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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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漯政办〔2004〕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办理事项的管理,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一、即办件的管理
1、即办件的认定
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属即办件。
2、即办件的管理
(1)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并出具《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即办件通知书》。
(2)对办结的即办件要及时输入即办件的数据库。
二、承诺件管理
1、承诺件的认定
需经审核或现场踏勘、不能当场或当日办理的申请事项,均属承诺件。
2、承诺件的管理
(1)各窗口必须收下承诺件,并出具《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承诺件收件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交服务对象,第二联送中心业务协调科,第三联报主管部门领导,第四联存窗口。《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承诺件收件通知书》应明确承诺办结时限。
(2)承诺件所涉及的工作内容,若属于窗口人员无力办结的,应由受理窗口单位负责办结,不得要求服务对象去中心窗口以外办理任何手续。
(3)承诺件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限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间。承诺件办结后,受理窗口应出具《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承诺件办理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交服务对象,第二联送中心业务协调科,第三联报主管部门领导,第四联存窗口。
(4)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承诺件,有关窗口必须向服务对象作出书面说明,服务对象有权向中心投诉督查科投诉。
三、联办件的管理
1、联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联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请属于基建项目。
(2)服务对象的申请需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
2、联办件的管理
(1)联办件的受理实行主办单位牵头负责制。
(2)基建项目等重大事项联办件的受理责任部门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城市公用事业项目联办件的受理责任部门为市建设委员会;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的受理责任部门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部门;商贸业项目联办件的受理责任单位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重大事项视具体情况,以该事项第一受理窗口部门为责任单位。
(3)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联办件后,应出具《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主办单位)窗口联办件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交服务对象,第二联报中心主任室,第三联送中心业务协调科,第四联存责任窗口。
(4)责任窗口应立即通知各有关窗口(部门),并报中心业务协调科,审批责任窗口应帮助指导服务对象为联审会议提供相关文件、图纸、资料。
(5)中心根据情况及时主持召开联审会议,明确联办件的责任部门和相关内容,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并作出时限承诺。
(6)联办件必须根据联办内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四、特办件的管理
1、特办件的认定
有特殊理由以及对地区或行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而需特事特办的事项,即属特办件。
2、特办件的管理
(1)服务对象向中心业务协调科提出申请并认定后,中心向服务对象出具《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特办件办理通知书》。
(2)中心尽快召集各有关部门及时召开联审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3)各部门根据会议纪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五、上报件的管理
1、上报件的认定
需报上级审批的申请事项,均属上报件。
2、上报件的管理
(1)服务对象向窗口部门提出申请后,经确认为上报事项的,受理窗口应出具《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上报件通知书》,一式四联,第一联交服务对象,第二联送部门领导,第三联送中心业务协调科,第四联存窗口。
(2)受理窗口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完毕,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审核的,则由联办主办单位牵头落实。
(3)受理窗口部门在一定时限内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理。涉及多个部门的,各部门分别上报联系,由联办主办单位负责帮助办理。
六、补办件的管理
1、补办件的规定
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补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已有主件但未带来的;
(2)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非主件材料不全,服务对象承诺办齐的;
(3)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主体完整,少数附件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
2、补办件的管理
(1)各窗口必须收下补办件,并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补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交服务对象,第二联报中心业务协调科,第三联存窗口。《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补办件通知书》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
(2)补办件的办理时限从服务对象补全材料之日起计算。
七、退回件的管理
1、退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退回件:
(1)服务对象正式向窗口申请,其申报材料中的主件缺少。
(2)经窗口初审,申报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及技术规范要求的。
(3)申报件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2、退回件的管理
(1)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若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但审议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天。
(2)各窗口实行退回件登记制度,凡属退回件的按中心统一印制的表格建立台帐,并填写《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退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交服务对象,第二联报中心业务协调科备查,第三联存窗口。
(3)服务对象对退回件有异议的,有权持《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退回件通知书》到中心业务协调科申请复核,由业务协调科会同项目主管部门予以复核裁定。
中心应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杜绝随意退件现象的发生,提高各类收件的办理质量。
八、本暂行办法由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九、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和科学合作协定1998-2000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波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和科学合作协定1998-2000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7年11月17日生效日期1997年11月17日有效期至2000年12月31日)
为扩大和加强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促进文化和科学交流,根据1986年9月30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和科学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商定:
一、文化和艺术
第一条 双方支持两国在文化和艺术领域,特别是文学、出版、戏剧、音乐、造型艺术、博物馆和文物保护领域的合作及各类文化团体和协会间的合作。
第二条 各方承认对方的属于自然人和法人及其合法继承者的著作权及相关权益,并将保证按照《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的规定来加以保护。
保护著作权和相关权益的具体条件和措施将在双方的专门协议中规定。
第三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考虑互派一个10-15人、为期10天的艺术团的可能性。
第四条 双方支持两国文化艺术公司根据其直接达成的有关合作原则和财务条件的协议进行合作与交流。
第五条 双方根据可能支持业余艺术团体按有关活动章程规定的条件,参加两国组织的重要国际艺术活动。
第六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博物馆藏品或艺术展览。
第七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4人以内的艺术家代表团进行为期10天的交流访问。
第八条 双方支持两国音乐、戏剧、美术和电影院校之间建立直接合作关系。
第九条 双方支持出版社之间建立直接联系,互换可推荐翻译出版的书籍和杂志,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出版对方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里的优秀著作。
双方支持文学翻译家参加在对方国组织的专门学术会议。
第十条 双方支持两国图书馆之间的直接合作,鼓励交换信息资料和专业人员的交流。
第十一条 双方支持两国的作家协会和其它创作家协会间根据其直接合作协议进行交往。
第十二条 双方支持电影工作者为拍摄影片和相互提供电影服务而进行合作,并研究为合作制作电影达成合作协议的可能性。
第十三条 双方将互相邀请参加对方国家组织的国际电影节。
第十四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根据对等原则互办电影回顾展。
第十五条 双方支持两国电影资料馆之间的直接合作,鼓励互换有关中、波影片的信息和广告资料。
二、高等教育和教育
第十六条 双方支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波兰共和国国民教育部签订的直接合作协议。
三、科学和保健
第十七条 根据双方所签协议,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及中国医学科学院继续与波兰科学院合作,特别在共同研究双方科学院商定的题目及举办双边或多边学术会议方面的合作。
继续密切中波科学合作,其中包括中国科学院各省分院和各省市社会科学院同波兰科学院的直接交往。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波兰共和国卫生和社会保障部将根据部际合作计划在保健、医学科学方面进行合作。
四、档案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和波兰共和国国家档案总局将直接签署档案合作协议,其中:
1、双方按对等原则每年为档案专家提供10个工作日进行考察;
2、双方就纸张、纸质文件、羊皮纸文件及墨水和墨的保护方面相互交流经验。
3、双方同意相互交换有关档案科研成果和档案情况的刊物。
五、新闻、广播和电视
第二十条 双方支持中国新华社和波兰通讯社根据1986年5月27日签署的协议进行合作。
第二十一条 双方支持两国电台和电视台机构扩大交往。
中国中央电视台(CCTV)和波兰电视股份公司将根据直接合作的协议进行合作。
中国广播电台和波兰广播股份公司将致力于签订直接合作的协议。
第二十二条 双方支持报刊和杂志编辑部之间的直接合作。
双方支持两国记者协会之间发展合作关系。
六、其它
第二十三条 双方支持两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之间的直接合作。
七、通则
第二十四条 派出方需提前两个月将所派人员材料、对日程安排的建议、外语条件通知接待方。
接待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五条 派出方在接到同意接待通知后,应提前一个月将出访人员的确切抵达日期、入境口岸和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接待方。
第二十六条 派出方应至迟在艺术团抵达前三个半月向接待方提供宣传资料和节目单。
第二十七条 送展方至迟在展览开幕前三个半月将必需的情况资料提供给接受方。
第二十八条 在本计划执行过程中,如一方认为有必要对本计划具体条款作出修改和补充,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八、财务条款
第二十九条 互派人员和艺术团:
1、互派人员:
(1)、派出方负担派出人员到达接待国首都的往返旅费。
(2)、对不超过30天的短期逗留者,接待方保证:
--免费住宿。根据现行规定,最低条件不低于
三星级饭店标准。按专门协议互派的代表团
另则接待。
--膳食或标准伙食款。
--根据日程安排所需的国内交通。
--突然生病和不幸事故情况下的免费医疗。
(3)、对超过30天以上的长期访问人员的财务条件,将根据接待方规章确定。
2、互派艺术团体:
(1)、派出方负担艺术团成员抵离接待国首都的往返旅费,以及服装、道具和乐器的往返运输及保险费。
(2)、接待方保证艺术团成员的住宿(带卫生间和早餐的房间)、膳食(演出期间增加易接受的干粮和饮料)、国内交通、零用费、突然生病和不幸事故情况下的免费医疗,并负担接待方规章规定的所有其它费用。
第三十条 互换展览:
办展费用、展品保护条件及保险将由有关承办单位商定。
第三十一条 双方代表参加由对方国家所组织的国际学术会议、研讨会、艺术比赛及其它活动的费用,将根据活动组织者的章程办理。但双方可根据对等原则提供财务优惠。
九、结束语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00年12月31日。
本计划于1997年11月17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和波兰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波兰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二条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二条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5月10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1年5月16日公布施行)
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二条修改如下:
“全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分为普及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初等教育在普及的基础上,必须继续做好巩固提高工作。
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可分地区、分步骤、分期实施。具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附:《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二条原文:
“全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分为普及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初等教育在普及的基础上,必须继续做好巩固提高工作。
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可分地区、分步骤、分期实施,1992年基本完成。具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1991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