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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0:32:14  浏览:93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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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12月18日 财建[2000]939号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央储备粮油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快建立完善中央储备粮油垂直管理体系,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特制定《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你公司可根据此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附件: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附件:

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央储备粮油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快建立完善中央储备粮油垂直管理体系,加强财政、财务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几个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0〕15号)和《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央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0〕2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务管理体制
(一)中央储备粮油的财务管理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负总责,总公司财务关系在中央财政单列,在财政补贴后自负盈亏。总公司的财务责任包括:
1.结合企业长远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战略;
2.管理各分公司、各直属粮食企业财务,指导承担中央储备粮油代储业务的企业的财务与会计核算;
3.根据国家有关业务政策和财政部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办法,制定公司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内部财务、会计制度须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4.管理公司资金,包括财政资金、信贷资金和自有资金;
5.拨付财政补贴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6.管理公司国有资产;
7.编制公司部门预算,审核、汇总财务决算;
8.对重大业务事项追踪问效,实施监督;
9.组织公司系统的财务检查和监督;
10.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财务或与财务有关的事项。
(二)分公司在财务上为报账制单位,不独立核算,其财务责任是受总公司委托,负责管理辖区内中央储备粮油的财务事项。
(三)总公司直属的粮食企业,为独立核算单位,在总公司和该区域分公司领导下,处理本企业财务事项,照章纳税,自负盈亏。
(四)承担中央储备粮油的非总公司直属的粮食企业,代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储存、保管中央储备粮油,由公司拨付承储费用,接受公司的财务指导。公司对代理承储企业要进行严格的资信审查,签订代理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与义务。
(五)财政部对总公司重大的资产与财务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备案、报告、审批制度。需备案、报告、审批的具体事项在本办法中规定。
二、费用补贴
(一)中央专项储备粮食(原粮)每年每斤补贴费用0.06元(含轮换费),专项和临时储备食油每年每斤补贴费用0.2元(含轮换费)。财政部按此标准和实际年平均储存粮油数量,对总公司实行费用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包干期限从2000年1月1日起,暂定3年。
(二)待处理的甲字、506粮油,在处理之前,1980年以来新增加的部分,由中央财政继续给予费用补贴,每斤粮食每年补贴0.06元、每斤食油每年补贴0.2元。1980年以前的老基数部分,由地方财政按国家现行政策继续给予补贴。
(三)总公司在按财政部规定提取公司经费、预留轮换费用后,应将财政补贴全部拨付到承储企业,不得留机动。总公司在费用包干总额内,可以根据储存条件和实际费用水平,适当调整不同地区、不同品种、不同库点的保管费用补贴标准。新的标准一经确认,原则上在一个包干期内不得变更。补贴标准须报财政部备案。承储企业在核算上按总公司核定的保管费标准作补贴收入处理。
(四)中央储备粮油的利息开支,从2001年起,由财政部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实际储存粮油数量和当期粮油收购贷款利率据实结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不得以任何名义再向承储企业收取中央储备粮油贷款利息,承储企业有权拒交。
三、费用补贴的拨付
(一)中央储备粮油费用补贴通过总公司、分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国家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专户拨付。各分公司没有设立专户的,应尽快设立。
(二)中央储备粮油费用补贴实行按季拨付制度。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之前,财政部根据上季度粮油实际储存数量和包干标准,将本季补贴预拨到总公司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专户上。总公司收到补贴后,由财务部会同财政部经济建设司按核定的对企业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拨出。对中央直属企业,由总公司直接拨付到库点;对代储企业,由总公司拨到各分公司,再由分公司原则上在一周内拨付到承储库点。
(三)由分公司转拨的代储企业费用补贴,总公司应明确对企业的补贴标准,分公司必须按标准对代储企业拨付,不得截留、挪用。
四、公司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一)总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的经费,在费用补贴中列支,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商总公司核定。
(二)公司经费实行一年一核,总额控制,按季提取,结余滚动使用。在每年1月底之前,总公司向财政部申报本年经费预算。财政部按照确保需要、适度从紧的原则批复,批复日期最迟不得晚于第一季度末。分公司的经费由总公司核定。
(三)总公司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办法,健全经费支出审批制度。经费开支必须遵守国家相应的财经制度,大额经费开支必须经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总公司确定公司内部经费开支标准,要坚持从紧、节约的原则。
(四)公司经费应按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经费节余,给予适当奖励,用于职工奖励部分计入应付工资;用于企业发展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奖励办法另订。除经费节余奖励款外,其余经费结余款滚动使用,不得用于对职工发放奖金和福利支出。总公司不得用经费对外投资,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五、国家拨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财政部拨入总公司的10亿元资金,是国家储备粮油轮换的专项周转资金,作增加国有资本金处理。总公司要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户下设立专账,单独反映此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此项资金只能用于中央储备粮油的轮换,不得挪作他用,如发现被挪用,财政部将全额收回。此项资金使用须向财政部备案。
(三)总公司动用此项资金轮换储备粮油,要选择好市场时机,确保保值增值。增值部分作为总公司的收入处理,发生亏损由总公司承担。
六、中央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的管理
(一)中央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总公司和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其他部门和企业无权更改。
(二)总公司、各地分公司和承储企业一定要加强中央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管理,单独设立入库成本台账,反映分地区、分库点、分品种、分年限的入库成本。承储企业的会计账、统计账和库存登记卡都必须反映入库成本。总公司、分公司与承储企业之间要定期核对储备粮油入库成本,防止出现错误和混乱。
七、轮换、抛售、进出口和移库
(一)中央储备粮油的轮换实行计划管理。由总公司根据储备粮油质量情况,在年度末提出下一年度轮换计划,经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批准后,总公司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中央储备粮油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兑换的方式进行。即轮入的粮油,按轮出粮油的入库成本记账,轮出粮油销售处理由总公司自负盈亏,轮换费用含在包干费用中。在轮换期间储备粮油的费用补贴照常拨付。轮空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如遇特殊情况,3个月还不能轮入的,须向国家粮食局、财政部报告,否则,按照未经批准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油处理。
(三)中央储备粮油的轮换,除在统计报表中单独反映外,总公司、分公司和承储企业要设立储备粮油轮换台账,真实、动态反映储备粮油轮出、轮入情况。
(四)在费用补贴包干后,总公司必须对中央储备粮油质量负责。如发生因轮换不及时或保管不善,造成粮食陈化和霉变问题,由总公司承担一切责任。
(五)中央储备粮油的抛售(竞价销售),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抛售(竞价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含费用),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发生的价差收入,就地解缴中央金库。价差亏损和收入均应经财政部商有关部门核定。年终盈亏统算,净盈利部分,由中央财政对总公司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办法另订。
(六)计划内进口粮油转中央储备粮油需新增规模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入库成本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核定。进口粮油转储备用于轮换的办法,在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中另行规定。
(七)中央储备粮油出口,必须依据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下达的出口计划。出口发生的价差亏损(含费用),由中央财政按国务院批准的补贴政策负担;发生的价差收入,由总公司集中解缴中央金库。价差亏损和收入均应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八)中央储备粮油调拨移库,必须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下达的移库计划。中央储备粮油移库发生的合理费用,经财政部商有关部门核定后,顺加计入调入方入库成本。
八、损失、损耗的处理
(一)中央储备粮油的损耗,分定额内损耗和超定额损耗。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另行核定。超定额损耗,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
(二)中央储备粮油的损失,分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和人为损失。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由损失单位向总公司报告,总公司汇总、审核后报财政部,经财政部审核后全额负担;人为损失,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并根据情节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中央储备粮油损失、损耗的具体处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九、国有资产管理
(一)总公司是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试点单位,对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按国家规定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其国有资产经营进行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总公司可依据本办法和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二)总公司受国务院委托,管理和监督公司运营的各类资产,包括国家以各种方式投入的形成的资产和企业负债形成的资产。
(三)公司大宗的固定资产购建与处置,要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
(四)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由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及时按财务制度的规定予以清查核实,分清责任,由财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审定后,报总公司法人代表批准。
对全年累计达到或超过总资产5%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等,公司在审批处理之前应当书面向财政部报告,财政部在收到报告后30天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公司即可审批处理。
十、公司的财务预算与决算
(一)总公司负责统一编制中央储备粮油的财务预算,包括直属企业承储的储备粮油和代储企业承储的储备粮油。编制财务预算的内容、要求和报送时间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总公司必须按季向财政部报送季度会计报表。年度结束后,总公司负责汇总、审核、编制公司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并于次年3月底之前报财政部审批,并抄送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报表格式由财政部制定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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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2002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2002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2002〕67号




各县(市、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机关有关部门:
《金华市2002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8月15日
         金华市2002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


  为了进一步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确保2002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市委、市政府与各县(市、区)签订的2002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特制订考核、评估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夯实基层基础,实行整体推进,确保2002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实现,促进我市人口、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考核评估依据和原则
  (一)分类指导,分线考核评估。全市根据分类分别设置考核评估指标,由各县(市、区)自行申报,按责任书签订的工作分类进行考核评估,其中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际目标考核,对计划生育部门实行工作评估。
  (二)突出重点,鼓励创新。以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为重点,注重实效,引导各地提高工作水平。同时鼓励各地改革创新,更好地形成综合决策、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良好局面。
  (三)年终检查与评时暗访相结合。根据不同考核指标的评估内容,实行年终考核和平时暗访相结合,以年终考核和平时暗访结果为依据,综合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年度工作实绩。
  (四)坚持客观、公平、公正,提高工作透明度。严格按统一标准和方法进行考核评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年度工作实绩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和市计生委以书面形式反馈。
  三、考核指标和评估内容
  (一)各县(市、区)考核指标均为7项,考核党委、政府和各级党政领导。指标内容为出生人数、计划生育率、统计误差率、性别比、依法行政、经费投入和综合决策等(具体内容见附件一)。考核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为达标。
  (二)工作评估按责任书分类要求的具体内容,主要评估群众对计划生育部门服务质量的满意度(见附件二)。
  四、考核评估方法和形式
  (一)各县(市、区)目标管理考核指标执行结果和工作要求落实情况,以年终考核评估和平时暗访结果为依据综合评定。(工作实绩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分别对党政和计划生育部门进行分线反馈)。
  (二)年终考核由市委、市政府组织。在每个县(市、区)按不同工作水平抽查若干乡镇和村;平时暗访由市计生委组织,在每个县(市、区)抽若干个村,实行不打招呼、直接进村入户的方式进行检查。考核、评估分别实行百分制,其中年终考核、评估分别占80%,平时暗访占20%。
  五、奖惩措施
  (一)根据考核实绩,设立优胜奖、进步奖、创新奖、达标奖。
  优胜奖:主要指标及工作水平处于全市计划生育领先水平的县(市、区)。
  进步奖:主要指标进步幅度大,工作水平提高显著的县(市、区)。
  创新奖:在某项重点、难点工作上有突破和创新,并对全市计划生育工作有指导和促进作用的县(市、区)。
  达标奖:考核结果达到责任书中各项指标及工作要求的县(市、区)。
  奖项可以空缺,但不重复。
  (二)以下指标实行一票否决。
  下列5项指标中任何一项指标考核不达标,即视为未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1、出生人数:以下达的计划为准。
  2、计划生育率:以年终考核结合平时暗访综合推算。
  3、统计误差率:以出生统计、计划生育率、出生性别比和初婚漏报4个方面的误差率分别乘以不同的权重之和来确定。
  4、依法行政:是指无因违反"七不准"等行政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恶性案件和重大突发性事件,无情节严重的弄虚作假行为,无对未婚女青年有组织进行集体孕检和举办限制人身自由的计划生育学习班等情况的发生。如发生其中一项,则该项指标不达标。
  5、经费投入:是指县级财政用于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同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或人均经费达到7元以上。

  附件一:
  2002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考核项目
考 核 标 准
备 注

出生人数
控制在计划指标内的,得满分,否则不得分,并视为未完成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


计划生育率%
要求一类县达97%能上能下,二类县达94%以上,达到考核指标要求的得满分,否则不得分,并视为未完成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外来人口计划外生育列入此项考核,对在现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或经现居住地孕环情检查后6个月内的计划外生育的,实行倒扣分的办法。


统计误差率%
要求一类县控制在2%以内,二类县控制在2.5%以内,控制在指标内的得满分,否则不得分。以检查、举报核实的结果推算。


性别比
要求按金华市委办〔2002〕52号文件精神贯彻落实。以检查、举报核实的结果推算。


依法行政
均无因违反“七个不准”等行政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恶性案件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发生,实地检查结合平时检查及信访调查。


经费投入
(1)县级财政投入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同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或人均经费达到7元以上(不含预算外资金及计划外生育费纳入财政预算后的专项资金)。(2)计划生育收费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综合决策
(1)政府或部门出台有利于计划生育户的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的政策。(2)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并加强对计划生育部门的领导。(3)执行“一票否决”制。(4)建立专项督查制度,有检查,有反馈,有落实。(5)协调解决计划生育重点难点问题。





  附件二:
  2002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分类别评估具体内容

  一、一类县(市、区)评估内容
  (一)生育全过程管理
  凡符合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生育全过程管理率达99%以上。要求按照《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综合治理出生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调问题的通知》(市委办〔2002〕52号)精神,做到安排生育的对象,落实每3个月一次的孕情监测与孕情跟踪制度。
  (二)宣传教育
  1、育龄人群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普及率90%以上。
  2、计生宣传品进村入户率90%以上。
  (三)优质服务
  1、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应随访对象80%以上得到随访服务,要有完善的随访登记制度。
  2、70%以上已婚育育龄妇女实行知情选择并掌握3种以上避孕方法。
  3、已婚育龄妇女当年人流引产率小于2%,基本杜绝大月份引产。
  4、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规范化建设,做到房子、设备、人员三落实。
  (四)计算机信息及统计管理
  1、实现育龄妇女信息化管理,县、乡两级配备计算机专兼职人员,技术操作符合要求,今年要有50%以上乡镇脱离手工报表。
  2、统计资料要完整及时的整理归档,村级报告单填写完整、规范。
  (五)流动人口管理
  1、对80%以上的外来已婚育龄妇女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并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2、对外出人口发证率达到85%以上,并有联系制度。
  (六)依法管理
  1、杜绝因计划生育致残、致伤、致死的恶性案件及组织未婚女青年孕检和举办限制人身自由的学习班。
  2、执法程序规范,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公正。
  3、规范经费的征收及使用,计划外生育费"乡收县管、财政监督"和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县收县管,财政监督",并及时足额上交市计生委财政专户,取消保证金、押金,无搭车乱收费、乱罚款情况。
  (七)村级民主管理
  1、70%以上的村实行村级民主管理。
  2、村联系员具备基本服务技能,报酬落实。
  (八)计生协会
  1、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四到位。
  2、村(居)协会整建面达到85%以上。
  3、出台会员优惠政策,积极开展"三生"服务活动。
  (九)群众满意程度
  以开座谈会、走访群众、问卷调查等形式,了解群众对计划生育服务和工作态度的满意程度。
  二、二类县(市、区)评估内容
  (一)凡符合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生育全过程管理率达99%以上。要求按照《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综合治理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调问题的通知》(市委办〔2002〕52号)精神,做到安排生育的对象,落实每3个月一次的孕情监测与孕情跟踪制度。
  (二)宣传教育
  1、育龄人群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普及率90%以上。
  2、计生宣传品进村入户率90%以上。
  (三)优质服务
  1、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应随访对象70%以上得到随访服务,建立完善的随访登记制度。
  2、30%以上已婚育龄妇女实行知情选择并掌握3种以上避孕方法。
  3、综合节育率在85%以上。
  4、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规范化建设,做到房子、设备、人员三落实。
  (四)计算机信息及统计管理
  1、实现育龄妇女信息化管理,县、乡两级配备计算机专兼职人员,技术操作符合要求,今年要有50%以上乡镇脱离手工报表。
  2、统计资料要完整及时的整理归档,村级报告单填写完整、规范。
  (五)流动人口管理
  1、对80%以上的外来已婚育龄妇女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并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2、对外出人口发证率达85%以上,并有联系制度。
  (六)依法管理
  1、杜绝因计划生育致残、致伤、致死的恶性案件及组织未婚女青年孕检和举办限制人身自由的学习班。
  2、执法程序规范,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公正。
  3、规范经费的征收及使用,计划外生育费"乡收县管、财政监督"和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县收县管,财政监督",并及时足额上交市计生委财政专户,取消保证金、押金,无搭车乱收费、乱罚款情况。
  (七)村级民主管理
  1、70%以上的村实行村级民主管理。
  2、村联系员具备基本服务技能,报酬落实。
  (八)计生协会
  1、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四到位。
  2、村(居)协会整建面达到85%以上。
  3、出台会员优惠政策,积极开展"三生"服务活动。
  (九)群众满意程度
  以开座谈会、走访群众、问卷调查等形式,了解群众对计划生育服务和工作态度的满意程度。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信政〔2008〕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信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信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试行)》、《信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我市与省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十一五”期间必须确保我市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分别减少14.4%、18.8%。建立科学规范的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简称“三个体系”),把污染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和重点企业负责人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是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污染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各县(区)、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经济增长与污染减排的关系,严格按照“三个办法”的要求扎实推进“三个体系”建设。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污染减排统计制度,按规定做好各项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按时报送数据。要对污染减排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严肃查处污染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要严格污染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污染减排指标,未经市统计局和市环保局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要对各地和重点企业污染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严格实行问责制。

要狠抓“三个办法”的贯彻落实,切实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各县(区)政府对本地污染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污染减排管理、监测和统计队伍建设,充实相应力量,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加强对本地污染减排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自纠和重点排污企业的评估检查工作,按时报送有关报告。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和环保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跟踪掌握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1. 信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2. 信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3. 信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信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控制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7〕4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豫政〔2008〕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若国家新增考核指标,本办法也将相应增加。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十一五”期间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以各县(区)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简称目标责任书)或者市政府下发的污染减排文件为依据。

第四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区)政府。各县(区)政府应依据市政府下达的减排任务,制定本地的年度污染减排实施方案,并于当年2月15日前报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各县(区)政府依照国家发布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及省、市政府的相关要求,负责建立本地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简称“三大体系”)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及时调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等信息。

第六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及其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核查办法、核算细则以及我省、市制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及其变化情况依据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的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机构的设立情况,“三大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三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督查报告进行评定。

(四)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制定情况和日常信息数据的调度情况。根据是否按照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年度污染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及时准确上报减排信息资料等进行评定。

第七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包括减排核查和年度考核。减排核查结果参与年度考核。

减排核查分为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日常督查重点督查工程治理减排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结构减排项目的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效果;定期核查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月报、季核、半年公示和年度核查。

第八条对县(区)政府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的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工作由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各县(区)政府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分别于每年7月3日前和次年1月3日前向市政府报告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自查报告,并抄送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各县(区)政府半年度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情况进行核查。

第九条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建设部门和监察部门,对各县(区)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国家、省对我市年度污染减排项目的核查、抽查结果自动纳入市对相应县(区)的考核结果中。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未达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要求的县(区)以及考评分值不及格的县(区),认定其为未通过年度考核(未通过年度考核是指: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有一项指标未达到年度减排目标要求考评分值低于60分。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区)政府应在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条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组织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中组发〔2006〕14号)的规定,作为对各县(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区),市政府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财政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市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进行表彰奖励;对未通过考核的县(区),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并撤消该县(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未按国家、省、市要求建设必需的污染治理设施及采取有效措施减排的,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环保总局令第10号)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区),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各县(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需报经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评定采用量化计分方法,量化计分方法见附件。依考评分值由高到低顺序,公布通过年度考核和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区)。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计分方法

围绕完成总量减排的年度目标,并做好其他环保重点工作,设置考核计分满分100分,分为4项:总量减排年度目标的完成情况(50分)、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20分)、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20分)、污染减排其他任务完成情况(10分)。

一、总量减排年度目标的完成情况(50分)

依据市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目标,对照实施的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监督管理减排项目清单逐项核算,并汇总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减排总量,减排总量在扣除新增量后满足年度减排目标要求的计50分,否则直接认定其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不再往下计算考评分值。

二、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20分)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8分):按照规定要求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的计4分。未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未建成1个扣2分,扣完为止;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达到污染减排核查要求、正常运行的计4分。城市污水处理厂被核查发现不正常运行的,每家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注:不正常运行情况的判定按照《“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执行,下同)。

(二)燃煤电厂脱硫工程(8分):按照规定要求完成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设任务的计4分。有1个燃煤电厂脱硫工程未建成,扣2分,扣完为止;已投入运行的燃煤电厂脱硫工程达到污染减排核查要求、正常运行的计4分,不正常运行的,每家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无该项任务的县(区)该项分值调整到污水处理厂。

(三)企、事业单位污染减排工程(4分):按照要求建成污染减排工程的计2分。有1个污染减排工程未建成,扣0.5分,扣完为止;建成的污染减排工程达到污染减排核查要求、正常运行的计2分;投入运行的污染减排工程不正常运行的,每家每次扣0.2分,扣完为止。无该项任务的县(区)该项分值调整到污水处理厂。

三、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20分)

(一)按照要求完成年度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计10分。规定任务中有1项任务被认定未完成的,得0分。

(二)完成污染减排计划年度实施方案中企业关停、淘汰任务的计10分,有未关停、未淘汰情况的或者其完成结果达不到结构调整减排标准要求的,发现1家扣3分,扣完为止(注:结构调整减排标准执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

四、污染减排其他任务完成情况(10分)

(一)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运行情况(3分):督查核实当地污染减排“三大”体系建设完善、运行情况良好,计3分;日常督察中发现“三大体系”未能正常运行的,不正常运行一个体系扣1分,扣完为止;

(二)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同时环境质量改善的计2分;

(三)污染减排能力建设(2分):设立专门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日常办公机构,有人员编制且能保证污染减排管理工作需要的计1分;有污染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能够保障减排工作正常开展的计1分;

(四)规范编制并按时报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年度实施方案的计1分;

(五)按照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减排信息资料的计2分。

(六)有下列情形的,进行分值扣减,扣减总分值不得超过10分:

1.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过后出现污染反弹的扣3分;

2.所辖行政区域新建项目违规问题突出(未批先建、建非所批、“三同时”执行率低等),扣3分;

3.所辖行政区域有因环保问题被区域限批的扣3分;

4.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或者在减排信息资料调度中弄虚作假的扣2分;

5.所辖行政区域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扣5分;

6.未按照要求完成其他年度重点环保工作的扣2分。



附件2

信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准确核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豫政〔2008〕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省、市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国控及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并对全市1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抽测。国控及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国控及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按国家及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名单为准。

第四条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量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

排污单位每月初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上月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并提供有关资料。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第五条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必须与省辖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传输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国控及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直接传输上报。

第六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验室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监测频次为每季度1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定期组织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统一质量控制考核,并组织不定期的抽查工作。地方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与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检查、抽查监测结果不一致时,由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第七条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季度逐级报送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用于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政府要保证落实本辖区污染源监测工作的环境监测站的相关工作条件,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买和更新、工作和实验用房供给、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予以落实,特别是要将保证直接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补助国控及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费用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承担监测任务的各级政府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方法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方法,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信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豫政〔200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排放量。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季报和月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市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

第四条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省、省辖市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上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逐级审核、上报至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地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的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分析增、减单位情况并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季报制度中的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按照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名单执行,每年动态调整。

第六条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重点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1次,纳入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范围)。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为: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第七条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作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条生活源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取70克/人??日。

生活源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第九条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主要由《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规定组成。各县(区)在数据上报前,由县(区)环境、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本地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联合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重点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市、县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要求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市、县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条按照排放强度法对统计数据进行核算(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生产总值(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数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监测与监察情况确定(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各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过国家初步复核后的结果,将由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各县(区)。各县(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国家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

一、COD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工业COD排放量=上年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削减量。

其中:

新增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排放强度×上年GDP×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

2005年排放强度=2005年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GDP。

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1-(低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的增量/GDP的增量)〕×GDP增长率

上述增量和增长率均指当年与上年相比。

低COD排放行业包括电力业(火力发电)、黑色金属冶炼业(钢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材)、有色金属冶炼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机械制造业和通讯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七个行业。情况特殊的个别县(区)可以根据情况适当调整。

生活COD排放量=上年生活COD排放量+当年城镇人口增长的COD排放量-当年新增生活COD削减量。校正方法: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计算用GDP增长率=当年GDP增长率-监测与监察系数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数×0.5+监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数×0.5。

其中,监测与监察达标率为100%的,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值为2%,90%及以上的取1.8%,80%及以上的取1.6%,70%及以上的取1.4%,60%及以上的取1.2%,50%及以上的取1.0%,低于50%的为0。

二、SO2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SO2排放量=火电SO2排放量+非电SO2排放量。

其中:

非电SO2排放量=上年非电排放强度×(当年全社会耗煤量-当年电力煤耗量)-当年新增非电工业SO2削减量。
上年非电排放强度=上年非电SO2排放量/(上年全社会耗煤量-上年电力煤耗量)。

当年非电SO2排放量须用主要耗能产品(粗钢、有色、水泥、焦炭等)的排放系数校核,按排放强度和排放系数法估算数据,取大数原则确定非电SO2排放量。

火电SO2排放量=上年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削减量。

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按统计部门快报确定的辖区火力发电量按320克标准煤/千瓦时(或当年火力发电标准煤耗水平)计算发电耗煤量(热电联产供热耗煤量按火电发电量同比增长,没有热电的不考虑),按辖区平均煤炭硫份确定新增电量导致的SO2产生量,扣去当年新建燃煤机组投产脱硫设施同时运行(要考虑脱硫设施滞后时间)、上年燃煤机组投产脱硫设施滞后于当年运行(上年接转到今年的脱硫设施)形成的SO2削减量。

有条件的地方,特别是开展节能发电调度试点的地方,可以用辖区内分机组火力SO2排放数据库作为审核依据,数据库要有分机组装机容量、发电量和耗煤量和SO2排放量,火力装机容量、发电量和增长速度可利用电力管理部门的火力装机容量指标。

对于燃料油使用量较大的地方,还应核算燃油SO2排放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地区SO2排放量=当年核算SO2排放量+Σ企业非正常排放量。

企业非正常排放量=企业SO2产生量×脱硫效率×(1-监察系数)。

发现被检查企业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非正常运行二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非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

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定义为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没有向当地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的、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的、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等其他违法行为。

数据来源:环境监察系统、国家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监测系统。

三、有关核算的说明

核算资料。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耗煤量数据依据上年环境统计资料。GDP、有关行业的工业增加值、城镇人口增长率使用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没有公布数据的,以各县(区)统计部门初步数为准。以上初步数应与统计部门协商一致后使用。

削减量核算原则。当年主要污染物新增削减量,以各县(区)污染治理设施实际削减量为依据测算。

关停企业减少的COD排放量以上年纳入环境统计数据库的企业的排放量减去其当年实际排污量所得。关闭小火电计算SO2减排量,减排量=上年关闭机组SO2排放量×(1-当年发电量/上年发电量);淘汰有烧结机的小钢铁,计算SO2减排量。其他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在环境统计中有名单的计算减排量,没有名单的不计算。

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上年度纳入环境统计的企业新建污染治理设施通过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其去除量从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算起,计算本年实际运行时间(停运和非正常运行时间扣除)及污染物削减量。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新建成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的核算方法与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核算方法相同。对于现有污水处理厂增加污水处理量的,必须说明情况。增加量以新建管网的验收报告为依据(或以新建管网相关佐证材料为依据),核算时间以通过验收的第二个月算起。

当年新增火电SO2削减量:包括当年新投运的老机组脱硫设施削减和上年投产老机组脱硫以及隔年投产脱硫机组当年多削减的量。当年新增非火电SO2削减量:指连续稳定减排SO2的工程措施,包括2005年企业的烧结机和冶炼等烟气脱硫工程脱硫、炼焦脱硫工程、煤改气工程、与省或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循环流化床、集中供热等脱硫措施形成的SO2削减量。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搬迁或拆除锅炉等措施减少的SO2排放量要有详细的技术资料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