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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交纳“两项基金”计算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3:42:24  浏览:89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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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交纳“两项基金”计算办法的通知

国家科委 财政部


关于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交纳“两项基金”计算办法的通知

1989年12月13日,国家科委、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财政厅(局):
为贯彻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方针,推进和完善科技体制改革,加强科研单位的财务管理,现对按照《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由各级科委归口管理,并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项基金”)的计算办法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89〕财综字第4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取得的收入,扣除按规定列支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抵顶预算拨款数额后的余额计征“两项基金”。
二、根据财政部(89)财预字第74号文《关于制发一九八九年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决算统一表格的通知》下发的“一九八九年开发型科研单位收支决算汇总表”中所列收支项目,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的收益转入专用基金并实现支出的部分,作为抵顶国家预算的拨款数。
三、按照上述财政部文件规定精神,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交纳“两项基金”的具体计算办法是: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的全年收入,包括:
1.业务收入。含技术性收入,科研成果收入,中试产品、新产品收入,生产性收入,其它业务收入。
2.国家预算拨款。
3.国家财政专项拨款。含离退休人员费用,专项奖励费,设备购置费,房屋修缮费,其它专项拨款。
4.科技三项费用(纵向合同收入)。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的全年支出,包括:
1.业务支出(成本或费用)。按照国家科委、财政部联合颁发的《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制的若干规定》和《科学研究单位会计制度》列支的成本(费用)。
2.借贷资金还本付息支出。
3.上交国家税金。含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建筑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所得税等。
4.国家财政专项拨款支出。含离退休人员费用,专项奖励费,设备购置费,房屋修缮费,其它专项支出。
5.科技三项费用支出(纵向合同支出)。
6.专用基金支出。含事业发展基金支出,集体福利基金支出,奖励基金支出。
上述差额预算管理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的全年收入减全年支出为年终结余,再扣除财政专项拨款结余,科技三项费用结余等属于国家财政拨款的结余和未完项目款结余后,为差额预算管理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交纳“两项基金”的基数(计征额),即财政部(89)财综字第44号文件中规定的“扣除成本(费用)和税金,以及抵顶预算拨款后的余额。”
本通知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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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征地拆迁职务犯罪案件的办案过程中,涉案资金性质、管辖权的确认和犯罪牵连等问题成为影响案件质量的重要因素,厘清这些问题是提高案件质量的前提。

(一)土地补偿金、房屋拆迁补偿金、搬迁安置费与集体自有资金混淆时罪名的界定问题。由于村居基层组织财务制度不健全,存在着土地补偿金、房屋拆迁补偿金、搬迁安置费与村内自有资金混在一起的情况,因此,存在资金定性难的问题。根据刑法规定,贪污罪的最高刑为死刑,挪用公款罪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职务侵占罪的最高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资金罪的最高刑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对资金的定性直接影响定罪量刑。

笔者认为,对于这种情况应通过客观证据着重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有证据证实行为人主观意图明确指向土地补偿费用等资金的,侵吞、挪用的资金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数额内的,以贪污、挪用公款罪认定;超过的部分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没有证据能够证实行为人主观意图指向土地补偿费用等资金的,以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罪认定;资金数额超过村集体资金、属于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部分,以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认定。

(二)在查办村居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时,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案件的处理。检察机关在查处村居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时,遇到不能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即不属于自己管辖权限的情况,可以在查明事实后,根据行为性质,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如果村居基层组织干部存在违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可在查明事实后向基层政府提出检察建议,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贪污腐败犯罪与职务侵占等普通犯罪牵连时的处理。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犯罪中,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各自独立侦查,但是当出现贪污腐败犯罪与职务侵占等普通犯罪相互牵连时,往往会产生管辖权争议,从而影响整个案件的侦查效果。

根据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笔者认为,办案时可以充分考虑行为人所涉嫌的主要罪名、涉案资金及其他具体情形。对征地拆迁领域的牵连案件,如不便分割或难以分割时,原则上可由检察机关并案侦查;对于可以分割,分割后不会对侦查活动产生影响的案件,可以进行分割侦查,但公安机关宜及时通报案情,接受检察机关的侦查指导。对行为人主要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罪名的案件,应由检察机关并案侦查,公安机关应在检察机关的引导下予以配合;对于行为人主要涉嫌职务侵占等普通犯罪时,应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可以以个案指导的方式引导整个侦查过程,对于公安机关发现的职务犯罪的证据,应及时移送,以达到最佳的办案效果。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卫生部等7部门关于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公告

卫生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等


卫生部等7部门关于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公告(2011年 第4号)

2011年第4号


  根据《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范围的规定,经审查,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已无技术上的必要性,现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5月1日起,禁止在面粉生产中添加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有关面粉(小麦粉)中允许添加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食品标准内容自行废止。此前按照相关标准使用过氧化苯甲酰和过氧化钙的面粉及其制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二、面粉生产企业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要按照本公告要求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引导企业不断规范面粉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三、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将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违法行为。
  特此公告。

卫生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粮食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