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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材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2:05:30  浏览:96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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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材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建材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建材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加快建材工业转型升级,走中国特色的新型工业化道路,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建材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以及《水泥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平板玻璃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建筑卫生陶瓷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新型建筑材料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非金属矿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5个子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建材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建材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前言
建材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主要包括建筑材料及
制品、非金属矿及加工制品、无机非金属新材料等相关产业。为
加快建材工业转型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单位编制了《建
材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及《水泥工业“十二五”展规划》、
《平板玻璃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建筑卫生陶瓷工业“十
二五”发展规划》、《新型建筑材料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非
金属矿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5 个子规划。建材工业“十
二五”发展规划是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纲要》和《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的具体部署,是推
进未来五年我国建材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一、发展现状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建材工业发展速度最快、质量效益最
好的五年。全行业继续实施“由大变强、靠新出强”的发展战略,
在产业结构调整、方式转变、节能减排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
为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原材料保障。
(一)主要产品产量和效益大幅提高
受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拉动,建材工业保持高速增长。2010
年,水泥产量18.8 亿吨,平板玻璃产量6.6 亿重量箱,建筑陶瓷
产量78 亿平方米,卫生陶瓷产量1.7 亿件,年均分别增长11.9%、
10.5%、13.2%和15.7%。规模以上建材工业企业完成销售收入2.7
万亿元,实现利润2000 亿元,年均分别增长29.5%和42%。
(二)部分工艺技术、装备水平接近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全面掌握了大型新型干法水泥、大型浮法玻璃、大型玻璃纤
维池窑拉丝等先进生产技术,并具备了成套装备的制造能力。12
万吨超大型无碱玻璃纤维池窑拉丝及全氧燃烧技术达到国际领先
水平,水泥的大型原料均化、预分解窑节能煅烧、节能粉磨、自动
控制以及工程设计和装备制造等方面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大
规格建筑陶瓷薄板研发取得突破性进展。
(三)结构调整取得重大进展
五年间新增新型干法水泥熟料产能7.7 亿吨,2010 年新型干
法产能达到12.6 亿吨,占总产能比重81%。浮法玻璃比重达到
87%,其中优质浮法玻璃比重35%。新型墙体材料比重达到55%。
累计淘汰落后水泥产能3.4 亿吨、落后平板玻璃产能6000 万重量
箱。2010 年前10 家水泥企业产量4.7 亿吨,约占全国的25%,
前两家产能已超过1 亿吨。前10家浮法玻璃生产集中度达到57%。
东、中、西部水泥熟料生产能力占比由2005 年的54%、25%、21%
调整为2010 年的41%、29%、30%,一批浮法玻璃和建筑陶瓷生
产线在西部地区相继建成。
(四)节能减排成效显著
2010 年建材工业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比2005 年降低
52%。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呈明显下降趋势,其中烟气粉尘排放
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比2005 年减少46%和12%。建材工业
利用各类工业固体废弃物超过6 亿吨,其中利用煤矸石量占全国
50%以上,综合利用粉煤灰量占全国30%以上。700 多条水泥生
产线配套建成余热发电,总装机容量超过4800 兆瓦。玻璃熔窑余
热发电技术得到推广应用,利用水泥窑无害化最终协同处置城市
生活垃圾、城市污泥、有毒有害废弃物及工业废弃物(以下简称
协同处置)关键技术已经全面掌握,一批示范工程陆续实施并推
广应用。
(五)国际合作进一步深化
2010 年建材工业出口总额193 亿美元,同比增长17.3%。同
时,依托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大型新型干法水泥成套技术,带动
水泥工业大型成套装备批量出口,国内企业广泛参与国际工程服
务领域竞争,占有国际水泥工程总承包建设市场40%以上份额。
专栏1 建材工业“十一五”发展情况
总体看,建材工业快速发展仍主要依靠规模扩张和固定资产投
资拉动,发展方式较为粗放。具体看,行业发展还存在以下几个
主要问题:一是总体能耗高、排放多,落后产能规模大,节能减
排任务依然艰巨。二是产业链短、产品附加值低,加工制品业发
展缓慢。三是技术创新不足,安全环保节能的绿色建材和无机非
金属新材料发展滞后。四是企业平均规模小,生产集中度低。
二、发展环境
(一)环境分析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国民经济
指标2005年2010年年均增长(%)
工业增加值增速(%) 26
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降低(%) [52]
年利用工业废渣量(亿吨) 4.6 6.8 8
烟气粉尘排放量减少(%) [46]
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 [12]
水泥产量(亿吨) 10.7 18.8 11.9
新型干法水泥熟料比重(%) 40 81 [41]*
前10 家水泥企业生产集中度(%) 15 25 [10]*
平板玻璃产量(亿重量箱) 4.0 6.6 10.5
浮法玻璃比重(%) 81 87 [6]*
前10 家浮法玻璃生产集中度(%) 50 57 [7]*
新型墙体材料比重(%) 42 55 [13]*
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亿吨) [3.4]
淘汰落后玻璃产能(万重量箱) [6000]
低温余热发电生产线比例(%) 55
注:[ ]内为五年累计数;*为2010 年比2005 年增加或减少的百分点。
仍将保持平稳较快增长。建材工业既面临着发展机遇,也面临着
更大挑战。行业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将发生深刻变化,既有投资和
消费结构调整带来的深刻影响,也有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出的紧
迫要求,建材工业发展将由“增量扩张”转向“提质增效”,由
高速增长转向平稳发展。
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同步推进,为建材工业发展
提供了持续增长空间。未来五年,国内投资比重将有所下降,增
速也将放缓,但经济总量仍将保持适度增长,大规模基础建设仍
将持续。城镇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农业设施和新农村建
设,以及水利、高铁、公路、港口、机场等重大项目实施,为建
材工业带来了新的市场需求。
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绿色建筑的发展,对建材工业提出了更高
要求。培育和发展新材料产业,对无机非金属新材料品种、质量、
性能等均提出了新的要求。推广绿色建筑也促使材料向安全、环
保、节能等方向发展,进一步增强抗震减灾、防火保温、舒适环
保等新的功能,同时在生产和使用全生命周期内减少对资源的消
耗和对环境的影响。
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约束日趋强化,迫使建材工业加快转型
升级。随着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快推进,高能耗、高
排放和资源型的建材工业面临着进一步降低单位能耗和二氧化碳
排放量,进一步削减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等多重约束,
迫切要求建材工业更加注重发展质量和效益。
市场化与国际化的深入发展,要求进一步提升建材工业核心
竞争力。建材工业主要产品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总体过剩,未
来市场竞争势必日趋激烈。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技术、管
理、品牌、资本等要素将决定建材企业能否有效应对国际化带来
的严竣挑战。
(二)需求预测
随着国民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增长,预计建材工业主要产品需
求将呈现市场规模持续增长、发展速度渐趋平缓的态势。
专栏2 2015 年主要建材产品需求预测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
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建材工业发展方式,立足国内需求,严
格控制总量,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技术进步,发展循环经济,提
升发展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联合重组、淘汰落后、
技术改造和两化融合力度,走安全、环保、节能、高效的可持续
产品2010年
“十一五”年
均增长(%)
2015年
“十二五”年
均增长(%)
水泥(亿吨) 18.8 11.9 22 3.3
平板玻璃(亿重量箱) 6.6 10.5 7.5 2.6
建筑陶瓷(亿平方米) 78 13.2 95 4.0
卫生陶瓷(亿件) 1.7 15.7 2.0 3.3
注:2010 年数据为实际产量数;2015 年平板玻璃、建筑陶瓷、卫生陶瓷需求预测数据包
括国内市场需求及兼顾国际产业分工可能出口量。
发展道路,促进建材工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结构调整。从严控制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盲目扩张,
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和技术进
步,提高产业集中度。
坚持绿色发展。加强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循
环经济,推进清洁生产,着力开发集安全、环保、节能于一体的
绿色建筑材料,促进建材工业向绿色功能产业转变。
坚持技术进步。加强自主创新,强化创新驱动,大力开发推
广先进节能环保技术与装备,加快无机非金属新材料产品研发与
应用,增强新产品开发能力和品牌创建能力。
坚持优化布局。统筹资源、能源、环境容量和物流成本等因
素,立足区域市场需求,合理布局大宗产品产能。充分发挥水运
优势,促进形成沿江沿河产业带。在循环经济园区和城市周边,
配套发展协同处置和消纳固体废弃物项目。
(三)主要目标
“十二五”期间,建材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以上。大力
淘汰落后的水泥、平板玻璃产能。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和二氧化
碳排放降低18%~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8%~10%,实
现稳定达标排放。协同处置推广应用,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总量
提高20%。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
事故和职业危害得到有效防范。规模以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信
息化水平大幅提升,水泥、玻璃行业重点企业信息系统集成技术
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生产集中度进一步提高,1~2 家企业进入世
界500 强。
专栏3 “十二五”时期建材工业主要发展目标
指标2010年2015年年均增长
经济发展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 10
结构调整
水泥基材料及制品比重①(%) 24 50 [26] *
平板玻璃深加工率(%) 35 45 [10]*
新型墙体材料比重②(%) 55 65 [10]*
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亿吨) [2.5]
淘汰落后平板玻璃产能(万重量箱) [5000]
前10 家水泥企业生产集中度(%) 25 35 [10]*
前10 家浮法玻璃企业生产集中度(%) 57 75 [18]*
新材料产品综合保障能力(%) 70
节能减排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 [18~20]
单位工业增加值CO2 排放量降低(%) [18]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 [10]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 [8]
综合利用废弃物总量增加(%) [20]
技术进步
规模以上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
占销售收入的比重(%)
1.5
注:􀁣水泥基材料及制品比重指用于工厂化生产水泥基材料及制品的水泥占水泥总产量的比
例;􀁤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墙体材料中粘土实心砖以外的部分;[ ]内为五年累计数;*为
2015 年比2010 年增加或减少的百分点。
四、发展重点
(一)优化产业结构
1. 优化组织结构
支持水泥、平板玻璃等规模效益明显的行业优势骨干企业,
以技术、管理、资源、资本、品牌为纽带,加快联合重组、淘汰
落后、“上大压小”和技术改造。支持优势骨干企业实施横向产业
联合和纵向产业重组,通过资源整合、研发设计、精深加工、物
流营销和工程服务等,进一步壮大企业规模,延伸完善产业链,
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综合竞争力。
充分发挥新型墙体材料、加工玻璃、陶瓷、非金属矿等行业
中小企业多、贴近市场、机制灵活、创新能力强等优势,积极培
育“专、精、特、新”的“小巨人”企业,引导产业链各类企业
加强分工协作,形成优势骨干企业为龙头、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
的格局。
2. 优化产品结构
着力延伸产业链,提升产业综合竞争能力。大力发展精深加
工制品,提高产品附加值和技术含量,提升产品档次。重点发展
具有安全、环保、节能、降噪、防渗漏等功能的新型建筑材料及
制品,满足绿色建筑发展需要。加快培育无机非金属新材料,支
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专栏4 重点发展的产品
3. 优化区域结构
水泥。立足服务区域市场,着眼降低物流成本,统筹资源、
能源、环境、交通和市场等因素,优化生产力布局。在石灰石资
源丰富地区集中布局熟料生产基地。支持大型熟料生产企业,在
有混合材来源的消费集中地合理布局水泥粉磨站、水泥基材料及
制品生产线。在大中城市周边,利用已有水泥窑开展协同处置。
人均新型干法水泥熟料产能超过900 千克的省份,要严格控制产
能扩张,坚持减量置换落后产能,着重改造提升现有企业。人均
新型干法水泥熟料产能不足900 千克的省份,结合技术改造、淘
汰落后和兼并重组,适度发展新型干法水泥熟料。
水泥。42.5级及以上水泥、C40及以上预拌混凝土、高性能专用混凝土、预
拌砂浆、工程预制件、高性能外加剂等。
玻璃。光伏玻璃、超薄基板玻璃、镀膜玻璃、特种石英玻璃、风挡玻璃、耐
热玻璃等材料和绿色照明配套材料。钢化玻璃、中空玻璃和夹层玻璃等新型安全
节能玻璃制品。
陶瓷。薄型建筑陶瓷砖(板)、轻型节水卫生洁具等产品。
新型建筑材料。安全环保、经济适用的高性能防火保温材料。烧结空心制品
、蒸压加气混凝土等轻质、高强、隔热、环保型墙体材料。环保型涂料、防水、
密封、隔音等装饰装修材料。
非金属矿。石墨、膨润土、高岭土、菱镁矿等非金属矿及精深加工制品。
其他新材料。特种玻璃纤维、碳纤维、碳化硅纤维等高性能增强纤维,风电
叶片、高压容器、高速列车及汽车用复合材料和无机改性材料等复合材料制品。
氮化硅陶瓷、氧化铝陶瓷、氧化锆陶瓷、陶瓷过滤器、分离膜以及泡沫陶瓷等特
种陶瓷。无铬等新型耐火材料及制品。特种石墨、人工晶体、超硬金刚石、微晶
玻璃、云母陶瓷、石英陶瓷等其他新材料。耐高温、抗渗漏、耐腐蚀的特种工程
材料。
平板玻璃。产能较为集中的东部沿海和中部地区,除优质浮
法技术外,严格控制新增产能,重点围绕发展高端品种、提高质
量、强化节能减排及深加工等环节,改造和提升现有生产线,鼓
励生产加工一体化。支持资源富集的西部地区有序适度发展平板
玻璃。引导玻璃深加工企业集中布局和集聚发展。
建筑陶瓷。东部沿海地区要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引导产业
转移,原则上不再新建产区,重点提高产品质量与档次,打造知
名品牌,支持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研发与产业化,发展陶瓷
机械装备、物流、商贸会展等配套产业。中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坚
持高起点、高水平、高标准地适度承接东部地区陶瓷产业转移,
重点是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产品质量、档次及配套能力,培育区
域品牌。西部地区可根据市场、资源、能源和环境条件,适度布
局生产能力。
新型建筑材料。按照循环经济、节能减排、集聚发展的模式,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在部分城镇周边
合理布局若干产业链完整、特色鲜明、主业突出的新型建筑材料
工业加工基地,推进部品化。
非金属矿。严格行业准入,加大资源保护。以矿产资源规划
确定的矿业经济区为基础,依托优势矿产资源集中地,统筹规划,
建设石墨、石材、萤石、耐火粘土、高岭土和膨润土等深加工产
业基地,形成一批特色产业集聚区。
4. 发展建材服务业
促进建材工业生产制造与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现代物流、
电子商务和定制加工等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支持设计咨询服
务单位开展工程咨询、试验设计、装备集成、安装调试、运营服
务一体化的建材生产工程承包服务,积极开拓国内外业务。发展
建筑陶瓷、石材等装饰及装修材料的创意设计和产品设计。推进
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石材等大宗材料物流配送网络建设,探
索建立建材下乡营销配送体系,发展电子商务。积极发展面向建
材行业的能效评估、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检测认证、科技成果推
广等服务,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
(二)推进节能减排
1. 加大节能降耗
推广先进节能技术,对现有生产线实施节能改造,建立健全
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建材工业能效水平。
专栏5 重点推广的节能减排技术
2. 淘汰落后产能
严格执行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准入条件和淘汰落后产能计
水泥。推广低温余热发电、变频调速、立磨、辊压机、烟气脱硝等技术。
平板玻璃。推广熔窑余热综合利用、全氧燃烧、配合料高温预分解、烟气脱
硫脱硝等技术。
建筑陶瓷。推广干法制粉、陶瓷砖塑性挤压成形、一次烧成等工艺技术,以
及球磨机、干燥塔和窑炉等装备实施节能减排改造。
卫生陶瓷。推广高压注浆等技术。
墙体材料。推广烧结砖隧道窑余热利用技术、窑炉风机变频调速技术。
非金属矿。推广低品位矿石选矿提纯技术。
划,坚持减量置换,推进兼并重组,加强技术改造,支持“上大
压小”,控制产能扩张,加快淘汰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不达标、
产品质量不稳定、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落后水泥生产线、水泥粉
磨站以及落后平板玻璃生产线。2015 年末,水泥、平板玻璃等淘
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
3. 推进清洁生产
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完善清洁生产评价体系,优化工艺
流程,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控制生产全过程污染物的产生、
治理和排放。重点推进窑炉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源头消减,
减轻末端治理压力,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广高效除尘技
术与装备,加强生产过程粉尘排放控制,降低粉尘排放量。推广
降噪新技术,降低声污染。加大污水处理回用力度,降低水资源
消耗,减少水污染。
4. 发展循环经济
充分发挥建材工业无害化最终消纳固体废弃物的优势,建立
与国民经济相关产业以及城市和谐发展相衔接的循环经济体系。
加快推进协同处置示范工程建设。减少资源消耗,鼓励综合利用
矿渣、粉煤灰、煤矸石、副产石膏、尾矿等大宗工业废弃物和建
筑废弃物,生产水泥、墙体材料等产品,扩大资源综合利用范围
和固体废弃物利用总量。发展绿色矿业,强化非金属矿资源节约
与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
率。
(三)加快技术进步
1. 加强自主创新
重点突破制约建材工业的窑炉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二氧化
碳减排以及低品位原燃料利用等关键技术,大力开发无机非金属
新材料加工制造核心技术,加快研发促进产业升级的新技术、新
材料、新工艺和新装备。
专栏6 技术创新与技术进步方向
2. 推进技术改造
支持建材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以品种质量、
节能降耗、环境保护、装备完善、安全生产、两化融合等为重点,
大力推进技术改造。
水泥。协同处置技术、综合节能技术、脱硫脱硝技术、二氧化碳减排技术、
特种水泥基材料及制品制备技术。
平板玻璃。在线表面改性、全氧燃烧、分段式窑炉、低温余热发电、脱硫脱
硝一体化与综合节能减排技术,光伏玻璃、超薄屏显基板玻璃、低辐射镀膜玻璃、
智能化复合玻璃等产品制备技术,功能膜系材料和覆膜技术。
墙体材料。轻质高强、施工便利的防火保温外墙材料制造和应用技术,复合
型墙体工业化制造和应用技术,高性能节能门窗材料和制造技术,防火防水保温
一体化屋面材料和制造技术。
非金属矿。原料配料均化技术装备,短流程磨矿提纯技术装备,功能材料改
性、复合、纳米精细化加工技术装备。
其他新材料。高纯超细陶瓷粉体及前驱体制备、陶瓷蜂窝结构设计技术,超
薄玻璃基板成型、高纯石英粉合成和光纤预制棒制备技术,玻璃纤维浸润剂技术,
高纯石墨电加热连续式化学提纯、高温连续式绝氧气氛窑生产、柔性石墨碾压法
和挤压法加工技术、人工晶体生产及加工等技术,超硬材料制备技术,纤维增强
复合材料成型新技术。
水泥。对新型干法生产线实施以余热发电、协同处置、综合
节能、粉磨节电、高效收尘、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减排等为主的
技术改造。
平板玻璃。原料优化和标准化控制、配合料高温预分解、全
氧燃烧、熔窑余热综合利用、烟气脱硫脱硝、生产线智能化控制
等技术改造。
建筑卫生陶瓷。陶瓷砖干法制粉、薄型化、一次烧成,卫生
陶瓷高压注浆、真空挤出等技术改造。
墙体材料。以节能型隧道窑逐步替代轮窑、变频电机替代传
统电机为主的技术改造。
非金属矿。以超细超纯选矿加工、尾矿综合利用和改性复合
深加工为主的技术改造。
3. 完善标准规范
加快制修订特种玻璃、精深加工玻璃、特种玻纤、水泥基材
料及制品、防火保温材料、混凝土外加剂、特种陶瓷、非金属矿
及加工制品等的技术和产品标准,加强与应用标准衔接。制修订
建材工业节能减排、综合利用、协同处置、产品质量、包装贮存
运输使用、安全卫生防护等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与国际标准对
标,提升国内相关标准的水平。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
五、重点工程
(一)节能减排工程
工程目标:推动建材工业节能减排,到2015 年水泥、玻璃、
陶瓷、玻璃纤维等主要行业能耗和排放水平接近或达到世界先进
水平。
主要内容:在大中型建材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中心,推进合同
能源管理,提升能效水平,最大限度实现能源梯级利用。推广和
应用重点节能技术、设备和产品,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制订
主要行业能耗标准,在重点行业开展能效对标达标活动,对不达
标企业实施节能专项改造。推广高效减排技术与装备,重点推进
窑炉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源头消减,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
量。
(二)协同处置示范工程
工程目标:开展协同处置,利用水泥窑帮助缓解城市生活垃
圾处置压力,减少土地占用,实现城市垃圾无害化最终处置,推
动水泥工业向绿色功能产业转变。
主要内容:选择若干座大中型城市,依托周边现有水泥生产
企业,对水泥熟料生产装置进行适应性改造,配套建设城市生活
垃圾、城市污泥和各类废弃物的预处理设施,开展协同处置试点
示范和推广应用。争取到2012 年,在国内主要大中城市周边布局
协同处置生产线,到2015 年,部分中等城市周边布局协同处置生
产线。
(三)产能优化工程
工程目标:淘汰落后水泥产能2.5 亿吨,淘汰落后平板玻璃
产能5000 万重量箱。
主要内容: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行业准入条
件,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和国家财政支持政策,加大技术
改造力度,完善落后产能压缩和疏导机制,确保淘汰落后和产能
优化工程目标实现。
(四)绿色建筑材料发展工程
工程目标:为绿色建筑发展提供安全环保节能的新型建筑材
料支撑,适当提高建筑材料耐久性,推动绿色建筑材料及制品产
业发展。
主要内容:结合绿色建筑、建筑节能、旧城改造、安居工程、
新农村建设、防灾减灾及灾后重建等专项工作,以节能门窗、节
能墙体、节能屋面系统为重点,生产并推广使用低辐射镀膜中空/
真空玻璃制品等建筑节能玻璃、外墙用防火保温材料、阻燃隔热
防水材料、轻质节能墙体材料、环保型装饰装修材料等绿色建筑
材料及制品,以及新型抗震节能集成房屋。
(五)无机非金属新材料培育工程
工程目标:以战略性新兴产业需求为牵引,以产业技术进步
为支撑,推动无机非金属新材料及制品产业化发展。
主要内容:实施新材料产业发展战略,大力推进技术产业化
及制造规模化。积极发展太阳能光伏玻璃、超薄屏显基板玻璃等
特种玻璃,特种玻璃纤维、碳纤维、碳化硅纤维等高性能无机纤
维,风电叶片、高压容器等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制品,氮化硅陶瓷、
氧化铝陶瓷、石英陶瓷以及陶瓷分离膜等特种陶瓷,人工晶体、
超硬材料和特种石墨等其他新材料。
(六)示范基地创建工程
工程目标:创建以产业链为纽带、资源要素集聚为特征的建
材领域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主要内容:在具有资源和市场优势、产业集聚发展基础好、
产业链较为完善的地区,依托龙头企业,按照“布局合理、特色
鲜明、集约高效、生态环保”的原则,壮大主导产业,完善研发
设计、信息网络、污染治理、公共服务平台等产业链配套体系,
创建若干玻璃、陶瓷、新型建筑材料、非金属矿等生产精深加工
一体化的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规划指导
本规划由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要围绕
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加强规划与产业政策、年度计划的衔接,
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依据规划和产业政策等核准或
备案相关建设项目。各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本规划制订省级
建材工业规划,并加强与本规划的衔接。建立规划实施的动态评
估机制,对规划实施的阶段成果实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规划实
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必要时按程序对规划内容进行调整。
(二)创新行业管理
建立健全建材工业运行监测网络和指标体系,强化行业运行
监测,定期发布行业运行信息。加强行业管理,及时协调解决行
业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促进行业平稳运行发展。发挥行业协
会等中介组织在加强信息交流、行业自律、企业维权等方面的积
极作用。
(三)完善产业政策
制修订水泥、玻璃、非金属矿、新型建筑材料等行业产业政
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能源使用和污染排放管理办法。研究
制订鼓励发展的绿色建筑材料、非金属矿精深加工产品和无机非
金属新材料产品目录。研究制定鼓励协同处置的相关政策。提高
行业准入门槛,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推进能效对标和清洁生产审
核,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在项目核准(备案)、财税、信贷等
方面统筹对本规划提出的发展重点和示范工程的支持。
(四)加强质量管理
推动行业建立全员、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体系,
深入推进水泥、玻璃、防火保温材料等重点建材产品的质量对标
和达标工作。适应绿色建筑发展需要,制修订建材产品标准。结
合产品标准、质量管理规程与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加强质量基
础能力建设。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培育知名品牌。
(五)加大资源保护
加强非金属矿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在矿山开采、土地复垦、
地质灾害防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产品质量、能
源消耗、低品位矿综合利用等方面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对萤石、
耐火粘土等重要非金属矿产资源,实行生产指令性计划管理,严
格生产总量控制。研究建立重要非金属矿产资源储备制度。
(六)推进国际合作
鼓励进口重要非金属矿产资源和节能环保产品。严格控制水
泥、平板玻璃等初级产品出口,支持扩大建材工业高附加值产品
及装备出口。按照互利共赢的原则,鼓励企业开展海外工程总承
包,开展境外资源开发、生产加工合作和投资建厂,提升企业国
际化经营水平。积极搭建海外资源开发、项目建设、营销体系和
技术输出的专业服务平台。
附件1:
水泥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一、发展现状
“十一五”期间,水泥工业持续快速发展,整体素质明显提
高,较好地满足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一)产量效益同步增长
2010 年全国水泥产量18.8 亿吨,是2005 年的1.7 倍,年均
增长11.9%。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销售收入7100 亿元,利润总
额650 亿元,年均分别增长22%和58%。
(二)结构调整取得重大进展
2010 年新型干法水泥熟料产能为12.6 亿吨,是2005 年的2.6
倍。新型干法水泥熟料产能占总产能的81%,比2005 年提高41
个百分点。日产4000 吨及以上熟料的产能占57%。五年淘汰落
后产能3.4 亿吨。2010 年新增新型干法水泥熟料产能中,中部地
区占25%,西部地区占56%,中西部布局进一步优化。
(三)生产集中度进一步提高
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大企业快速成长。2010 年熟料产量
过千万吨的水泥企业有22 家,合计产量5.4 亿吨,占水泥熟料总
产量的45.8%,其中有2 家产量超过1 亿吨。前10 家企业水泥产
量4.7 亿吨,占水泥总产量的25.3%,较2005 年提高10 个百分
点。
(四)节能减排成效显著
通过淘汰落后,推广余热发电、节能粉磨、变频调速、水泥
助磨剂、废渣综合利用等技术,2010 年每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综
合能耗降至115 千克标准煤,比2005 年下降12%。年综合利用
固体废弃物超过4 亿吨。55%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配套建设了
余热发电装置。建成一批利用水泥窑无害化最终协同处置城市生
活垃圾、城市污泥、各类固体废弃物(以下简称协同处置)示范
工程。
(五)技术进步加快
大型立磨及其配套减速机、高效篦冷机、窑尾斗提机等关键
设备取得重大突破。低温余热发电技术与装备、辊压机粉磨系统、
变频调速系统、袋式除尘、水泥助磨剂等技术广泛推广应用。协
同处置技术取得重大进展。
(六)装备水平明显提高
实现了日产万吨级水泥熟料生产装备国产化。水泥大型装备
设计、制造、安装等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依托自主开发的成套
技术,广泛参与海外水泥生产线建设工程总承包,带动了大型成
套水泥装备批量出口。2010 年我国水泥工程建设占国际市场40%
以上的份额。
但与此同时,当前我国水泥工业仍然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
是水泥基材料及制品发展滞后,产业链短,附加值低。二是落后
产能规模仍然较大,节能减排任务艰巨。三是部分地区重复建设,
产能严重过剩。四是产品质量检测和市场监管薄弱,部分企业社
会责任意识仍待提高。五是行业管理亟待加强。
专栏1 水泥行业“十一五”发展情况
二、发展环境
(一)环境分析
“十二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国民经济仍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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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下发《全国人民币联行销帐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全国人民币联行销帐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10月31日,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分行:
为了加强对全国联行人民币销帐工作的管理,提高销帐速度,保证销帐质量,根据我行联行制度和《全国联行人民币往来操作手册》,特制定本办法,望各行认真执行。

附:全国人民币联行销帐管理办法

一、人民币联行销帐
全国联行人民币销帐采取的是总行集中销帐的办法,需要各级行、处的共同配合来完成。由于销帐的基础工作分散在各行,从管理上要求分级管理、层层监督,使人民币销帐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为此,要求各行在销帐过程中,做好如下工作:
(一)按时录入本行的报告表并保证质量。(非联网行要及时录入所辖各行的报告表)
(二)监督所辖输机行按时将销帐数据传上来。
(三)统一管理所辖各行的查询工作。
(四)对所辖联行机构的工作情况定期进行全面的评比。

二、报告表部分
(一)人民币往来报告表必须每日编制。当日只要发生了902人民币业务,就必须编制报告表。
(二)报单的排列方法及顺序:
1.报单的排列方法
(1)首先将报单按借、贷方分开,借方在前,贷方在后。
(2)在借(贷)方中,来帐报单在前,往帐报单在后。
报单的排列顺序为:来帐借方报单,往帐借方报单,来帐贷方报单,往帐贷方报单。
(三)报告表编制完后,寄往输机行或及时输机。

三、报告表的录入及传输时限
(一)报告表的录入及复核
报告表的录入及复核工作由各输机行来完成。输机的数据是联行销帐的直接依据,是联行销帐的基础。录入及复核人员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来完成此项工作。
(二)录入及复核人员的责任
1.录入人员要认真完成输机的任务,并保证报告表上的发生额与报单累记的发生额相符,不能任意改动报告表的发生额及报单的金额。如果发现是输机错误造成的金额不符,录入人员应负责立即改正。
2.复核人员要负责各项要素正确性的核对工作。如果发现是复核不认真造成的报单号不符;收、发报行不符,或因输机错误造成未核销数据较多时,复核人员应负责任。
(三)报告表的传输时限
1.省行的报告表5天内传至总行;
2.地、市级联网行的报告表7天内传至总行;
3.县级联网行的报告表9天内传至总行;
4.非联网行的报告表15天内传至总行。
各行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报告表按时传至总行。

四、查询及补制副本
(一)联行的查询工作是销帐工作的重要保障,查询的及时与否与销帐进度紧密相关,各行要对查询工作高度重视。为了使查询工作顺利进行,特对查询方法作如下规定:
1.对于收、发报行不符;报单号不符;金额不符的错误,查询双方行。
2.对于逾期未达,谁先报查谁。主要查询输机是否有误,若输机无误,必须向对方行查询是否收到此报单,若未收到,则应立即要求补制副本。
3.逾期未达在查先报者的同时,总行按未报行打印出一份未达清单,寄送有关行处,并需要查清如下情况:
(1)是否及时上报。若没有及时上报,必须尽快传至总行。
(2)是否真正未达。若是真正未达,应尽快向对方行求补。
4.总行在每个月的第一工作日,将查询数据下发各省行,各省行必须一个月内将查询结果传回总行。
5.为了接收新的查询数据,各行在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必须将查询库清空。如果未能清空查询数据库,将会造成重复查询,使查询结果无效。
(二)查询人中的配备
各行根据本行的业务量的多少,以及能否满足工作需要来配备查询人员。
1.日均输机量在2,000笔以上的行,必须配备两名查询人员。
2.日均输机量在2,000笔以下的行,配备一名查询人员。
(三)未达帐的求补和补制工作
1.收报行根据查询清单,发现某笔帐确系未达,经会计主管同意,应立即向对方行要求补制副本。无论是电划、邮划报单都可以电报方式向对方要求补制副本。
求补电报格式:
(4XXXX)行你(XXX)号表中(XX年XX月XX日)(电/邮)(借/贷)(报单号)人民币(金额)我行未收到请补制副本。注明“补制副本,注意重复”(4XXXX)(XX月XX日)
2.发报行收到对方行发来的补制电报时,应首先核实此笔报单是否本行所发,若确系本行所发,经会计主管审批后方可补制。
(1)邮划报单
按原报内容补制1—3联及附件,更改报单号码为原报单号码,发报日期为原报日期。注明“补制副本,注意重复”,然后寄出。同时在卡片帐上注明“XX月XX日已补”字样。
(2)电划报单
补制电划报单时,只需将原电重发一遍,并在电报上注明“补制副本,注意重复”。同时,将补发电报附在该笔业务的卡片帐后,并在卡片帐上注明“XX月XX月已补”字样。

五、报告表的合并
(一)当上年户结平之后,方可开始做报告表的合并工作。并表的时间由总行财会部下文通知,全国统一开始并表。
(二)并表的方法
将上年户余额不通过分录并入本年户内,同时填制合并表并注明“合并表”字样。
本期报告表余额=本期报告表的实际余额+(-)上年户余额
(三)将编制好的报告表寄往输机行。
六、联行销帐工作的评比
总行每月将从三个方面对各管辖行的工作进行评比:
1.各行的传输进度
从传输进度表上看,各行的传输进度是否与总行的要求相一致。
2.各行的录入质量。
从差错表上看各行的差错情况,其允许的差错率在5‰以内。
3.各行的查询进度
能否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查询工作。
总行每月将结果以通报的形式发至各管辖行。一年度的未达查询工作结束之后,对各行的工作进行总评比。同时要求各行对其辖内行、处也要进行评比。


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2011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粮食安全,确保粮食有效供给,规范粮食流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粮食安全保障有关的粮食生产、储备、流通以及调控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粮食,是指稻谷、玉米、小麦、杂粮及其成品粮。
  本条例所称粮食安全保障,是指保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供求基本平衡,市场粮食价格基本稳定,人民生产和生活对粮食的需求基本满足,粮食质量安全符合国家规定。
  第三条 粮食安全保障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目标绩效考核。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安全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保障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粮食安全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倡导科学用粮,鼓励节约用粮,增强单位和个人的爱粮节粮意识,避免损失浪费,提高粮食综合利用率。
  第六条 对在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危害粮食安全保障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二章   生产保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粮食生产发展规划及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对基本农田实行保护,确保耕地保有量,提高耕地质量和利用率。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粮食生产的科技投入,鼓励研究和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培养粮食科技推广人员,稳定、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发布信息、给予种粮者种粮补贴等方式,引导和鼓励粮食生产,稳定粮食播种面积。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种粮大户、粮食生产合作社和有关企业,发展优质粮食订单种植。
  第十二条 当粮食出现严重紧缺或者可能出现严重紧缺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将生产其他经济作物的基本农田用于粮食生产,并组织落实种子、肥料等生产资料,给予农户适当经济补偿。

                         第三章   储备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分级负责的政府储备粮制度。
  第十四条 政府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动用,实行计划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制定并下达政府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动用计划,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信贷资金。
  第十五条 政府储备粮规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粮食市场调控需要核定。省人民政府核定省级和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的政府储备粮规模;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核定县级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规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核定规模,组织落实本级政府储备粮。政府储备粮应当根据储存年限规定和质量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轮换更新,并根据公众的消费需求和市场调控的需要,合理调整品种结构。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一定规模的成品粮及食用植物油储备,以保障应急调控。
  第十七条 政府储备粮的收购和轮换,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方式进行;采取其他方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政府储备粮的轮换费用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协商确定,并根据物价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政府储备粮实行逐级动用原则。下一级人民政府需要动用上一级人民政府储备粮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储备粮管理制度,加强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以及收购、储存、轮换、动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府储备粮规模落实、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
  第二十条 政府储备粮因自然损耗、水分杂质减量以及应急动用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可以申请同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销,同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当会同财政部门予以核销并依法接受审计。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粮油仓储企业和农户推广运用先进储粮技术,改善粮油仓储企业和农户储粮条件。
  第二十二条 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对储备粮出入库质量和存储期间的质量进行自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储存粮食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
  第二十三条 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销售政府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政府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政府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变更政府储备粮的品种、比例和储存地点;
  (五)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政府储备粮霉坏变质;
  (六)利用政府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政府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七)以政府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帐、高价售出低价入帐,以旧粮顶替新粮、虚报损耗、虚列管理费用、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政府储备粮贷款及利息、管理费用和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

                         第四章   流通保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管理,支持和鼓励发展现代化粮食物流。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支持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粮食等部门负责落实。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多种所有制主体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提高粮食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化程度,逐步实现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推动粮食生产经营一体化。
  第二十七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等活动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九条 粮食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和价格等规定,不得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

                         第五章   调控保障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流通统计和信息发布、粮食供需平衡调查体系制度,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和消费环节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价格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市场进行监测、分析和预警,及时提出粮食市场调控措施。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规模按照国家核定的规模确定,市、州、地和县级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由同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和受灾村(居)民粮食救助保障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粮食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资金、粮源的筹措和救助保障工作。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监督检查综合协调机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和消费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因素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和供求失衡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按照规定提请启动粮食应急预案。
  第三十六条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粮食经营者因承担粮食应急任务遭受损失的,下达粮食应急任务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当粮食价格显著上涨或者可能显著上涨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程序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稳定市场粮食价格,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
  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情形消除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及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解除价格干预措施。
  第三十八条 在执行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时,由省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收购企业组织收购,所购粮食主要用于充实地方政府储备粮。受委托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和等级差价等收购政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落实粮食安全保障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核定储备粮的规模、计划,造成政府储备粮规模不落实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的;
  (三)出现粮食紧急情况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粮食价格异常波动、粮食抢购等社会不稳定事件的;
  (四)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或者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下达政府储备粮收购、储存计划,造成政府储备粮规模不落实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下达政府储备粮轮换计划,造成政府储备粮霉坏变质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政府储备粮的;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提出粮食市场调控措施或者粮食价格干预措施,造成粮食市场和社会不稳定的;
  (六)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政府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退回骗取的政府储备粮贷款及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政府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粮食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或者拖延承担粮食应急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