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08:51:55  浏览:80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2]2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厅(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按照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为加快推动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强对各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有关行业组织和药品领域企业工作的指导,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药品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责,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卫生部
工商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2年9月4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药品安全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期国家药品领域规划的发展目标,也是促进药品行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手段。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为了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在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推动、规范、监督和服务作用,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完善诚信社会监督机制,营造行业诚信环境,防范药品安全事故发生,提高药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健全药品研制环节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药品研制环节备案管理与日常监管工作。强化药品研究申办者的主体责任,以药品研制各相关方/参与人员为征信对象,以监管过程中产生的记录为主要内容进行信用管理,提高研制环节的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在信用信息累积的基础上,逐步完善信用评级,开展信用分类管理,建立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激励与制约机制。根据信用评级,适当调整监督检查的方式、 力度, 建立信用风险预警与通报制度,健全行业准入与退出机制。 加强相关信息的公开, 并通过 “黑名单”、 “不良记录”等方式,发挥市场调节与社会监督作用,促进药品研制过程的规范性,保障药品研究结果的可靠性,促进药品研究良性发展,从源头上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

二、建立健全药品企业产品质量信用管理体系

推动药品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提高生产环境标准,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认真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参与质量管理,建立和落实质量风险管理、供应商审计、持续稳定性考察等质量管理制度,完善药品安全溯源体系。
增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意识。健全企业自身信用管理机构,规范企业诚信经营行为,提高企业药品安全生产社会责任,建立药品安全信用风险预警、传递、管控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药品质量安全长效管控机制。

三、完善药品流通体系,健全准入退出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城乡建设规划、 人口增长与密度和年龄结构变化、药品供应能力等实际,科学合理地布局药品批发零售网点的设置,推动实力强、管理规范、信誉度高的药品流通企业跨区域发展,形成以全国性、区域性骨干企业为主体的遍及城乡的药品流通体系。提高行业准入标准,加强日常监管和考核,建立退出制度,对违反诚信原则、有失信行为记录和违法违规的企业要限期整改,严重的取消经营资格。

四、建立科学规范的药品招标采购机制

建立和完善药品行业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恶意竞标, 中标后拒不签定合同,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向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和变相贿赂的,及时在网上公示并同相关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五、建立药品临床使用评价制度

通过研究制定医疗机构临床医生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医疗机构药品临床应用合理性评估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六、加强药品广告监管,规范药品广告发布活动

完善广告监测体系。加强药品广告监测检查,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实施药品广告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药品广告的发布。完善监管执法联动体系。实施监测、监管、执法联动,各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查处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行为,对多次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药品生产、经营者采取列入“黑名单”、暂停销售、查办取缔等措施,加大联合公告、联合告诫、联合查处等工作力度。探索建立广告信用监管体系。研究设立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信用评价指标,规范广告发布活动。

七、加快完善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制度建设 

抓紧研究制定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制度规范。通过药品安全信用征集制度、信用评价制度、信用披露制度、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建立药品企业信用档案, 做到真实、准确、可追溯,并规定诚信记录的标识、存放、保护、检索、留存和处置等行业规范。根据药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的差别确定不同的监管力度,充分发挥药品安全信用差异对药品企业的奖惩功能,切实提高药品安全信用监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八、加快药品行业信用信息资源整合

在各部门行业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完善药品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各地区要对本地区各部门、药品行业等领域的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形成统一平台,实现对药品行业等领域失信行为的协同监管。依托现有国家电子政务网络资源,逐步建立完善部门间与地区间公共信用信息的互通和共享,以确保信用数据全面、及时、准确、公正,促进药品行业信用信息的应用和服务。

九、建立健全信用分类监管机制

以药品企业静态登记信息和动态监管信息为基础,按照守法诚信度、行业风险度、区域重要度和动态警示度指标体系,对药品企业信用实现科学多维分类,建立守信企业激励机制、警示企业预警机制、失信企业惩戒机制、严重失信企业淘汰机制。对进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取消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企业数据库和一人有限公司数据库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全国范围内锁定,使“黑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

十、严格落实药品生产和经营主体责任,加强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

在实现行业内、地区内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的基础上,加快建立药品安全失信记录档案。对人民群众日常生活造成危害、对药品行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构成影响的药品生产和经营主体的失信行为,不仅要在各级新闻媒体和网站上进行披露和曝光,还要将失信主体列为日常监督、重点监测或抽查的重点,并撤销其已有荣誉称号,依法在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评优评先、享受政府补贴、投资项目核准,以及信贷投放等方面予以惩戒,同时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措施。

十一、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推动和自律作用

发挥行业协会在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指导和鼓励行业协会制定和执行行规行约,支持行业协会承担行业统计、信息服务等行业管理基础性工作,完善医药行业运行监测网络和指标体系,强化行业信息统计和信息发布。引导行业协会加强调查研究,反映行业情况和企业诉求,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抓紧出台 《药品流通企业诚信经营准则》的行业标准,鼓励行业协会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培育企业质量信用意识, 加强行业自律规则的建设。 积极开展行业培训,促进企业交流与合作。

十二、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

药品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参与和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结合各部门的实际,扎扎实实地抓好落实工作。尤其是在信用信息的归集开放、信用信息系统的共建共享等方面,一定要增强大局意识,破除本位观念。在宣传教育、法规制定、执法检查等方面,一定要相互协调,联手行动,提高工作的效率和成效,加快推动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十三、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加强药品行业诚信和职业道德教育。积极开展以“诚信至上,以质取胜”为主题的药品安全诚信承诺活动,广泛开展“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树立一批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管理规范、服务到位,能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诚信经营典型。公开服务公约、服务项目和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政府、社会和舆论的监督,认真对待公众投诉,做到及时处理与反馈。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实施《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实施《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建科[2001]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计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公司)建设(基建)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各有关地方建筑节能(墙改)办公室:

  为进一步推进长江流域及其周围夏热冬冷地区建筑节能工作,提高和改善该地区人民的居住环境质量,全面实现建筑节能50%的第二步战略目标,建设部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以下简称《节能标准》)已于2001年7月颁布,自2001年10月l日起施行。

  夏热冬冷地区是指长江流域及其周围地区,涉及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该地区面积约180万平方公里,人口约5.5亿,国民生产总值约占全国的48%,是一个人口密集、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该地区夏季炎热,冬季潮湿寒冷。过去由于经济和社会的原因,该地区的一般居住建筑没有采暖空调设施,居住建筑的设计对保温隔热问题不够重视,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普遍很差,冬夏季建筑室内热环境与居住条件十分恶劣。随着这一地区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快速提高,居民普遍自行安装采暖空调设备。由于没有科学的设计和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致使该地区冬季建筑采暖、夏季建筑空调能耗急剧上升,能源浪费严重,居民用于能源的支出大幅度增加,居住条件也未得到根本改善。《节能标准》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建筑节能工作已经进入向中部地区推进的阶段。为了做好《节能标准》的贯彻和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能标准》对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从建筑、热工和暖通空调设计方面提出节能措施,对采暖和空调能耗规定了控制指标,达到了指导设计的深度。各地应当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可结合实际编制《节能标准》的实施细则。

  二、《节能标准》的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建筑节能的政策与管理规定要求执行。实施《节能标准》,要与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和淘汰实心粘土砖紧密结合,节能建筑应积极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各地自实施新标准之日起,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依法审批的机关要依照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计交能[1997]2542号)的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组织节能论证和评估。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要求和《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以及《节能标准》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不按节能设计标准要求施工和验收的项目,应责令改正,并应在质量监督文件中予以注明。对于达不到《节能标准》第3.0.3,4.0.3,4.0.4,4.0.7,4.0.8,5.0.5,6.0.2等强制性条文规定要求的,应按照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或参照《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等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三、国家鼓励建设节能建筑。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且达到《节能标准》要求的,应按照财政部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推广节能建筑中,不应大幅度提高建筑成本,要通过采取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降低工程造价。

  四、各地在贯彻执行《节能标准》过程中,可在本地区逐步扩大建设试点示范建筑,并注意总结设计、施工、 管理方面的经验,制订相应的政策,宣传节能建筑的优越性,推广成功经验。

  五、夏热冬冷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应按照《节能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筛选出若干种符合《节能标准》的结构体系及其配套的墙体、屋面等保温构造做法,以及节能型采暖空调设备和产品。尽快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当地节能住宅通用设计图集,以利于《节能标准》的实施。

  六、夏热冬冷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的建筑和建筑热工与暖通空调均应执行《节能标准》;单身宿舍、 学校、幼儿园、办公楼、医院建筑的建筑和建筑热工与暖通空调设计可参照《节能标准》执行。

  建筑节能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有关部门及行业密切配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工作直接涉及到这一广大地区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条件的改善和切身利益,充分体现了新时期国家对该地区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关怀。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结合本地区实际,从《节能标准》的宣传、培训、试点示范、相关政策的研究与制定、建筑节能的管理及组织实施等方面,制订相应的实施计划,加强节能建筑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确保节能效益的实现。实施过程中有何具体问题请与建设部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现将《岳阳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岳阳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全民绿化意识,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国发〔1982〕36号)、《湖南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义务植树是适龄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年满11周岁的公民,女至55周岁,男至60周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按照本办法承担义务植树任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做好本单位的义务植树工作。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和城乡造林绿化工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设林业部门,负责全民义务植树和城乡造林绿化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日常工作。

林业、城管、园林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第四条 每年3月为我市义务植树活动月。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全民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全民义务植树纳入政府绩效评估内容,每年年底由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进行考核。

第六条 城镇义务植树应当与城市公共绿地建设、机关庭院绿化、社区绿化等密切结合,逐步向近郊或者附近农村扩展。

农村义务植树应当与荒山荒地造林、交通干线绿化、河流两岸绿化及农村村庄四旁造林绿化等紧密结合。

第七条 有植树义务的公民,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3至5棵。

公民也可采用完成相当于3个工作日的整地、育苗、管护或其它绿化任务的方式折抵植树任务。具体折抵标准由市绿化委员会制定。

第八条 义务植树按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市中心城区内的中央、省属驻岳单位的义务植树,由市绿化委员会组织实施;其他按属地原则组织实施。

(二)农村的义务植树,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聘用人员的义务植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四)城镇街道所属单位及无业居民的义务植树,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组织实施。

(五)单位自行组织义务植树(主要包括单位庭院及居住区)的,由同级绿化委员会核实、确认、备案。

第九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绿化技术知识,培养技术骨干,积极组织开展种植纪念树,认养树木、绿地等活动,强化绿化意识,提高绿化效益。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确定绿化专(兼)职人员,组织本单位人员按照同级绿化委员会的要求完成好义务植树和相应绿化任务。

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及分支机构的义务植树任务,由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完成。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人员,如实上报同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各单位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人员包括本单位正式职工和临时雇佣人员。

第十二条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核实单位上报的人数,并下达年度义务植树任务。

第十三条 义务植树的苗木费、管护费原则上由义务植树的林权所有单位负责。

参加义务植树所需交通费、工具费等费用,由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或个人负责。

第十四条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组织年满11至17周岁的公民参加宣传和浇水、松土、除草等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

第十五条 凡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的公民,所在单位应当组织其参加义务植树。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加的,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

下列适龄公民免收义务植树绿化费:(一)当地驻军、武警官兵;(二)丧失劳动能力者、残疾人员;(三)享受社会低保人员、领取救济金的失业人员及无收入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免征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收取的义务植树绿化费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完成义务植树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将当年义务植树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绿化委员会。绿化委员会每年应对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绿化委员会。

第十八条 义务植树成活率必须达到85%以上。

对达不到规定成活率或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义务植树责任单位应在第二年4月前补栽或补缴义务植树绿化费。

第十九条 经验收合格的义务植树林木,由林权单位或林木养护单位管护。另有协议或合同的,按协议或合同的约定办理。

林权单位和林木养护单位应当做好林木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



第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超额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并达到规定成活率的;

(二)在组织实施义务植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检举、揭发和制止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有功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责令补缴绿化费,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参加义务植树,又不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的;

(二)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拒不补栽又不补缴义务植树绿化费的;

(三)义务植树未达到规定成活率的,拒不补栽又不补缴绿化费的。

第二十二条 因林权单位或林木养护单位未尽管护责任,致使义务植树所植树木大量丢失、损毁、死亡的,由市和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责令其补栽;拒不补栽或补栽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市和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补栽,补栽所需费用,由林权单位或林木养护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植树绿化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现役军人的义务植树,按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