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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9:31  浏览:96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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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文件

连政发〔2007〕99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一届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07〕38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以户籍为准),都属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参保;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市区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运作。
第四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
其中:一般居民每人每年政府补助80元,个人缴纳120元;持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镇居民、持有《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员,每人每年政府补助140元,个人缴纳60元。
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未从事劳动的)参保,独生子女个人缴费由父母所在单位各报销50%,父母一方有工作单位,由该方工作单位全额报销;多子女的,父母所在工作单位应给予补助。
老年居民(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参保,个人缴费由其供养直系亲属所在单位给予补助。
第五条 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5:5的比例分担(市财政和开发区财政按照2.5:7.5的比例分担)。市、区财政纳入本部门预算,并于每年4月底前一次性划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筹资标准如需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区统筹。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情况,会同市卫生部门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标准,确定定点机构数量和分布。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咨询、参保登记、费用收缴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票据的使用管理,筹集政府补助资金。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将辖区内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及本级财政应分担的补助资金及时足额上解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市卫生部门负责做好社区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技能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定点就医的方式。
参保人员每个年度内可选择一家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自己首诊医疗机构,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和个人意愿,参保人员在每年缴纳下一年度费用时可重新选择首诊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的常用药品,实行全市统一限价。
第八条 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按转诊指导原则办理转诊手续。需市外转诊的,由我市三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二级专科医院开具转诊手续,送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备案。转外就诊只限外地的一所三级医院,否则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个人账户,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此账户只限在选定的首诊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个人账户结余可转下年使用和继承。
第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参照我市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补充增加的儿童用药和儿科诊疗项目执行。
第十一条 参保城镇居民患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物治疗及因再生障碍性贫血、脑血管意外后遗症、重症肝炎而发生的的门诊医疗费用,1000元以上部分按比例给予报销。年度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最高支付标准为30000元。
第十二条 参保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确定最高支付标准的报销政策,住院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确定不同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符合规定的医疗总费用年最高支付标准为30000元。
第十三条 参保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且未报销过住院及门诊大病费用,满3年、不满5年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总费用年最高支付标准为40000元;满5年及以上的,最高支付标准为50000元。
第十四条 在校中小学生和未成年居民医疗费用不封顶,30000元以上符合规定的费用报销90%。
第十五条 参保城镇居民患大病可按规定享受大病补助(大病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为单位参保,按年缴费。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每年9月1日至12月10日为下一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时间。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其医疗待遇按新参保人员处理。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7年10月1日正式启动。
2007年9月20日前登记参保并缴费的人员,从2007年10月1日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07年9月21日至12月10日登记参保并缴费的人员,从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08年1月1日以后登记参保并缴费的人员,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当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时,要求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须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补齐费用后,方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能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利息并入基金。结余部分转存下年使用。
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省、市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医疗保险处方权备案制度。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处方实施监控,凡违反医疗保险规定开大处方、超量配药、冒名住院等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警告,限制其处方权,或者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医疗机构取消其医师处方权。
第二十一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管理机制。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采取隐瞒、伪造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基金的,由卫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追回,同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培育参保城镇居民个人诚信意识。参保居民弄虚作假骗取医保基金的,除追回已报销的费用外,同时停止其当年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对模范执行本办法及工作成绩显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由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可暂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按原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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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色,性也。性是一个和人类历史一样古老的话题,性与权力纠缠不清的关系,也历来受到人们的关注。性贿赂,更准确地说应该是情色贿赂,是古已有之的权色交易方式。《左传》昭公年间,晋邢侯与雍子争田案中,因雍子为“法官”叔鱼献上女子,叔鱼曲法断案,作出有利于雍子的判决。后被叔向以情色贿赂断为贪墨之罪,叔鱼被处死刑。这大约是有史籍记载的最早一起因情色贿赂受罚的案件了。

到了唐代,社会实践中情色贿赂的形式更为多样,但国家法律对其规制也更趋严密。对于官员接受“情色贿赂”的行为,《唐律》将其界定为“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以奸论加二等;为亲属娶者,亦同。行求者,各减二等。各离之。”也就是说,因为治下民众有所“行求”,而枉法迎娶行贿人之妻妾或女;或者“监临官”接受行贿之人枉法处断公事的请求,为其亲属娶行贿之人妻妾或女;抑或监临官亲属明知行贿之人向监临官提出枉法请求,并以其妻妾或女嫁于己为承诺,仍接受安排,娶行贿之人妻妾或女。如上诸种行为,均构成“贿赂罪”,可以比照监守内奸犯罪惩处。

唐代情色贿赂犯罪,首先要惩处接受贿赂的官员,《唐律》特别强调要严惩“监临官”。所谓“监临官”,指与被监临对象之间存在某种职务或公务统辖关系的官员,通俗地说,就是相对于被管理一方的主管官员。这是因为,直接负有管理责任的监临官员,对下属具有权力的辖制,同时下属也可能会存在有所“请托”的情形,故情色贿赂的行为很容易发生。“监临官”接受情色贿赂的,一般处三年徒刑,如果娶“有夫之妇”的,加重“流二千里”。除了监临官员本身,《唐律》还将监临官的亲属一并纳入该罪,亲属包括本服缌麻以上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但亲属成为本罪犯罪主体,只发生在亲属本人明知行贿之人对监临官有枉法请求,而仍娶其妻妾及女的场合,若不知枉法请托,则不为罪。对于监临官亲属,根据不同的情形,也要处以二年、三年不等的徒刑。

唐律对情色贿赂犯罪,不止惩处接受贿赂的官员,对于枉法所求的行贿之人,也一并入罪。唐律规定,若男子献其妻妾于监临官,作枉法请求,不仅要追究刑事责任,亦须强制解除其与所献妻妾的婚姻关系,从而对行贿的男子作出相应的处罚。从受贿、行贿两个方面严格规范情色贿赂行为,使得法律的规制更趋严密,预防的效果也更为全面。

唐律如此严格规制官员的情色贿赂犯罪,除了要保证为官职务的廉洁性外,很大程度上是从儒家伦理道德,特别是家庭伦理的角度出发考虑的。《唐律》“一准乎礼”,也就是以礼为立法的最终依归,出礼则入刑,而情色贿赂危害最大的还是婚姻家庭、礼教纲常,这也是为什么对情色贿赂的处刑都比照纲常犯罪,而不是职务犯罪。

唐代的廉政法制贯彻了“严而不厉”的总体思想。“严”,是指对待贪污受贿罪立法的法网严密。对情色贿赂入刑处罚,正是廉政法制“严”的体现。同时,在对贪渎官员处刑时,基于“崇官”的思想,又呈现出“不厉”的一面。但需要注意的是,其内在的逻辑在于,作为官员,自身的道德品质需要高于常人,也就是首先对官员课以更高的道德要求。日常生活中一些道德的瑕疵,在普通人身上可能不算什么,但作为官员,就不允许存在。因此,对官员外在的特别优遇是以内在的高道德标准作为先决条件的,即“崇官”表象的背后是更高的道德要求。这些思想,对于我们今天如何进行官员伦理道德建设,以及“性贿赂”入刑化的具体设计,无疑仍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意义。

(作者为陕西省社科院政法所助理研究员)

上海市粮食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上海市粮食局


上海市粮食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沪粮政法[2004]71号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本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结合本市粮食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粮食局(以下简称市粮食局)依据《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市粮食局法制工作机构(政策法规处)具体办理市粮食局的行政复议事项,并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
  第三条  对本市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市粮食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条  当事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并按照被申请人的数目提交副本。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要求;
  (四)主要事实和理由(包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五)提出行政复议的时间。
  第五条 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人向市粮食局申请复议的,向市粮食局法制工作机构(政策法规处)办理申请手续。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收到日期。
  第七条 市粮食局法制工作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除依法决定不予受理或告知申请人应当向其他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外,行政复议申请自市粮食局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八条 市粮食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书面答复应当加盖被申请人公章。
  第九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市粮食局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停止执行。
  第十一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十二条 市粮食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市粮食局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写明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等。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