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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35:32  浏览:85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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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1〕90号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2008年科技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制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实施两年多的情况,结合示范区建设的实际需要,在不改变原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体系结构和管理权限的前提下,以《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为基础,同意将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相关政策内容(见下文)在示范区内先行先试。

二、试点工作认定的企业,应为示范区内设立的企业。试点工作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示范区外的企业仍按照现行《认定办法》执行。

三、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符合本《通知》中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关村示范区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高新技术领域》)及《认定办法》中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所占比例的规定,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20%以上的,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蓝底证书,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不享受税收优惠。
在试点工作时间内,企业注册满一年的,可按《认定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重新认定,认定合格后按《认定办法》执行,蓝底证书自动失效。

四、试点企业的产品(服务)应属于《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五、在现有《工作指引》的基础上补充完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内容。
在《工作指引》五(一)中,增加反映创新成果的“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经审(鉴)定的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相应地,对《工作指引》六(二)1的A选项调整为“□A.6项,或1项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在《工作指引》六(二)2的〔说明〕1中增加“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

本《通知》所称技术秘密是指:支撑主营产品技术路线实现的关键技术秘密。企业从事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10%以上的企业,可以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报。由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参照专利实质性审查提出技术秘密鉴定管理办法,报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实施。

六、对《工作指引》六(二)“各单项指标的测算依据”进行调整完善。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在认定组织工作中发挥技术专家的技术专长,对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水平、科技研发及成果转化能力进行评价;科技研究开发管理水平、企业总资产和销售额增长率指标由认定机构组织评价。

七、《工作指引》六(二)1〔说明〕4调整为:“知识产权以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企业应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一年内提供授权证书,否则应补缴税款)为准”。

八、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关村示范区试行)
http://www.most.gov.cn/tztg/201103/W020110322312152347514.pdf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

附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中关村示范区试行)









一、电子信息技术

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三、航空航天技术

四、新材料技术

五、高技术服务业

六、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七、资源与环境技术

八、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一、电子信息技术



(一)软件



1、系统软件技术



实时操作系统、安全易用性操作系统、新型网络应用模式的网络化操作系统、



专用操作系统的技术;数据库管理技术;数据库引擎技术;非结构化数据管理技



术等;基于UEFI 的通用及专用计算机固件技术等。



2、支撑软件技术



基于模型驱动的测试支撑环境技术;基于虚拟化的跨域/共享/协同技术;软件



系统管理、软件开发管理技术;网络透明计算平台技术;自适应网构软件技术;



数据挖掘、呈现、分析技术;虚拟现实软件开发环境技术;多通道人机交互技术;



软件生成技术;模块封装、企业服务总线、服务绑定技术等。



3、中间件软件技术



基于虚拟化或集群的管理控制技术;行业关键业务控制技术;基于Web的应



用服务器技术;业务流程再造技术;异种智能终端间数据传输的控制技术等。



4、嵌入式软件技术



嵌入式类的图形用户界面、数据库管理、网络支撑环境、Java平台技术;嵌



入式软件开发环境构建技术;嵌入式支撑软件生成技术;普适服务的资源管理技



术;泛在设备的互联技术等。



5、计算机辅助设计及辅助工程管理软件技术



基于模型数字化定义的计算机辅助产品设计、制造及工艺技术;产品数据分



析和管理技术;基于计算机协同工作的辅助设计技术;快速成型的产品设计和制



造技术;专用计算机辅助工程管理/产品开发技术等。



6、中文及多语种处理软件技术



基于智能技术的文字识别技术;文字处理技术;基于语言学的中文翻译技术;



语音识别和语音合成技术;集成中文手写识别、语音识别/合成、机器翻译等的应



用技术;多语种交叉软件应用开发环境和平台构建技术等。







7、图形和图像软件技术



支持多通道输入/输出的用户界面技术;基于内容的图形图像检索及管理技术;



图形图像应用技术;基于海量图像数据的服务技术;具有交互功能与可量测计算



能力的3D技术;基于模式识别的图像处理技术;具有真实感的3D模型与3D景观生



成技术;遥感图像处理与分析技术等。



8、地理信息系统技术



GIS平台构建技术;基于3D及动态多维技术的GIS开发平台构建技术;与移动



通讯、卫星通讯、卫星定位产业以及物流等产业相关的GIS应用技术;电子通用地



图技术;面向GIS的空间数据库的构建及应用技术等。



9、电子商务软件技术



基于Web服务及面向服务体系架构的集成环境及生成技术;电子交易或事务



处理服务的支撑技术;支持电子商务协同应用的软件环境技术;电子商务评估技



术;移动电子商务技术;基于语义的Web信息获取、表示和服务技术;电子商务第



三方服务平台技术。



10、电子政务软件技术



政务资源、环境、服务体系建设技术;政务流程管理技术;政务信息交换及



共享技术;面向政务应用的决策支持技术等。



11、企业管理软件技术



商业智能技术;基于RFID 和定位系统的物流管理技术;集群协同供应链管理



技术;面向个性化服务的客户关系管理技术等。



12、物联网应用系统



基于 RFID 等电子传感技术,应用于管理信息系统的软件技术平台和软件产



品。基于GPS 和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技术平台,应用管理信息系统的软件产品和



应用系统。



(二)微电子技术



1、集成电路设计技术



包括工具版本的优化和技术提升,含设计环境管理器、原理图编辑、版图编



辑、自动版图生成、版图验证以及参数提取与反标等工具;器件模型、参数提取



以及仿真工具等专用技术。



2、集成电路产品设计技术



音视频电路、电源电路等量大面广的集成电路产品设计开发;专用集成电路



芯片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通用芯片 CPU、DSP 等的开发与产业化;符



合国家标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重点整机配套的集成电路产品,3G 移动终端电



路、数字电视电路、无线局域网电路等。



3、集成电路封装技术



小外型有引线扁平封装(SOP )、四边有引线塑料扁平封装(PQFP )、有引



线塑封芯片载体(PLCC )等高密度塑封的大生产技术研究,成品率达到99% 以上;



新型的封装形式,包括采用薄型载带封装、塑料针栅阵列(PGA )、球栅阵列



(PBGA )、多芯片组装(MCM )、芯片倒装焊(FlipChip )、WLP (Wafer Level



Package ),CSMP (Chip Size Module Package ),3D (3 Dimension ),CCD/MEMS



特种器件封装等封装工艺技术。



4、集成电路测试技术



集成电路品种的测试软件,包括圆片(Wafer )测试及成品测试。芯片设计分



析验证测试软件;提高集成电路测试系统使用效率的软/硬件工具、设计测试自动



连接工具等。



5、集成电路芯片制造技术



MOS 工艺技术、CMOS 工艺技术、双极工艺技术、BiCMOS 工艺技术,以及



各种与 CMOS 兼容工艺的 SoC 产品的工艺技术;宽带隙半导体基集成电路工艺技



术、GeSi /SoI 基集成电路工艺技术;CCD 图像传感器工艺技术、MEMS 集成器件



工艺技术、高压集成器件工艺技术。



6、集成光电子器件设计制造技术



半导体大功率高速激光器;大功率泵浦激光器;高速 PIN-FET 模块;阵列探



测器;10Gbit/s-40Gbit/s 光发射及接收模块;用于高传输速率多模光纤技术的光发



射与接收器件;非线性光电器件;平面波导器件(PLC )(包括CWDM 复用/解复



用、OADM 分插复用、光开关、可调光衰减器等)。



(三)计算机及网络技术



1、计算机及终端设计制造技术



各类计算机、服务器和工作站的系统技术。



面向特定行业应用的便携式智能终端等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



2、各类计算机外围设备设计制造技术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计算机外围设备,包括打印机等;计算机使用的安全存



储设备、移动存储设备等;基于国家或行业相关技术标准的强认证管理和标识管



理设备。



3、网络关键设备的构建技术



基于标准协议的企业网或行业专网上使用的信息服务管理软件、网络管理软



件、增值业务软件等;用于企业和家庭的中、低端无线网络设备,包括无线接入



点、无线网关、无线网桥、无线路由器、无线网卡等;以及为提高网络服务能力、



服务质量而设计的设备或应用系统。



4、面向行业及企业信息化的业务应用系统构建技术



融合多种网络手段的企业信息网络集成技术;智能化的知识管理技术;工作



流、多媒体技术;企业信息化集成应用技术;网络信息采集、分析技术;农业生



产过程监测、控制及决策系统与技术;精准农业技术、遥感技术与估产及农村信



息化服务系统与技术。



5、传感器网络及其应用系统的构建技术



面向特定行业的传感器网络节点、软件或应用系统;基于传感器网络的应用



技术,传感器网络节点的硬件平台和模块、嵌入式软件平台及协议软件等;传感



器网络节点的网络接口产品模块、软件等。



* 本子领域排除以网站建设类项目、管理信息系统(MIS )类项目、办公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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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测绘管理办法(2002年修正)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测绘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1996年11月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公布 根据2002年4月1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的基础测绘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管理工作。其测绘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㈠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规章,管理测绘工作,处理测绘违法案件;

  ㈡负责编制、组织实施测绘规划和计划,检查测绘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编报测绘年度统计报表;

  ㈢审查测绘队伍的测绘资格,办理测绘资格认证与测绘任务登记,监督检查测绘产品质量,管理测绘市场,协调测绘业务;

  ㈣负责本市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工作和测绘成果资料的接收、分析、整理、归档、管理,并向使用单位提供测绘成果;

  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测量标志的管理和维护;

  ㈥负责建立本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向市政府提供全市地理地貌和行政区划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五条 本市测绘管理项目包括:

  ㈠面积大于3.0平方千米的城市平面控制测量和城市高程控制测量(含GPS卫星定位测量建立的控制网);

  ㈡比例尺1牶500面积大于0.05平方千米、比例尺1牶1000面积大于0.2平方千米、比例尺1牶2000面积大于0.8平方千米、比例尺1牶5000面积大于3.0平方千米的地形测量和地形图编绘;

  ㈢城乡地籍测量和房屋产籍测量;

  ㈣道路和地上、地下的各种管线定位测量、竣工测量和其他重要工程测量;

  ㈤用地蓝线、红线定位测量,建筑单体放线测量;

  ㈥各种数字化测绘和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㈦各种地图、地图集和专题地图(含旅游图、交通图、工商标名地图等)的编制出版。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㈠承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测绘管理范围内的测绘业务,应当持《测绘资格证书》、《收费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测绘任务合同书等证件、文件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测绘资格证书认证和测绘任务登记手续,并在《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活动;

  ㈡采用厦门地方统一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国家高程系统和厦门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

  ㈢执行国家颁布的《城市测量规范》、《地籍测量规范》、《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房产测量规范》和《地形图图式》等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

  ㈣开工前应将测绘工程技术设计书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㈤任务完成后提交委托单位使用时,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一份完整的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技术总结和薄膜二底图,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归档。

  ㈥执行物价行政部门批准的测绘产品收费标准;

  ㈦测绘人员进行测绘业务时,应持有《测绘工作证》。

  第七条 城乡基本平面控制系统、高程系统和基本地形图、房地产权籍图是城乡规划、建设、土地房产管理的基础信息,应保持统一性、准确性和现势性,必须有计划定期修测更新。其测绘规划和计划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商定,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实施,避免重复测绘。

  第八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成图,未经审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对境外提供;确需向境外提供时,应将有关文件、资料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处理后向保密部门办理出境审批手续。

  未经版权单位同意,测绘成果、成图不得擅自复制、缩放、数字化、转抄或转让。

  第九条 测绘成果、成图应当做到充分、合理利用。可向社会提供的测绘成果、成图不得垄断。使用测绘成果、成图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使用费。

  第十条 编制地图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测绘资格。出版公开地图和内部地图,编制地图单位在印刷前必须将样图或编稿图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利用公开版地图为载体,标载企事业单位名录或以地图做广告的,必须取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广告许可证,方可编制出版。

  第十一条 承担地图印刷的单位,必须持有承印图书报刊许可证和地图印刷资格证,方可承担印刷任务。

  编制、出版和印刷属于国家秘密的地图,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出版、发行或展示。

  第十二条 绘制有中国国界线的用于公共场所悬挂,影视播放、报纸刊登和广告宣传的示意地图,编制单位应当在使用前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造在地上、地下或建筑物上的各种永久性测量标志属国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占用或破坏。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规划建设时,应尽量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需移动或占用,应事先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迁建费用后方可动迁。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定期勘查、维修和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制度。

  第十四条 测量单位使用测量标志应当缴纳测量标志建设保护费。测量人员使用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工作证》,并保证该测量标志的完好性。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㈠无《测绘资格证书》或超出《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测绘业务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㈡违反测绘产品、测绘成果收费标准规定,超标准收费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

  ㈢测绘成果质量不符合技术标准,造成用户直接经济损失的,由测绘单位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负责补测或重测;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或拒不补测、重测的,取消其在本市承担测绘任务的资格,并可处以相当工程款25%的罚款;

  ㈣未经版权单位许可,对测绘成果、成图擅自复制、缩放、数字化、转抄或转让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㈤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成图,拒不执行保密检查的,停止向其提供测绘成果;丢失、泄漏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成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㈥未经审批,擅自绘制有中国国界线的用于公共场所悬挂、影视播放、报纸刊登和广告宣传的示意地图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错误的,责令立即公开更正,消除影响,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㈦损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责令其赔偿重建该测量标志的价款或视情节轻重处以测量标志损失价值20%至50%的罚款;故意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㈧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从事编制、印刷、出版地图的,封存其印刷底版及出版物,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㈠、㈢、㈣、㈤、㈥、㈦、㈧项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违反前款㈡项的由市物价行政部门处罚。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厦门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 四月十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 1 2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二、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