据,因未加注意而没有提交。延迟诉讼是指客观上造成的诉讼程序被延迟的后果。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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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10〕2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省政府下达的《江苏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现将2010年《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二月四日







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完善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意见》(锡政发〔2010〕6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安委会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管理中心)和直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重点工作与基础工作考核相结合、动态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条线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安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安委会每年年中和年末按照目标考核细则,组织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管理中心)和直属企业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中考评和年末考核,年末考核分值占总分的60%。

第六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无锡质监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和市消防支队要根据各自职责,每季度分别对各地区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于本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书面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对市有关主管部门(管理中心)和直属企业进行考核。考核分值占总分的40%。市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进行通报。

第七条 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无锡质监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和市消防支队,每月将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以月报表形式于25日前书面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汇总后报送市领导。

第八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管理中心)每季度对本部门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目标任务、重点工作、时序进度和实际完成情况等内容,于本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书面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应当将本月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当月25日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月以简报形式进行通报。

第十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统计时间从上年11月21日零点起至当年11月20日二十四时止。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资料和台帐、实地检查等方式,由考核组对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细则分别进行评分。抽查的乡镇(街道)及生产经营单位由各考核组随机确定。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标准进行。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的奖惩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9〕102号)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无锡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无锡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政府令55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无锡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辆通过排气管、曲轴箱、油箱以及燃料系统向大气环境排放或蒸发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二、第三条修改为:“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制造(含改装、组装)进口、销售、维修、使用机动车辆及其发动机产品、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治理的产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须遵守本办法。”
  三、第五条修改为:“机动车辆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排放标准)”。
  四、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禁止向本市市区范围内销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燃油助力车。”
  五、第十五条修改为:“从事机动车辆二级维护、大修、发动机总成大修或承接排气污染治理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机动车辆污染物排放检测设备和技术力量。”
  六、第十六条修改为:“机动车辆污染物排放指标必须纳入维修质量考核内容,经二级维护、大修、发动机总成大修或排气污染治理的机动车辆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排放标准。”
  七、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项修改为:“各类汽车到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年限的。”第五项删除。
  八、增加一条列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汽车经验,排放污染物达不到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燃油助力车排放污染物达不到标准的,应当在限期内采取维修或者使用排气污染治理的产品等措施进行治理,并取得有关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合格证明。在限期治理期限内无法修复或者经两次复检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出具检测报告、提出报废建议,公安机关实施强制报废。
限期治理期限超过三个月的,视作无法修复。
  九、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删除;第三款修改为:“本市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燃油助力车停止上牌报废后注销号牌并不得更新。”
  十、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的路检、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的抽验,不收检测费。”
  十一、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增加一款列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分别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第、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将第二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第、第四十四条删除。
  十三、第五章删除,将第六章改为第五章;第七章改为第六章。
  十四、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