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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14:58  浏览:85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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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以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体育运动具体项目目录,由市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市人民政府的认定予以公布。
经营性体育竞赛活动的管理,按《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税务、物价、卫生、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鼓励和扶持有益健康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
第五条 从事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资金;
(二)有符合经营项目要求的场地;
(三)有符合技术标准的设施、器材;
(四)有与经营项目性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经营项目内容有益于参加者的身心健康;
(六)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条 从事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体育行政部门申办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资质证书。
对未取得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资质证书从事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七条 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从事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申牒蟮?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从事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的,核发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资质证书;对不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危险性较大、专业性较强、技术性要求较高的体育运动项目的经营活动,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发证。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权限的具体分工,由市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八条 变更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内容的,经营者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批准的体育行政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撤销或者停止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先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资质证书等经营证件悬挂于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涂改、转让、出借体育行政部门核发的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资质证书。
(二)确保所聘用的与经营项目性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持相关证书上岗。
(三)对经营用体育场地、设施、器材定期检查,保证其符合体育运动项目要求。
(四)保障参加体育运动项目活动人员的安全。不得使用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核准的场地、设施和器材从事跳伞、热气球、滑翔、攀岩、登山、赛马、赛车等危险性较大的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
(五)对专业性较强、技术性要求较高的体育运动项目的从业人员定期培训,保证其符合体育运动项目经营从业条件。
第十一条 禁止利用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进行宣扬暴力、色情淫秽、封建迷信、赌博等违法活动。
第十二条 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资质证书实行年度验审制度,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实行稽查制度。
对拒不接受年审或者年审不符合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仍继续经营的,按无证经营处理。
年审和稽查的具体办法,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取得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资质证书从事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变更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内容,或者撤销、停止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未到体育行政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或者备案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将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资质证书悬挂于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利用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进行宣扬暴力、色情淫秽、封建迷信、赌博等违法活动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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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会议新闻公报

中国 哈萨克斯坦 吉尔吉斯等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会议新闻公报


(2012年6月6日至7日,北京)


  2012年6月6日至7日,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简称“上合组织”或“本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会议在北京举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纳扎尔巴耶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阿塔姆巴耶夫、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拉赫蒙、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卡里莫夫与会。

  会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主持。

  上合组织秘书长伊马纳利耶夫、上合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以下简称“地区反恐怖机构”)执行委员会主任朱曼别科夫出席了会议。

  上合组织各观察员国代表团团长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总统艾哈迈迪内贾德、蒙古国总统额勒贝格道尔吉、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总统扎尔达里、印度共和国外交部长克里希纳,以及主席国客人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总统卡尔扎伊、土库曼斯坦总统别尔德穆哈梅多夫列席会议并讲话。

  联合国秘书长特别代表、联合国中亚地区预防外交中心主任延恰,独联体执委会主席列别捷夫,欧亚经济共同体秘书长曼苏罗夫,集体安全条约组织秘书长博尔久扎也列席了会议。

  元首们就当前国际和地区形势、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以及上合组织未来发展前景交换了意见。

  元首们指出,上合组织的成立与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区域合作,增强了睦邻友好与互信,开创了上合组织成员国和谐共存的局面。

  成员国对本组织工作的评价,对进一步完善务实合作的立场和方法已写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关于构建持久和平、共同繁荣地区的宣言》。宣言中还写入了成员国关于建立公正、民主、多极化的新型世界格局并据此来发展国家之间关系的共同主张,谋求建立不可分割的世界安全空间的决心,走符合本国国情的创新和可持续发展道路并以自身发展促进世界进步的愿望,以及为此而开展国际合作的具体措施。

  元首们批准了《上海合作组织中期发展战略规划》,指出上合组织是开放和谐的区域合作组织,制度基础顺畅有效,组织机构稳定运行,有助于深化成员国睦邻友好和共同繁荣。

  元首们听取并批准了上合组织秘书长关于本组织工作的报告和地区反恐怖机构理事会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工作的报告。

  在过去一年里,上合组织举行了成员国总理理事会会议(2011年11月7日,圣彼得堡)、救灾部长会议(2011年9月28日,杜尚别)、经贸部长会议(2011年10月26日,杜尚别)、交通部长会议(2011年10月28日,莫斯科)、禁毒部门领导人会议(2012年4月2日,北京)、安全会议秘书会议(2012年4月12日,北京)、最高法院院长会议(2012年4月23日至25日,北京)、审计部门领导人会议(2012年4月23日至24日,上海)、国防部长会议(2012年4月24日,北京)、外交部长会议(2012年5月11日,北京)、上合组织论坛(2012年4月23日至24日,阿拉木图)、财长和央行(国家银行)行长会议(2012年5月16日至17日,北京)、文化部长会议(2012年6月4日至7日,北京)、总检察长会议(2012年6月5日至6日,杜尚别)。

  上合组织10周年纪念峰会之后,成员国在政治、经济和人文等主要合作领域共同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系列具体成果。

  元首们指出,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非法贩运毒品、跨国有组织犯罪等威胁的尖锐性有增无减,世界不同地区局势持续动荡。在此背景下,在危机预警、应急处置方面积极开展政治外交工作及开展安保合作依然是十分迫切的任务。

  元首们批准了修订后的《上海合作组织关于应对威胁本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事态的政治外交措施及机制条例》和《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2013年至2015年合作纲要》,进一步扩大了成员国安全合作的法律基础。

  元首们强调成员国在维护国际信息安全领域开展合作的重要性,指出应防止利用信息通信技术破坏世界和平、稳定和安全,继续在联合国框架内推动制定“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

  元首们支持通过政治外交手段解决伊朗核问题。

  元首们指出,个别国家或国家集团不顾其他国家的正当利益,单方面不受任何限制地加强反导系统,将对国际安全和全球战略稳定产生危害。有关问题必须由所有相关国家通过政治外交努力加以解决。

  元首们指出,区域经济合作取得重要成果,应进一步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加强非资源领域经济技术合作,打击商品走私,保护知识产权。

  元首们强调应继续采取实际措施发展本地区多边经济金融合作,指出成员国财长和央行(国家银行)行长会议机制对于本组织国家间交流保障经济金融稳定的经验、促进财金合作具有重要作用。

  元首们积极评价为研究成立上合组织发展基金(专门账户)、开发银行问题所做的工作,责成继续开展上述工作并尽快完成。

  各方愿努力保障上合组织地区能源安全。

  元首们强调,必须尽快使2010年6月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农业合作协定》生效,以提高农业合作效率。

  元首们认为,应重视加强本组织文化、科技、创新、旅游、卫生合作,特别是确保上合组织地区卫生防疫状况良好。

  成员国指出,上合组织“睦邻友好年”活动的成功举办,进一步加强了成员国间的友谊与合作。

  元首们对本组织秘书处和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工作给予高度评价,认为其有效保障了上合组织、实业家委员会、银联体和上合组织论坛工作顺畅运转,使之在利用经济合作和学术合作潜力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元首们认为,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以及上合组织活动日趋增多,有必要加强各方及本组织常设机构对本组织活动的新闻宣传工作,树立上合组织的客观、积极形象。

  上合组织成员国支持扩大国际协作,加强与观察员国和对话伙伴,以及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东盟、独联体、集安条约组织、欧亚经济共同体等国际和地区组织的合作。

  各成员国注意到有关国家要求加入上合组织的愿望,将继续就扩员所需法律、财务和行政条件进行协商,争取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尽快完成这项工作。

  成员国将继续奉行扩大上合组织国际交往的方针,与其他多边组织和机制开展合作。

  元首们决定给予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上合组织观察员地位,给予土耳其共和国上合组织对话伙伴地位。

  元首们决定任命梅津采夫(俄罗斯联邦)为上合组织秘书长,任命张新枫(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上合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执行委员会主任,任期均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元首们高度评价中国在担任上合组织主席国期间所做的工作,对中方在北京峰会期间给予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

  根据《上合组织宪章》规定,下一阶段本组织主席国将由吉尔吉斯共和国担任。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下次会议将于2013年在吉尔吉斯共和国举行。




关于充分利用救灾飞行任务飞机积极疏散滞留旅客的紧急通知

民用航空局


关于充分利用救灾飞行任务飞机积极疏散滞留旅客的紧急通知

(局发明电[2008]1596号)


西南管理局、运输航空公司、机场集团公司:
据了解,成都双流机场受损空管设施设备正在逐步恢复之中,目前成都双流机场重点以保障各地运送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飞行任务,使成都双流机场始发前往各地的航班一定程度受阻,造成旅客滞留机场。根据计划,今天(14 日)国航、南航、东航、海航、厦航和山东航将安排全国21个省市约70个救灾飞行的航班前往成都,请西南管理局积极协调相关航空公司及航空公司在成都的营业部、机场地面代理,充分利用执行救灾飞行任务飞机返程航班,积极疏导滞留在成都双流机场已购票旅客的运输,并可考虑不分航空公司按方向或城市运输旅客,航空公司间无需签转,按票面价格进行结算并协调做好中转旅客的运输服务工作。
特此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