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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章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30:04  浏览:96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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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章程

中国 罗马尼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章程


(签订日期1981年5月28日 生效日期1981年5月28日)
  根据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按本章程开展活动。

              委员会组织

  第一条 委员会由中国组和罗马尼亚组组成。委员会各方设主席、副主席和秘书。
  双方主席应相互通知委员会各方成员的名单和成员的变动情况。

              委员会任务

  第二条 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和执行该协定的共同条件,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活动。
  两国科学技术合作的方式和内容如下:
  一、相互派遣专家考察科学技术成就和经验;
  二、相互邀请科学家和其他技术专家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或讲学;
  三、相互派遣实习生进行生产技术实习;
  四、就双方感兴趣的项目在两国有关的科研和设计单位之间进行共同科研和设计;
  五、就双方感兴趣的项目组织双边科学技术讨论会;
  六、相互交换科学技术资料、科技情报、科技刊物、样品、种子、苗木等;
  七、双方同意的其他科学技术合作方式。

  第三条 为实现上述合作方式,委员会在其活动领域内执行下列任务:
  一、商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有关各部、其它中央机构和科研单位之间进行科学技术合作的方式和条件;
  二、审议委员会双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相互提供科学技术成果(技术资料、产品和材料样品等)、互派专家考察科技成果和经验以及其它科学技术合作方式的科技合作申请项目;
  三、根据委员会确定的双边科学技术合作的方向和项目,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有关各部、其它中央机构和科研单位之间相互磋商,以便商定执行有关项目的具体合作计划;
  四、审议委员会双方关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科研单位之间为实现相互感兴趣的合作项目而开展科学研究和工艺设计方面的合作建议,并在方法和组织方面向合作单位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积极执行中罗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关于科学技术合作方面的决议;
  六、监督两国各部和各科研单位根据委员会的决议和建议所开展的双边科学技术合作的执行情况。

             委员会工作方法

  第四条
  一、委员会例会通常一年举行一次,轮流在两国首都举行。具体会期和会议议程由双方在会议召开前两个月商定。
  会议所在国一方的主席和秘书担任该届会议的主席和秘书。
  二、委员会会议召开之前,双方应将建议列入会议议程的问题和要商定的合作项目书面提交对方,以便进行会议准备。
  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组织专家工作会晤,就某些科技合作问题准备建议。
  三、委员会会议应就所通过的决议制订议定书,如决议中未规定其它期限,则议定书由双方主席签字后即行生效。
  对不宜拖延的问题,委员会双方主席也可在委员会休会期间经过相互协商作出决定。这些决定将追列入委员会下届会议议定书。
  会议议定书用中、罗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四、休会期间,双方指定的主管机构和双方秘书之间应保持经常联系,以便协商解决在执行会议议定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商定新的科技合作项目。
  休会期间达成的协议应追列入委员会下届会议议定书。
  为审查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准备委员会下一届会议,双方秘书可在会议前进行工作会晤。
  五、必要时,委员会在开会期间可听取两国进行合作的有关部和科研单位的代表关于合作进度和履行相互义务结果的报告并通过相应的决议。

                终则

  第五条 组织和举行委员会会议及双方秘书和专家组工作会晤的有关费用由东道国一方负担。
  与会代表往返两国间的旅费及其个人生活费用由派遣方负担。

  第六条
  一、本章程签字后自通知经两国有关机构最后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一经生效,一九五三年十月十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科学与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章程》即行失效。
  二、经双方同意,本章程可予修改,修改部分经两国有关机构批准后生效。
  三、本章程的有效期与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一日签订的中罗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有效期相同。
  四、本章程于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共两份,用中、罗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       罗马尼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主义共和国科学          社会主义共和国科学
   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          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
   中 国 组 主 席           罗马尼亚组主席
     杨 叶 澎             扬·戴奥良努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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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规范外币清算业务有关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规范外币清算业务有关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天津、武汉、南京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厦门、深圳分局:
为统一规范外币清算业务的运作,总局制定了《外币清算业务操作细则》及《外币清算业务内控细则》,现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你局(或管理部)在组织、开办外币清算业务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外币清算业务操作细则》、《外币清算业务内控细则》的规定,并结合银发〔1999〕240号文《关于规范外币清算业务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落实实施,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二、我局将于2000年初依照上述有关规定对你局(或管理部)开办的外币清算业务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准予继续办理外币清算业务。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我局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后如仍不能达到要求,即取消你局(或管理部)试办外币清算业务的资格。
三、我局检查验收的主要事项包括:
1、机构、人员是否到位,人员基本素质是否达到标准;
2、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人;
3、局长负责制是如何体现和落实的;
4、是否有符合标准的清算场地和运作场所(包括单独的机房);
5、有关业务操作细则及内控细则包括各级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职责范围是否明确;
6、财务开支、会计制度是否符合规定;
7、资金头寸(包括代管的生息资产和存款准备金等)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8、其它各项有关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以上注意事项请予以认真准备执行。

附件1:外币清算业务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币清算资金管理、防范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银发〔1999〕240号文《关于规范外币清算业务的通知》,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各地外币清算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负责管理、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 各分局提供的外币清算服务包括同城外币票据清算和异地外币清算两种方式。
第四条 外币清算业务的内容包括:
1、会员之间的外币资金头寸调拨清算;
2、会员的外币清算资金管理;
3、外币清算业务的统计监测;
4、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事项。
第五条 分局为外币清算业务提供固定的场所,采取集中交换的方式,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开场。
第六条 外币清算业务实行会员制,经批准从事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含经营外币信用卡的网络机构)须向当地分局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成为外币清算会员,并由分局统一印发清算会员编号。
第七条 经批准从事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含经营外币信用卡的网络机构)在向当地分局提出申请成为外币清算会员时,须提供:
1、申请书;
2、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3、部门及主管人员的预留印鉴;
4、会员对清算人员的授权书。
第八条 外币清算业务遵循“风险自担”的原则。参与外币清算业务的会员须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由分局设立专户存放;缴纳金额按上年度月平均清算金额的0.5%-2%计收,但不得低于5万美元。分局定期对各会员的清算信用状况进行评估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和上年清算业务量情况每年调整一次会员的清算保证金缴纳额。
第九条 清算保证金所有权属会员,但使用时须经分局同意并只可用于清算头寸的临时性弥补。
第十条 外币清算业务系代收代付性质,分局原则上不垫付资金头寸。
会员在票据交换后清算帐户上的余额不足支付时,可采取下列方式弥补:
1、于当日下午三点前将资金从境内或境外调入补足头寸。
2、若头寸未能及时调入,将从会员的清算保证金中先行支付,如保证金仍不足支付时,分局应对不足部分进行退票处理,后果由会员自负。会员须在下一个工作日之前将清算保证金补足,在清算保证金补足前,已动用的保证金不予计息,同时分局停止接受其提出票据。
第十一条 会员帐户最终出现不足支付时,将按LIBOR+4%予以罚息,并须于下一个工作日之前补足头寸。在会员的帐户资金补足前,分局有权停止接受其提出票据。
第十二条 会员当日通过电汇证实书划入的金额不得用支取凭条划出,除非此金额已事先入帐。如会员银行在提供电汇证实书后,资金实际到达我境外帐户的日期迟于应到帐起息日,则参照同业赔付规则向其计收倒起息。若当日会员在存款帐户上出现头寸不足,不足部分以LIBOR+4%计收罚息。
第十三条 外币清算项下境外资金起息时间按照国际惯例执行。
第十四条 分局每月向会员发送对帐单,会员须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经确认的对帐情况。
第十五条 分局对各会员的帐户资金每半年按总局规定的利率计付一次利息。
第十六条 会员退出清算时,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分局。分局在帐务核对无误后将全额退还该会员包括清算保证金在内的外币清算资金。
第十七条 本细则其他未尽事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银发〔1999〕24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章 业务处理
第一条 外币清算业务操作管理目标是确保业务的安全、正常、连续进行,规范操作程序,防范内部操作风险。
第二条 业务处理的计算机系统必须设立授权层次明确、相互制约监督的口令体系,并根据功能分为四级:业务录入、业务复核、系统管理以及业务查询。
每个使用者的口令必须每三个月调整一次,口令由使用者掌握,不得转告他人。使用中如发生泄密应及时修改,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条 根据岗位分离、相互监督的原则,从事外币清算业务的电传人员和密押人员、重要凭证保管人员和印章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和电传人员间不可相互兼岗或替岗,同时必须对各岗位建立备份制度。
第四条 外币清算岗位人员请假、休假应事先按制度经批准并商有关备份人员同意,相互协调以确保工作正常运转。出现特殊情况时,需事先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五条 非备份关系替岗需书面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由主管领导授权系统管理员作相应的口令更改后才可进行。复岗后,系统管理员要立即调整口令,恢复正常操作程序。
第六条 常规数据管理中常规数据的输入及改动均需事先获得主管领导批准。数据录入或改动后需复核。
第七条 外币清算业务的业务处理系统应建立备份制度,包括日常备份和异地备份两项。
日常备份由系统管理员在营业结束时对当日业务进行软盘备份,备份盘必须编号并存入库房的专用柜内。
开办外币清算业务的各分局之间必须进行异地备份。此项备份包括通讯备份、日常会计信息备份以及系统软件备份。

第二章 清算资金管理
第八条 清算资金的管理必须遵照《外币清算资金风险防范管理办法》执行,以确保清算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九条 外币清算业务中清算资金包括清算风险基金、清算保证金、各项外汇存款资金等。
第十条 清算资金摆布决策采取上下结合的方法,即年初由根据上一年清算资金管理状况和当年对清算资金流量的预测及国际金融市场行情判断,提出年度资金摆布原则及要求。每季度根据实际资金流量情况提出季度清算资金运筹方案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各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各自的权限范围来进行清算资金的头寸摆布。
第十一条 清算资金仅限于存放在总局规定的金融机构。从事清算资金摆布的业务人员必须得到主管领导的授权。授权业务人员要以书面方式通知帐户行。
每笔清算资金的摆布在业务结束后均需由资金管理人员填制凭证并入帐。需事先审批的业务必须遵守先审批后办理的原则。
第十二条 清算单位保证金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三条 使用电子支付系统的分局,由授权人员在终端上进行复核后发送帐户行。使用电传系统的支付指令,经编押、复押后由电传员编写电文、复核后发出。
所有发至帐户行的支付指令必须在发送完毕后打印出纸质报文,作为凭证附件装订。
第十四条 启用备份系统对外发送付款指令时,须经批准并派出不少于两人前往备份地进行加押电传发送或利用电子支付系统发送。

第三章 重要控制文件、凭证及印章管理
第十五条 负责外币清算密押的人员必须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密押的使用和管理。密押人员必须尽心尽职,遵守国家保密制度和本办法规定。
第十六条 密押收到后,必须交由密押人员拆封。拆封时应查看是否密封,如发现拆封迹象,应立即上报主管领导,查明原因并与帐户行联系重寄新密押。
密押文件只能由密押人员阅看并由密押人员根据函件要求及时作出回复。密押人员不得向其他人员透露有关密押的事宜;其他人员不得向密押人员询问有关密押的任何情况。
涉及密押的所有控制文件必须放在专用的保险箱里。密押必须按绝密文件管理规定保管。严禁将密押带出工作场所,非密押人员不得开启保险箱。
第十七条 密押人员对提交编押的付款内容负有真实性审核的责任,对有疑问的付款应立即查询,必要时可拒绝编押。密押应按帐户行规定的方式编制生成。密押经编制、复核无误后,方可交有关人员办理对外付款指令的发送。
第十八条 密押需定期更换。作废或终止使用的密押必须按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重要空白凭证、印章分专人保管,使用时要签字登记。
第二十条 签字样本由专人保管,销毁时需经主管领导批准,见证人签字。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综合岗职责。
1、负责计算机系统内各项数据的录入和维护;常规性数据资料的备份和保管;
2、负责运行系统,具体包括开机、关机、业务数据备份以及系统故障时与有关计算机专业人员的联系;
3、负责提出系统程序修改报告,报领导批准后联系修改业务软件;
4、负责承办外币清算业务的统计、分析和调研工作;
5、负责各类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往来函件和其他重要资料的装订及入库保管;
6、办理会员行的资格审查;
7、负责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8、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业务审核及录入岗职责。
1、受理并审核各会员行、票据交换场等清算单位送来的各种外币清算凭证以及预留印鉴;
2、审查各清算单位帐户资金头寸是否足额;
3、将每笔交易录入计算机系统;
4、编制、打印回单;
5、负责各清算单位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的保管和更换;
6、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计核算岗职责。
1、根据原始单据复核并确认已记载的每笔交易;
2、检查打印出的传票是否与交易内容、性质和科目相符;
3、检查计算机系统中各科目是否平衡并做日终处理;
4、打印日计表、余额表、明细账、总账,并核对记载是否准确;
5、编制、打印会计报表,包括月计表、年报表、损益表以及总局规定的其他报表;
6、定期进行境外账户的对账、账户查询和其他相关事宜;
7、定期进行与会员行的对账、查询和其他相关事宜;
8、负责计息工作;
9、负责计算、调整、审查各清算单位的保证金情况;
10、负责管理外币清算业务的财务收支工作;
11、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资金结算管理岗职责。
1、负责对外支付指令的发送、报文接收及境外通讯往来;
2、负责跟踪和研究国际金融市场行情,根据国内资金运转需要,提出年度资金管理和风险防范规划报领导审批;
3、负责监测外币清算业务下资金的流动性,预测资金需求,合理安排资金结构;
4、负责逐笔提出清算资金摆布方案,报送领导批准后,与境外金融机构叙做资金存放业务;
5、作为会计核算岗和综合岗的备份;
6、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密押岗职责。
1、负责境内外报文的编押、核押;
2、负责密押件的签收、发送和保管;
3、负责检查、清理密押,并定期更换;
4、负责封存已经退出使用的密押;
5、负责制定保密制度,严禁向任何人透露任何密押事宜;
6、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 机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外币清算业务必须设置专用机房。
机房内电讯设备和计算机系统分别由指定操作员管理。工作人员每日上班到岗后,应检查各设备状态是否良好,下班离岗前应将设备设置在规定状态;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机房内保持清洁、通风,严禁吸烟。机房设备和线路状况要定期检修、维护。
第二十八条 外币清算专用机房必须严格执行授权人员出入的管理;非授权人员不得擅自出入机房。
第二十九条 严格控制传真机的使用,禁止收发与业务无关的传真。
第三十条 严禁利用清算业务专用计算机安装和使用各类无关软件以及上网。



深圳市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旅游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旅游局


深圳市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旅游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旅规〔2008〕3号

各区旅游局:

  《深圳市旅游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旅游局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深圳市旅游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

  (一)非法经营旅游业务,即无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无工商执照、无税务登记证而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

  (二)非法导游,即无导游资格证、导游上岗证(IC卡)而从事导游活动。

  第三条 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非法经营旅游业务"黑社"的营业场所的,奖励1000元;

  (二)举报非法从事导游活动的,奖励100元。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奖励金按下列程序发放:

  (一)举报奖金在举报案件的受理机关查证属实后发放;

  (二)案件受理单位根据举报人的意愿提出奖金发放的申请,经市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负责人审批后,到市旅游局财务部门领取,并办理签收手续;

  (三)案件受理单位发放奖金时,至少应当2人以上在场见证并签字。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在注明案件名称、奖金数额的收据上签名;签名后的收据交市旅游局财务部门保存备查。

  第五条 本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