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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联名卡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3:53:26  浏览:86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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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联名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联名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联名卡是商业银行与营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不是独立存在的银行卡品种。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具有全部银行卡功能、可跨行业使用的借记卡或信用卡(含准贷记卡和贷记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联名卡业务的管理、完善联名卡业务管理制度,促进联名卡业务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发行联名卡进行事前备案管理。商业银行总行发行联名卡,应持联名卡所依附品种的章程、联名双方协议及有关发行和使用的管理规定,向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发行与其总行名称相同的联名卡应在开办前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发行区域使用的联名卡,应持其总行的授权文件及上述材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

  二、商业银行办理联名卡发行和申领业务,必须在经人民银行批准的营业网点进行,不得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理,并需遵守相应的银行卡章程,要求申请人出具公安部门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申请表。

  三、各商业银行办理联名卡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国办发[1999]28号)和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坚决刹住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之风的紧急通知》(国纠办发电[1998]9号)精神,严禁以联名卡名义变相发行不记名、有固定面值或内存固定价值的储值卡。

  四、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商业银行联名卡业务的监管,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确保联名卡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请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文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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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职工转正定级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职工转正定级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我国现行的工资福利制度很复杂,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当前对于职工转正定级工作,可暂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各企业、科研、事业基建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对学徒、复员退伍军人和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以及试用人员、实行熟练期制度的工人的转正定级工作,可以照常进行。有些单位尚未建立临时权力机构,或未实行军管,群众组织之间还没有实行革命大
联合,一时难以进行转正定级工作的,各省、市、自治区革委会(革筹小组)、军管会、军区、各部门,可视具体情况暂予缓办,待条件成熟后再办。
二、职工转正定级的工资水平,应当严加控制,减少矛盾。学徒转正的工资,不得超过本单位工人工资标准的最低一级。学徒和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定级工资,不得超过二级。复员退伍军人的定级工资,一般的不得超过二级,其中军龄或军龄加参军前的工龄在八年以上,而且政治、生产
表现好的,可以定到三级(复员退伍军人分配当干部的,比照上述水平确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定级工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中专毕业生分配当工人的,不得超过二级)。
三、临时工、合同工和轮换工的工资待遇,应根据今年二月十七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通告》的精神,坚决按原合同规定办理。即:原合同中有定级规定的,可以定级,有增加少量工资规定的,可以按原规定办法增加;原合同中没有上述规定或没有合同的,一律不得定级或增加工资。


四、职工转正定级后的新工资等级,一律从本通知下达后批准之月份起执行。延长转正定级时间的,其工资不补。
五、调动工作后改变工种或改变工资制度的职工,不再评定等级。在地区之间、矿山井上井下之间、航运船岸之间调动工作的职工,其工资待遇可按原规定执行。其他调动工作的职工,其工资一律暂不变动。
六、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革筹小组)、军管会,各级军区,应加强对这一工作的组织领导,政治挂帅,向职工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并采取积极措施,保证本通知正确地贯彻执行。



1967年12月28日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危化函[2006]25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内安监管危化字[2006]5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中的表5.0.8规定:"液化石油气罐"分为"地上罐和埋地罐",而"汽、柴油罐"只有"埋地罐",所以第9.0.10条中的"地上罐"是指"液化石油气罐",而非"汽、柴油罐"。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OO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