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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9:55:42  浏览:91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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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等8个相关规定的通告


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统一营养素补充剂等申报与审评行为,我局制定了《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核酸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应用大孔吸附树脂分离纯化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8个与保健食品申报与审批相关的规定。上述规定于200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予以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保护野生动植物,规范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是指使用了国务院及其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中收入的野生动物、植物品种生产的保健食品。

  第三条 禁止使用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原料。

  第四条 禁止使用人工驯养繁殖或人工栽培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原料。使用人工驯养繁殖或人工栽培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原料的,应提供省级以上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允许开发利用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 使用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原料的,应提供省级以上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能出具的允许开发利用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中植物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原料的,如果该种植物已获“品种权”,应提供该种植物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使用的证明;如该种植物尚未取得品种权,应提供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种品种尚未取得品种权的证明。

  第七条 对于进口保健食品中使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名录中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提供国务院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其进口的批准证明文件、进出口许可证及海关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 禁止使用野生甘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作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使用人工栽培的甘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原料的,应提供原料来源、购销合同以及原料供应商出具的收购许可证(复印件)。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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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切实做好灾区劳动力就地安置和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要点》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切实做好灾区劳动力就地安置和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要点》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1998年10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1998〕138号)。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将《切实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
流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切实做好灾区劳动力就地安置和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要点
一、尽快组织各地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3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
迫性,把工作的指导思想统一到《通知》要求上来。
二、指导受灾地区和非受灾地区根据本地实际,分别制定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具体方案,明确各自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对今年后两个月和明年前三个月的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和部署,层层落实责任制,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督促、指导灾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积极参与当地政府灾后重建的规划工作;配合农业生产的恢复、水利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开展,以及移民建镇等,统筹安排农村劳动力;结合开展以工代赈和生产自救,制定鼓励优先使用灾区农村劳动力、开辟农村就业门路的政策措施,并抓好
组织实施。
四、指导劳动力输出地区在做好就地安置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劳动力素质结构和劳动力输入地区的实际需要,制定劳务输出计划,并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劳务协议,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充分发挥县(区)劳动部门及乡镇劳动服务机构的作用,加强劳务输出的组织管理、服务和
政策宣传,防止灾区劳动力盲目外流。
五、指导劳动力输入地区通过制定或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对外来劳动力的宏观调控;结合年底对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和清理整顿,严肃查处私招乱雇行为;把在今冬明春不再招用零散农村劳动力,返乡民工不得携带新民工的要求宣传到用人单位,并要求其严格执行。
六、督促、指导各地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1999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预案,适时做好动员、部署和工作安排,抓好各环节的组织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以往民工流量和交通运输情况,提前确定春运期间的重点监控地区,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客流疏导的应急
措施。
七、开展对《通知》精神的广泛宣传。今年12月,将在全国开展民工有序流动宣传周活动,春运期间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国家关于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的政策,灾区农村劳动者积极参与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活动的典型事例,以及输出、输入地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的措施和
要求。
八、指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加强专项情况通报和信息反馈。从1998年11月开始至1999年春运前,请于每月15日、30日分别上报一次工作简报,1999年春运期间,每周报一次工作简报,重点收集、汇总并分析农村劳动力尤其是灾区劳动力流动的规模和动态;对
各地反映的重要情况,我们将及时通报。
九、加强督促检查。1999年1月,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部分地区就地安置灾区农村劳动力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进行督查,同时要求其他地区开展自查。重点检查工作计划和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的效果。



1998年10月30日

关于印发宣城市直部门民生工程实施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宣城市直部门民生工程实施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宣政办〔2008〕47号


市直有关单位:
《宣城市直部门民生工程实施工作考核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





宣城市直部门民生工程实施工作考核办法

为扎实推进三十二项民生工程顺利实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取得实效,根据安徽省民生工程工作考核文件和市民生工程工作有关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及范围为市直民生工程项目牵头部门,组织实施省、市政府确定的三十二项民生工程工作情况及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条 考核内容以市政府与市直成员单位签订的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所确定的目标和有关要求为依据。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市民生办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分部门进行,实行百分制综合考核,其中:工作开展情况30分,政策落实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70分。
(一)工作开展情况(30分,以查阅资料为主)
1.建立健全民生工程组织领导机构,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民生工程工作,制定相关工作制度(6分);
2.完成市民生办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6分);
3.对县(市、区)定期开展民生工程督查检查(6分);
4.每月按时编报统计报表、报送信息不少于2篇(6分);
5.多形式开展民生工程政策宣传(3分);
6.规范基础工作,建立信息库和档案资料等(3分)。
(二)政策落实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70分)
按照对县(市、区)考核相关内容进行,按具体实施的项目考核。
第五条 考核安排在2009年1月份进行,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核查资料、实地查看、随访群众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市直牵头部门所负责的项目,在省对市单项考核中进入前五名的,市考核总分另加5分;第6—8名,分别加3分、2分、1分;在省对市单项考核中处于后五名的,取消评先资格。
第七条 市政府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工作目标的单位进行通报。
第八条 考核实施方案和评分细则,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