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停止节能家电补贴推广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2:23:08  浏览:98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停止节能家电补贴推广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扩大国内需求,拉动绿色消费,促进节能减排,2012年6月,国务院决定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空调、平板电视、电冰箱、洗衣机、热水器五类高效节能家电,推广期暂定一年。政策实施以来,推广成效显著,节能家电市场份额大幅提升,拉动消费效果明显,政策预期目标已基本达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能家电补贴推广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即从2013年6月1日起,消费者购买上述五类节能家电产品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政策。
  二、节能家电推广企业应尽快收集和整理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填报至“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系统”;同时,编制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报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13年6月30日前将逐级上报至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企业上报数据和相关审核情况,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四、相关企业、地方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途径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消费者及时准确了解政策规定。地方各有关部门在加强宣传的同时,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认真审核并及时上报企业推广材料。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5月2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建规电[2004]2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委员会)、交通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强城乡规划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综合调控,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清理工作,遏制固定资产投资膨胀,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宏观调控、保持经济平稳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有关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自觉服务和服从于国家宏观调控的大局。要按照《通知》要求,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同级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结合本部门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有关行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作为第一责任人亲自抓清理工作,成立专门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抓紧组织实施。

  二、按照《通知》要求,各地要对所有在建和拟建项目规划、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审核,并重点清理钢铁、电解铝、水泥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物流园区、大型购物中心等项目以及2004年以来新开工的所有项目。

  三、要对清理范围内所有项目的规划、建设情况逐一进行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依法审定的城市总体规划,是否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属于公共财政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大型公共设施建设项目,还要核查是否符合近期建设规划;

  (二)核查“选址意见书”办理情况,内容包括:是否依法办理“选址意见书”;已办“选址意见书”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建设项目是否对城市环境构成污染,是否对城市安全构成威胁,对可能构成影响的,是否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三)核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情况,内容包括:是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否符合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要求;

  (四)核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情况,内容包括:是否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

  (五)核查建设项目是否按照《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开工报告;

  (六)核查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在建或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办发[2003]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七)核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经依法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

  (八)核查是否存在违反规划要求和法定规划许可程序,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批准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在规划审批中是否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及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等发放“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要严格依据《通知》要求和《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做好项目清理后的各项处理工作。要对清理范围内所有项目,逐项提出处理意见。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且违反《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在建项目,要停止建设;对违反城乡规划、规划审批程序的在建项目,要暂停建设,限期整改;对不符合城乡规划及《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拟建项目,一律不予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严禁擅自开工建设。

  五、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有关行政部门应于2004年6月27日前将本地区清理项目的规划建设核查情况报建设部,内容包括:清理范围内所有项目规划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主要措施和建议。

  六、建设部将按照《通知》要求对部分地区清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抽查。对在清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有意隐瞒不报的,或因清理工作不力造成停止或暂停建设后出现新的不良后果,一经查实,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争取社会各界对清理工作的支持。对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各地应确定清理工作联络员,并于2004年5月底前将名单告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管理的部分军队退休干部改办离休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总政治部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管理的部分军队退休干部改办离休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总政治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军区、各省军区政治部: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88]10号文件规定,已经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一部分军队退休干部,应改办离休。经商财政部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1981]39号),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退休干部,凡符合中共中央组织部[1988]10号文件规定,需改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并同时由退休改办离休的,应由本人向安置地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查提出意见
后,连同本人档案转送当地军分区政治部,按照军队干部任免权限报批。在审批改办离休的同时,审批授予军队离休干部功勋荣誉章。《老干部荣誉证》和功勋荣誉章由军分区政治部按规定发给。改办离休后,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号文件规定离休条件的,不再收回军队安置。
二、军队退休干部改为离休后,从批准之月起改按军队离休干部待遇。当年需增加的经费,在自然减员经费中调剂解决;从第二年起调整待遇需增加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解决。具体可由民政部门在年初申报当年接收的离退休干部数中,相应增加离休干部数,减少退休干部数,
并加以说明的办法来解决。
三、一九八一年底前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退休干部,按规定需改办离休的,仍按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各单位在办理退休改离休工作过程中,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把关。这项工作,要在今年内全部完成。
附件:中共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88]10号文件(略)



199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