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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土地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1:13:07  浏览:91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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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土地管理办法

天津市政府


天津港保税区土地管理办法

1991年9月1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41号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内的土地资源归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办事机构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保税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保税区内土地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土地管理局的指导。
第六条 任何企业、办事机构和个人需要使用土地,须向保税区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办理有关手续,进行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七条 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实施办法及公用设施的用地方式,由保税区土地管理部门另行制订。
第八条 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土地使用权及相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保税区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保税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保税区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保税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保税区土地管理部门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十条 出让合同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保税区土地管理部门与受让人签订。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协议、招标或拍卖的方式。
第十二条 出让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保税区土地管理部门与受让人根据土地使用性质和经营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其出让金根据用途、规划参数、用地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均以货币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管委会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办理注销登记。
土地使用权期满,按出让合同规定必须拆除的技术设备、非通用建筑物等,应由受让人按时拆除、清理或支付拆除和清理费用。
第十七条 保税区土地管理部门根据保税区建设需要,可以无偿收回原通过行政划拨给与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八条 使用土地的企业、办事机构和个人,在其用地范围内,按合同规定应承担建设的上水、下水、通信、电力、热力、道路等基础设施,须按保税区的规划要求修建。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期限和条件投资利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亦随之转让。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并须经保税区土地管理、房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经保税区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合同双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更换有关土地使用证件,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和土地管理登记费。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出让合同规定的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管委会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转让土地使用权涉及分割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按管委会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不得出租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其合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依照规定向保税区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出租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一条 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第三十二条 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抵押土地使用权,应当依照规定向保税区土地管理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已满、提前收回或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第三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并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但须在使用期满前六个月向保税区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出让期限未满,土地使用权不得收回。国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提前收回时,应给予受让人相应经济补偿。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保税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处罚。
第三十九条 侵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保税区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侵犯,赔偿损失;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被侵权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受让人未按出让合同规定期限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违约赔偿。
第四十一条 出让人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违约赔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一并继承。
土地使用权继承人应持有效证明到保税区土地管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手续,更换土地使用证。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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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1999年1月28日,民政部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全国拥军优抚安置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休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1998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8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240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在职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1996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分别提高400元、300元。(新标准见附件一)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1998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7元。(新标准见附件二)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1998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110元、100元、10元。(新标准见附件三)
四、这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是在我国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和遭受历史罕见的特大洪涝灾害,中央财政支出压力很大的情况下进行的,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怀。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财政部门要抓紧落实,及时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五、这次提高标准后,革命伤残人员、烈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抚恤补助标准仍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对于在乡老复员军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要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补助标准。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50周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把解决优抚对象的生活、医疗、住房困难作为大事抓紧抓好,切实保障他们的生活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依法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一、革命伤残军人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抚恤金标准表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
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附件一
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
| |伤残等级|伤残性质|现行标准|提高标准|新标准 |
| |--------|--------|--------|--------|--------|
| | |因 战|3540|1800|5340|
| |特 等|--------|--------|--------|--------|
| | |因 公|3380|1800|5180|
| |--------|--------|--------|--------|--------|
| | |因 战|2760|1240|4000|
| | |--------|--------|--------|--------|
| |一 等|因 公|2630|1240|3870|
| | |--------|--------|--------|--------|
|在| |因 病|2500|1240|3740|
| |--------|--------|--------|--------|--------|
| | |因 战|1550| 570|2120|
| | |--------|--------|--------|--------|
| |二等甲级|因 公|1440| 570|2010|
| | |--------|--------|--------|--------|
| | |因 病|1350| 570|1920|
| |--------|--------|--------|--------|--------|
| | |因 战|1080| 240|1320|
| | |--------|--------|--------|--------|
|乡|二等乙级|因 公|1000| 240|1240|
| | |--------|--------|--------|--------|
| | |因 病| 960| 240|1200|
| |--------|--------|--------|--------|--------|
| | |因 战| 748| 152| 900|
| |三等甲级|--------|--------|--------|--------|
| | |因 公| 728| 152| 880|
| |--------|--------|--------|--------|--------|
| | |因 战| 646| 134| 780|
| |三等乙级|--------|--------|--------|--------|
| | |因 公| 646| 134| 780|
|--|--------|--------|--------|--------|--------|
| | |因 战| 600| 400|1000|
| |特 等|--------|--------|--------|--------|
|在| |因 公| 570| 400| 970|
| |--------|--------|--------|--------|--------|
|职| |因 战| 500| 300| 800|
| | |--------|--------|--------|--------|
| |一 等|因 公| 460| 300| 760|
| | |--------|--------|--------|--------|
| | |因 病| 450| 300| 750|
--------------------------------------------------------

附件二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
| 标 对 | | |
| 准 象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
|居住地 | | |
|--------------|----------------------|--------------|
|农 村 | 95--100 | 90--95 |
|--------------|----------------------|--------------|
|小城镇 | 105--110 |100--105|
|--------------|----------------------|--------------|
|大中城市 | 110--115 |105--110|
----------------------------------------------------------

附件三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
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
| 450 | 330 | 90 |
----------------------------------------------------------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教育战线学习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

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教育战线学习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


2001-11-15

教党〔2001〕21号

  最近,中共中央正式颁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系统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新鲜经验;深刻论述了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性、指导思想、方针原则;提出了“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阐明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纲要》精神的贯彻落实,对于教育战线深入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提出的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促进全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中发〔2001〕15号)要求,现就教育战线学习和贯彻《纲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教育战线广大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学习领会《纲要》精神,充分认识学习贯彻《纲要》对推动青少年学生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是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从公民道德建设入手,继承中华民族几千年形成的传统美德,发扬党领导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与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道德,借鉴世界各国道德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文明成果,努力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对形成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良好社会风气,促进整个民族素质的不断提高,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青少年学生是公民道德教育的重点人群,学校是对青少年学生进行系统道德教育的重要阵地,加强公民道德教育是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把青少年学生道德建设放到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位置,切实抓好。

  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认真学习领会《纲要》精神,党政领导、党员教师、“两课”教师和德育工作者要做学习的表率。教育系统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纲要》精神作为近期党员组织生活的重要内容。要针对师生员工的不同特点,通过座谈讨论等多种形式,有重点、分层次地组织广大师生员工开展学习活动;在学习中要认真学习领会《纲要》关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在师生员工中广泛宣传“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根据中央要求,把爱国主义作为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主题。联系当前不断变化发展的国际、国内形势,在广大青少年学生中突出宣传好“爱国”这一基本规范的重要意义和深刻内涵。要把组织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学习贯彻《纲要》精神同当前教育战线正在进行的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活动结合起来,同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教育战线党的作风建设结合起来。学习贯彻要密切联系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切实把《纲要》精神真正贯彻到基层;贯彻到全面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努力培养“四有”新人的工作中去;贯彻到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中去。

  二、结合教育战线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纲要》的规划和措施

  《纲要》对加强和改进学校道德教育工作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性原则和意见。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在深入学习领会《纲要》精神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统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认真研究,制定具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切实把道德教育贯通于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贯通于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各个环节。在研究、制定具体方案、意见和措施时,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继承与创新的统一。要继承和发扬学校道德教育工作优良传统,同时要积极借鉴世界各国青少年学生道德建设成功经验和先进文明成果,适应新形势,开辟新途径,努力增强学校道德教育工作的时代感以及针对性、实效性、主动性。

  要按照《纲要》的要求,整体把握学校道德教育的科学体系,做到大、中、小学道德教育区分层次、整体衔接。在道德教育实践中,遵循青少年学生思想品德形成的规律,把道德教育的总体目标与大、中、小学不同阶段的道德教育要求紧密结合起来。防止简单重复、超前或滞后以及相互脱节。

  要按照《纲要》的要求,进一步发挥课堂教学在青少年学生道德建设中的主阵地和主渠道作用,增强课程的渗透性。教育部将结合小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和中学《思想品德》、《思想政治》等新课程标准的制定,把《纲要》对公民的道德建设要求分层次、有针对性地融入进去,并贯穿到课堂教学之中。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道德与职业指导》课的教学,要及时把《纲要》的精神充实进去,增强针对性。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充实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中有关道德教育的内容,重点做好《思想道德修养》课教学要求修订工作。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中国历史、文化、道德、艺术、科技等内容的选修课,开办以道德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专题讲座。人文、社会科学选修课以及有关专业课、专业基础课也要加强和渗透道德教育内容。

  要按照《纲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社会实践教育环节。把专业实习、军事训练和劳动教育等社会实践活动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并不断拓展社会实践的途径和渠道。要大力倡导和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社会公益劳动以及有关社会服务活动。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强化道德教育的要求,使青少年学生在参与实践活动中思想感情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升华

  要按照《纲要》的要求,加强制度建设。青少年学生道德教育,既要靠教育,也要靠管理和制度约束。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加强校风、校纪、教风和学风建设,培养学生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质,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要按照《纲要》的要求,以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为重点,进一步推动学校教职员工队伍的思想道德建设。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是教师职业活动的最基本的要求。要把师德师风建设作为加强青少年学生道德建设,加强教师队伍全面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环节抓紧、抓实、抓好。要强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政策导向,制定并完善教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建立和健全有关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教育和引导教师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识学风上,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为人师表。

  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离不开家庭、社会、学校的紧密配合。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努力加强与社会、家庭的密切联系,积极争取各级政府以及社会各方面对学校道德教育的支持,共同构建有利于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良好环境。

  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对照《纲要》,检查修订已有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制度。

  三、广泛宣传,形成学习贯彻《纲要》的良好氛围

  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黑板报等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纲要》的重要意义、主要精神、主要内容和基本道德规范;宣传党重视青少年学生道德建设的优良传统以及学校道德教育工作的成功经验;宣传有关地区和学校学习贯彻《纲要》的经验和体会,营造推进《纲要》落实的有利氛围。

  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可以组织理论队伍和德育工作者撰写文章或作品,深化教育战线对《纲要》精神的学习、宣传和研究。

  各地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学习贯彻《纲要》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部。各地党委教育工作部门要加强对学习贯彻《纲要》的指导,并在对高等学校的检查、评估和对中小学的教育督导中,把学习贯彻《纲要》是否落实列为重要内容之一,确保青少年学生道德建设落到实处,收到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