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北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5:17:36  浏览:87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 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根据《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驾驶、操作人员及与农业机械作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 是指用于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和农田基本建设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及农用运输机械。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是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部门; 市和区、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以及受委托的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员队伍应当保持稳定。监理员须经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监理员证和执法检查证方可上岗;调离工作岗位的,应当交回监理员证和执法检查证。
农机安全监理员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执法检查,依法纠正和处理违章。
第五条 购置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规定领取号牌、行驶证或者作业证。
农业机械的号牌应当安装在规定位置。行驶证、作业证应当随身携带, 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遗失的, 使用者应当及时到原发证机关补办。
领取牌证的农业机械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检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农业生产的需要, 进行不定期检验。
第六条 拖拉机和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在领取正式牌证之前, 需要移动或者试车的, 有关人员应当先向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领临时号牌或者试车号牌, 并按照规定的要求驾驶。
第七条 转卖或者报废农业机械,应当到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过户、转籍或者报废手续。
报废的农业机械不得继续使用、转让或者买卖。
第八条 改装动力机械安全系统,应当报经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按照国家有关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身体健康;
(二)具有初中以上或者相当于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掌握一定的农业机械专门知识;
(三)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驾驶证或者操作证;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当经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专门培训机构培训;经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考核合格的, 发给驾驶证或者操作证。
驾驶证和操作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有变更或者遗失的,使用者应当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使用农业机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身携带驾驶证或者操作证;
(二)所持证件与准用的农业机械名称、种类、型号相符;
(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按照规定维修、保养所使用的农业机械设备,保持安全技术状态良好, 机容整洁, 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五)按时参加审验, 服从安全检查, 接受安全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怂恿、强迫他人违章作业。无驾驶证、操作证的人员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除道路运输外,农业机械在乡村道路以及田间、场院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1995年8月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行政审判既要紧密围绕司法审查的基本职能,又要尽可能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采取多种方式方法,主动与行政机关沟通信息、听取意见,但要遵守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

司法与行政机关进行协调的初衷是旨在解决在专业管理领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虽然实践中越来越多地被赋予定分止争的价值功能,但协调不能规避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或纵容包庇违法行政,对于涉及违法的事项,不能以协调为名文过饰非。法院协调应以不违反法律法规,不妨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为前提,防范法外潜规则运作,避免案件体外循环,要切实履行好司法对违法行政行为监督制约的职责。

二、有限协调原则

司法与行政机关就案件进行协调须有“度”上的权衡和把握,不能形成法院与行政机关“共谋”的表征,以致降低司法审查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在适用范围上,协调应着力适用于两类特殊案件:一是含有民事因素且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此类案件经过协调有助于及时平息行政争议,也有利于促进行政管理更趋科学;二是重大敏感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此类案件经由协调,能较好地防范因处理不当引发的矛盾激化和纠纷升级。

三、利益平衡原则

协调活动发生在法院和行政机关之间,通常不为相对人所知晓,对于审判容易形成先入为主式的干扰。因此,开展协调工作有必要增加“适度公开”和“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等规范要求,要充分平衡行政机关、相对人与社会利益之间的权力与权利,防范司法与行政“合意”侵犯相对人和公共利益的情形发生。只有充分回应相对人的合理诉求,实现利益平衡,公众才会对协调机制产生信赖感,司法也才能有效地促进依法行政。

四、程序原则

只有充分借助程序约束,才能使协调结果具有相对稳定的预期,也才能防范和抑制协调的滥用与无序。协调活动不仅需要遵循必要的步骤、方式、期限要求,还要对其启动方式、内容目标、责任设定等予以细化落实。对于协调活动中存在的“程序弱化”现象应保持警惕并予以规范,尽量消除事先电话沟通、代理人公关等非正式协调中的灰色地带,对上级直接协调定夺个案的特殊情形也需要用规范的程序加以限制。


(作者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医疗系统职务犯罪问题透析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马若飞


据笔者所在基层检察院资料反映,近三年来,本院所属辖区三所医院相继发生职务犯罪案件共四件八人,其中四人追究刑事责任,四人政纪处分,发 案率高大100%,情况严重。医院作为一个特殊行业,与人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医疗人员肩负着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神圣职责,但医疗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往往导致医疗工程、设备及药品等质量下降,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既玷污职业的神圣性, 又容易激发医患矛盾,导致医疗信任危机, 为社会埋下不稳定因素。
因此,我们必须积极探索医疗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和发展规律,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经,净化医疗环境,还医院一片净土。
一、医疗系统职务犯罪特点及主要原因
(一)犯罪特点:一是犯罪主体特殊性, 一般为单位负责人,基建工程经管人员,设备、药品采购人员和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其共同特点是具有一定人财物支配权、管理权; 二是犯罪类型一般集中在受贿(多以红包,好处费、介绍费、辛苦费等形式出现)、玩忽职、贪污等几类案件,如本院该院查办的四宗案件均涉嫌受贿,其 中一宗还涉嫌玩忽职守; 三是犯罪案件多发生在发包工程、购进设备、采购药品、招收人员、药品管理等环节,如某甲医院副院长周某在医院多功能厅、科室对调,大楼电梯安装、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四项装修工程,在确定工程承揽人和完工结算审批付款事项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工程承揽人贿赂。四是易发生串案,查一个,扯一串,如某乙医院一案,从会计人人员、、药品采购员、药政科长、到院长都在药品的采购、验收入库、记帐等环节在不同程度上触犯了法律,有的是收回扣。有的是虚开药方侵吞药品后进行转卖。五是“前仆后继”型,如一九九八年某甲医院发案后该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区内其它医院不引起重视,没有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其它医院相继发案。六是犯罪时间跨度长,次数多,数额大,某丙医院检验室负责人吴某利用其采购检验试剂材料之机,从1997年7月到2001年1月先 31次收受供货单位回扣费8万多元.
(二)主要犯罪原因:一是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对自己的行为没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不能正确区分是非、合法与违法犯罪的界限。二是服务意识不强,责任感差,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三是制度不完善或制度执行不力,院务不公开:工程发包、设备、药品采购暗箱操作,透明度不足;财务开支随意性大,缺乏严格的内部审批手续;药品管理方面没有严格的采购验收制度,容易出现没计划、超量采购的现象,造成药品库存积压变质报废,药品来源渠道不正常,既造成经济损失又引起群众不 满。四是内部缺乏切实可行的监督机制、保护机制,权力缺乏监督=制约不能及时发现解决问题。五是打击不力, 在现实中.存在着许名未被发现、告发、惩治的隐案,使得有些人错粗地认为把犯罪认为是一 种投入小、回报大,风险小成本低,利润丰厚的行为,心村侥幸从而触犯法律; 六是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一方面是分配机制不合理.物质激励机制薄弱,另一方面是传统价值观念受到冲击,拜金主义、享乐思想等腐朽思想侵蚀。
二、对症下药,净化医疗市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通过对医疗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分析,给我们带来的深刻的教训和启示: 医院作为专业性较强的行业, 一方面在抓技术、提高业务水平的同时,必须强调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全面素质;另—方面打防并举,预防为主,采取确实可行的措施减少和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避免国家利益损失,同时也起到保护干部的作用:
(一)教育是基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 “三德教育” (即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树立思想防线、道德防线。纪律防线、法制防线,增强社会、家庭责任感和服务意识,提高法制观念,从而预防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制度是保障。完善管理制度,健全防范机制,堵塞漏洞,用制度规范医疗人员的职务行为,使之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一是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对各类资产进行清理、登记、分类造册入帐,并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二是制订一套符合医院实际情况的财务制度,规范开支; 三是建 立一套规范的药品、设备采购管理制度,增加采购的公开化、计划性和科学性,四是规范工程发包、预、结算、验收制度,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制度,杜绝暗箱操作,实行阳光作业。
(三)监督是关键.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必须建立科学、合理、反馈良好的监督机制。一是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尤其是财务监督、药品、设备采购监督,工程发包、验收监督.使医疗人员的职务行为处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状态。二是加强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的监督,及时发现、解决问题。
(四)打击是保证。重典治乱,打击实际一种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检察机关等职能部门要严厉惩治医疗系统职务犯罪行为,充分发挥法律的 震慑作用,遏制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五)预防是重点。预防是一种成本低,长远有效的方法。根据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开展热点、重点部门和岗位,重点工程项目,大宗药品、设备采购的重点预防,加强医疗系统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系统建设和调研工 作,做好犯罪预测和对策研究工作.积极探索一条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预防犯罪新路子,防止违法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