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对外国石油公司医疗费列支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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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对外国石油公司医疗费列支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对外国石油公司医疗费列支问题的批复
国税油函[1990]100号
1990-12-27国家税务总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湛江分局:
你局国税油湛函[1990]77号文收悉。关于外国石油公司雇员医疗费支出的列支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凡是外国石油公司已提取列支了医疗保险金、牙医保险金的,其为雇员实际支付的医疗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再作为费用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的决定
2011年11月15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条中的“对暂存检查的运输工具应当在七日内依法处理”。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涉烟违法案件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使用、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六十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无锡市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无锡市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11月18日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3年2月1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2003年2月26日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废止《无锡市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无锡市邮电通信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