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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人民内部犯罪判处有期徒刑量刑最高年限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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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人民内部犯罪判处有期徒刑量刑最高年限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人民内部犯罪判处有期徒刑量刑最高年限问题的批复

1953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法院:
53年法刑字第216号报告收悉,关于人民内部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最高年限问题,前经我院请示中央,兹接到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第512号函解答“在中央未作统一的规定以前,一般的可不超过十五年,但有特殊情况,得增至二十年。”特转复,并希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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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阿克苏地区“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阿行署办〔2008〕80号



印发《阿克苏地区“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
《阿克苏地区“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细则》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八年六月二十日



阿克苏地区“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考核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地区“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阿克苏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要求,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一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是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对象是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县(市)污染减排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由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地区主要污染物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不定期对各县(市)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年11月上旬考核,考核结果报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地区行署。
第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主要指标和基本内容两个方面。
主要考核指标: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减排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排量。主要污染物减排量以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确认数据为准。
基本内容:污染减排工作的组织实施、工程建设、产业结构调整、清洁生产、项目准入、在线监测、污染源管理、设施运行保障等。
第四条 各县(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数据、经济发展、人口变化、煤耗、电耗、水耗等情况以地区统计局的数据为依据,重点污染源排放总量以监测报告、监察报告、排污申报登记、环境统计数据和总量减排核查确认的数据为依据。
第五条污染减排工作组织实施。各县(市)要定期召开污染减排工作会议,及时制定并上报污染排放总量减排年度计划,做到目标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实行污染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制,建立有效的污染减排工作激励机制,完成污染减排各项工作指标。同时,要开展形式多样的污染减排宣传培训活动,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污染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 污染减排工程建设。各县(市)根据年度污染减排计划,全面实施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建设,按照“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减排方案,推进县(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促进燃煤电厂、煤焦化企业、制糖企业、燃煤锅炉、建材行业等重点排污单位开展污染治理工程建设,最大限度降低排污总量。
第七条 产业结构调整。各县(市)要按照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对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的企业予以关停取缔。严格落实“十一五”期间污染减排计划,重点突出关停压缩黏土实心砖厂,淘汰落后小火电、小冶炼、小化工、小造纸企业,积极推行清洁能源的使用,实现煤改气,推动主要污染物削减。
第八条 加强污染减排管理。
污染减排考核与项目准入、“三同时”建设执行挂钩。各县(市)要依法把好环保准入关,控制污染物新增量。新建项目必须分配排污总量,所增加的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对没有按要求审批项目、不严格执行“三同时”建设的县(市),暂停审批该县(市)新增排放总量项目。
污染减排考核与排污许可证管理和排污口规范挂钩。禁止无证、无序或超总量排污。排污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要求规范排污口建设管理,并在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浓度和总量限值范围内实现有序排放。
污染减排考核与在线监测建设挂钩。各县(市)的重点污染源要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测任务,并与地区监控平台联网,建立实时监控体系,及时掌握总量减排情况,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确保减排措施落到实处。
污染减排考核与清洁生产审核挂钩。各县(市)要加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全面推动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在重点行业、企业加大推广清洁生产力度,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废弃物产生量,从源头上减少污染,实现企业减污增效。
污染减排考核与建立污染物减排管理档案挂钩。各县(市)要加强污染物减排档案建设,落实总量控制“三证”管理,建立污染物排放增量、减量动态管理台账。健全污染减排支撑材料,按要求落实污染减排项目环境的监测、监察。
第九条 考核采取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抽查企业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相结合,考核程序包括减排支撑材料申报、现场考核、总结评价、情况通报等。
第十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到90分为达标,70分以下为不达标。其中,地区污染减排领导小组下达的年度化学需氧量削减量和二氧化硫削减量为“一票否决”指标。即:未完成年度化学需氧量或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任务的为不达标。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纳入各县(市)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和绩效考核,作为各县(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污染物减排工作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污染减排考核不达标的单位,取消地区开展的先进集体评比资格,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取消地区组织的各类先进个人评比,并在一个月内向行署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阿克苏地区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计分表
2、各县(市)总量控制(减排)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加拿大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4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和加拿大政府(以下简称“加拿大”),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注意到和平利用核能是促进两国社会与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考虑到中国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以下简称“条约”)的有核武器缔约国,是国际原子能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成员国,并已于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日与机构缔结了在中国实施自愿保障的协定;
  认识到加拿大是条约的无核武器缔约国,并因此承诺不制造或不通过其他方式获取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而且是机构的成员国,并已于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与机构缔结了实施与条约有关的保障协定;
  确认缔约双方支持机构《规约》的目标;
  进一步强调条约的缔约国承诺促进并有权参加在最大可能范围内为和平利用核能在核材料、材料、设备和科学技术信息方面的交流,并强调有条件参加这种交流的条约缔约国可进行合作,共同为和平利用核能的进一步发展作出贡献;
  牢记两国扩大和加强和平利用核能合作的共同愿望;
  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本协定的目的:
  (一)“政府主管部门”系指中国的国家原子能机构和加拿大的原子能控制局;
  (二)“设备”系指本协定附件二中所列的任何设备;
  (三)“材料”系指本协定附件三中所列的任何材料;
  (四)“核材料”系指按机构《规约》第二十条定义的任何源材料或特种可裂变材料,此条已收入本协定附件四。由机构理事会根据其《规约》第二十条对认为“源材料”或“特种可裂变材料”的材料清单所做的任何修改,应在本协定缔约双方彼此书面通知他们接受这些修改时才在本协定中生效;
  (五)“人员”系指受缔约任何一方管辖的任何个人和实体,但不包括本协定的缔约双方;
  (六)“技术”系指供应方在转让前并与接受方磋商后,指定的与核不扩散有关并对设备的设计、生产、运行或维护或对核材料或材料的加工都是重要的技术数据。

  第二条 根据本协定进行的和平利用核能的合作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提供包括技术在内的科学技术信息;
  (二)提供材料、核材料和设备;
  (三)核技术在农业、工业和医学领域的研究、开发与应用;
  (四)中加两国人员之间在上述领域中的合作;
  (五)技术培训和有关设备的接触与使用;
  (六)提供技术援助和服务,包括交换专家和专业人员;
  (七)核安全及规章的研究;
  (八)勘探和开发铀资源。

  第三条
  一、本协定第二条中所述合作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缔约双方应鼓励在他们各自管辖下的人员通过交换专家和专业人员进行合作。
  (二)根据供应方与接受方商定的条款,缔约双方应为包括技术在内的信息交流提供便利。
  (三)根据供应方与接受方商定的条款,缔约任何一方或其人员可向缔约另一方或其人员提供或从缔约另一方或其人员接受核材料、材料、设备和包括技术在内的信息。
  (四)根据供应方与接受方商定的条款,缔约任何一方或其人员可向缔约另一方或其人员提供或从缔约另一方或其人员接受本协定所涉事宜的咨询或其他服务。
  (五)缔约双方认为适当的其他形式。
  二、缔约双方应根据各自的法律和规章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保守包括缔约任何一方管辖下的人员之间转让的商业和工业秘密在内的信息的机密性。
  三、本协定规定的合作应符合分别在中国和加拿大适用的法律、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
  一、载于附件一中的核材料、材料、设备和技术应受本协定的约束,除非缔约双方另订协议。
  二、不包括在本条第一款的物项,经缔约双方书面同意,应受本协定的约束。

  第五条 受本协定约束的核材料、材料、设备和技术只有经缔约双方预先书面同意,方可从本协定缔约一方的领土转让到第三方。

  第六条 缔约任何一方均无计划将受本协定约束的核材料浓缩到同位素铀235达到百分之二十或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浓度或对核材料进行后处理。如果缔约一方在将来某个时候要进行此类活动,缔约双方将即时举行磋商,以就相互可以接受的安排取得一致意见。本着本协定所期望的合作精神,缔约双方同意只有在做出此种安排后,方可采取行动。此种安排应规定经后处理产生的钚或同位素235被浓缩到百分之二十或百分之二十以上浓度的铀被存放和使用的条件。

  第七条
  一、根据本协定进行的合作应只限于和平目的。
  二、受本协定约束的核材料、材料、设备和技术不应被用来制造或发展任何核爆炸装置,或用于任何军事目的。
  三、就授本协定约束的核材料而言,对本条第二款的遵守情况应由机构实施核查。此种要求在中国由授本协定约束的核材料接受中国与机构签订的自愿保障协定的约束得到满足。加拿大的遵守情况应由机构根据其与加拿大签订的与条约有关的保障协定进行核查。

  第八条
  一、核材料应受本协定的约束,直到:
  (一)已确定不再有用或实际上不能回收成根据本协定第七条所述保障观点用于有关该活动的物质形态。缔约双方应接受机构根据其作为缔约一方而签订的有关保障协定中关于保障的终止条款所做出的判定。
  (二)根据本协定第五条的规定,已被转移出接受方的领土;或
  (三)缔约双方另订协议。
  二、材料和设备应受本协定的约束,直到:
  (一)根据本协定第五条的规定,已被转移出接受方的领土;或
  (二)缔约双方另订协议。
  三、技术应受本协定的约束,直到缔约双方另订协议。

  第九条 缔约双方应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受本协定约束的核材料按本协定附件五中所规定的级别进行实物保护。

  第十条
  一、经缔约任何一方要求,缔约双方应对有效履行本协定的义务,包括就受本协定约束的核材料实施实物保护的有关事宜进行磋商。
  二、政府主管部门应作出行政安排,以促进本协定的有效执行,并经缔约任何一方要求应进行年度的或在其他任何时候的磋商。此类磋商可采取互换信件的方式。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对本协定条款的解释和适用的任何争端应通过谈判或缔约双方同意的其他程序解决。如果通过此类方式无法得以解决,经缔约双方同意,可将该争端提交仲裁。

  第十二条
  一、本协定经缔约双方签字生效。
  二、缔约双方可在任何时候经书面同意修订本协定。本协定的任何修订案应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生效。
  三、本协定有效期为三十年。如果在本协定期满至少六个月前缔约任何一方未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继续有效十年并依此顺延,除非缔约任何一方在此种有效期满至少六个月前通知缔约另一方希望终止本协定。
  四、除非缔约双方另订协议,尽管本协定已终止,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和十一条中规定的义务应继续有效。
  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的下列签字人已签署本协定,以资证明。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七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用中文、英文和法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加拿大政府代表
     李   鹏         让·克雷蒂安
     (签字)           (签字)

 附件            会谈纪要

  在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七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谈判中,缔约双方就以下内容达成一致,以下内容是本协定的一个组成部分。
  关于本协定第四条,缔约双方确认,供应方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就受本协定约束的核材料、材料、设备和技术的每次转让,在装运之前书面通知接受方的政府主管部门。
  关于本协定第七条,如果第七条第三款提及的机构保障未在缔约任何一方的领土上实施,经缔约任何一方请求,缔约双方应立即相互磋商并找到缔约双方可以接受的解决办法,以确保第七条第二款的遵守。
  关于本协定第十条,本着合作的精神,经请求,缔约任何一方应向对方通报机构对在该缔约方领土上进行的涉及受本协定约束的核材料核查活动的最新报告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