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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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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决议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决议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8年4月3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省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决定》,特作如下决议:
一、依法治省,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也是我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各级领导要带头增强法治观念,正确处理人治与法治、政策与法律、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的关系,从制
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落实。
二、依法治省,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全省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实施依法治省,要求在我
省的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党派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城镇和农村基层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依法治理各项事业,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
调发展。
三、要按照依法治省的总体要求,加快地方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争取到二0一0年使我省的地方性法规比较系统、比较健全、比较完备,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省、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制定立法规划,完善立法程序,以经济立法为重点,抓紧制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同时,也要抓好其他方面的立法,使各方面的法规不断健全和完善。要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
,防止和克服片面强调地方和部门利益的倾向。立法工作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挥各方面、各部门的积极性。要重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对已经制定的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法规,要及时进行清理、修改或废止。
四、实施依法治省,关键在于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执法部门,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全面规范行政工作,把一切行政行为纳入法制轨道。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坚持公正司法,依法办案,忠实履行惩治犯
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服务经济建设的职责。各级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都要建立严格的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执法责任,把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作为考核每个部门工作好坏的重要内容;要加强执法机关和执法队伍的建设,认真实行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执
法违法、贪赃枉法行为,强化内部监督,解决好执法和司法中的腐败问题,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执法队伍。要下功夫抓好基层的依法治理,广泛开展行业和区域的依法治理,积极推进依法治市、治县(区)、治乡(镇)、治村、治厂、治校的进程。
五、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支持和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要改进监督方法,增强监督力度,做到敢于监督、善
于监督;要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抓住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依法进行监督,每年要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抓几项执法检查,督促有关部门真正解决问题,见到成效。要强化对选举任命人员的执法监督和廉政监督。必要时,依照法定程序,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发出《法律监督书
》,提出质询案、撤销职务案、罢免案,要把人大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察监督。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审判监督。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
六、深入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要落实好普法规划,通过普法教育,不仅普及法律知识,更要实现观念上的转变,有力地推进依法治省。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执法、守法,以自身的实际行动为广大干部群众作出表率。要加
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继续深入进行宪法、基本法律和市场经济法律以及与公民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教育,把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原则,宣传得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让群众懂得如何依法履行义务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级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要通过举办法
制培训班、讲座等多种形式,认真学习宣传与自己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管理社会事务的本领。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要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系统的、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学法、懂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为推进依
法治省创造良好条件。
七、依法治省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各负其责,认真组织实施。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在党委的统一顿导下,把推进依法治省做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充分发挥立法保障和依法监督作用。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
检察院要发挥执法的主体作用。要一级抓一级,从省至市、县、乡各级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各行业、各系统,都要把依法治理纳入任期责任目标,经过全省上下共同努力,使依法治省取得显著成效,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更加健康地向前发展。



199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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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九八八、一九八九年科学、教育、文化合作计划

中国政府 荷兰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政府一九八八、一九八九年科学、教育、文化合作计划


(签订日期1988年5月27日 生效日期1988年1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政府文化合作协定,特别是该协定第四条,双方代表团于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至二十八日在北京举行会谈,就一九八八、一九八九和一九九0年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教育和科学

  第一条 双方将促进荷兰和中国教育及研究机构之间在对等基础上的合作与交流。
  (一)1.根据荷兰教科部与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二日在海牙签署的备忘录;
  2.根据荷兰教科部与中国科学院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署的、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日在苏特梅尔签署的备忘录;
  3.根据荷兰教科部、荷兰经济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于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三日在北京签署的备忘录。
  (二)在必要并且适当的时候,双方将根据实际需要及可能促进荷中两国教育和研究机构在未列入(一)所指备忘录中规定的正式安排的领域进行合作与交流。
  (三)双方将鼓励和促进两国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其它类似的科学或专业机构之间的合作。有关合作的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安排。这类合作项目的费用原则上由各有关机构负担。已有的或正列入计划的合作形式见附件一。新的大学或研究机构间的协议将自动列入本条款。

  第二条 研究人员交流
  除了第一条(一)提及的备忘录范围内的交流外,双方将在对等基础上进行研究人员的交流,从事研究工作和了解对方学术和科学组织及机构,以促进第一条(二)和(三)所提及的直接合作。
  在上述校际范围内,或根据两国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之间的协议,中方每年可派至多一百名研究人员赴荷。
  有关研究人员名单将由中国国家教委提交给荷兰教科部,其中不仅包括中国国家教委选派的研究人员,还包括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选派的研究人员。
  研究人员的访问将由双方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直接协商安排。
  在接待国期间,上述人员还可就事先商定的课题开设讲座。访问期限将根据访问者工作的性质和意义逐项商定。
  双方强调各方均十分重视科学合作和教育交流。荷兰代表团告知中国代表团,荷兰已成立了一个由荷兰皇家艺术和科学学院院长为首的委员会,以促进并监督科学合作和教育交流。

  第三条 大学生和进修生的交流
  (一)在本计划期间,双方每年将为那些不能按照第一条(一)提及的备忘录所规定的条件进行交流的对方国家的大学学生、进修生和研究人员提供三十人月的奖学金,每一个奖学金为期六至十个月。
  (二)双方将鼓励互派小型学生团组,在一名教授或其他大学教师带领下,到对方国家访问,以获取对其所学专业的实际经验,费用由派出方负担。双方将逐一商定每次访问的细节。
  (三)在本计划期内,每年将保留必要的资金,使各自国家的教师能去对方国家访问,为期一个月,以增加见闻和交流教学经验。双方将为对方国家的有关教育机构提供科学、文化方面的图书及其它出版物和期刊。

  第四条 语言
  双方强调各方均十分重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授荷兰语、了解荷兰文化和在荷兰教授汉语、了解中国文化。双方将积极促进在本国院校开设对方国家语言和文化课程。荷兰代表团告知中国代表团自一九八五年元月一日起,对荷兰语课程和教授的指导和资助移交给“荷兰语协会”负责。

  第五条 文凭对等
  双方将研究两国大学授予的考试证书、职称和学位对等问题,并将相互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文献,从而使各方能大体了解对方国家颁发这类证书和授予职称、学位的原则和条件。为此,可成立一个混合委员会。

  第六条 代表团交流
  在本计划期间内,双方可交换一个教育代表团。代表团将由三至四人组成,访问期限最多为十四天。

  第七条 文献交流
  双方将在对等基础上,交换有关教育问题的出版物和资料。此外,双方还将努力为对方国家有关高等院校提供科学、教育和文化方面的图书以及其它出版物和期刊。

               二、文化

  第八条 中方派一由十五名音乐家组成的民族乐团于一九八八年或一九八九年访荷,演奏中国古典音乐。
  荷方派一由五名音乐家组成的音乐小组于一九八九年访华,举办音乐会和进行学术交流并演奏轻音乐和爵士乐。

  第九条 荷方派歌唱家EIIY AMELING及其伴奏者访华举办音乐会并讲学。

  第十条 双方互换摄影艺术展览。

  第十一条 荷方将考虑在中国举办一个美术或工艺美术展览的可能性;中方希望在荷兰举办一个中国画展览。随展人员两名。

  第十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之间图书、出版物交换和专业人员的交流。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画家和美术研究人员的交流。荷兰将于一九八八年派三至五名画家访华。一九八九年中国派同样人数的美术研究人员赴荷考察。荷兰画家在中国访问期间将完成一些作品并展出。访问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荷方表示希望接待一个大型的故宫中国艺术文物展览。此项目将由双方有关博物馆直接商谈。

  第十四条 双方于一九八九年派三人音乐家小组互访。

  第十五条 双方将互派一个由三至五人组成的代表团考察对方国家的社会文化。当地风俗和艺术节。中方代表团一九八八年访荷,荷方一九八九年回访。荷方代表团考察的具体内容将在以后决定。
  如果需要,双方也可不派上述代表团,而互派上述领域内文化界的专家作最多两个星期的访问学习。

  第十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广播、电视组织间进行专家、广播及电视节目的交流。具体项目由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第十七条 荷方每年将为中国广播电视记者、编辑和节目制作人提供两个名额的奖学金在荷兰电台培训中心培训。

  第十八条 双方互相支持和鼓励电影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第十九条 双方派出一个由三至五人组成的动画片代表团互访,交流技艺并进行学术活动。
  荷方将提供一个荷兰动画片的展览。

  第二十条 双方互派一个小型的新闻工作者代表团互访。具体事宜届时另商。

  第二十一条 双方将派一个小型的出版、版权和文学翻译领域内的代表团互访。访问时间另行商定。

  第二十二条 双方鼓励翻译、出版对方国家的文学作品。

  第二十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在体育运动方面的交流。具体项目由两国的体育机构另行商定。

               三、通则

  第二十四条 双方将为本计划所列的活动提供经费。有关这些访问的财务条件写入“财务规定”中。

  第二十五条 关于第一条(一)中未提到的人员和代表团交流,双方同意,派出国将挑选以学习和研究对方国家的科学、教育或文化生活为主要目的的人员(参看第一条(二)、(三),第二条,第三条)。如派出人员系赴对方国家讲学,则人选由接受国选定。对以上两种情况,派遣国的建议均应经接受国同意。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或双方都能接受的其它途径,尽早将提议提交给对方(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访问前的三个月)。
  提议将说明被提名或被邀请人的名单,他们的学历、工作和职务,研究或讲学的课题和要求,包括对人选的访问日程、停留时间、语言能力的建议和任何有助于访问成功的信息。
  在对方通过外交途径或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认可提议之前,将不进一步安排访问的细节。在任何情况下,双方都要提前三个月答复对方。

  第二十六条 双方至少在访问前两周通知对方来访者的确切抵达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七条 关于本计划第三条(一)所指的奖学金,双方同意下述安排:派出方向接待方提出奖学金人选,提供奖学金一方将保留是否提供奖学金的权力。双方将在每年三月一日之前将所提名奖学金人选通知对方,并说明其学历、工作(如有工作的话)、学习计划、语言水平、年龄以及其它任何有助于其在对方国家学习访问成功所需的有关情况。双方将于每年七月一日之前答复对方建议。
  双方将在至少两周前将奖学金获得者抵达对方国家的确切时间和抵达方式通知对方。

              四、财务规定

  第二十八条 研究人员交换
  根据第二条所派的研究人员,除非另有说明,中方将承担他们的国际旅费、食宿费、在对方国期间的旅费和全部医疗费用。
  荷方不承担任何财务责任。

  第二十九条 大学生、进修生和研究人员
  根据第三条(一)的规定获得奖学金的大学生、进修生和研究人员将每月得到一千一百荷兰盾。另将得到用于购买学习书籍的不超过三百荷兰盾的一次性赠款和不超过三百荷兰盾的一次性安置费。免费提供医疗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根据第一条(一)和第三条(一)规定获得奖学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习的大学生、应届毕业生和研究人员,将依照中国现行的有关外国留学生食宿和赠款的规定取得津贴。

  第三十条 艺术家的交流
  (根据第二十四条)派出国负担互换艺术家到达对方国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来访者的食、宿和与访问计划有关的在接待国交通费及急诊所需的医疗费,但不包括那些慢性病和牙科治疗费用。

  第三十一条 艺术团组互访
  双方同意提供一笔经费,向每一互访艺术团提供经费的具体安排将由双方商定。派出方将负担国际旅运费。接待方将负担食、宿、国内交通和急诊医疗费。

  第三十二条 展览
  1.派出方原则上将负担展品运至对方国家第一个展出地和从最后一个展出地运回本国的运费。
  2.接待方负担展品的国内运费和布展费用。接待方还将负担用于宣传和印制目录的费用。
  3.接待方负担对方国家布展和撤展专家的食、宿和国内交通费。
  4.接待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展品。
  5.派出方将负担全风险保险费,接待方将负担展览期间的保险费。

               五、其他

  第三十三条 本计划规定,不排除通过外交途径商定安排其他访问和交流项目的可能性。

  第三十四条 如认为必要,在本计划期间,双方代表可以会晤,检查本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本计划期间未执行的任何项目,均可在下一个交流计划中予以重新考虑。

  第三十六条 根据文化合作协定第四条建立的混合委员会将于一九九0年在海牙会晤制定新的交流计划。混合委员会会议召开的确切时间将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本计划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用英文写成。两份计划具有同等效力。

    混合委员会           混合委员会
   中国代表团团长         荷兰代表团团长
     邢秉顺           容克·卢兰茨
    (签字)            (签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申请民航空管系统集中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函》(民航规财函〔2003〕488号),现就民航系统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空管系统(见附件1),在2003年度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成员单位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首都国际机场、西藏自治区内民用机场及下放地方管理的机场(见附件2),在2003年度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机场,在2003年度内是否实行在省内合并纳税,由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单位,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单位,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单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各单位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1.民航空管系统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2.机场就地纳税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二月六日

附件1:

民航空管系统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北京
二、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
1 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局本部 北京
2 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北京
3 呼和浩特空管中心 呼和浩特
4 太原空管中心 太原
5 天津空管站 天津
6 石家庄空管站 石家庄
三、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
1 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局本部 沈阳
2 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沈阳
3 哈尔滨空管中心 哈尔滨
4 大连空管中心 大连
5 长春空管站 长春
四、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
1 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局本部 西安
2 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西安
3 兰州空管中心 兰州
4 银川空管站 银川
5 西宁空管站 西宁
五、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
1 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局本部 成都
2 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成都
3 昆明空管中心 昆明
4 贵阳空管中心 贵阳
5 重庆空管站 重庆

    六、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
   
1 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局本部 广州
2 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广州
3 郑州空管中心 郑州
4 武汉空管中心 武汉
5 长沙空管中心 长沙
6 南宁空管中心 南宁
7 珠海进近管制中心 珠海
8 桂林空管站 桂林
9 汕头空管站 汕头
10 湛江空管站 湛江
11 海口空管站 海口
12 三亚航务管理站 三亚
13 深圳航管站 深圳
14 襄樊航管站 襄樊
15 宜昌航管站 宜昌
七、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
1 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局本部 上海
2 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上海
3 济南空管中心 济南
4 合肥空管中心 合肥
5 南昌空管中心 南昌
6 南京空管中心 南京
7 杭州空管中心 杭州
8 厦门航务管理站 厦门
9 宁波空管站 宁波
10 温州空管站 温州
11 福州空管站 福州
12 青岛空管站 青岛
13 徐州导航站 徐州
八、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空管局 乌鲁木齐

    九、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附件2:

机场就地纳税名单


    一、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
   

    (一)大连机场集团公司 大连

    (二)辽宁省机场集团公司 沈阳
1 沈阳桃仙国际机场 沈阳
2 中国民用航空丹东站 丹东

    (三)黑龙江省机场集团公司 哈尔滨
1 中国民用航空黑河站 黑河
2 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 哈尔滨
3 中国民用航空佳木斯站 佳木斯
4 中国民用航空牡丹江站 牡丹江
5 中国民用航空齐齐哈尔站 齐齐哈尔

    (四)吉林省局机场集团公司 长春
1 中国民用航空吉林省管理局——长春机场 长春
2 中国民用航空吉林站 吉林
3 中国民用航空延吉站 延吉

    二、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
   

    (一)中国民用航空天津市管理局 天津

    (二)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
1 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部 呼和浩特
2 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辽航站 通辽
3 中国民用航空乌兰浩特站 乌兰浩特
4 中国民用航空海拉尔站 海拉尔
5 中国民用航空锡林浩特站 锡林浩特
6 中国民用航空包头站 包头
7 中国民用航空赤峰站 赤峰

    (三)河北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石家庄
1 石家庄机场有限公司 石家庄
2 秦皇岛山海关机场有限公司 秦皇岛

    (四)山西省民航机场集团公司 太原
1 山西省民航机场公司本部(太原地区) 太原
2 中国民用航空长治航空站 长治
3 中国民用航空大同航空站 大同

    三、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
   

    (一)民航宁波栋社机场 宁波

    (二)温州永强机场 温州

    (三)中国民用航空安徽省管理局 合肥
1 中国民用航空合肥航站 合肥
2 中国民用航空黄山航站 黄山
3 中国民用航空龙华航站 龙华
4 中国民用航空连云港航站 连云港
5 中国民用航空南通航站 南通
6 民航常州奔牛机场 常州

    (四)中国民用航空山东省管理局 济南
1 民航烟台机场 烟台
2 济南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
3 民航青岛机场 青岛

    (五)中国民用航空江西省管理局 南昌
1 江西机场集团公司 南昌
2 赣州黄金机场公司 赣州

    四、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
   

    (一)中国民用航空宁夏管理局 银川

    (二)陕西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
   
1 中国民用航空汉中站 汉中
2 中国民用航空安康站 安康
3 中国民用航空榆林站 榆林
4 中国民用航空延安站 延安
5 西安咸阳国际机场 西安

    (三)中国民用航空甘肃省局 兰州
1 中国民用航空嘉峪关站 嘉峪关
2 中国民用航空庆阳站 庆阳
3 中国民用航空敦煌站 敦煌
4 中国民用航空中川机场 中川

    (四)青海省民用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西宁
1 中国民用航空青海省局格尔木航站 格尔木
2 中国民用航空青海省局西宁机场 西宁

    五、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
   

    (一)贵州省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

    (二)重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

    (三)成都双流国际机场 成都
1 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本部 成都
2 达州河市机场 达州
3 南充火花机场 南充
4 西昌青山机场 西昌

    (四)中国民用航空西藏自治区管理局 拉萨
1 中国民用航空西藏自治区管理局本部 拉萨
2 中国民用航空昌都站 昌都

    (五)中国民用航空云南省管理局
   
1 昆明机场 昆明
2 版纳机场 版纳
3 丽江机场 丽江
4 保山机场 保山
5 芒市机场 芒市
6 大理机场 大理
7 思茅机场 思茅
8 昭通机场 昭通

    六、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
   

    (一)河南省郑州新郑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 郑州

    (二)中国民用航空梅县航空站 梅县

    (三)中国民用航空汕头站 汕头

    (四)湖南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
1 常德桃花源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常德
2 张家界荷花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界
3 黄花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
4 中国民用航空湛江站 湛江

    (五)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
1 中国民用航空广西区局桂林站 桂林
2 中国民用航空广西区局南宁站 南宁
3 中国民用航空广西区局北海站 北海
4 中国民用航空广西区局柳州站 柳州

    (六)中国民用航空湖北管理局 武汉
1 中国民用航空湖北省管理局本部 武汉
2 中国民用航空恩施航站 恩施

    七、中国民用航空乌鲁木齐管理局
   

    (一) 乌鲁木齐机场 乌鲁木齐

    (二) 喀什航站 喀什

    (三)和田航站 和田

    (四) 阿克苏航站 阿克苏

    (五) 库尔勒航站 库尔勒

    (六)且末航站 且末

    (七) 库车航站 库车

    (八)伊宁航站 伊宁

    (九) 阿勒泰航站 阿勒泰

    (十) 塔城航站 塔城

    (十一) 马兰备降站 马兰

    八、首都机场集团 北京

    九、白云机场集团 广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