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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4:12:10  浏览:84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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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公告

民政部


2010年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公告

2010年,福利彩票市场发展情况良好,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工作进展顺利。根据《彩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对2010年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情况公告如下:

一、 民政部2010年彩票公益金使用概况

经财政部核准,民政部2010年彩票公益金控制使用额度为10.53亿元,占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额度的5%。根据《彩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应当主要用于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2010年,民政部按照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的发行宗旨,将彩票公益金重点用于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有特殊困难及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群体的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受助对象直接受益的项目,具体分为老年人和残疾人福利类项目、儿童福利类项目、社会公益类项目。

二、 老年人和残疾人福利项目情况

为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老有所养”、“以基本养老为重点”,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优先发展养老事业”的目标任务,落实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加快建立健全养老社会服务体系”的任务,应对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趋势,以及积极做好福利机构残疾人康复工作等,民政部2010年安排使用6.04亿元,重点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等社会福利服务对象的供养、康复、照料等工作,促进老年人和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

(一)省、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2.52亿元。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按照中央提出的要将综合性福利中心列入公共服务重点工程的要求,民政部决定从2010年起,支持全国省级和市级社会福利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建设集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教育培训、文体娱乐等多种功能于一体,能够辐射周边地区,具有示范作用的大型综合性养老机构。2010年重点资助了18个省、市的29个社会福利机构建设。

(二)全国县、区社会福利中心建设2.11亿元。

为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社会福利服务需求,尤其是满足县、区级福利机构建设需要,民政部自2008年起重点资助了全国部分县、县级市、市辖区建设以提供养老服务为重点的供养型、护养型社会福利中心,以促进基本社会福利服务均等化。2010年资助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60个社会福利中心建设。

(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1.05亿元。

为加强全国乡镇敬老院建设,完善功能设施,满足农村“三无对象”的供养需求,民政部继续资助“霞光计划”项目,并继续重点支持中西部省区供养服务设施建设。2010年资助了全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675个农村敬老院建设。

(四)福利机构数字服务项目、长征路图书援建项目2200万元。

为充实贫困地区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提供方便、实用的精神文化服务,民政部自2010年开始支持开展沿红军长征路图书长廊及福利机构数字阅报栏服务。今年共为福利机构设置1200个多媒体传播系统终端,并援建了沿红军长征路途经的8个省市的4800个农村社区图书室。

(五)爱心护理工程400万元。

为满足全国大中城市高龄老人、不能自理和患有多种疾病老年人的长期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需求,民政部继续资助爱心护理工程建设,引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爱心护理院建设,改善服务设施,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2010年继续资助了18个省市的35个爱心护理院建设。

(六)西部地区福利院残疾人更换假肢项目1000万元。

为提高西部地区福利机构中残疾人的生活质量,民政部自今年开始实施“福康工程”,为福利机构内的残疾人免费配置康复辅具,提供康复服务,并为康复辅具配置人员提供示范、培训服务。

三、 儿童福利类项目情况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完善孤儿救助制度的重要指示,民政部2010年安排使用彩票公益金4.17亿元,重点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在孤儿救治、养育、康复、特教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功能,为孤儿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政策、资金、设施和服务,支持儿童福利事业发展。

(一)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长效机制5000万元。

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主要是为全国各地福利机构中具有手术适应症的残疾孤儿实施手术矫治和康复。2010年共为3200多名孤儿实施了手术矫治和康复。

(二)福利机构脑瘫儿童康复训练项目3664万元。

从2010年起,民政部对全国47个脑瘫儿童康复训练示范基地予以全面支持,以加强脑瘫儿童术后的康复训练,以促进其正常功能的恢复和改善。2010年资助全国30个省市的104个儿童福利院开展此项工作。

(三)儿童福利机构特殊教育项目1320万元。

民政部大力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康复特教设施设备建设,为儿童福利机构提供开展特殊教育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培训以及为孤残儿童提供特殊教育服务。2010年资助28个省市的36个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此项工作。

(四)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救助安置666万元。

民政部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支持、项目合作等方式,指导艾滋病致孤儿童集中分布的云南、山西、安徽、河南、新疆等9个省区,探索建立艾滋病致孤儿童救助机制。2010年资助上述9省区的37个艾滋病致孤儿童救助安置机构。

(五)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项目1.2亿元。

民政部继续在全国建设和完善集养护、救治、教育、康复、特教于一体的儿童福利机构,为孤残儿童提供功能完善的福利服务场所和设施,为多种养育模式提供必要的依托和载体,辐射和带动社区孤残儿童服务开展。2010年资助19个省市74家儿童福利机构建设。

(六)全国贫困家庭唇腭裂儿童手术康复计划5050万元。

民政部与李嘉诚基金会合作共同开展全国贫困家庭唇腭裂儿童、手术治疗和康复指导。2010年治愈唇裂和唇腭裂患者7676人。

(七)六省、区开展适龄孤儿职业技能培训项目1000万元。

民政部从2010年起在河南等六省、区开展适龄孤儿职业技能培训教育项目,以提高孤儿群体的就业能力。

(八)县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3000万元。

为促进县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服务设施建设均衡发展,民政部重点资助地处重要交通枢纽、省际交界、口岸、风景旅游区等流动人口多、救助任务重的县(区、市)建设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2010年资助了28个省市40个县市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

(九)国家儿童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建设1亿元。

为解决我国孤儿教育和就业面临的突出问题,满足孤儿教育需求,改善因家庭缺失和残疾给儿童造成的消极影响,提高他们的社会技能及适应能力,使他们有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机会,民政部资助建设了国家孤残儿童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基地,以容纳1500名孤儿学习、生活、就业训练和实验实习。

四、 社会公益类项目情况

民政部2010年安排使用彩票公益金3200万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一)中西部地区殡葬设施改造1200万元。

为改善中西部地区殡葬基础设施落后的服务条件,满足群众治丧需求,鼓励引导各地积极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提升殡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水平,民政部2010年资助20个省、市、自治区的78个殡仪馆进行设施改造。

(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2000万元。

民政部2010年以委托或招标的方式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以引导社会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发挥建设和谐社会的作用,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公益事业、社会慈善事业发展。2010年,委托实施了大龄少年学历教育、儿童福利机构技能培训、养老护理员培训、慈善组织社会救助培训、残疾人康复技能师资培训等13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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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大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2004年2月21日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坚持城乡兼顾、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县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环境监察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其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水利、建设、土地、卫生、工商、公安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每年6月的第一周为自治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周。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环境污染防治资金,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资金来源为:

(一)县级财政按每年不低于当年本级财政收入0.5%的比例列入预算;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

(三)捐赠和其它资金。

自治县收取的排污费用于自治县环境污染防治。

第八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标志,落实保护措施。

南盆水库径流区、南丙河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按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保护。

佛房河、南本河、塘胜河、东卡河、南朗河、罗八小河流域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绿化和景观规划,规划区内应当限期退耕还林。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河段应当加强综合治理。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县城规划区内建立污水处理设施。

医疗机构排放的废水和倾倒的废弃物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

宾馆、餐饮业产生的污水必须经处理后方可排放。

禁止向河道、水渠、水库、耕地排放有毒有害工业废水。

城区洗车场点应当建立污水处理设施。

第十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所在地建立垃圾处理场。县城规划区内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所有生活垃圾应当定点倒放,集中贮存,并逐步实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随地燃烧垃圾和废弃物。

禁止向河道、水渠、水库、耕地和公路两侧倾倒生活垃圾、工业废渣和其它废弃物。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必须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或者处理。

运输建筑垃圾或散装施工材料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不得泼洒溢漏。

第十二条 县城规划区内的环境空气质量按二类区保护,执行国家二级标准。

县城规划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向大气环境直接排放超标污染物。

第十三条 县城规划区内实行环境噪声污染监控,每年中考、高考期间由环境污染监控机构向社会公告有关噪声监测事项。

工矿企业、建筑工地、文化娱乐场所向周围环境排放的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其所在区域的类别标准。

第十四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自然村建立垃圾处理点和厕所;实行人畜分居,畜禽圈养,建塘蓄肥,推广沼气,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五条 对环境污染防治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九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或者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经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福建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福建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5]85号

2005-05-2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