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2008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商务部
公布2008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8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原油、成品油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受理时间为2007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附件:1.2008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2.2008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1
2008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08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1915万吨。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以往分配数量是否充分使用;
(三)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企业申请数量;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条件
(一)依法批准成立、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
3、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储罐;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
6、资信良好,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银行授信额度不低于2000万美元;
7、拥有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至少两人);
8、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从事油品经营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2、有良好的原油接卸和转运能力;
3、近三年(2005-2007年)有原油进口经营业绩;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
6、资信良好,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7、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独立进口实绩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须按第三条规定的内容提供申请材料(申请单位无需要求所在地海关提供无走私、违规记录证明,届时由我部商海关总署统一核查),并经商务部授权的所在省市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转报商务部。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按现行规定办理。
附件2
2008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08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1065万吨(包括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蜡油)。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以往分配的数量是否充分使用;
(三)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企业申请数量;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申请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条件
(一)依法批准成立、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
3、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
4、成品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5%;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
6、资信良好,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
7、银行授信额度在1000万美元以上;
8、外商投资企业除符合上述条件外,须依法批准成立并联合年检合格。
9、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
(一)报送材料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本、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纳税总额等。
2、拥有码头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3、拥有成品油储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4、2007年获得成品油进口允许量执行情况;
5、2008年申请成品油进口允许量的品种和数量;
6、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供的无偷税、逃税记录证明;
7、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无逃汇、套汇记录证明;
8、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等级证明和授信额度证明;
9、加盖联合年检合格签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申请单位无需要求所在地海关提供无走私、违规记录证明,届时我部商海关总署统一核查。)
(二)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须经商务部授权的所在地省市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转报商务部,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
农业部、商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含假高粱进口粮检疫和处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商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
农业部、商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含假高粱进口粮检疫和处理工作的通知
((1990)农(检疫)字第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委、粮食局(厅)、农业(农牧渔业、农林、农牧)厅(局),外贸(经贸)厅(局、委)、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各粮食转运站、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外运公司:
假高梁是我国进口植物检疫对象,是对农牧业生产有严重危害的恶性杂草,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进口粮中时有发现。为防止其传入和造成危害,近年来有关部门做了很多工作,但由于有些单位对假高粱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有怕麻烦思想,加之有时协调配合不够,致使除害处理措施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认真落实,存在着假高粱随进口粮传入、扩散的危险。为保护我国农牧业生产安全,须采取如下措施;
一、假高粱是载入贸易合同的我国进口植物检疫对象,外贸部门应要求卖方切实按照合同供货,对经检疫发现含有假高粱的进口粮,要积极开展对外索赔。索赔款由接运站扣除在港口因此而增加的费用开支后,其余分摊有关收粮单位用于假高粱处理。
二、口岸动植物检疫所要认真检疫,发现疫情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对含有假高梁进口粮的运输、装卸、储存及除害处理过程,当地检疫部门要进行严格监管,定期对可能被污染的场所进行疫情调查。
三、粮食部门要认真做好含假高粱进口粮的除害处理工作。有条件的港口,要在口岸就地处理,必须运往内地处理的,要集中在有条件的地点进行。在运输、装卸、储存和加工处理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采取严密措施,防止其撒漏和扩散。
未经除害处理的进口原粮及其下脚料、地脚粮严禁出售、外调或随便遗弃。
四、农业、粮食、外贸、运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共同努力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1.含假高梁进口粮的除害处理及监管暂行办法
2.假高粱简介
一九九0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一: 含假高粱进口粮的除害处理及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假高粱是我国进口植物检疫对象,是对农牧业生产有严重危害的恶性杂草。为防止其随进口粮传播、扩散,保护我国农牧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和商业部《进口粮接运管理办法》、《粮油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含假高粱进口粮(以下简称“疫粮”)的除害处理及主管工作,涉及到粮食、农业和交通运输等部门,各部门要大力协作,共同做好防治工作。
第三条 疫粮的除害处理工作贯穿于进口粮的运输、接卸、储存、加工使用等过程之中,为做好此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制订具体措施,并在各负其责的同时,注意密切配合。
第四条 储运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1.港口进口粮接卸单位及时了解掌握口岸动植物检疫所的检验情况,一旦发现
假高梁,应立即通知该批粮食的储运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
2.疫粮到达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储运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尽快通知接
粮点及当地植检主管部门,以便及时采取除害处理措施。
3.将疫粮流向详细材料及时通知口岸动植物检疫所。
4.选用运粮专用车或完好车、船和麻袋等装具装运疫粮,并在每车、船的发货
明细表上注明。在运输和接卸过程中不得将疫粮和其它粮食混运、混放。否则,全部粮食都必须进行除害处理。
5.疫粮储存时,要专仓保管或单独堆垛,并在货位(囤头)外注明。疫粮出仓
时,明细表和检验报告单上要注明含有假高梁,要求使用人员操作时防止其扩散。
6.接卸、储存疫粮的作业区和运输工具作业完毕后要及时清扫,所有地脚粮都
要进行除害处理。
第五条 加工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1.接受含假高粱进口粮的加工厂,要有下脚料和地脚粮的处理工序。粉碎加工
作饲料是一种简便有效的方法,粉碎细度要在1毫米以下。也可采用经植检部门核准
的其它除害处理方法。
2.用洗粮工艺的加工厂,要在洗粮的水排放口设置孔径小于1毫米的筛网,以防止高粱随洗粮水流散。
第六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所应做好如下工作:
1.加强进口粮检疫工作,发现疫情及时通知港口粮食接运部门。
2.及时了解疫粮流向,连同口岸检疫情况、检疫处理意见,尽快通知疫粮到达
地植检主管部门。
3.对疫粮的入境港口接卸进行监管,并在发运时进行监管。
第七条 疫粮到达地植检主管部门要做好如下工作:
1.协助粮食部门选择好疫粮加工场所和接卸点。应注意使接粮点、储存地、加
工厂尽可能集中和相对固定。
2.对疫粮的除害处理过程进行监管。
3.定期对疫粮接卸点、加工厂周围进行调查。一经发现假高粱植株,要制订周
密的措施,指导和监督粮食部门做好防除工作。
第八条 对疫粮的除害处理和处理监管情况,粮食部门和检疫部门每年都要写出专题报告,分别报告商业部粮食储运局和农业部动植物检疫总所。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方法自1990年12月1日起执行。由农业部(动植物检疫总所)和商业
部(粮食储运局)共同解释。
附件二: 假高粱简介
学 名:Sorghum halepense(L)pers
异 名:顾买草、石茅、阿拉伯高粱、宿根高粱。
分类地位:禾本科,高粱属。
形态特征:多年生草本植物,具长的根茎,秆直立,高达1—3米;叶阔绒状披针形,中脉白色且厚;园锥花序大,淡紫色至紫黑色;主轴粗糙,分枝轮生;小穗成对,无芒,一具柄,一无柄;颖果倒卵形,棕褐色。
生活习性:假高粱是多年生的根茎植物,以种子和地下茎繁殖。一棵植株一个生长季节大约可结2800粒种子、生长8千克鲜重植株和70米长的地下茎。颖果成熟后
,经过5~8个月的休眠即可萌发,有关试验表明,假高粱的种子在土中保存2年仍能
萌发,在干燥适温下可存活7年之久。
危 害:假高粱是世界十大恶性杂草之一,它可对谷类、棉花、苜蓿、麻类等30多种农作物构成危害,还可作为高粱属作物病虫害的一种寄主。它的根分泌物或腐烂的叶子、地下茎、根等,能抑制作物种子萌发和幼苗生长。高粱侵入农田后,能使甘蔗减产25—50%;玉米减少12—33%;大豆每公顷减产300~600千克。另据报道,假高粱中所含氰化物(HCH)高于其它栽培高粱。尤其是其嫩芽聚积量高,
牲畜误食可引起中毒甚至死亡。
分 布:假高粱原产地中海地区,现已传入很多国家;
欧洲:希腊、南斯拉夫、意大利、保加利亚、西班牙、葡萄牙、法国、瑞士、罗马尼亚、波兰、苏联等。
亚洲:土耳其、以色列、阿拉伯半岛、黎巴嫩、约旦、伊拉克、伊朗、印度、巴基斯坦、阿富汗、泰国、缅甸、斯里兰卡、印尼、菲律宾。
非洲:摩洛哥、坦桑尼亚、莫桑比克、南非等。
美洲:古巴、牙买加、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尼加拉瓜、波多黎各、萨尔瓦多、多米尼加、委内瑞拉、哥伦比亚、秘鲁、巴西、玻利维亚、巴拉圭、智利、阿根廷、墨西哥、美国、加拿大等。
大洋洲及太平洋岛屿:澳大利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斐济、美拉尼亚、西玻里尼亚、密克罗尼亚、夏威夷等。
传播方式及防除:种子混杂在粮食中是假高粱远距离传播的主要途径,另外种子还可随水流传播。假高粱的根茎可在地下扩散蔓延。也可被货物携带向较远距离传播。
对于进口粮中所带假高粱种子,目前经济有效方法是在严防撒漏的情况下,将其下脚料做粉碎处理。对于小范围生长的假高粱植株,可采用挖掘根茎进行销毁处理。化学防治,可使用草甘磷或盖草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