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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0:40:13  浏览:87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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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问题的答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问题的答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你委津经贸资管字(1996)第172号文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本条所说的“对外抵押”,是指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包括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公司或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进行抵押。
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必须遵循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规定如期缴付出资;
二、企业抵押贷款后,其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的规定;
三、抵押期限不超过企业经营期限。
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审批机关应当要求申请抵押的企业提供下列文件:
一、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的申请。该申请应说明抵押原因、抵押物和抵押权人名称并做如下保证:在提交本申请之前,该抵押物未曾设立担保物权;或该抵押物曾设立了担保物权,但该企业已将有关事实通知抵押合同中所述之抵押权人;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的资产负债表;
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和有关抵押物的产权证明;
五、企业董事会或其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同意抵押企业财产或者权益的决议;
六、抵押合同副本。
审批机关对上述文件审核无误后,可向企业做同意批复并抄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外汇管理机关。
请你委遵照执行,如有问题,及时请示。

附件 关于同意××公司抵押财产(或者权益)的批复(供参考使用)

××公司:
你公司关于××的申请及有关文件收悉,经审查,符合
中国有关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同意你公司将申请中所述抵
押物抵押给××(抵押权人名称)。请于收到本批复后30日
内持本批复及有关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
备案。
(审批机关名称)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199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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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中医药科技成果评审委员会章程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重大中医药科技成果评审委员会章程

1986年11月8日,国家中医管理局

一、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部局级中医药科技成果的管理,确保质量,特设立国家中医管理局重大中医药科技成果评审委员会。
二、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国家中医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委员四人,由局及直属单位有关领导担任;委员若干人,由国家中医管理局聘请在不同学科上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的专家教授担任。设常务秘书一人。
三、根据学科相近和同行评议原则,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组成若干专业学组。
四、评审委员会委员一般任期3年。每年可作少量调整。聘期届满,自动解聘。在聘期中,委员如有变动,需申明理由,由主任委员核准。每年根据申报成果情况,亦可临时聘请有关专家作为年度评审委员。
五、主任委员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常务秘书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并和委员们沟通联系。
六、评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国务院有关科技奖励政策和成果管理条例,讨论、修改国家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评审标准、奖励名称和范围以及实施细则;
(二)审查批准国家中医管理局年度重大中医药科技成果奖励项目和不定期、单项成果奖励项目;
(三)从部局级奖励项目中推荐申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和专利项目;
(四)裁决有争议的项目;
(五)研究解决和改革评审工作中的问题。
七、评审办法:
(一)在评审会议前,局科技司要组织同行专家对申报的科技成果逐项进行初审,然后将初审通过的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每年11月中旬前后召开全体会议。所在单位协助委员们要提前安排好工作,保证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需在会前2周告知常务秘书,以便临时聘请其他专家。
(二)每个委员不代表所在单位,只对评审委员会负责。在审议请奖项目时,应严肃认真、公平合理,对会议讨论情况要保守秘密,评审的最终结果由国家中医管理局统一公布。
(三)对评审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有半数以上委员同意的项目方可作为奖励项目,得票多少可作为评定等级和排列序次的参考。
(四)对有争议的项目,可行2次投票裁决。如票数相同,则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专业学组组长协调解决。
(五)缓评的项目可移至下年度会议再审议。
八、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家中医管理局科技司。



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图务院


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4〕9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政法发[2004]1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第六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根据上述规定,在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只要拆迁房屋的单位依法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就可以成为拆迁人。



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请示

(2004年3月17日 黑政法发[2004]14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3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太阳岛地区进行综合整治改造。为了方便协调各方面工作,市政府成立了哈尔滨市太阳岛地区综合整治改造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太阳岛指挥部)。2003年2月,哈尔滨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中心)和太阳岛指挥部取得了太阳岛地区部分区域的《房屋拆迁许可证》。2003年3月,太阳岛指挥部制发了《太阳岛综合整治锦江里石当站地区居民及个体工商户拆迁须知》,规定了拆迁补偿的标准。在拆迁被拆迁人王平的房屋过程中,双方未就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达成协议,但同意先拆迁后补偿。现拆迁已完毕,但王平至今未得到拆迁安置补偿,多次与市政府交涉,一直没有结果。对此,被拆迁人王平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市政府作出补偿裁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我们遇到下列问题:

一、关于拆迁主体认定的问题。根据《关于成立哈尔滨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批复》(哈编字[2001]152号)规定:“土地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前期准备工作”,土地储备中心上述职能是基于市政府的委托产生的行政职能,属市政府的行为;太阳岛指挥部是市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其拆迁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市政府来承担。因此,我们认为本案的拆迁人是市政府,不应当是土地储备中心和太阳岛指挥部。

二、关于适用法律的问题。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的规定,其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而本案拆迁主体是市政府,其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拆迁补偿争议属于行政补偿争议。因此,我们认为处理本案争议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目前,在没有相关法律调整政府作为拆迁人的情况下,如何适用法律处理争议成为本案审查中的难点。

上述问题我们的观点是否正确以及对争议如何处理请贵办给予具体答复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