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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恢复“红塔山(金)”牌卷烟生产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4:38:03  浏览:91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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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恢复“红塔山(金)”牌卷烟生产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恢复“红塔山(金)”牌卷烟生产的通知




云南省烟草专卖局、云南中烟工业公司:
根据《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烟法[1996]第1号)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4年下半年卷烟产品质量监督市场抽查情况的通报》(国烟科[2004]824号)的文件要求以及国家局验收组现场检查报告、国家烟草质检中心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整改实际进展情况,经审核,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红塔山(金)”牌卷烟(条条码:6901028316019)经过停产整顿,已具备恢复生产的条件。现将有关恢复生产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红塔山(金)”牌卷烟自发文之日起恢复生产。
二、指派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恢复生产后的“红塔山(金)”牌卷烟产品进行3个月的质量跟踪,并将质量跟踪汇总情况及时报国家局科教司。
三、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对“红塔山(金)”牌卷烟的停产整顿,要认真吸取教训,狠抓基础,提高全员质量意识,完善和落实质量管理制度,严把质量关,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和提高,并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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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合资铁路公司国有铁路股权及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发布《合资铁路公司国有铁路股权及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8年1月16日,铁道部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发包公司,各合资铁路公司:
现将《合资铁路公司国有铁路股权及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单位对投入合资铁路的国铁股权要进行规范化管理。对于本规定发布前已成立的合资铁路公司,由国铁持股单位依据本规定及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企业理顺产权关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铁财〔1997〕79号)的规定,规范与合资铁路公司的产权关系和财务关系,进行相关的帐务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部财务司备案。


为贯彻铁道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铁计〔1996〕55号),促进合资铁路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规范合资铁路公司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所指的“铁道部与其他部委、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合资建设和经营的铁路”。
二、铁道部对合资铁路投资形成的国有铁路股权,由铁道部授权的铁路单位作为产权代表(以下统称国铁持股单位)依照法定程序持有,对合资铁路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国铁持股单位对铁道部履行以下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有关法规和规定,维护国有铁路权益。
2、对投入合资铁路公司的国有资产,依法确立与合资铁路公司之间的产权关系和财务关系,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和核算,行使股东权利,并对部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3、定期分析报告合资铁路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对涉及合资铁路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动、公司改组、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报部审批。
四、国铁持股单位以其投入的资本额为限对合资铁路公司承担责任,并行使以下权利:
1、依照法定程序,对合资铁路公司的生产、建设及经营活动的重大投资、经营决策事项行使表决权与监督权。
2、根据投资比例,对投入合资铁路公司的资产依法行使资产受益权,向合资铁路公司收缴投资收益。
五、铁道部对合资铁路的投资,是指对合资铁路建设以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资本性投入。
1、铁道部以现金对合资铁路建设投入的资本金,作为“拨付资本金”拨付国铁持股单位,由国铁持股单位计入“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作为“长期投资”投入到合资铁路公司。
2、铁道部以既有线、设备器材等实物资产及无形资产的投入,由国铁持股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资产评估,以确认后的评估值(或由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所确定的价值)进行帐务调整,并作为“长期投资”投入到合资铁路公司。
3、合资铁路公司以国铁持股单位投入的资本额计入公司“实收资本--国法人资本”,并向国铁持股单位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合资铁路公司盖章。
4、国铁持股单位对合资铁路公司投资所形成的权益,应通过“长期投资”科目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对其控股的合资铁路公司(即拥有过半数以上的资本或表决权),由国铁持股单位按照财政部财会字〔1995〕11号文件的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5、国铁持股单位在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时,应对合资铁路公司当年的经营状况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单独进行分析说明,并附合资铁路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部。
六、合资铁路公司对各股东投资形成的及公司借贷形成的全部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七、合资铁路公司执行《运输企业财务制度》和《铁路运输企业会计制度》,成本核算按照《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规程》执行。
八、合资铁路公司与相关铁路企业之间的运营费用清算及设备租用、互补劳务等,在铁道部有关清算标准和办法尚未颁发前,按照《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九、合资铁路公司应按照《公司法》和“两则”的规定,对当年的可供分配利润进行分配(投资各方有特殊约定除外),并按照投资比例向各股东分配红利。
十、合资铁路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税收、价格及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开展公司经营活动,如实反映公司的经营结果。对于公司为开展多方位经营投资开办的各类企业法人实体,其资产和收益必须纳入公司财务核算。
十一、本规定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补充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补充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劳动制度改革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1986〕134号),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补充办法,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劳动合同制问题
(一)重新就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如工种、专业对口的,不再实行试用期;不对口的,经劳动或教育部门批准的职业学校、职业中学培训毕(结)业后,工种、专业已对口的,试用期可相应缩短。
(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初期工资,定级、调升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含特殊工种补贴)、加班工资,按本企业固定工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招工问题
(一)从农村招用工人、男工不超过三十周岁;女工不超过二十五周岁。招用被征地农民的年龄可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和公开招工。待业人员凭待业证和职业技术培训毕(结)业证,待业职工凭职工待业证报考;其他人员凭街、镇劳动服务公司(劳动管理站)或所在单位证明报考。如职业技术培训毕(结)业生不能满足招工的需要,经区、县劳动服务公司批准,可直接从其他
待业人员中招收,但必须申报培训计划,并进行认真的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才能上岗。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原单位同意不得雇用在职人员或招用未经处理的擅自离职人员。
(四)招用工人一般应在本市、县的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如确需从农村招工的,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应报省劳动局审批;市、县属单位分别报市、县劳动局审批。涉及迁转户口、粮食关系的,按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五)招工工作,必须在市、区、县劳动服务公司的指导、监督下进行,包括审查招工简章、确定招工地区(点)和招考办法。招考录用具体工作由用工单位组织施行,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
用工单位应向区、县劳动服务公司一次过按招工人数每人二元的标准,缴交招工手续费。招考单位可向报名应招考试者,收取不超过一元的报名费。
三、关于待业保险问题
(一)广州市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待业保险基金,由市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征集、管理;市属各县的待业保险基金,由各县劳动服务公司分别负责征集、管理。待业救济金由区(县)劳动服务公司或街(镇)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发放。
(二)中央、省、部队、外地驻本市、县单位和市驻县单位职工的待业保险,由所在市、县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征集管理。
(三)待业保险基金的缴纳,采取凭《工资基金手册》,年前备案测算,按月缴纳,年终结算,可委托银行以托收无承付的办法收缴。逾期不办理备案测算手续的,按上一年十二月缴纳的保险基金计征,并按每月递增5%加收滞纳金。
(四)国营企业职工标准的工资总额,应是干部、固定工人、劳动合同制工人、“混岗”的集体所有制工人和临时工的标准工资的总和。
行政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应是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津贴的总和。
(五)享受待业保险待遇的企业职工,应包括在国营企业“混岗”的集体所有制工人,但不包括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带集体企业的职工。
供销社系统原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待业保险待遇,可参照《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六)职工待业救济金的发放期限和标准:
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或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以及合同期满被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宣告破产、濒临破产法定整顿、解除劳动合同时,工龄满五年以上的,最多发给二十四个月的待业救济金。
其中:第一至十二个月,满五年至十年工龄的,每月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满十一年至十五年工龄的,每月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5%发给;满十六至二十年工龄的,每月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满二十一年工龄以上的,每月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第十三至二十
四个月,每月按本人标准工资的50%发给;工龄满三年不满五年的最多发给十二个月的待业救济金,每月按本人标准工资60%发给;工龄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最多发给六个月的待业救济金,每月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不满一年的不发。
辞退违纪职工或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满五年以上工龄的,最多发给十二个月的待业救济金,发放标准每月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满二年不足五年工龄的,最多发六个月待业救济金,发放标准,每月按本人标准工资的50%发给;不满二年的不发。
待业救济金每月不足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七)职工待业期间的医疗费。工龄不满十五年的每月发给五元;工龄满十五年以上的每月发给七元。发放月份与发放待业救济金同。
(八)待业职工和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费,按待业保险基金总额的8%提取,划入市、县劳动服务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年终节余不予征税,可转下年继续使用。
四、其他
(一)本补充办法同时适用于中央、省、部队和外地驻穗单位。不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外资独资经营企业。
(二)本市过去颁发的有关劳动制度改革的规定,应以《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劳动制度改革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和本补充办法为准。
(三)本补充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198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