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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严审批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1:03:19  浏览:92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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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严审批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严审批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代理试点的通知》(国税发[1994]21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按照通知和随通知附发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积极组织落实。一些地区已经成立了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考核认定税务师和审批税务代理机构
的工作即将开始。为了提高税务师的业务素质和代理质量,保证税务代理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必须从严考核认定税务师、审批税务代理机构。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务师的考核认定。考核认定税务师必须经过专门的税务师资格培训,培训重点为税收实务,培训教材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编,各地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具体的培训事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参加税务师资格培训:
(一)取得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律师资格的;
(二)具有中等以上专业学历或中级以上经济技术职称,并连续在税务部门从事税收实务工作15年以上的;
(三)已在税务咨询(代理)机构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
参加税务师资格培训成绩合格者,由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核发税务师资格证书,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关于执业税务师的审批。已取得税务师资格的人员,要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必须向所在地的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执业申请。凡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核发税务师执业证书,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一)从事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业务在2年以上的;
(二)从事税务行政诉讼业务2年以上的;
(三)从事税务代理业务2年以上的;
(四)在税务部门连续从事税收实务工作15年以上,并已不在税务部门担任职务的。
三、关于税务代理机构的审批。取得执业税务师资格者,必须加入税务代理机构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各地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按照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从严审批代理机构。对通过审核的税务代理机构应当将审核情况报国家税务总局核查;国家税务总局应当自收到报告30
日内,将同意与否的意见通知原审批机关。对经核查合格的,由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核发税务代理许可证。
四、关于执业税务师的培训。凡取得执业税务师资格者,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培训时间每年不得少于72小时。凡未参加或未达到规定时间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由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取消其执业税务师资格,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税务师。
五、加强组织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开展税务代理是当前的一项紧迫工作,是建立新的税收征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必须充分认识到开展税务代理对于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保护纳税人合法利益的重要意义,尽快组建
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并制定一套税务代理的工作规程和制度,从组织上、制度上保证税务代理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1995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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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6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2006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市[2006]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2006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抓紧制定并落实工作方案和目标,确保2006年清欠任务的完成。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联席会议(代)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2006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

解决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联席会议

  2006年是全面完成三年清欠目标至关重要的一年。要继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按期完成清欠工作目标的同时,实现工作重心由清理解决现有拖欠向切实防止新的拖欠转变,工作方式由大规模集中清理向强化日常监管转变,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逐步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为确保按期完成清欠目标,建立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2006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

  一、工作任务和要求

  2006年清欠工作总的任务是:在前两年清欠工作的基础上,标本兼治,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实现国务院确定的清欠工作目标。坚持政府带头,巩固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工作的成果,完成政府投资项目剩余拖欠的偿付任务;加大社会投资项目的清欠力度,确保社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基本偿付。同时,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法规和制度建设,健全长效机制,维护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从根本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具体工作要求是:

  (一)对2003年年底前已竣工政府投资项目剩余拖欠,要逐项分析拖欠原因,落实资金来源,实现财务结清;社会投资项目剩余拖欠,要以经济和法律手段,督促债权债务双方限期结算,签订还款协议并按期、足额还款。对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拖欠项目,有关部门要协助法院做好相关工作。2004年以后竣工项目产生的拖欠,要引导双方签订还款协议,通过经济或法律手段解决;对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各地要加大监管力度,防止新的拖欠发生。

  (二)尚未偿付的2003年年底前拖欠农民工工资,各地要逐项核查,核查属实的,要在2006年6月底前偿付完毕。2004年以后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发生拖欠的要查明原因,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地要制定计划,完善配套措施,结合本地实际,抓紧贯彻落实防止新欠的制度和办法。有关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抓好督促落实,按年度考核各地清欠长效机制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防止发生新的拖欠。要将拖欠工程款作为单列项目纳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与应收工程款分开统计,制定并颁布有关统计标准,并建立清欠通报制度。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保证按合同约定或按月足额支付。

  二、切实解决现有拖欠,按期完成清欠任务

  (一)加快清理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剩余拖欠

  1.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工作进展相对滞后的市、县,省级人民政府要开展重点督查,逐项落实剩余拖欠项目,采取必要的措施限期解决。对财政困难、历史拖欠量大的市、县,省级人民政府要帮助协调解决清欠问题,确保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剩余拖欠按目标要求,基本实现财务结清。

  2.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剩余拖欠存在的工程超概算、结算时间长、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各地要迅速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因工程超概算造成拖欠的项目,地方政府要抓紧提出处理意见。对因结算时间长造成拖欠的项目,地方政府要督促各方尽快完成结算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对因地方政府承诺配套资金不到位造成拖欠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在2006年6月底前负责解决。

  3.对存在剩余拖欠的市政基础设施、教育、交通项目,分别由国务院建设、教育、交通等主管部门督促地方政府提出解决办法,督促落实还款资金。财政部要督促各地抓紧贯彻落实《关于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财建[2005]461号)。

  (二)集中力量基本解决社会投资项目拖欠

  1.对社会投资项目剩余拖欠,各地要逐项分析原因,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措施加以引导,督促双方签订还款协议,并监督实施。对2006年6月底前仍未签订还款协议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责任单位,省级人民政府要将其列入失信单位名单,并在7月底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建设部;建设部将失信单位名单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公布。有关部门对失信单位在土地招标、新上项目、施工许可、银行贷款、市场准入等方面加以限制,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清出市场。

  2.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要求,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尽快核定欠款数额,在规定期限内制订还款计划并进行公证。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集中协调、专人负责、重点督办等多种方式监督还款计划的执行,保证按期还款;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以通过资产变现筹措还款资金。对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或控股项目,政府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引导双方通过市场中介机构核定欠款数额,制订还款计划;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3.对因拖欠单位依法注销或破产而无法清偿的拖欠工程款,原拖欠单位有主管部门的,要落实主管部门的责任,督促其尽快提出解决方案;确实无法追偿的,依照《破产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核减或核销。同时,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建筑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树立风险意识,提高自身防范风险的能力。   (三)加强对清欠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1.省级人民政府要坚持清欠工作目标考核、清欠进度定期通报等制度,对本地区剩余拖欠项目逐项核实拖欠底数,确定还款数额和还款时间,制订有关工作方案,并于2006年5月底前上报部际工作联席会议。要在2006年7月组织对本地区清欠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报国务院并抄送建设部,同时在全省(区、市)范围内通报。对未能按期完成清欠任务,以及落实长效机制不力的,要严肃追究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2.部际工作联席会议要继续加强对全国清欠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清欠进度缓慢、长效机制落实不力的地区,要在上半年进行重点督查,并选择一批拖欠数额大、影响恶劣的项目进行专项督查;要及时向各地通报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并向社会公布。部际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2006年清欠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组织对各地清欠工作和长效机制落实情况的考核,结果向全国通报。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监督拖欠双方严格依法解决拖欠工程款,防止在偿还拖欠过程中发生商业贿赂行为,对发现涉及政府公务人员的商业贿赂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对尚未执结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底数。对在2005年以前进入执行程序,有执行能力但尚未执结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要协助人民法院做好重点清理和限时执结工作。对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案件,应带头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清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和做法,鼓励和支持律师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四)完善调查统计和社会监督制度

  1.建设部要会同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对施工企业被拖欠情况(拖欠的构成、形成的原因等)进行调查分析,共同研究建立施工企业被拖欠工程款统计办法,统一调查统计口径, 要求施工企业严格按照《关于组织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情况调查制定还款计划的通知》(建市[2004]44号)规定的标准定期上报,逐步建立相关的国家信息统计和通报制度。对未上网申报的2003年年底前已竣工项目拖欠,要查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解决。对2004年以后竣工的政府投资项目发生拖欠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社会项目发生新欠的,要引导相关企业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

  2.省级人民政府要把解决相关举报投诉作为清欠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按照《信访条例》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举报投诉处理办法和工作机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举报投诉的受理渠道畅通,职责分工明确,处理解决及时。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教育、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部门要配合本级信访部门,认真处理好有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举报投诉。对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妥善解决。要引导农民工通过正常的举报投诉渠道追索欠薪,为农民工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对采取违法手段讨薪的,要配合公安机关严肃处理。

  3.各地要重视并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宣传清欠工作进度较快地区的经验。要选择一些典型拖欠项目,重点分析拖欠产生的原因、相关责任以及解决方法,加强宣传和引导。对拒不配合清欠工作,恶意拖欠,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单位,要予以曝光。

  三、进一步完善防止新欠的长效机制

  (一)深化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1.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机制,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规范政府投资预算管理,落实资金来源,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从源头上防止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发生。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政府投资条例》和加强党政机关办公业务用房概算管理的办法,进一步督促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强化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部门要研究制订有关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办法,建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监控机制,防止工程因超概算形成新的拖欠。要积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继续坚持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合同制、建设监理制等制度,同时要研究探索适合本行业特点的“代建制”模式,积极开展试点工作。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的要求,从2006年1月起,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防止因带资承包施工导致的拖欠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354号)和《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355号),防止因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形成新的拖欠。继续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审核管理,确保工程款及时足额支付。

  3.建筑行业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加快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活力。有关部门要研究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管理考核制度,加强对国有建筑业企业的监管。国有建筑业企业也要积极适应市场竞争需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增强风险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同时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带头抵制签订阴阳合同、垫资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减少被拖欠现象的发生。

  (二)完善法律法规,从制度上防止新欠

  1.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建筑法》修订工作,完善有关建设资金落实与监管、工程款支付与监管、工程结算、工程担保、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明确承发包双方在工程款结算、支付方面的法律责任,以及对恶意拖欠单位和个人的处罚规定等。

  2.各地要积极制定和完善有关地方法规,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治理拖欠行为提供依据,把防止新欠工作纳入法制轨道。要研究制订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建筑市场执法队伍,严格执法,及时纠正、查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三)强化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1.人民银行、银监会要督促商业银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审批办法,严格房地产信贷审批程序。财政部和建设部要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结算办法。交通部、铁道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要研究制定本行业规范工程结算的实施细则。劳动保障部要会同建设部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管,建立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的制度,及时查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等行为。国资委负责所管理企业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工作,要加强对企业开发、投资及承建行为的管理,督促企业在开发、投资新项目时,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建设资金的落实,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杜绝拖欠行为。

  2.地方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在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环节上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提出落实资金、禁止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等方面的要求,明确审批单位的责任,严格审查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筹措方式,避免资金未落实的项目开工建设。要进一步加大规范市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的力度,严肃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地方各级建设部门和建筑企业要认真落实《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在全国建立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禁止将劳务用工分包给“包工头”。2006年6月底前,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劳务用工必须全部使用劳务企业,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劳务用工中使用劳务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要完成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工作目标。

  (四)健全市场机制,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1.要总结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试点经验,于2006年年底前在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普遍推行。要充分发挥工程担保机制在防范拖欠方面的作用,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其他项目也要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建设部和保监会要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保险有关规定,研究制订用商业保险代替质量保证金的具体办法,于2006年年底前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通过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有效防范和转移工程质量风险。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及时返还质量保证金。

  2.要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制订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标准,建立全国统一的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平台。总结推广长江三角洲和环渤海两个试点地区的经验,2006年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建立工程项目、工程建设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数据档案。有关部门要将各专业工程项目信息,以及对工程建设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处罚、表彰等信息及时通报建设部门,由建设部门统一在信用信息平台上发布。建立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单位曝光制度。对经投诉举报查实的单位,按季度在媒体上公布。

  3.要充分发挥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开展清欠工作。各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作用,加强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引导企业树立风险防范意识,规范和约束企业市场行为,防止拖欠工程款现象的发生。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制度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制度的决定

1990年9月16日,国务院

一九九0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的一系列指示,粮食生产形势很好,夏粮和早稻产量都超过去年,秋粮也丰收在望。为了解决主产区农民卖粮难问题,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当前必须加强粮食收购,把农民需要出售的余粮收购起来,以促进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建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搞好丰歉调剂,保证粮食市场供应和粮价的基本稳定。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购销工作的决定,把粮食收购当做一件大事来抓。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必须保证完成,同时,要敞开收购议价粮,满足农民出售余粮的要求。各地要采取措施,让农民留足口粮、种籽和饲料,不要购过头粮,以保证农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要切实组织好收购资金,及时保证资金供应,决不允许截留挪用。
二、各地向农民收购议价粮,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保护价格,避免谷贱伤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向农民宣布分品种的保护价格,出安民告示,农民早出售或晚出售,国家都按不低于宣布的保护价格收购,以稳定农民情绪,避免卖粮一拥而上。必须强调,这是一项重要政策,各地必须坚决执行。
三、建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制度,重点照顾粮食调出省和地区。国务院确定,本年度专项粮食储备计划为 亿公斤。这部分粮食的统购价与结算价之间的差价贷款,由中央财政贴息。具体计划和办法,由商业部、财政部制定下达。各地转作专项储备的粮食,必须是当年从农民手里收购的新粮,坚决禁止从库存陈粮中划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地区的粮食储备,并将计划报国家专项粮食储备领导小组和商业部。
四、认真解决好粮食储存问题。各地要通过建、修、租、买等多种途径解决粮食仓容不足的困难。当前要大力抓好粮食仓库建设。凡是粮食仓库被占用的地方,要迅速整理收回,用于存粮。粮食部门临时租用仓库和场地,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建仓和露天储存所需的物资器材,物资、商业部门要保证供应。各地露天存放的粮食,一定要严格责任制,加强检查,防止发生坏粮事故。
五、加强专项粮食储备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统筹解决国家专项粮食储备的有关问题。由国务委员陈俊生同志任组长,刘仲藜、郭振乾、白美清同志任副组长,国家计委陈光健、财政部张佑才、农业部陈耀邦、商业部何济海、经贸部谷永江、工商银行刘廷焕、农业银行林中杰、物价局马凯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日常工作由白美清同志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业部。
六、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粮食储备局,负责国家粮食储备的管理工作。国家粮食储备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由商业部代管。
七、国家专项储备粮食,粮权在国务院,各地必须服从统一调度,未经批准,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擅自动用。要建立专项统计、定期报告制度,以便及时掌握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