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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安全生产流动红旗竞赛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14:01:08  浏览:98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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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安全生产流动红旗竞赛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安全生产流动红旗竞赛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1989)32号
1989年4月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晋城市安全生产流动红旗竞赛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施行。

开展安全生产流动红旗竞赛,是贯彻落实《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继续好转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单位一定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扎扎实实地搞好竞赛,竞赛活动的进展情况,请及时报市劳动局。

晋城市安全生产流动红旗竞赛办法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继续好转,市政府决定,从1989年起,在市以下工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和交通安全流动红旗竞赛活动,为把这项活动坚持下去,赛出成效,特制定本竞赛办法。

第一条:赛区划分和奖旗设置

安全生产流动红旗竞赛分三个赛区进行,第一赛区:郊区、高平、阳城;第二赛区:城区、沁水、陵川;第三赛区:七个公安交警队,三个赛区各设流红旗一面。

第二条:红旗流动的时间

安全生产流动红旗竞赛活动的情况从1989年元月份开始考核,年终实行总评、优胜者即可夺取流动红旗。流动周期为一年。

第三条:红旗流动的方式

1989年的流动红旗由市政府领导在今年总结表彰会议上授给夺得红旗的县(区)或郊区支队。此后,红旗流动时,由失去红旗单位的县(区)长或交警队队长在当年的安全生产总结表彰会议上亲自把红旗移交给夺得红旗县(区)的县(区)长、交警队队长。

第四条:奖励及奖金的使用

凡夺得流动红旗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奖金核定:一赛区三万元,二赛区和三赛区各一万元。奖金主要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增加安全设施,也可以拿出一部分用于奖励对安全生产工作有贡献的人员。

第五条:红旗流动的考核办法

流动红旗实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千分考核办法,得分最高的得流动红旗。

一、工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1000分。

1、伤亡事故不突破当年控制目标为300分。伤亡事故上升的,按上升幅度的百分比相应扣分。

1989年死亡人数控制目标一律在1988年死亡人数的基础上降低10%(0点后的数字只入不舍),即:城区减少1人,郊区减少4人,阳城减少3人,高平减少2人,陵川减少1人,沁水减少1人。

2、地面企业全年无死亡事故为100分。每发生一起扣50分。

3、全年无重大伤亡事故200分,每发生一起重大事故扣100分,发生一起特大事故扣200分。

4、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比1988年下降或持平者为100分。每超过0.01人扣2分。

1988年各县(区)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是:城区7.34人,郊区4.53人,高平4.01人,阳城3.82人,陵川11.61人,沁水9.37人。

5、伤亡事故管理100分

(1)伤亡事故速报与报表50分;

发生伤亡事故能够按规定时间逐级上报者为25分。愈期不报又无正当理由者,每次扣5分。

伤亡事故报表能够做到及时,准确为25分。每迟报一次扣5分,发生一交差错扣5分。

(2)伤亡事故查处与结案为50分;

《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能够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间上报为25分。报告书不符合规定的每次扣5分,超过规定时间上报的每次扣5分。

伤亡事故结案率达100%为25分。达不到者按比例扣分。

6、安全管理100分。

(1)安全检查人员无脱岗现象20分。每查出一人次脱岗5分。

(2)安全检查制度化、经常化30分。

安全检查要严格履行记录、签字盖章等手续。检查次数少于晋市政发(1988)4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次数的县(区)主管部门每少一次扣10分,单位每少一次扣5分。

(3)领导跟班制20分。

领导跟班天数少于晋市政发(1988)43号文件第4条规定天数的(按记录考核),每少一天扣2分。

(4)安全检查责任30分。

在检查中,对所查单位的事故隐患,如没有及时指出或提出改进措施,一旦造成事故,每次扣10分。

安全检查“三定表”连续三次揭露同一隐患没有改进,而检查部门又不向有关单位和领导报告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7、安全监察100分。

(1)宣传教育30分。

主要考核《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的宣传深度和广度,由市里统一抽查考试按考试成绩计分。

(2)安全技术培训50分。

完成矿长资格审查的15分。

完成矿山职工安全员培训的15分。

完成特殊工种培训的20分。

以上三项均以实际完成的百分比计分。

(3)其它监察任务20分。

以完成市里布置的其它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评分。

二、交通安全管理目标1000分。

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制定下达。

第六条:对隐瞒事故的处罚。

发生隐瞒事故的问题被市追查出来后,从千分考核的总得分内扣分。属于县(区)一级隐瞒或暗示下级隐瞒的,每起扣100分;重大事故谎报为一般事故的,每次扣200分。属于基层隐瞒的每次扣50分。县区追查出来的事故,不按隐瞒事故扣分,按“事故管理”项的规定处理。

交通安全隐瞒事故的处罚,按市公安局的办法执行。

第七条:一年内连续两次受到市劳动保护监察机构黄牌警告的县(区),取消参加流动红旗评比资格。

第八条:本竞赛活动分别由市劳动局和公安交警支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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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一)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87年2月9日 甘政发〔1987〕13号文发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第一条 本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属房产税开征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 房产税由单位或个人申报,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征收。


  第四条 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所有房产,包括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户,不论其是否使用,凡按财政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列入“固定资产”的,均应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的县(市、区)税务局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第六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对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纳税单位或个人办的学校、医院、诊疗所、托儿所、幼儿院所使用的能够单独记载价值的房产。
  (二)关、停企业在关停期间占用的房产。
  (三)基本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临时修建的房屋和工、料棚。
  (四)社会福利单位使用的房产。
  (五)因遭受自然灾害和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免税的,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核批,并报省税务局备查。


  第七条 按《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期限定为每年两次征收,每年5月、11月为征收入库期。
  房产管理部门、个人出租或自营的房产税,按月缴纳,于次月15日前入库。
  个人出租或自营比较集中的房产,房产税可由当地税务机关委托居民委员会代征代缴,按代征的税额付给3%的手续费。


  第八条 新建或购买的房屋应于建成或购买后三十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如新建房屋竣工决算未作出,应按预算申报纳税,待工程决算作出后,再行结算税款,多退少补。


  第九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