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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马铃薯脱毒种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6:57:42  浏览:82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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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马铃薯脱毒种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马铃薯脱毒种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榆政发[2011]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林市马铃薯脱毒种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榆林市马铃薯脱毒种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马铃薯脱毒种薯(以下简称“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推广行为,强化种薯质量管理,提高种薯质量,促进我市种薯的生产和推广应用,推动马铃薯产业健康发展,维护种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种薯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马铃薯是农业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马铃薯种薯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马铃薯种薯的质量管理实行标签真实性认定。为了进一步加强马铃薯种薯管理工作,在市种子管理站设立马铃薯病毒检测机构,专门负责马铃薯种薯的质量监督、检测。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四条 马铃薯种薯的生产管理实行原原种、原种、一级种分级许可制度。马铃薯原原种、原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一级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五条 申请领取马铃薯种薯原原种、原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二)有适宜的生产基地和必要的检验场所、仪器设备、种薯储藏的地窖、恒温库等检验、贮藏设施;  

(三)具有繁殖种薯的无检疫性病虫害基地、排灌、隔离、气候、轮作等培育条件;

  (四)有3名以上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3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领取马铃薯种薯一级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二)有适宜的生产基地和必要的检验场所、仪器设备、种薯储藏的地窖等检验、贮藏设施;

(三)具有繁殖种薯的无检疫性病虫害基地、排灌、隔离、气候、轮作等培育条件;

  (四)有2名以上专业种子检验人员、3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领取马铃薯种薯生产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材料目录;

  (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四)专业种子检验人员、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仓储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五)种薯检验、储藏设施及仪器设备的清单、彩色照片和产权证明;

(六)种薯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检疫证明由生产所在县(区)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开具(原件);

(七)繁殖用种薯(种苗)的质量检验报告;

(八)生产基地介绍。包括前茬、肥力、排灌、隔离、海拔等生产条件;

(九)生产品种介绍。包括选育单位、品种来源、品种审定编号、主要特征特性、产量表现、栽培技术要点等。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

(十)保证执行种薯质量标准化生产规程的声明;

(十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马铃薯种薯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九条 马铃薯种薯的经营管理实行原原种、原种、一级种分级许可制度。马铃薯种薯原原种、原种经营许可证,由经营所在地的县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一级种经营许可证,由经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条 申请领取马铃薯种薯原原种、原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二)有能够满足种薯质量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及包装、贮藏保管设施;

(三)有3名以上专业种子检验人员,3名以上专业种子加工、贮藏技术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马铃薯种薯一级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二)有能够满足种薯质量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及包装、贮藏保管设施;

(三)有2名以上专业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加工、贮藏技术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马铃薯种薯经营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材料目录;

  (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四)专业种子检验人员、种子加工和贮藏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五)种薯检验、储藏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

  (六)种薯经营场所正面彩色照片、情况介绍及详细地址;

第十三条 马铃薯种薯经营许可证有限期限为5年。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马铃薯种薯质量的监督管理,马铃薯种薯的质量管理实行标签真实性认定。

第十五条 种薯质量检查、检验,由市、县区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实行生产、经营者送检和种子管理机构抽检相结合的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检验达不到最低等级质量标准的种薯不得调出、调入和使用。

第十六条 马铃薯种薯的生产、包装、检验和标签标注等过程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第十七条 种薯的质量标签真实性认定包括品种名称、种薯来源、生产许可证号、检疫证号、执行种薯生产操作技术规程情况以及田间、室内检验测试结果等内容。

第十八条 市、县区种子管理机构按照种薯生产许可内容,定期对种薯生产田、质量指标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田间现场检查。田间检验员根据检查检验的实际情况出具田间检验结果,生产者和检验员双方应当现场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生产脱毒种苗的,应在茎尖剥离期、成苗期各进行一次病毒检测。

第二十条 生产原原种、原种、一级种种薯的应分别在盛花期和枯黄期前二周各进行一次田间检验。

第二十一条 马铃薯种薯质量检测结果,是在田间检验的基础上进行室内检测,根据田间检验、室内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质量等级判定。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种子管理机构对经检验合格的种薯按照检测的面积、测产数量、等级和批次,准许其在销售的种薯包装物上使用具有专用标志的标签。对田间检验或收获后的种薯检验达不到最低等级质量标准的,不允许使用专用种薯标签,不得以种薯上市销售。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种子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单位和个人种薯生产和经营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培训和指导单位和个人建立规范的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档案。

第二十四条 种薯生产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种薯生产档案和经营档案。原原种生产经营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四年,原种生产经营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三年,一级种生产经营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二年。

  第二十五条 种薯生产档案必须载明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肥力、排灌条件、前茬作物、种薯(种苗)来源和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记录、产地气象记录、种薯流向等内容。种薯经营档案必须载明种薯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  


第六章 包装和标签管理

第二十六条 马铃薯种薯的包装和标签使用,要执行GB 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和农业部颁布的《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七条 用于销售的马铃薯种薯,应当进行加工和包装。原原种种薯包装用绿色,原种种薯包装用黄色,一级种薯包装用白色。

第二十八条 种薯标签的大小统一采用长和宽不小于 12厘米×8厘米、具有足够强度、在流通环节中不易变得模糊或脱落的印刷品材料制作。内外标签各一个。

  第二十九条 标签颜色,原原种种薯为白色,并在左上角至右下角有紫色单对角条纹,原种种薯为蓝色,一级种薯为白色或蓝红以外的单一颜色。

  第三十条 标签标注内容必须包括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品种审定编号、检疫证明编号、质量指标、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及联系方式等。种薯质量指标项目应标注品种纯度、病毒状况和扩繁代数;一级种薯除了以上质量指标项目之外,还需标注种传病害名称和有缺陷薯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按照中、省、市制定的相关良种补贴政策,对马铃薯种薯的繁殖推广进行良种补贴。马铃薯的良种补贴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经营的马铃薯种薯,经监督抽查,其检验结果不符合有关种薯质量标准或标签标注内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无证生产、经营或未按照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由销售种薯的经营者予以赔偿;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薯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种薯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种薯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对辖区内种子生产、加工、贮藏、运输等环节依法进行检查。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检查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1年12月21日起至2013年12月2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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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关键词搜索中的权利纠纷和服务商责任问题

北京市优仕联律师事务所 杨安进



互联网搜索已经成为人们上网获得信息的一种重要方式,也因此而成为了一种重要的增值服务行业,在为数不多的可盈利的网络增值服务领域中显得既宝贵又争夺激烈。有人将关键词搜索对于互联网的意义,类比为操作系统之于PC机的意义,称为互联网的操作系统。
互联网搜索服务是基于两种需要产生的一种商业性服务:一是社会经济组织希望更好地传播其网站信息,使得他人能够更方便地访问其网站,由此希望在其传统标识(商标、商号等)与其网站、网页间建立直达(即类似域名一样直接访问)或非直达的联系;二是社会公众希望从浩如烟海的互联网信息世界中方便快捷地找到所需信息,无需准确记忆众多的域名、URL等符号也能较快地登陆所希望的网站、网页。搜索服务商在这两种需求中应运而生,充当了两种需求之间的桥梁。
互联网搜索的种类很多,包括分类搜索、索引搜索、书签搜索等,并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商业应用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其中以关键词为搜索入口的网页索引搜索在目前应用最为广泛。而在关键词搜索中,又以IE地址栏寻址搜索、付费搜索中的竞价排名搜索以及搜索结果广告等三种商业模式,在当前取得了应用普及层面和商业盈利层面的双丰收。
本文将主要论述在关键词搜索中,涉及到关键词的一些权利冲突问题,以及与之相关的搜索服务商责任问题。

一、关键词的属性
互联网的发展速度似乎超出了人们的思维速度,更超出了社会应对速度。当前几年域名纠纷轰轰烈烈从而引发人们对域名特性的热烈讨论尚未取得权威性的一致时,关键词的纠纷又源源不断送到各地法院。
域名纠纷和关键词纠纷在某些方面有类似之处,某些问题也许恰好可以来个“合并处理”。
笔者认为,关键词的属性主要可以分为商业属性、技术属性以及法律属性,而这三个特性又密切依赖于关键词在搜索中的现实应用情况。讨论互联网领域的法律问题大约有个特点,那就是要时刻密切跟踪活生生的社会现实,社会现实变了,“说法”就得跟着变。

1、关键词的商业属性
关键词的商业属性一方面取决于互联网搜索服务的巨大商业价值,这一点已经被众多的搜索服务巨头们和该行业的研究者们阐述得很清楚,在此不赘述。
另一方面,关键词的商业属性取决于特定的关键词本身所蕴含的商业价值。理论上讲,任何关键词都有商业价值,只是个大小问题。关键词的纠纷主要集中于一些商业价值大的关键词。从现实来看,商业价值大的关键词主要包括知名品牌(如“海尔”)、特定知名词汇(如“911事件”、“毛泽东”)和通用词汇(如“计算机”)。由于目前的关键词还是限于文字、数字、符号的表达形式(以后也许会扩展到其他形式),尤其是文字,因此,词汇就成为最主要的争议关键词。
词汇的商业价值在于其所代表和凝聚的社会生活信息,是这种信息的符号,这种符号被人们在日常中使用和关注得最多,从而形成了价值。这种价值与人们的生活习惯、生活方式密切相关,也与不同地域、文字、文化背景、民族、年龄等因素密切相关。
正式基于此,人们对商业价值高的关键词就更热衷。

2、关键词的技术属性
关键词搜索一般是指搜索服务商抓取了互联网中数量巨大的网页,并对网页中的每一个文字(潜在的关键词)进行检索,从而建立网页索引数据库。当互联网用户使用某个关键词进行搜索时,所有在页面内容中包含了该关键词的网页都将作为搜索结果被搜出来。在经过复杂的算法进行排序后,这些结果将按照与搜索关键词的关联度高低顺序排列。
关键词作为词汇本身是自然可观存在的,与所有词汇一样毫无特色,而只有在进行互联网搜索时才有意义。从技术上讲,关键词就是互联网用户输入给搜索引擎程序的一个符号,这些符号有待于搜索引擎程序在其数据库中进行运算处理,并最终显示出与该符号存在关联度不同大小的网页。
由此可见,关键词的技术特性与搜索软件技术相关,服务商的控制空间非常大。

3、关键词的法律属性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知,在互联网搜索中,关键词具有必不可少的信息引导功能,这是其核心和本质价值。关键词的法律属性应围绕这个功能展开。
在很多情况下,关键词是一些传统标识在互联网上的新应用,其本质在于试图将传统标识的标识效果延伸到互联网空间,使得企业在互联网上的活动能获得同样的标识效果,从而实现其目的和利益。
但识别性并不是关键词的必备特性,从信息引导功能来看,甚至可以说,关键词的特性和价值就在于其不具备识别性。真正的识别性是体现在搜索结果上,也就是信息的具体来源上。
很显然,关键词毫不具备赋权的特性,更不足以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在这个问题上与域名略有区别,下文再述。
关注关键词的法律属性,不能把注意力集中于关键词本身,那是毫无意义的,而要集中于搜索结果,具体来说就是集中于服务商对关键词的控制上。

4、关键词与域名
关键词与域名具有完全不同的使用价值取向。域名的价值在于提供访问特定网站的上网功能,而关键词的价者在于信息搜集功能。
由于IP地址的全球性、有限性,以及域名与IP地址在技术上的密切联系,这些决定了域名是企业利用互联网传递、交换信息的基础性技术要件,属于相对有限的资源,因此,域名注册一般是由享有一定行政权利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委托的机构管理。
因此,鉴于域名对社会公众利益的极端重要性和相对有限性,域名注册服务是一种普遍服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机构不能将域名以及域名背后的IP地址资源作为自有的商业资源来进行市场销售,而是要在国家的干预下为不特定的公众无条件提供服务。
而在搜索服务中,有一种地址栏寻址搜索,其性质与域名极为类似,主要功能价值也是用于访问特定网站。但两者有根本性的区别,域名是全球统一体制下的基础性上网方式,具有全球唯一性,而地址栏搜索是在域名体系上建立的增值性商业服务,不具备也无需具备唯一性,地址栏搜索不仅可以提供上网服务,还可以提供一定的搜索功能。
也正因为这种差别的存在,使得域名的识别价值大大高于关键词。所以,企业申请域名,经常是行使已有的标识性权利(如商标、字号),不会、也常不允许象关键词那样选择一些特殊知名词汇、通用词汇。
这样看来,如果类似地分析一下域名的商业属性、技术属性和法律属性,就会发现域名同样不足以赋予独立的权利,而仅仅是已有权利的一种行使方式而已,所不同的是域名常与那些标识性的权利联系更紧密些,而关键词常要松一些。

二、关键词搜索中的权利纠纷
根据上文分析,关键词的商业价值在于其所代表的信息符号属性,因此,关键词的冲突主要集中于以下三种:标识性权利、通用名称、特定词汇。
关键词搜索中的此类纠纷,都产生于服务商对关键词的某种控制或干预,但因此产生的问题又无法单独以来服务商来解决。

1、标识性权利
在此类关键词中,最常见的有:商标、字号、网站名称、产品或项目名称。而分析导致此类纠纷的原因,又要考虑以下因素:权利的地域性和互联网的无国界性,商标的注册分类特性,商号的行政地域特性,网站名称的随意性,产品或项目名称的随意性。
同时,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又得考虑一些利益的平衡:权利人的权利边界,社会其他公众使用互联网服务的权利,互联网行业本身的发展等。
在考虑上述因素的情况下,如果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所购买、持有的关键词产生异议,那么首先应该审查的是异议人对该关键词是否享有某种权利,而不是首先审查关键词的购买、持有者是否享有某种权利。如果异议人对该关键词不享有任何权利,则其异议一般就不能成立。如果异议人享有上述的某种权利,再审查购买、持有者是否享有某种权利,如果它也享有某种权利,则往往能作为很好的抗辩理由,使得异议也难以成立;如果此时关键词的购买、持有者不享有任何权利,则此时应审查异议人所享有的权利边界,如果该边界能涵盖到关键词搜索,则其异议应能成立,否则就不应成立。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人事部等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的通知

财统字〔199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经贸委、人事厅(局)、计委,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各总公司、集团公司: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按照财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逐步完善国有资本金监管工作,促进强化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有计划地建立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制度,科学评判企业经营效绩,我们制定了《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试行。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和上报。
附件:
一、《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
二、《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加强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完善国有资本金监管制度,科学解析和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运营效果和财务效益状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简称企业效绩评价,下同)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对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资产运营、财务效益等经营成果,进行定量及定性对比分析,作出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 建立和推行企业效绩评价制度,科学评判企业经营成果,有助于正确引导企业经营行为,帮助企业寻找经营差距及产生原因,促进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和提高经营效益,同时为各级政府对国有企业实施间接管理、加强宏观调控、制定经济政策和考核企业经营者业绩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条 企业效绩评价工作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和真实性”原则,其评价基础数据主要依据被评价企业评价年度的会计决算及财务报告资料。
第五条 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内容全面、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操作简便、适应性广”的基本思路制定,以资本运营效益为核心,采用多层次指标体系和采取多因素逐项修正的方法,运用系统论、运筹学和数理统计的基本原理,实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第二章 评价组织和对象
第六条 按照实施主体划分,企业效绩评价分为政府评价行为和社会评价行为。
(一)政府评价行为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资产管理和财务分析需要、企业监管需要、人事任免考核或奖惩需要等,分别或联合组织的企业效绩评价。
(二)社会评价行为是指各类企业(单位)法人根据各自投资、管理等特定需要而组织的企业效绩评价。包括:母公司对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评价、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评价、投资者对拟投资企业的评价、企业自我测评等。
第七条 政府评价行为原则上统一执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企业效绩评价基本规则和工作制度,并遵循财政部颁布的效绩评价标准值。
社会评价行为可参照上述制度规定和评价标准。
第八条 政府评价行为的实施方式,可以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九条 政府评价行为的工作对象主要是国有独资企业、国家控股企业。其依据不同情况可具体分为例行评价和特定评价两类。
第十条 例行评价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对在国民经济中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实施的年度效绩评价。具体包括:
(一)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国有企业;
(二)列入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试点的企业集团;
(三)国家控股的重要企业;
(四)对国家或对本地区、本行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国有大中型企业;
(五)其它企业。
在上述企业中,中央和地方确定为稽察特派员稽察的企业,遵从稽察特派员制度规定。
第十一条 特定评价是指由有关部门根据政府指定及社会有关方面需要,对指定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经营效绩进行评价。主要包括:
(一)承包经营、委托经营或租赁经营到期的企业;
(二)领导班子换届或主要领导变动的企业;
(三)发生重大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企业;
(四)连续三年以上发生亏损的企业;
(五)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企业。

第三章 评价内容和指标
第十二条 企业效绩评价的内容和指标的设计,既要考虑企业共性,又要兼顾企业的特殊性,实现评价的目的。具体按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两大类分别划分。
(一)工商类企业效绩评价内容按竞争性企业、非竞争性企业分别制定,其中:竞争性企业主要包括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和发展能力状况四个方面。
(二)金融类企业效绩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财务效益状况、资产安全状况、资产流动状况和发展能力状况四个方面。
第十三条 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由基本指标、修正指标、评议指标三个层次构成。
(一)基本指标反映效绩评价内容的基本情况,可以形成企业效绩评价的初步结论。
(二)修正指标是依据企业有关实际情况对基本指标评价结果进行逐一修正,以此形成企业效绩评价的基本定量分析结论。
(三)评议指标是对影响企业经营效绩的非定量因素进行判断,以此形成企业效绩评价的定性分析结论。
本指标体系采取以定量分析为基础,以定性分析为辅助,实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互校正,以此形成企业效绩评价的综合结论。
第十四条 在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中,可以灵活运用三层次评价指标体系。
(一)对多户企业经济效益进行主要指标简单对比分析时,可单独运用基本指标实施初步定量评价。
(二)对同行业、同类型企业进行深入对比分析,可运用修正指标对基本指标评价结果进行修正,实施基本定量评价。
(三)对企业会计信息发生重大异常情况和企业经营受客观因素影响程度较高,经批准则可重点运用定性分析作出企业评价结论。
(四)对单户企业效绩评价,必须运用整个评价指标体系实施定量与定性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依据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形成对企业两年以上(含两年)经营期的综合评价结论,一般应以各年度基本评价结果加权平均得分为基础,并辅助以专家评议。

第四章 评价方法及标准
第十六条 企业效绩评价结果的基本计算方法为功效系数法,辅以综合分析判断法,即:按照统一制定的多层次指标体系,以企业经营期间的各项指标实际水平,对照全国统一测算和颁布的效绩评价标准值,分步得出效绩评价的初步结论、基本结论和综合结论。
第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功效系数法”是指根据多目标规划原理,将所要考核的各项指标分别对照不同分类和分档的对应标准值,通过功效函数转化为可以度量计分的方法。
第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综合分析判断法”是指综合考虑影响企业经济效益和经营者业绩的各种潜在的或非计量的因素,参照评议参考标准,对评议指标进行印象比较分析判断的方法。
第十九条 评价标准值是对评价对象进行客观、公正、科学分析判断的标尺。根据企业效绩评价指标的不同性质,评价标准值分为计量指标评价标准值和非计量指标评议参考标准。
第二十条 评价标准值作为基本指标和修正指标的评价对比依据,工商类企业评价标准值依据全国企业(单位)会计决算及财务报告分户数据资料,并按照国家标准划分的企业行业、规模等类型,由财政部统一测算和颁布。具体由标准值和标准系数构成。
对经营多个主业的企业效绩评价,可采取对企业多个主业以不同标准值分别评价计分,进行加权平均后得出综合结果。
第二十一条 工商类企业评价标准值在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中均分为五档,即: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较低值、较差值。
第二十二条 标准系数是对应五档标准值确定的水平参数,客观反映评价标准值的不同水平,以准确计算企业效绩评价计量指标的实际得分。标准系数用小数表示,在0--1之间。
第二十三条 评议参考标准是评议指标的评价参考依据,主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行业规范、国际公认标准和我国国情确定。评议参考标准具体分为五个级别,分别以优(A)、良(B)、中(C)、低(D)、差(E)列示。
第二十四条 企业效绩评价结果以百分制表示,即:根据各指标的重要程度,对三层次各项评价指标统一设置不同的权数计算得出,并对企业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和发展能力状况以分析系数列示,以便于企业间效绩比较,寻找差距。
企业效绩评价每个指标的权重设置,均采用国际上通行的专家印象法加以确定。

第五章 评价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程序是指从确定评价对象至完成整个评价工作的过程。具体包括:
(一)确定评价对象,下达评价通知书,组织成立评价工作组及专家咨询组。
(二)拟定评价工作方案,搜集基础资料。
(三)评价工作组实施评价,征求专家意见和反馈企业,撰写评价报告。
(四)评价工作组将评价报告报送专家咨询组复核,向评价组织机构(委托人)送达评价报告和选择公布评价结果,建立评价项目档案等。
第二十六条 评价工作方案是评价工作组进行某项评价活动的工作安排,其主要内容包括:评价对象、评价目的、评价依据、评价项目负责人、评价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安排,拟用评价方法、选用评价标准、准备评价资料及有关工作要求等。
第二十七条 评价通知书是评价组织机构(委托人)出具的行政文书,也是企业接受评价的依据。评价通知书应载明评价任务、评价目的、评价依据、评价人员、评价时间和有关要求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评价工作正式开始前,评价工作组可以按照评价基本要求,组织企业有关人员进行自测。企业自测带有自愿和预备性质,自测报告应有完整的工作底稿备查。
第二十九条 评价工作组依据企业报送的会计决算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基本评价。企业的会计资料如果经过审计部门(中介机构)审计并作出最终结论,应从其结论。
第三十条 评价工作组取得的评价结论应与企业自测结论进行对照,及时对评价结论进行补充和修改;对评价工作组评价结论与企业自测结论相差较大的,要进行基础资料的核对,找出差异原因,如依据充分应对评价结论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三十一条 在完成评价工作以后,对于评价工作组结论与企业自评结论相差较大且基础资料一致的特殊企业,应提请专家咨询组对评价结论进行论证。
经专家咨询组对评价结论论证,因特殊因素需对评价结果在规定范围内进行调整,需报上一级评价组织机构予以复核。
第三十二条 评价工作组应建立严格的内部工作制度,评价工作的各个环节都应规范操作,严格遵循评价规则;对评价结论要有充分的依据;评价工作结束后要进行认真复核。
第三十三条 被评价企业除提供前三个年度上报的会计决算年度报表以备核对外,同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最近三年来的审计报告(含经营者离任审计);
(二)最近三年来企业上交税收情况及企业税务年检情况;
(三)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人事等综合情况。
第三十四条 企业必须提供真实、全面的基础资料,并对上报的会计决算年度报表数据和其他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对企业提供虚假数据的,根据《会计法》予以处罚;造成评价结论失真的,则由企业负责。

第六章 评价报告和结果运用
第三十五条 评价报告是由评价工作组完成全部评价工作后,对评价对象在评价年度内资本经营业绩、财务效益状况进行对比分析、客观判断形成的综合结论的文本文件。
第三十六条 评价报告由正文和附录两部分组成。
(一)报告正文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描述、主要财务指标对比分析、评价结论、评价依据和评价方法等。
(二)报告附录包括有关评价工作的基础文件和数据资料。评价报告要维护被评价企业正当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 评价报告必须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企业情况,准确描述企业的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情况、债务偿还能力和后续发展能力等,并作出发展趋势预测。评价工作组在拟定评价报告的过程中应充分听取专家咨询组的意见。对影响经营的客观情况应在评价报告中予以充分说明。
第三十八条 评价报告应提交企业效绩评价组织机构(委托人)进行合规性审核认定,即:评价工作程序是否完整、评价方法是否正确、选用评价标准是否适当、评价报告是否规范等。
第三十九条 企业效绩评价结果分五个级别列示,并与国际通行的PR--(Performa--nce Rating)评价等级相对应。即:评价等级依据综合得分确定,分为优(A)、良(B)、中(C)、低(D)、差(E)五级。
第四十条 企业效绩评价结果主要运用于如下方面:
(一)提交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作为经济决策、企业监管和资产及财务管理的参考依据。
(二)提交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作为对企业经营者进行任免考核或奖惩的参考依据。
(三)反馈被评价企业,作为改进其经营管理的参考资料。
(四)依据评价报告结论,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将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记录入档,为企业家职业化建设服务。
(五)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或机构提供信息咨询和管理参考。

第七章 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四十一条 政府开展企业效绩评价的组织机构分别为各级财政、经贸、人事、行业主管等部门的相关机构。各评价组织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联合组织成立评价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
第四十二条 评价工作组负责完成整个评价过程的各项具体工作,并向专家咨询组取得必要的政策、技术等方面咨询意见;专家咨询组根据评价工作需要,负责向评价工作组提供有关咨询和参考意见。
第四十三条 政府或企业评价如采用委托评价方式,必须委托具有评价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应对委托人负责,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评价规则和评价标准,开展客观、公平、真实的评价活动。中介机构的评价资质条件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各级政府部门的评价组织机构应配备具有一定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精通评价方法和业务,熟悉企业资产财务管理及干部人事管理,并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的人员。评价组织机构也可以吸收有关专家作为评价工作组成员。
第四十五条 各评价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应以本规则为基本工作规范,在实际操作中对修正指标和评议指标可以选择使用。
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根据自身日常业务工作需要选择企业组织实施评价,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沟通,避免产生工作重复。
第四十七条 评价工作组及评价人员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价工作,排除各方面特别是被评价企业意愿的影响。但对被评价企业指出的评价工作和评价报告中存在的疏忽、遗漏、疑问,应认真予以解答和补充更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是境内一般国有工商企业和国有商业性金融企业效绩评价应遵守的基本规范。其他国有企业(单位)及非国有企业进行效绩评价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九条 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评价标准另行制定和颁布。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工商类竞争性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
附表:
工商类竞争性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
------------------------------------------------------------------------------------
| 评价内容 | 基本指标 | 修正指标(±) | 评议指标(±) |
|----------------|------------------|--------------------|--------------------|
| | |资本保值增值 | |
| |净资产收益率 | | |
|一、财务效益情况| |率销售(营业)利润率| |
| |总资产报酬率 | | |
| | |成本费用利润率 | |
|----------------|------------------|--------------------| |
| | |存货周转率 |1.领导班子基本素质|
| | | | |
| |总资产周转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 |2.产品市场占有能力|
|二、资产营运状况| | | |
| |流动资产周转率 |不良资产比率 | (服务满意度) |
| | | | |
| | |资产损失比率 |3.基础管理比较水平|
|----------------|------------------|--------------------| |
| | |流动比率 |4.在岗员工素质状况|
| | | | |
| | |速动比率 |5.技术装备更新水平|
| |资产负债率 | | |
|三、偿债能力状况| |现金流动负债比率 | (服务硬环境) |
| |已获利息倍数 | | |
| | |长期资产适合率 |6.行业或区域影响力|
| | | | |
| | |经营亏损挂账比率 |7.企业经营发展策略|
|----------------|------------------|--------------------| |
| | |总资产增长率 |8.长期发展能力预测|
| | | | |
| |销售(营业)增长率|固定资产成新率 | |
|四、发展能力状况| | | |
| |资本积累率 |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 | |
| | | | |
| | |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 | |
------------------------------------------------------------------------------------


为完善国有资本金监管制度,规范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简称企业效绩评价)组织和实施机构行为,统一竞争性企业效绩评价方法,保障企业效绩评价结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根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制定本细则。
一、评价工作的步骤和要求
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依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规定的统一指标体系、工作方法、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在已经确定评价对象和下达《评价通知书》后,按以下工作步骤和要求进行组织实施:
(一)确定评价工作实施机构。根据评价对象的行业特点,由评价组织机构按照《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的有关规定,成立评价实施机构。
1.评价组织机构直接组织实施评价的,由评价组织机构负责成立评价工作组,并根据需要组织成立专家咨询组,相应确定有关工作人员和选聘有关咨询专家;如果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评价,首先要选定中介机构,并签定评价委托书,然后由中介机构组织成立评价工作组以及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由评价组织机构明确。
2.评价工作组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管理、企业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及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2)熟悉企业效绩评价业务,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3)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4)评价项目主持人应有10年以上经济专业工作经验。
3.专家咨询组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谙熟企业管理、财务会计、法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2)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相应领域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3)拥有相应领域的中高级技术职称和相关专业的执业(技术)资格。
(二)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由评价工作组或中介机构根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有关规定,制定详细的《评价工作方案》,报经评价组织机构批准后实施。已组织专家咨询组的,评价工作组应将《评价工作方案》送每位咨询专家,并向专家咨询组介绍评价工作程序。
(三)准备评价基础资料和基础数据。根据《评价工作方案》的要求和评价计分的需要,做好基础资料和基础数据的收集、核实与整理工作。
1.根据评价目的和企业所处行业、规模,选择评价方法和相应的评价标准值。
2.依据评价年度,收集企业连续三年的会计决算报表、有关财务统计数据和用于非计量评价的基础资料,并认真进行核实、整理,发现疑问,及时核对,以保证基础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全面性。
(四)进行评价计分。运用计算机软件(或手工)计算评价指标的实际分数,是企业效绩评价的关键步骤。
1.根据已核实准确的会计决算报表和财务统计数据计算计量指标的实际值。
2.根据选定的评价标准,计算出各项基本指标的得分,形成初步评价结果,生成《企业效绩初步评价计分表》;利用修正指标对初步评价结果进行修正,得出修正后的实际分数,形成基本评价结果,生成《企业效绩基本评价计分表》。
3.根据已核实的非计量评价基础资料,对照《效绩评议指标参考标准》,进行评议指标打分,生成《企业效绩评议计分汇总表》。
4.按照规定方法,利用评议分数对基本评价结果进行校正,得出综合评价的实际分数,生成《企业效绩评价得分总表》。
5.根据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发展能力状况四部分的基本评价得分,计算出每部分的分析系数。
6.对评价分数和计分过程进行复核,发现问题首先复核基础数据,必要时进行手工计算校验,以确保计分准确无误。
(五)形成评价结论。将企业效绩基本评价得分与同行业同规模的最高分数进行比较、将四部分内容的分析系数与行业比较系数进行对比,对企业效绩进行深入分析判断,形成综合评价结论,并将评价结论反馈被评价企业,听取企业意见,如企业提出异议且意见合理,或者发现新的重大情况,要对评价结果和评价结论进行调整。
(六)撰写评价报告。评价工作组应按照规定的格式,撰写《企业效绩评价报告》,报告评价结果、评价分析、评价结论等,并送专家咨询组征求意见。评价工作组完成评价报告后,经评价项目主持人签字,报送评价组织机构审核认定。如果是委托评价项目,评价报告必须加盖中介机构单位印章。
(七)做好评价工作总结。评价项目完成后,评价工作组应进行工作总结,将工作背景、时间地点、工作基本情况、报告认定结果、评价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建立评价工作档案,同时报送评价组织机构备案。
进行行业或多户企业分析和排序,可直接利用初步评价结果或基本评价结果,根据每户企业评价得分,降幂排序,形成《多户企业效绩评价分计分排序表》。其评价步骤是:确定评价企业(行业)、选定评价标准值、收集与核实基础数据、用计算机计算分数和排序、进行评价分析、撰写和报送评价分析报告。
二、评价指标内容
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由基本指标、修正指标和评议指标三层次共32项指标构成,各项指标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指标
基本指标是评价企业效绩的核心指标,由反映企业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发展能力状况的四类8项计量指标构成,用以产生企业效绩评价的初步结果。其主要内容如下:
1.财务效益状况。包括:
净利润
(1)净资产收益率=----------×100%
平均净资产
利润总额+利息支出
(2)总资产报酬率=------------------×100%
平均资产总额
2.资产营运状况。包括:
销售(营业)收入净额
(1)总资产周转率(次)=--------------------
平均资产总额
销售(营业)收入净额
(2)流动资产周转率(次)=--------------------
平均流动资产总额
3.偿债能力状况。包括:
负债总额
(1)资产负债率=--------×100%
资产总额
息税前利润
(2)已获利息倍数=----------
利息支出
4.发展能力状况。包括:
本年销售(营业)增长额
(1)销售(营业)增长率=----------------------×100%
上年销售(营业)总额
本年所有者权益增长额
(2)资本积累率=--------------------×100%
年初所有者权益
(二)修正指标
修正指标用以对基本指标评价形成的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和发展能力状况的初步评价结果进行修正,以产生较为全面的企业效绩评价基本结果,具体由16项计量指标构成。其主要内容如下:
1.财务效益状况。具体包括:
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年末所有者权益
(1)资本保值增值率=------------------------------×100%
年初所有者权益
销售(营业)利润
(2)销售(营业)利润率=--------------------×100%
销售(营业)收入净额
利润总额
(3)成本费用利润率=------------×100%
成本费用总额
2.资产运营状况。具体包括:
销售成本
(1)存货周转率(次)=--------
平均存货
销售(营业)收入净额
(2)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年末不良资产总额
(3)不良资产比率=----------------×100%
年末资产总额
待处理资产损失净额
(4)资产损失比率=------------------×100%
年末资产总额
3.偿债能力状况。具体包括:
流动资产
(1)流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速动资产
(2)速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年经营现金净流入
(3)现金流动负债比率=----------------×100%
流动负债
所有者权益+长期负债
(4)长期资产适合率=--------------------×100%
固定资产+长期投资
经营亏损挂账
(5)经营亏损挂账比率=--------------×100%
年末所有者权益
4.发展能力状况。具体包括:
本年总资产增长额
(1)总资产增长率=----------------×100%
年初资产总额
平均固定资产净值
(2)固定资产成新率=----------------×100%
平均固定资产原价
--------------
/ 年末利润总额
(3)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3/------------------1)×100%
√ 三年前年末利润总额
------------------
/ 年末所有者权益
(4)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3/----------------------1)×100%
√ 三年前年末所有者权益
(三)评议指标
评议指标是用于对基本指标和修正指标评价形成的基本结果进行定性分析验证,以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基本评价结果。评议指标由8项非计量指标构成。具体包括:
1.领导班子基本素质
2.产品市场占有能力(服务满意度)
3.基础管理比较水平
4.在岗员工素质状况
5.技术装备更新水平(服务硬环境)
6.行业或区域影响力
7.企业经营发展策略
8.长期发展能力预测
商贸及服务企业因企业经营性质不同,在运用评议指标时以括号内的指标内容代替。
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指标解释另行制定和颁布。
三、指标权数设置
对企业效绩评价实行百分制,指标权数采取专家印象打分方法确定。其中:计量指标权重为80%,非计量指标权重为20%。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计算方便,三层次指标权数均先分别按100设定,最后还原。
(一)基本指标权数 100
指标
1.财务效益状况 42
(1)净资产收益率 30
(2)总资产报酬率 12
2.资产营运状况 18
(1)总资产周转率 9
(2)流动资产周转率 9
3.偿债能力状况 22
(1)资产负债率 12
(2)已获利息倍数 10
4.发展能力状况 18
(1)销售(营业)增长率 9
(2)资本积累率 9
(二)修正指标权数 100
指标
1.财务效益状况 42
(1)资本保值增值率 16
(2)销售(营业)利润率 14
(3)成本费用利润率 12
2.资产营运状况 18
(1)存货周转率 4
(2)应收账款周转率 4
(3)不良资产比率 6
(4)资产损失比率 4
3.偿债能力状况 22
(1)流动比率 6
(2)速动比率 4
(3)现金流动负债比率 4
(4)长期资产适合率 5
(5)经营亏损挂账比率 3
4.发展能力状况 18
(1)总资产增长率 7
(2)固定资产成新率 5
(3)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 3
(4)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 3
(三)评议指标权数 100
指标
(1)领导班子基本素质 20
(2)产品市场占有能力(服务满意度) 18
(3)基础管理比较水平 20
(4)在岗员工素质状况 12
(5)技术装备更新水平(服务硬环境) 10
(6)行业或区域影响力 5
(7)企业经营发展策略 5
(8)长期发展能力预测 10
四、评价标准的分类
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分为计量指标评价标准和评议指标评价参考标准两类。
(一)计量指标评价标准分类
计量指标评价标准值按不同行业、规模企业分类,由五档标准值和与之相适应的标准系数组成,实行统一测算。
1.评价标准值以评价年度全国国有企业会计报表数据为基础,将各行业及不同规模企业经济运行状况划分计算为五个水平值。优秀值表示行业的最高水平,良好值表示行业的较高水平,平均值表示行业的总体平均水平,较低值表示行业的较低水平,较差值表示行业的最差水平。《效绩评价标准值》另行颁布。
2.标准系数是指实际值对应五档标准值所达到的档次系数,具体规定如下:
优秀值及以上的标准系数为1
良好值及以上的标准系数为0.8
平均值及以上的标准系数为0.6
较低值及以上的标准系数为0.4
较差值以下的标准系数为0
(二)评议指标参考标准设定
评议指标参考标准按单项指标分别设定,每项指标都分为优(A)、良(B)、中(C)、低(D)、差(E)五个等级,每个等级对应的等级参数分别为1、0.8、0.6、0.4、0.2,每个等级的具体含义详见《效绩评议指标参考标准》。
五、评价指标的计分方法
企业效绩评价的主要计分方法是功效系数法,辅助综合分析判断法。
(一)初步评价的具体计分方法。初步评价是指运用企业效绩评价基本指标,将指标实际值对照相应评价标准值,计算各项指标实际得分。计算公式:
单项指标得分=本档基础分+调整分
本档基础分=指标权数×本档标准系数
实际值本档标准值
调整分=----------------------×(上档基础分本档基础分)
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
基本指标总分=∑单项指标得分
在实际计算基本指标得分时,针对有关指标的特殊性,具体作如下规定:
1.关于资产负债率
(1)当资产负债率小于平均值时,其标准系数为1,得满分、
(2)当平均值<资产负债率<较低值时,如果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当年银行平均贷款利率,则其标准系数为1,得满分。
(3)当资产负债率的实际值不符上述①、②两个标准时,需比照五档标准值计算得分。
(4)当资产负债率≥100%时,标准系数为0,得0分。
2.当利润为负值时,对以利润为分母的指标,得0分。
(二)基本评价的具体计分方法
基本评价是在初步评价结果的基础上,运用修正指标对企业效绩初步评价结果进一步调整。基本评价的计分方法仍依据功效系数法原理,具体是以部分评价内容的基本指标得分为基础,再按相应的修正系数计算。计算公式:
某部分评价内容修正后得分=相关部分基本指标得分×该部分综合修正系数
修正后评价总分=∑各部分评价内容修正后得分
修正系数的计算方法详见《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计分方法》。
(三)定性评价的具体计分方法
定性评价是运用评议指标综合考察影响企业经营效绩的相关非定量因素,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定性分析判断。具体根据评议指标所考核的内容,由评价工作组的各位工作人员,依据评价参考标准判定实际指标达到的等级,计算评议指标得分。公式为:


i=5(单项指标权数×每位评议人员选定的等级参数)
单项指标分数=--------------------------------------------------
评议人员总数
评议指标总分=∑单项指标分数
如果被评价企业会计信息发生严重失真、丢失或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真实、合法会计数据资料等异常情况,以及受国家政策变化、市场环境改变等重大因素影响,利用企业提供的会计数据已无法形成客观、公正的评价结论时,经相关的评价组织机构批准,可单独运用评议指标进行定性评价,得出评价结论。
(四)综合评价的具体计分方法
综合评价是运用整个评价体系产生的结果,对评价对象作出的综合评价结论。具体根据评议指标得分,对基本评价结论进行校正,计算出综合评价得分,其计算公式为:
综合评价得分=修正后评价总分×80%+评议指标总分×20%
六、评价结果的形成
企业效绩评价结果分为初步评价结果、基本评价结果、定性评价结果和综合评价结果四个层次。
(一)初步评价结果、基本评价结果、定性评价结果依据基本指标、修正指标和评议指标计算得分产生,以实际得分表示。
(二)综合评价结果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得分产生,以最终评价得分和评价类型加评价级别表示,并据此编制评价报告。评价类型用字母表示,包括优(A)、良(B)、中(C)、低(D)、差(E)五种,评价级别是指对每种类型再划分级次,采用在字母后标注“+、--”号的方式表示。
1.类型判定
评价类型以指标体系的综合评价得分为依据,按85、70、50、40四个分数线作为类型判定的资格界线。
优(A):综合评价得分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
良(B):综合评价得分达到70分~85分(含70分);
中(C):综合评价得分达到50分~70分(含50分);
低(D):综合评价得分在40~50分(含40分);
差(E):综合评价得分在40分以下。
2.级别标注
每种评价类型再划分级别,分别是:
优:A++ A+ A
良:B+ B B--
中:C C--
低:D
差:E
当综合评价得分属于“优”、“良”类型时,以本类分数段最低限为基准,每高出5分(含5分,小数点四舍五入),提高一个级别;当综合评价得分属“中”类型,60分以下用“C--”表示,60分以上(含60分)用“C”表示,当综合评价得分属于“低”、“差”类型,不分级别,一律用“D”、“E”表示。
企业效绩综合评价结果以“PR”(Performance Rating,效绩评价)加评定等级作为基本标志符号,如“PR A--优”、“PR D--低”。
(三)分析系数
分析系数是指企业财务效益、资产营运、偿债能力、发展能力四部分评价内容各自的基本评价分数与该部分权数的比率。将企业的分析系数与行业比较系数进行对比,能够更加深入地分析本企业的发展水平和存在的差距,进一步反映企业的经营效绩。行业比较系数的计算方法是:运用多户评价方法,对某行业全部企业进行多户评价,然后分别选出单部分内容基本评价得分最高的企业,将该企业该部分基本评价分数与该部分权数相除,所得比率即是某行业的比较系数。
(四)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是对企业效绩评价的综合评述,根据《评价文本格式》的要求编制。具体要求如下:
(1)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发展能力状况等四个主要方面的文字描述,在描述中要用有关数据对照标准值,运用行业比较系数进行分析说明。
(2)对企业所得的评价结果需要有充分的说服力。
(3)语言应简洁、规范,灵活应用图表分析对比,字数在3000字左右。
(4)评语表达应明确,尽量避免产生歧义。
(5)对于因特殊因素影响而未按分数线评定等级的企业,应在评语中予以说明。
(6)可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参考性建议。
七、适用范围
本操作细则主要适用于各类正常生产经营的竞争性国有工商企业。交通运输及施工、房地产等企业,可参照本细则实施。非竞争性国有工商企业及金融企业等的效绩评价操作细则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