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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30:58  浏览:98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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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99年12月21日发布的证监法律字[1999]3号规定本文失效)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发布。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办法》,做好清理审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清理审核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清理、初审阶段。各地证管办(证监会)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现有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进行清理;从中国证监会关于受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申请的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证管
办(证监会)即可对申请继续从业的机构及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初审,并于1998年2月28日前将清理工作报告、初审通过的机构与人员的申报材料以及初审意见(盖章)一式三份报中国证监会信息监管部。
未经授权地区的清理、初审工作由当地证券期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阶段为复审阶段。我会对地方证管办(证监会)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复审,从1998年3月中旬起,分批对符合条件的机构,颁发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颁发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执业证书。对获得业务许可证的机构以及获得执业证
书的人员,中国证监会将在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布。
二、清理的范围与原则
(一)清理范围:从事《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机构及人员,包括:
1.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专营及兼营机构及其咨询人员;
2.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的信息公司、软件公司及其咨询人员;
3.超出本机构营业范围和营业时间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和期货经纪机构及其咨询人员等。
(二)审核原则:
1.优先考虑内部管理严格、服务质量较高、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处理的专业咨询机构。
2.清理阶段暂不受理1997年12月31日以后注册成立的机构的申请。
3.对于咨询人员此次申请执业资格,考虑到目前的实际情况,可暂不要求其提供通过从业资格考试的证明文件,但除应具备《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五)项条件外,还应具备如下条件:
(1)1997年12月31日咨询机构在册的咨询人员;
(2)具有三年或三年以上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经历;
(3)在所提供的市场咨询意见中,没有因过激言词以及误导市场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理;
(4)公开发表或向客户提供的研究成果在五万字以上;
(5)如仅具有大专学历,则需同时具备五年以上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经历。
1999年年检时,将对咨询人员的执业资格,根据其从业资格考试结果进行重新审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的从业资格考试我会将另行布置)。
4.各地证管办(证监会)对咨询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管依照属地管辖原则进行。咨询机构在异地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所在地证管办(证监会)依《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初审;在异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此次清理、初审工作由机构注册地证管办(证监会
)负责,并将最终结果通报该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管办(证监会)。
三、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切实加强对咨询机构和人员的指导和日常监管,对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自《办法》生效之日起,任何未取得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和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个人,均不得从事《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任何机构和个人如果违反此要求,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根据《办法》的规定及我会的授权,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违规行为,监
督受到行政处罚的机构和个人执行处罚决定,并报我会备案。
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
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落实,要坚持标准,做好清理和初审工作。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及时总结经验,并将情况及时通报我会。

附件: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及执业资格报送材料格式
为做好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及执业资格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对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材料的格式提出如下要求:
一、申报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标有“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及执业资格报送材料”字样;
2.申请机构名称;
3.申报时间;
4.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初审批准时间;
5.中国证监会批准时间。
(三)份数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正本。
二、申报材料目录
第一章 地方证券管理部门的初审批准文件
1-1 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初审批准机构及人员申请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文件
第二章 咨询机构的申请文件
2-1 申请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报告
2-2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从业资格申请表
2-3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4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公司章程
2-5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
2-6 业务场所租赁使用或产权归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2-7 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验资报告
2-8 咨询机构最近半年的业务报告
2-9 代表本机构业务水平的咨询报告、研究成果三种
第三章 咨询人员的申请材料
3-1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从业及执业资格申请表
3-2 身份证明(复印件)
3-3 学历证明(复印件)
3-4 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以往表现证明
3-5 咨询人员公开发表的文章和出版的专著
3-6 三张近期免冠两寸照片



1998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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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尤其是新刑诉法颁布后,全省检察机关电视电话会议之后,关于如何按照上级院安排,做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工作,我院公诉科积极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进行联系和沟通。在确保简易程序案件办理质量的基础上,在实践中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工作机制。
一、该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出庭支持公诉重要性认识不足。受传统做法影响,大多数公诉科干警认为只要是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且量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案件。现行刑诉法自施行以来,规定简易程序的案件,公诉人可以不出庭。所以按照传统习惯,干警认为该类案件没有必要出庭支持公诉。但是必须认识到,新刑诉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有了进一步的扩大,鉴于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宗旨和遵循现代控辩审三角审理模式的要求,检察机关作为代表国家指控犯罪部门和法律监督部门应当出庭,一方面指控犯罪,一方面监督审判过程的合法与否。尤其是新刑诉法扩大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后,检察机关出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加大。
2、人少案多,更增加了工作量。按照新刑法规定,随着适用简易程序案件范围的扩展,人少案多的矛盾进一步凸显,干警的工作量必然增大。目前,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的程序没有详细的规定,公诉人出庭时是否按照普通案件审理程序进行工作,是否应当简化(或者按照普通案件简化审程序)展开工作、进行监督等问题有待于上级院出台规定予以明确。
目前我们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报道的经验做法,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采取了一下做法:若干案件相对集中提讯、集中移送起诉、相对集中起诉、相对集中开庭的方式。具体举措如下:
第一:专人办理简易程序的案件。案多人少一直是基层检察机关面临的现实困难,简易程序案件也派员出庭使这一现实困难更加突出。让办案人既办理简易程序案件又办理普通程序案件,在办案率突增的情况下势必增加办案效率,而专人办理简易程序案件,既能使办理简易程序的承办人摆脱普通程序的繁琐,又能减轻办理普通程序承办人的工作压力。使承办人分别集中精力于简易案件和疑难案件研究,提高办案效率。
第二、公诉人集中时间连续出庭公诉。检察机关与法院进行协商根据简易程序的数量,每半月或者每周集中半天或者一天时间,安排简易程序开庭,检察院指派专人,连续出庭支持公诉,克服公诉人往返于检察院和法院之间的不便,节约了时间,提高效率,同时弥补了以往简易程序庭审缺少同步监督的空白。
第三、在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简化庭审程序。在宣读起诉书后,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是否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向被告人告知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简易审理。听取被告人意见后,分不同情况简化审理:对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同意简易审理的,可不必讯问被告人和出示证据,直接进入法庭辩论,之后进入被告人最后陈述;对被告人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只对部分情节有异议,且同意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人只针对有异议的部分进行讯问和出示证据,然后进入法庭辩论,之后被告人最后陈述。
新刑诉法实施之后,公诉科积极落实会议精神,针对简易程序案件出庭支持公诉情况提出的以上举措已积极落实,与法院方面也积极进行了协商,尽可能扩大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的范围,顺利完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出庭的各项事宜。

作者:河北景县检察院 曹璐

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主食产业化增强口粮供应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主食产业化增强口粮供应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

国粮展〔2012〕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精神,全面实施粮食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粮油加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加快转变粮食产业发展方式,促进粮油加工产业转型升级,适应城乡居民对主食口粮消费的新需求,我局研究决定在“十二五”期间进一步推进主食产业化发展,全面提升城乡居民口粮供应保障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推进主食产业化高度重视,会同我局共同研究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主食产业化的重要意义

  主食是城乡居民生活必须食用的主要粮食制成品,既包括米饭、馒头、面条、杂粮等主食制品,也包括大米、小麦粉等主食原料。主食产业化,则是在构建从田间到餐桌的粮食全产业链过程中形成的,以粮食生产基地化、主食加工工业化、营销供应社会化为主要特征的,具有中国膳食特色的新型主食产业发展方式。

  近年来我国主食产业经历了工业化起步、规模化扩张、产业化发展提速等阶段,初步形成了主体多元化、原料产品规模化、主食产品多样化、产供销一体化、工艺科技化、品牌特色化的发展新格局。当前主食产业化呈现了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但与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主食产业化水平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也存在着产业化程度偏低、装备和技术落后、主食品安全有待加强、市场占有率不高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推进主食产业化具有重要意义:一是适应城乡居民消费方式升级,保障军需民食新需求,保障粮油主食品安全的重要“民生工程”;二是推动粮食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粮油加工业转型升级、振兴粮食行业的重要举措;三是提升粮油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推动农民增收、企业增效的有效手段;四是转变粮食产业发展方式,增强口粮供应保障能力,促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宗旨,以增强口粮供应保障能力,提升城乡居民生活品质为目标,以科技进步和装备创新为先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的新型工业化道路,用产业化运行模式,加快推进以传统蒸煮米面制品为代表的主食产业化进程,努力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现代化主食产业体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导向、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的原则;坚持机制创新、主体多元、互利共赢的原则;坚持优质营养、健康美味、经济便捷的原则;坚持科技支撑、质量安全、装备先进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稳步推进的原则。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主食工业化的比例明显提高,其中面制主食品工业化的比例提高到30%左右,米制主食品工业化的比例提高到20%左右;优化和改进传统主食生产工艺,加工装备自主化率达到60%以上;食品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培育一批市场占有率高的知名品牌;培育壮大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集约化程度高、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大型主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形成一批相互配套、功能互补、联系紧密的主食产业化集聚示范区;建立军民融合、平战结合、宜军宜民、应急保障有力的军粮主食供应体系。使成品粮应急加工和供应体系更加健全,主食产业化发展水平明显提升,口粮供应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三、加快推进主食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

  (四)加快开发主食新产品,推进产业升级。大力发展主食加工业,丰富花色品种,提高优、新、特产品的比重,促进传统米面和杂粮主食的工业化、方便化、大众化,提高即食性,保证品质;加快系列化、多元化、营养化、专用化的主食原料产品开发,提高米制食品专用米、面制食品专用粉、全麦粉、营养强化粉等的比重,大力倡导适度加工,提倡科学健康消费;大力发展各种馒头、面条(挂面、鲜湿面条)、饺子等面制主食品,提升产品档次;积极发展方便米饭、米粉(米线)、米粥等米制主食品,提高规模化生产水平;积极开发多种规格和风味的速冻、即食米面及杂粮主食制品,扩大规模,改进工艺,提高节能降耗水平。

  (五)实施主食产业化工程,发挥示范作用。发挥骨干企业的优势,在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陕西等地建设或改造一批优质面制主食加工示范基地;在东北地区和上海、安徽、江西、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地建设和改造一批优质米制主食加工示范基地;在华北、西北、西南等地区发展以杂粮为主的主食、方便食品。实现主食生产工业化、产品标准化和配送社区化。建设和改造一批规范化、机械化、规模化的大型主食生产加工中心,支持建立一体化主食冷链物流配送体系试点,有效增强其加工、配送及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六)培育主食产业化企业,推进集聚发展。鼓励龙头企业大力发展粮食订单农业,建立生产基地,带动优质、专用粮食生产结构调整,形成种植、收储、加工和市场营销一条龙的全产业链发展模式。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合作社有效对接,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共享发展成果。支持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联营等方式,组建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集团。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依托大型加工企业,加强粮油食品加工、仓储、物流设施及质量检验检测、信息处理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打造一批各具特色的现代主食加工园区,引导企业向园区集聚。支持粮食大省向粮食强省发展,支持河南等省建设主食产业化集聚示范区,培育产业集群,推进集约化经营、规模化发展。

  (七)创新流通方式,完善主食供应体系。整合粮食行业资源,鼓励主食产业化企业与“放心粮油店”、军粮供应站、粮油应急供应点等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供应网点,增加网点经营业务,减少布点成本,互惠互利。以现有大型主食加工、小麦加工、稻谷加工、粮油仓储企业和军粮供应企业为主体,充分挖掘和利用现有土地、厂房、人才、技术和销售网络等资源优势,实现企业强强联合或低成本扩张。鼓励现有主食加工优势企业,建设新型物流配送网络,优化网点布局。探索新型商业模式,创新主食流通方式,鼓励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直营店、配送中心、放心粮店、放心主食专卖店、厂店对接、校企对接和电子商务,积极开展直营直供。

  (八)加强科技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有效整合粮食科技资源,建立协同创新机制,推动产学研紧密结合,面向产业需求,通过国家主食产业化科技重大项目等,从原料配方、工艺选择、工艺指标等对主食成分的结构和品质影响的机理上深入研究,着力推进传统主食品现代加工、全谷物食品加工、抗老化保鲜、超高压加工、挤压加工、质量评价方法和质量安全溯源等关键技术和装备的创新与产业化,提升主食加工业整体技术水平。鼓励龙头企业加大主食科研领域的投入,建立企业研发中心,培育市场竞争力强的科技型龙头企业。加强面制、米制主食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和产业创新联盟建设。

  (九)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和改造,提高装备水平。鼓励和支持拥有一定基础的自主品牌企业加大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力度,支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和新产品的产业化,优化生产流程,适当借鉴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加快提升企业工艺、装备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支持小企业改善生产条件,提高技术水平,开发“专、精、特、新”产品。在速冻主食品领域,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加快推广高效节能新工艺新设备。加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食装备研发,加快推进馒头、鲜湿面条、方便米饭、杂粮主食、速冻主食等加工装备自主化,推动生产过程智能化和生产装备数字化,提高自动化水平,依托骨干企业,扶持建设一批主食加工成套装备制造基地。

  (十)健全主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确保消费安全。完善主食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制修订具有中国特色的主食产品标准、卫生标准、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检测方法标准,严格粮油食品质量标准实施,强化食品安全全程控制,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加强主食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满足企业对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的农药残留、真菌毒素、重金属等质量安全指标快速检验的需要,构建制度完善、风险可控、监管有效的主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加快粮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系统和信息化网络建设,建立健全粮油食品安全数据库和预警体系,预防和控制粮油食品安全风险。支持建立主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试点及召回退市制度,全面提高主食加工和流通安全保障水平。支持示范省份开展以示范基地和粮油质检机构为核心的产业化主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和监管工作,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十一)实施品牌带动战略,丰富主食文化内涵。引导主食加工企业由做产品向做品牌并举转变,以优势骨干企业为主体,通过自主创新、品牌经营、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手段,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全国性知名品牌。发挥品牌扩散效应和聚合效应,推进品牌整合,扩大知名品牌市场占有率,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践行“为耕者谋利,为食者造福”的理念,丰富和发展主食文化的科学内涵,将品牌培育与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紧密结合,提高品牌附加值。

  (十二)完善应急供应体系,服务宏观调控。将主食产业化体系建设与成品粮应急加工及供应体系建设相结合,加强大中城市及重点地区供应渠道网点建设。积极开拓城乡市场,推广连锁经营和开展优质服务,保障城乡居民及部队的主食供应和食用安全。在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成渝等地区的特大城市、省会城市,以及其他重点地区,依托大型加工企业,完善应急加工、供应和储运体系,合理布局应急供应网点,确保应急时主食产品的有效供给。

  四、狠抓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十三)强化组织领导。推进主食产业化是政府引导的民生工程,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对主食产业化政策的指导和协调。国家粮食局负责指导意见的组织实施,具体部署,落实有关政策,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强指导意见实施的沟通协调和支持配合,切实落实责任,细化目标任务,确保指导意见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主食产业化作为发展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工作中一件带全局性、方向性的大事来抓,大力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切实加强对主食产业化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把主食产业化纳入地方经济社会整体发展总体和专项规划。建立健全部门间沟通协商的工作机制,强化协作配合,落实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结合“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工程”、“主食厨房工程”、“早餐工程”、“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军粮供应主食平台建设工程”等项目的实施,相关部门形成强有力的协作机制,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确保主食产业化的顺利推进。

  (十四)落实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筛选一批主食产业化企业,推荐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范围。加大对主食产业化企业和产业园区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到主食产业化领域。农发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加大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农产品收购、融资授信的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修订主食加工增值税政策。

  (十五)加强行业指导。国家粮食局加强对粮油加工业及主食产业化发展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组织实施主食产业化示范工程,完善全国粮油加工业统计调查体系,实施主食产业化专项调查,为研究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落实行业规划和本指导意见,统筹主食产业化推进,科学布局,以规划引导重点项目和重点园区建设,认真总结和借鉴各地主食产业化的典型经验,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发挥粮食行业协会、粮油学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服务会员和农户。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主食产业化和龙头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主食产业化健康、协调、持续发展。各地要将本地区推进主食产业化规划,以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送国家粮食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