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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2:09:47  浏览:97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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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8]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国内装备制造业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精神,现就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是指单机额定功率不小于1.2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提出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从事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或其关键部件设计试制能力;2、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3、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4、已有明确的市场对象和较大用户群;5、除控制系统、变流器、齿轮箱外,风力发电机组年销售量应在50台以上,叶片年销售量应在150片以上,发电机年销售量应在50台以上,企业在研制生产初期上述年销售量指标可作适当下调。
三、享受退税政策的进口零部件、原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今后退税商品清单将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力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如需进口附件中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可按照财关税[2007]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五、自2008年5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以下同)进口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2.5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税则号列:85023100)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2008年5月1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进口上述规格的风力发电机组在2008年11月1日前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在2008年11月1日(含11月1日)以后对上述项目进口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2.5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税则号列:85023100),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上述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上述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执行。

附件: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退税商品清单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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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小组赴中非工作的换文

中国政府 中非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小组赴中非工作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4年4月16日)
              (中方去文)

中非共和国计划和经济财政合作高级专员
居伊·达尔朗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一、应科林巴主席的要求,中国政府同意在班吉设立一个由三人组成的医疗小组(内科、针灸按摩医生和翻译各一人)。医疗小组的主要任务是为主席、政府部长等高级官员及其家属治病。

 二、医疗点设在主席府内,中国专家住在班吉市离主席府不远的地方。医疗点用房和中国专家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空调设备等)及其交通车辆,由中非政府免费提供。

 三、医疗小组从属于中国派遣到中非的医疗队,其工作年限、药械供应、中国专家的生活费、往返中非、中国的旅费,以及本换文未提及的其他事宜,均按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两国政府签订的医疗队议定书所规定的条款办理。
  以上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我将不胜感谢。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中非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徐净武
                             (签字)
                       一九八四年四月十六日于班吉
              (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先生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您一九八四年四月十六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一、应科林巴主席的要求,中国政府同意在班吉设立一个由三人组成的医疗小组(内科、针灸按摩医生和翻译各一人)。医疗小组的主要任务是为主席、政府部长等高级官员及其家属治病。

 二、医疗点设在主席府内,中国专家住在班吉市离主席府不远的地方。医疗点用房和中国专家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空调设备等)及其交通车辆,由中非政府免费提供。

 三、医疗小组从属于中国派遣到中非的医疗队,其工作年限、药械供应、中国专家的生活费、往返中非、中国的旅费,以及本换文未提及的其他事宜,均按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两国政府签订的医疗队议定书所规定的条款办理。
  以上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我将不胜感谢。”
  我谨代表中非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来函。
  顺致崇高的敬意。

                       计划和经济财政合作高级专员
                           居伊·达尔朗
                            (签字)
                       一九八四年四月十七日于班吉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卫生部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通 告

  卫通〔2012〕7号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六、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印刷下载版.pdf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yzs/cmsrsdocument/doc14728.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