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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5:24:24  浏览:92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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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连政办发〔2003〕118号


关于转发连云港市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订的《连云港市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3年6月)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深化改革,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困难企业职工和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苏劳社医[2002]8号)和《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发[2000]10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有困难,但有部分缴费能力的企业,可任选以下一种办法:(一)参加基本医疗住院及统筹基金支付项目保险(包括:住院、门诊大病、特殊病种、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检特疗、家庭病床),暂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缴费比例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5%。(二)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暂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缴费比例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4%。以上职工工资低于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第三条 有缴费能力,但退休职工占在职职工比例在40%以上的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其退休职工个人帐户5%部分由该单位缴纳2年。第四条 对破产重组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重组企业接受在职职工占原企业在职职工比例和第三条规定,接纳同比例退休职工进入医疗保险,剩余退休人员按连政办发[2001]50号文规定执行。第五条 按第二条参保的单位在参保前须经企业职代会或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其参保方案,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具备缴费能力后,应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第六条 上述参保企业均应该同时参加医疗救助基金保险。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八条 各县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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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4]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防范利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对代开发票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6月1日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代开机关)应将当月所代开发票逐票填写《代开发票开具清单》(以下简称《开具清单》,格式附后),7月份申报期起应同时利用代开票汇总采集软件形成《开具清单》电子文档。 

  二、自2004年6月份申报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应逐票填写《代开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格式附后),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在6月份申报时纳税人只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从7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除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未单独报送或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自2004年7月份起,各地应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采集的《开具清单》、《开具清单》电子数据以ZIP文件形式通过FTP上报总局,总局FTP服务器使用货运发票上传的FTP服务器。各级税务机关检查、汇总上传方法及流程见附件。 

  四、《开具清单》和《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及数据检查、汇总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免费使用。如果纳税人无使用信息采集软件的条件,可委托税务代理等中介机构代为采集。 

  五、5月25日以后,税务机关可从内部网络(http://130.9.1.248)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上下载相关信息采集软件;纳税人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上下载相关信息采集软件,纳税人无法上网的,可由当地税务机关下载后提供;数据检查、汇总软件可于6月10日后下载使用。 

  六、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在窗口进行以下比对审核工作: 
  (一)审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9、10项是否有数据,如有数据,检查是否报送《抵扣清单》;
  (二)审核《抵扣清单》内容填写的是否完整; 
  (三)《抵扣清单》中“金额”、“税额”栏数额是否等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9、10项“金额”、“税额”栏数额。 
  税务机关审核时发现纳税人未报送《抵扣清单》或审核结果有误的,应要求其补报或对相关数据修改后重新申报。 

  七、纳税人当期未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可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抵扣清单》。 

  八、加强对代开发票的管理是当前强化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措施。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布置,并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有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管理措施执行到位。
  附件: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申报、汇总流程(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六月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哥伦比亚共和国外交部官员会晤制度议定书

中国外交部 哥伦比亚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哥伦比亚共和国外交部官员会晤制度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0年9月20日 生效日期1990年9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哥伦比亚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巩固和加深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愿望,就建立双方官员会晤制度达成协议。

  第一条 双方在不影响使用外交渠道的情况下,就国际形势、双边关系以及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在共同商定的时间进行磋商。

  第二条 参加磋商的代表团由两国外交部的高级官员率领。进行磋商的时间、地点和日程将通过外交途径予以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将促进两国政府在国际组织内和国际会议上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进行联系。

  第四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满六个月前,如果未有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日在波哥大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哥伦比亚共和国外交部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哈拉米略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