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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39:53  浏览:98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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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67号


  《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业经1996年4月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闻世震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褒扬在维护社会治安中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见义勇为人员,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持社会稳定,根据《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我省人员适用本办法。
  部队官兵及外省人员,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其他外籍人士,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凡符合《条例》第六条规定行为的个人予以奖励,其中3人以上、有组织的可按集体予以奖励。
  第五条 对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个人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一)为维护社会治安,在与犯罪分子英勇搏斗中光荣牺牲或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辽宁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记特等功,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奖励3万元至5万元。
  (二)为维护社会治安,在与犯罪分子斗争中功绩显著、有重大贡献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辽宁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记一等功,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奖励2万元至3万元。
  (三)为维护社会治安,在与犯罪分子斗争中事迹显著、有重要贡献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记二等功,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和奖金。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在与犯罪分子斗争中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由县人民政府授予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记三等功,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 对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集体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一)为维护社会治安,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中团结协作,英勇顽强,贡献卓著,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辽宁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英雄集体”荣誉称号,记集体一等功,颁发牌匾,奖励4万元至6万元。
  (二)为维护社会治安,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中团结协作,英勇奋战,贡献显著,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模范集体荣誉称号,记集体二等功,颁发牌匾和奖金。
  (三)为维护社会治安,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中团结协作,英勇斗争,贡献突出,在社会上产生一定影响的,由县人民政府授予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模范集体荣誉称号,记集体三等功,颁发牌匾和奖金。
  第七条 市、县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集体和个人的金额,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对本系统、本部门、 本单位和本地的见义勇为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九条 文化、新闻、出版等单位, 应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集体和个人的事迹。
  第十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民政部门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治疗期间,有工作单位的,其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十二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的职工,经市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所在单位应为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
  为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的人员,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生活补助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基本生活费。
  为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生活不能自理、无家人照顾的人员,由本人申请,经民政部门批准,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供养。
  第十三条 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省人民政府表彰的,经省人事部门批准,奖励晋升一档次职务工资或技术职务工资。
  第十四条 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牺牲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受市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由劳动部门安排或介绍其1名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就业。
  第十五条 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受县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农民,减免其全家1年至3年的统筹提留款和劳动积累工及义务工,减免的具体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六条 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报考大中专院校时,受省人民政府表彰的保送到省属相应院校。
  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受市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毕业分配时,学校应优先推荐就业,用人单位应优先录用。
  第十七条 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受县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符合应征入伍条件的青年,可由当地人民武装部优先批准入伍。
  第十八条 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各级公安机关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因受报复伤亡的,经县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定,适用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县以上成立见义勇为基金会,其业务活动受业务主管部门指导。
  第二十条 见义勇为奖励保护基金的来源:
  (一)各级人民政府拨款;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个人的捐款;
  (三)见义勇为行为受益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款;
  (四)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海外华侨、国际友人和团体的捐款;
  (五)其他捐款。
  第二十一条 见义勇为奖励保护基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
  (一)表彰、奖励、慰问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
  (二)资助生活困难的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和牺牲人员家属;
  (三)垫付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无工作单位的伤残人员的医疗费用;
  (四)办理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人身保险;
  (五)符合本规定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见义勇为基金会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的申报与审批程序,按照《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辽宁省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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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商标代理机构使用《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停止商标代理机构使用《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标字[2003]第60号


各商标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的精神,切实做好商标代理工作,现就商标代理机构使用票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6月1日起,各商标代理机构停止使用《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的《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管理办法》(工商标字[1999]161号)同时废止。

二、自即日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不再向商标代理机构提供专用收据,各商标代理机构已领取的专用收据应于7月1日前退回商标局。

三、商标局每月末为商标代理机构开具收费票据并附商标规费明细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OO三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2011年羊毛、毛条进口国别配额管理的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关于2011年羊毛、毛条进口国别配额管理的公告

2010年第8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自贸协定》),2011年自新西兰进口羊毛、毛条国别关税配额量(以下简称国别配额)分别为27563吨和496吨。该数量为洗净(公定)数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别配额实行凭合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以及有关材料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商务部授权机构(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下同)提交国别配额申请(含加工贸易)。

《羊毛、毛条国别配额申请表》(简称《申请表》)可到商务部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国家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申请表》中进口合同原产地栏仅限填注新西兰。

二、2011年9月30日前羊毛、毛条国别配额分别按以下方式申领:

羊毛。有实绩申请者(指持有2010年羊毛国别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累计申领的羊毛国别配额数量不超过2010年同一贸易方式国别配额项下进口数量。

毛条。有实绩申请者(指持有2010年毛条全球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累计申领的毛条国别配额数量不超过2010年同一贸易方式下的全球关税配额进口数量的20%,同时每个申请者毛条可申领总量不超过50吨。

当国别配额发放数量累计达到2011年羊毛、毛条国别配额总量时,商务部授权机构停止接受申请者申请。

三、2011年9月30日后,如国别配额未申领完毕,上述有实绩申请者已完成第二条规定的进口数量,经商务部核准后可继续申请国别配额。经商务部核准的其他申请者(指持有2010年羊毛或毛条全球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但无国别配额,或新建成投产,且羊毛、毛条年加工能力5000吨以上的企业)可申请国别配额。

四、国别配额证明使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但配额证备注栏中须明确标注“新西兰羊毛、毛条国别配额”。配额证面显示数量为洗净(公定)数量。

五、国别配额持有者进口时,应据实向海关申报进口羊毛的洗净(公定)数量,并提交相关《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经海关审核确认并符合《中新自贸协定》有关规定的,可适用《中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若不符合《中新自贸协定》有关规定,则适用最惠国税率或普通税率。

六、国别配额申请条件、程序,配额证有效期、延期、退回、核销及有关罚则等按照《2011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65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羊毛、毛条进口国别关税配额申请表
http://wm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11/1291099084595.doc

2:2011年羊毛、毛条进口税目表
http://wm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11/1291099092207.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