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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非两国政府关于就南非航空公司定期航班飞越中国领空的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8:48:15  浏览:90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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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非两国政府关于就南非航空公司定期航班飞越中国领空的换文

中国 南非


中、南非两国政府关于就南非航空公司定期航班飞越中国领空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8年1月19日 生效日期1998年1月19日)
南非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阿齐兹·帕哈德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一九九七年六月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换文中关于南非航空公司航班飞越中国领空问题的临时安排。鉴于中、南非两国将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建交,并考虑到两国商谈并签署民航协定需要时间,为保证南非航班在两国签订民航协定前继续正常飞行,我谨代表中国政府确认:
  中国政府同意南非航空公司约翰内斯堡至日本大阪航线班机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继续飞越中国领空。具体事宜由两国民航部门办理。在此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有关部门将商谈并签署两国政府间民航协定。此后,南非航空公司航班飞越中国领空问题将按两国政府民航协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代表南非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阁下的复照将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两国建交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助理 吉佩定(签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于比勒陀利亚

            南非方面复函(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助理吉佩定先生阁下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的来函,并愿确认接受来函的下列内容:
  “我荣幸地提及一九九七年六月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换文中关于南非航空公司航班飞越中国领空问题的临时安排。鉴于中、南非两国将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建交,并考虑到两国商谈并签署民航协定需要时间,为保证南非航班在两国签订民航协定前继续正常飞行,我谨代表中国政府确认:
  中国政府同意南非航空公司约翰内斯堡至日本大阪航线班机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继续飞越中国领空。具体事宜由两国民航部门办理。在此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有关部门将商谈并签署两国政府间民航协定。此后,南非航空公司航班飞越中国领空问题将按两国政府间民航协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代表南非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此照和阁下的复照将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两国建交之日起生效。”
  真诚感谢您的理解和为寻求解决这一重要问题所采取的建设性做法。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南非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阿齐兹·帕哈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于比勒陀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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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散装水泥与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散装水泥与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

双政发〔200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各单位:

  《双鸭山市散装水泥与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双鸭山市散装水泥与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等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含粉磨站,下同)、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管理范围包括中省直企业、森工、农垦系统驻双各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双部队。

  第三条 发展散装水泥,应当坚持限制袋装、鼓励散装、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装办)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与预拌混凝土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工商、环保、统计、审计、税务、规划、城管执法、物价、人民银行、铁路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互通信息,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第六条 到2010年,全市散装水泥量占水泥总产量的比率应达到45%以上。各水泥生产、经营企业的散装水泥供应计划及散装水泥率由市政府区别情况依法定程序批准后分别下达。市区建设项目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70%以上,各县政府所在地城镇建设项目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40%以上。

  第七条 我市按照国家规定时间在城区内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决算时、应当包含预拌混凝土价格,将其列入工程造价。工程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按规定能够使用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市散装办报告。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含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具备法定资质,并在相应等级范围内生产和销售预拌混凝土,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向使用单位或个人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按月向市散装办报送统计报表和相关资料。

  第十条 市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与具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注明供应数量、设计标号、起止日期和其它技术参数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报市散装办备案,接受指导监督。

  建设施工单位可以购买预拌混凝土,也可以提供质量合格的原材料,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加工制作。

  第十一条 鼓励预拌混凝土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和磨细矿渣替代水泥以及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替代天然砂。对使用工业固体废物量达到国家规定比例以上的,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立项,重点扶持。

  第十三条 对确需在禁行路段行驶的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和混凝土搅拌车、泵车,持市散装办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办理临时或者长期通行证。

  第十四条 铁路部门应当对散装水泥运输实行优先计划、优先配车和优先运输,并做好散装水泥专用罐(集装箱)车调度工作。

  第十五条 从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和水泥制品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六条 水泥及其制品的生产、运输、中转单位以及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配置与生产、运输、中转经营和使用散装水泥相应的设施、设备,提高散装水泥发展所需的综合配套能力。

  第十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70%以上散装率的标准进行设计,经市散装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未达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和验收。

  第十八条 散装水泥及其制品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生产、经营、装卸、运输、储备、使用设施和设备符合安全、计量、环境保护的要求。市散装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建立并落实检查、抽查制度。

  第十九条 水泥及其制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依法报送相关报表,按照报表中的各项要求于水泥及其制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管理行为发生后次月3日前,向市散装办报送统计报表,并提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结构工程中使用立窑水泥。
  禁止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立窑水泥。

  第二十一条 经营及使用水泥的单位应向市散装办通报购进水泥品种、数量、窑型,并提供水泥出厂的质检报告以及相关的产品质量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 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征收标准缴纳专项资金。

 年产50万吨以上及中直水泥生产企业,专项资金由省散装办直接负责收缴,其他水泥生产企业由市散装办负责征收。

  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对专项资金不得擅自减免,不得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征收对象。

  第二十三条 市散装办直接征收的专项资金按照省20%、市80%的分成比例分别缴入省、市国库。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市散装办的管理经费,由市财政局按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第二十五条 销售袋装水泥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销售袋装水泥量于销售行为发生后次月10日前向市散装办缴纳专项资金;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单位建筑面积或者工程概算预计水泥使用量,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前预缴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散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专项资金预缴纳入当地建设工程集中报建审批程序,在行政服务大厅办理。

  第二十六条 市散装办应当对下级征收的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的征收、解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照《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的具体规定予以处罚:

  (一)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未达到规定的散装水泥率和散装水泥使用率的,按照袋装水泥生产和使用量处以每吨30元罚款。

  (二)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已经实施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搅拌砂浆措施的城市市区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责令改正;现场搅拌超过10立方米的,按每立方米混凝土、砂浆100元或者使用袋装水泥每吨3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水泥及其制品的生产、运输、中转经营单位以及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未配置散装水泥相应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配置;逾期未配置的,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四)水泥生产企业未按时缴纳专项资金或者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前未预缴专项资金的,责令补缴,并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拒缴专项资金的,处以拒缴资金20%罚款。

  (五)在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以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立窑水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每次违法行为最高不得超过50000元。

  第二十八条 在散装水泥及其制品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中不提供报表和相关资料的,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会同统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弄虚作假的,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会同统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缓征专项资金的决定无效,责令应缴单位按规定时限补缴应缴专项资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罚款、征收专项资金全额上缴财政,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征收、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管理部门以及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在散装水泥行政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应当履行法定审批、征收、返还和处罚职责而不依法履行的;

  (二)在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他人财物的;

  (三)改变专项资金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征收对象的;

  (四)滥施处罚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4年8月2日印发的《双鸭山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4年市政府令第9号)同时废止。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峡水库监管船(鄂海巡0001)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峡水库监管船(鄂海巡0001)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6〕54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峡水库监管船(鄂海巡0001)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施行。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三峡水库监管船(鄂海巡0001)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三峡水库监管船(以下简称鄂海巡0001船舶)的航行、停泊安全和日常管理有序,根据鄂海巡0001船舶的工作性质、特点以及《三峡水库监管船(鄂海巡0001)委托管理协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鄂海巡0001船舶用于三峡库区环境监测、自然灾害救援和水上安全监督。

  第三条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鄂海巡0001船舶使用的调度。宜昌市地方海事局具体负责船舶停泊安全、航行安全、船舶维修保养、船舶检验以及持证船员、服务人员的招聘、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宜昌市地方海事局,在确保国务院三峡建委办公室和湖北省移民局用船的前提下,可以用于正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公务接待。

  第五条 鄂海巡0001船舶的使用调度由宜昌市政府办公室书面通知,宜昌市地方海事局按照书面通知安排鄂海巡0001船舶运行事宜并与用船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未经宜昌市政府办公室书面通知,任何单位不得动用鄂海巡0001船舶。

  第六条 宜昌市地方海事局为鄂海巡0001船舶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宜昌市地方海事局必须编制《鄂海巡0001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二章 船员、服务人员管理

  第七条 宜昌市地方海事局负责按照船员配员管理规定,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招聘和配备持证船员。

  经考核录用的船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船员工资和其他保障待遇参照宜昌市三峡库区同等级船舶的船员待遇执行。

  受聘船员不得同时接受其他单位的聘用或从事与本船无关的工作。

  第八条 船舶所需服务人员,按照“联合聘用、定向培训、派遣服务、单位协调”的原则,由宜昌市地方海事局会同市接待处,从桃花岭饭店、长城宾馆已聘用的服务人员中选聘,经定向培训合格,发给聘书后上岗。

  被聘用服务人员的劳动关系、工作岗位在原单位不变。由宜昌市地方海事局与桃花岭饭店、长城宾馆签订《派遣服务协议》。需要被聘服务人员上船工作时,由宜昌市地方海事局书面通知派遣单位。

  聘用服务人员在船上工作期间的待遇按照《派遣服务协议》在《派遣服务协议》中约定。

  第九条 船员必须持有海事机构颁发的内河船舶船员职务适任证书。船员和服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并经公安、人事等有关部门政治审查合格:

  (一)政治可靠,服从指挥;

  (二)服务意识强,业务素质高;

  (三)爱岗敬业,吃苦耐劳,努力学习,自身修养好;

  (四)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单位管理制度;

  (五)纪律严明,举止庄重,着装整洁,行为规范,文明服务,注重形象。不酗酒闹事,不赌博打牌,不带非工作人员登船。

  第十条 船员和服务人员不能按照要求履行职责的,由宜昌市地方海事局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聘用。



第三章 船舶管理

  第十一条 鄂海巡0001船舶管理包括航行管理、停泊管理、财产管理、治安消防管理,及服务于鄂海巡0001船舶停泊的海事趸船的日常工作管理。

  (一)实行船长负责制。船长负责鄂海巡0001船舶的综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驾驶部、轮机部、水手部、服务部的管理以及停泊、航行安全管理。船上工作人员依照船长命令履行工作职责,相互配合,各负其责。

  (二)轮机长在船长领导下负责轮机部日常管理,包括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和线路的日常维护和航行管理,确保各种机械设备、仪器正常运行。

  (三)服务部必须确保鄂海巡0001船舶及附属设施、设备清洁卫生,整洁亮丽。

  


第四章 船舶航行管理

  第十二条 驾驶部必须做到:

  (一)驾驶人员在值班时严肃认真,服装整洁,精力集中,加强了望,谨慎驾驶,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情;

  (二)驾驶室内各种航行设备、资料、仪器以及开关等不准无关人员动用、翻阅,并按有关规定正确使用,专人妥善保管;

  (三)船舶在航行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和库区定线制航行管理规定;

  (四)驾驶人员按规定及时掌握航道、航标、航行信号、水文、气象、来往船舶动态和周围环境,结合本船操纵性能,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并做好航行日志的记载;

  (五)驾驶人员按规定检查本船号灯、号型、旗号、操纵设备、助航仪器并做好检查记录,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六)船舶在航行中,当班驾驶人员遇下列情况应当果断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船长:

  1、因能见度不良无把握继续航行时;

  2、对通航条件有疑虑时;

  3、遇雷雨大风威胁航行安全时;

  4、发现遇险信号和各种危及航行安全的可疑物时;

  5、主机、舵机或其他主要的操纵设备及助航仪器发生故障时;

  6、发生碰撞、触礁、搁浅、火警、人员落水或船舱进水等情况时;

  7、出现危及航行安全的其他情况时。

  (七)驾驶部交接班人员应提前15分钟到达驾驶室,熟悉情况,并按照交接班有关规定,做好接班前的准备工作。具体包括:

  1、船位、航向、航速、水位、水流、气象等情况;

  2、号灯、号型、旗号、声响设备及助航仪器状况;

  3、本船吃水及操纵性能;

  4、航行通电、通告及船长指示;

  5、来往船舶动态;

  6、无线电话联系情况及与航行中船舶双方已明确的会让意图;

  7、有关航行安全的情况;

  8、本班内发生的重要事项及下一班需要继续完成的事项。

  (八)驾驶部人员遇下列情况暂不交接:

  1、正在避让或处理紧急事情时;

  2、正在通过大桥、危险航道、进出船闸或正在改变航向时;

  3、接班驾驶员对交接事项不明或有疑虑时;

  4、交接班时间已到但无人接班时。

  第十三条 轮机部必须做到:

  (一)值班人员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加强机械设备和线路的维修保养,保证机械设备始终处于适航状态,并做好轮机日志记载。

  (二)各种机电设备和各种警报等设备未经轮机长同意,不得擅自启动。

  (三)遇有警报和机舱异常情况,值班轮机员立即报告轮机长,轮机长必须迅速到达现场,负责轮机部的现场指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四)轮机部接班人员提前十五分钟到达机舱,检查主机、副机、舵机、轴系、锅炉、液压、电气、各种设备仪器等,遇有问题向交班人员指出,重大问题要记录在轮机日志,并向轮机长报告。

  (五)轮机部交班人员应向接班人员主动介绍机舱内机器设备的运转情况及出现故障的处理经过,传达轮机长或驾驶部的指示,讲清本班工作注意事项,在得到接班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

  


第五章 船舶停泊管理

  第十四条 鄂海巡0001船舶停泊时保证一个工班人员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加强巡查,了解周围情况,维护船、趸的停泊秩序。检查锚泊信号、系缆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系泊中应当注意系缆受力和他船靠离情况,发现异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五条 鄂海巡0001船舶修理时,船长及其船员应密切关注从事高空、舷外、临水、烧焊及封闭舱室内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十六条 鄂海巡0001船舶遇到火警、人员落水、航室进水或船舶碰撞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发出警报信号,报告船长并组织在船人员全力抢救,必要时请求有关方面予以援助。

  第十七条 鄂海巡0001船舶值班人员负责在规定的频道上收听无线电话,掌握好水情变化和海事部门发布的航行通告,并做好记录。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鄂海巡0001船舶的日常经费,按照《三峡水库监管船(鄂海巡0001)委托管理协议》,每年补助70万元,包括船舶工作人员工资、船舶保险及维护等,包干使用,节约留用,超支不补。其中湖北省移民局补助50万元、宜昌市人民政府补助20万元,每年分两次拨付给宜昌市地方海事局。

  第十九条 按照“谁用船,谁付钱”的原则,航行费用一律由用船单位支付,具体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宜昌市地方海事局,以燃油消耗等成本费用为依据测算,一年一核定。航行中发生的餐饮等接待费用由接待单位据实承担。

  第二十条 鄂海巡0001船舶费用,实行专户专帐管理,规范运作。

  第二十一条 每年1月由市审计部门对鄂海巡0001船舶上年度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各用船单位必须在任务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费用。凡未按要求付清前次航行费用的单位,宜昌市地方海事局有权拒绝该单位的出航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