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降低佳息患等3种进口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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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降低佳息患等3种进口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降低佳息患等3种
进口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计办价格[2002]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为减轻爱滋病者的药费负担,有效抑制爱滋病的传播,经研究,并与有关单位协商,决定降低佳息患、施多宁和双汰芝等三种抗爱滋病病毒药物的零售价格,具体价格详见附表。表列价格自2002年2月10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
二○○二年二月五日
附表:
佳息患等3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
序号
品名
规格、剂型
注册证号
计量单位
原产地
零售价
1
硫酸茚地那韦
(佳息患)
400mg×90粒
胶囊
X980559
瓶
美国
570
硫酸茚地那韦
(佳息患)
200mg×360粒
胶囊
BX980558
瓶
美国
1100
2
依非韦伦
(施多宁)
200mg×90粒
胶囊
X20000252
瓶
美国
990
3
齐多夫定/拉米夫定
(双汰芝)
450mg/片×60片
片剂
X19990121
盒
澳大利亚
1800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1〕7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2001-04-05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第十二次外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请市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做好考核,兑现奖励办法,推动和促进我市
招商引资工作。
二OO一年四月五日
厦门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综合考核各责任单位招商引资的成绩,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先
进,鞭策后进,根据厦府办〔1999〕124号文第八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指标:协议外资金额、项目质量、项目规模、项目投资者知名度。
1、协议外资金额是指考核年度引进的经市外商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协议外资
总额,包括新批项目和增资项目的协议外资。
2、项目的质量考核:项目是否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或限制乙类。
3、项目规模是指经批准的项目协议外资额,分为六个档次:200万美元以下、200-500万美
元(含200万美元)、500-10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1000-3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300
0-10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1亿美元及以上。
第三条〓考核办法:每年年终市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单位目标任务指标完成
情况结合以上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评分,总分最高的两个单位为优秀,总分排在第三—五的三
个单位为良好。具体评分标准见第七条。(当年综合评分最高分低于80分时,优秀奖空缺,
取1-3名为良好奖。)
第四条〓评分标准
指标
完成情况
评分
备注
协议外资目标任务指标完成情况
完成指标或未完成指标但实际完成较上年增长10%以上的
50
指标是指每年市政府给单位下达的目标任务
未完成指标且较上年持平及增长10%以下的
40
未完成指标且较前一年下降的
底分
30
计划指标每落空10%扣5分(累减),最低为-30。
-5
每超额完成指标的10%加10分(累进)
10
项目质量
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
1/个
项目的协议外资规模
200-5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
0.5/个
取上限标准不作累计统计。
500-1000万美元(含500万)
1/个
1000-3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
2/个
3000-10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
5/个
1亿美元及以上
10/个
项目知名度
为厦门《财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配套项目
2/个
限新批项目
《财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
10/个
目标任务指标总量
计划指标5千万美元以下不加分,5千万至1亿美元加5分,1亿至2亿美元加10分,2亿美元以上加15分
第五条〓奖励。奖励类型分综合评分奖、突出贡献个人奖两类。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招商专项
经费列支。
1、综合评分优秀的单位,每个单位给予10万元的奖励,综合评分良好的单位,每个单位给
予5万元的奖励,其它完成计划的单位,每个单位给予2万元的奖励。
2、突出贡献奖。突出贡献奖励对象为推动《财富》500强企业及项目单项投资超过1亿美元
的单位或个人,每个项目给予奖金1万元,由推动该项目引进的单位再奖励给对该项目有突
出贡献的个人。
第六条〓本办法考核奖励对象为当年度市外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达招商引资计划的有关责任单
位及个人。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厦门市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通知
1985年11月10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研究所,出版社,预报中心,海洋学校:
现将《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发给你们。希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在实际工作中注意总结经验,提出修改意见,使其逐步完善。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一九八五年十一月)
第一条 为奖励在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和成果推广应用以及其它海洋业务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速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奖励的范围
凡对海洋开发或海洋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海洋调查、研究报告,科学论著,技术装备,新工艺、新方法,海洋图集整编,环境保护,预报服务等)和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资料处理与服务,以及对国民经济作出贡献的其他科技成果。
第三条 申请奖励的条件
1、应用于海洋开发或海洋工程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1)国内首创的,或接近国际水平的;
(2)国内同行中较先进的;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2、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阐明自然现象的特性或规律的学术成果。
3、凡在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4、重大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5、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资料处理与服务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四条 获得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按其科技水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分三等:
奖励等级 荣 誉 奖 奖金
一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章 4千元
二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章 2千元
三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章 1千元
第五条 评奖标准
1、一等奖 科技成果属国内首创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
2、二等奖 科技成果达到国内同行中的先进水平,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科学技术的发展有明显促进作用。
3、三等奖 科技成果达到国内海洋单位或局系统中较高水平,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第六条 科学技术奖励由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授予。
第七条 科学技术奖励,除荣誉奖、奖金以外,还应将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要填写“科技成果奖励申请报告书”,附上技术鉴定证书或评语,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各单位科技(或学术)委员会提出意见,报请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审定。申请奖励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均需交纳评审费。申请局级奖交20(个人申请交5元);申请国家级奖的,初审交40元(个人交4元),复审时再交60元(个人交6元)。
第九条 奖金可在评审单位的科研事业费中列支,或收入留成中解决。
第十条 奖金按贡献大小发给集体和个人(80%发给课题组,10%发给有关科技管理门,10%用作集体福利),不得搞平均主义。
第十一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应按其批准的最高额发给。如曾获其他奖励,须扣除已得金额,仅补发差额。
第十二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奖励,收回奖金交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三条 对获奖项目若有争议,可向上级部门反映,有关领导部门应认真调查审理。
第十四条 局属各单位的科技进步奖建议亦分为三等(奖金分别为600 ̄800;400 ̄600;200 ̄400),由各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颁发的科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宣布作废。本条例由国家海洋局科技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