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泰安市经营性用地储备与出让工作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6:32:08  浏览:99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泰安市经营性用地储备与出让工作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政办发[2005]3号
关于印发《泰安市经营性用地储备与出让工作制度》的通知
 
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泰安市经营性用地储备与出让工作制度》已经2004年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第2次全体成员会议讨论修改,市政府已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泰安市经营性用地储备与出让工作制度

为规范经营性用地储备和出让工作程序,保障土地储备和出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经营性用地储备



(一)编制年度经营性用地规划方案。
市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客观要求,于每年6月底前拟定下一年度经营性用地规划方案。规划方案在征求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意见后,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
(二)编制年度经营性用地储备计划。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年度经营性用地规划方案和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于每年8月底以前编制下一年度经营性用地储备计划。经营性用地储备计划征求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意见后,于9月底前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
(三)土地储备事权划分。
经营性用地储备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储备计划组织实施。城市市区、市高新区范围内的存量经营性用地,除市高新区管理范围内的由其自行储备外,市属以上单位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储备,区属以下单位的由泰山区、岱岳区和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储备,也可申请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进行储备;市辖区范围内的增量经营性用地,原则上按照行政区域和管理范围由泰山区、岱岳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负责储备,也可申请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进行储备,其中市高新区管理范围内的,由其自行储备。
(四)存量土地储备按下列程序进行。
1、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条件;
2、按照事权划分,与原用地单位洽谈,达成储备意向;
3、对土地及地上物进行评估,洽谈补偿意见;
4、拟定宗地储备方案;
5、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6、签订储备协议;
7、纳入政府储备。
(五)增量土地储备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条件;
2、按照事权划分,由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对拟纳入储备的地块按规定程序办理征用土地的前期工作;
3、拟定宗地储备方案,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分别报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
4、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后,纳入政府储备。
(六)土地储备资金筹措。
土地储备资金按照谁储备、谁筹措的原则进行。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组织的土地储备,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筹措资金;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储备的土地分别由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筹措资金。
(七)土地储备补偿资金支付。
1、存量土地储备补偿资金,按储备协议和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予以支付;涉及房屋拆迁的,按拆迁部门组织的评估结果和审计报告支付。
2、增量土地储备补偿资金,按征地协议和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支付。



二、经营性用地出让



(一)编制年度土地出让计划。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用地方案、土地储备计划和建设部门每年8月底前提供的商品房供需信息,本着适度从紧、不饱和供地的原则,在9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出让计划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等内容。
(二)编制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规划局应当根据批准的年度出让计划,编制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土地出让前一个月编制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明确拟出让地块的用途、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以及配套的公共建筑面积、基础设施建设指标等。对城市市区内重要地段,市规划局应当制定拟出让地块的整合方案,明确拟整合土地的位置、范围、用地性质、出让条件等内容。
(三)编制经营性用地出让方案。
1、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年度国有土地出让计划,对具备出让条件的宗地,适时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包括:宗地位置、面积、用地性质、使用年期、规划条件、出让方式 、出让底价(招标标底、拍卖起叫价或挂牌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土地收益测算、招拍挂的公告方式、时间等。
出让底价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对拟出让地块进行评估,土地评估结果要经市国土资源局确认。在评估地价的基础上要充分考虑相邻土地的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招标标底、拍卖起叫价或挂牌起始价。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土地评估价。竞买保证金一般不低于出让底价的70%。
2、出让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经批准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四)经营性用地招标操作程序。
1、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文件;

2、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设计条件、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资格的办法等需要公告的事项;公告在《泰安日报》、《大众日报》、《国土资源报》、国土资源部网站等新闻媒体于招标前20日发布;
3、受理投标申请。投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规定时间内向出让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和保证金。资料应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资信证明。保证金应按时足额入库,以银行进账单为准;
4、进行资格审查。收到投标申请书后,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于收到投标申请书后三日内向具备资格者发出通知书和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对不符合招标资格的投标人应将申请资料和保证金退回投标意向人;
5、解答问题和现场踏勘。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解答问题和组织统一勘察现场;
6、组织投标;
7、开标、评标。评标按照投标价格高低和配套建设等情况综合评定。评标委员会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及出让地块所在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组成;
8、公示评标结果,通知中标人;
9、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中标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人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支付地价款后,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
10、中标人一般应在3个月之内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后,市国土资源局与中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五)经营性用地拍卖操作程序。
1、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文件;
2、发布拍卖公告;
3、受理竞买申请。竞买人在拍卖公告发出20日内,向拍卖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和竞买保证金。资料应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资信证明。保证金应按时足额入库,以银行进账单为准;
4、进行资格审查。拍卖人对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于收到竞买申请书后三日内对合格者发出竞买通知书、拍卖文件和有关资料及竞买标志牌,对不符合拍卖资格的竞买人应将申请资料和保证金退回竞买人;
5、现场勘察与问题解答。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组织竞买人集中勘察被拍卖的地块,并进行疑点解答;
6、召开拍卖大会,确定竞得人;
7公示拍卖结果;
8、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支付地价款后,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
9、竞得人一般应在三个月之内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后,市国土资源局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六)经营性用地挂牌操作程序。
1、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文件;
2、发布挂牌公告;
3、受理书面申请。竞买人应当在公告发出后20日内,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和保证金。资料应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资信证明。保证金应按时足额入库,以银行进账单为准;

4、进行资格审查。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到报名材料后,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并于收到资料三日内向合格者发出通知书和挂牌文件,对不符合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应将申请资料和保证金退回;
5、挂牌竞价;
6、确定竞得人。在挂牌截止日,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如果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7、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支付地价款后,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
8、竞得人一般应在3个月之内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后,市国土资源局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入管理



(一)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收缴及收益核算。
1、各类经营性用地统一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有形市场进行公开出让,出让收入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催收。市本级、泰山区、岱岳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土地出让收入全额上交市财政;市高新区储备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有关土地出让费用后直接拨付。
2、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对土地出让成本进行核算,土地出让后5个工作日内,填制土地出让清算单,并提供土地收回、收购协议等有关资料,与市财政局结算成本费用。市财政局在土地出让后10个工作日内对土地出让成本进行核实确认,并返还成本和有关费用,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费拨市规划局。
土地出让成本包括:土地储备成本、土地整理费、土地评估费、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费、公告费、招拍挂业务费、银行贷款利息等。
3、泰山区、岱岳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储备的土地,土地储备成本通过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核算返还;市高新区储备土地由高新区自行核算。
(1)新增建设用地成本构成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土地测量费、中介审计费、耕地占用税、贷款利息、储备直接费用等。
(2)存量土地成本构成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拆迁安置费、土地测量费、中介审计费、土地评估费、贷款利息、储备直接费用等。
4、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土地出让收入收缴、成本核算、成本返还、费用提取等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土地收益核算准确,及时入库。
(二)土地收益管理使用。
1、土地收益按照市政府[2004]第29号文件规定,由市财政分配,在收益全部到账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泰山区、岱岳区和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市、区严格按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等,市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按规定用途使用。
2、市级土地收益,按国家规定提取土地管理业务经费,按10%提取土地储备资金,由市财政局分别拔付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四、监督监察



(一)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出让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监察局备案。
(二)市国土资源局在每次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5个工作日前和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关情况报送市监察局。
(三)市监察局对市国土资源局每次组织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
(四)市监察局在土地有形市场设立举报箱,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受理举报和投诉。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在现场监督中,对违反《泰安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
(六)对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要追究作出决定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中,对干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阜新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


阜新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


  《阜新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3月18日阜新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 长 齐继慧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阜新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根据《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封山禁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封山禁牧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和水土保持治理区,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宜林荒山荒地和退耕还林地。
  第四条 封山禁牧坚持实行林、畜、水统筹规划,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到以封山为主,封山、育林、管护相结合,促进全市生态建设。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畜牧、水利、财政、农业、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封山禁牧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要成立护林专业队,设立专(兼)职护林员。护林员的职责范围、报酬补贴、失职责任等相关事宜由县(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 封山禁牧边界四至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封山禁牧区边界四至设置必要的护栏等管护设施或者明显标志,并注明禁牧边界四至。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封山禁牧范围内放牧。
  第八条 封山禁牧应当建立和完善下列责任制:
  (一)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封山禁牧区,由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封禁。国有企事业单位无力封禁的,可以与集体和个人签订合同,进行封山禁牧管护;
  (二)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封山禁牧区,由乡(镇)、村负责封禁;
  (三)个人自留山、承包山,规划确定为封山禁牧的,应当服从总体规划,由个人自封自禁、联户封禁或者由乡(镇)、村统一管护,其权属不变。
  第九条 林权所有者要做好所承包林地的封山禁牧工作,有权举报封山禁牧违法行为,并要求相关部门给予认真查处。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进入林地放牧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每只(头)牲畜处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二)在林地内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损坏的,限期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树木;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标志、护栏等管护设施的,限期恢复原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以及不恢复设施原状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或者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封山禁牧区内草场上放牧、采挖植物或者破坏草场植被的,按照《草原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治理区放牧,按照《水土保持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封山禁牧区边界四至设置标志和必要的护栏等管护设施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从事封山禁牧管理的工作人员,对林地放牧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基层单位订立封山禁牧公约。
  第十七条 在封山禁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封山禁牧具体办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阜新市封山禁牧暂行办法》(政府令第53号)同时废止。














关于下达《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以及教育系统教职工升级人数和增加工资指标等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人事局 等


关于下达《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以及教育系统教职工升级人数和增加工资指标等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

教育部、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下达《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以及教育系统教职工升级人数和增加工资指标等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144号文件的精神,制定了《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发给你们,请根据你们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随文下达教育系统教职工升级的人数和增加工资指标、民办教师增加补助费的人数和金额,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属于这次调整工资范围的升级人数、增加工资指标均包括在下达各地的指标数内,但不包括军队系统。请你们统一平衡,严格控制,不得突破。

附: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1〕144号文件《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具体政策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调整教职工工资的范围和对象
1.在《办法》规定的调资范围内的各类学校,必须是按审批权限规定,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这次调资范围的教职工必须是列入一九八○至一九八一学年初教育事业统计年报(技工学校是列入劳动部门的统计年报)的国家固定教职工。
2.企、事业单位和机关举办的业余中等专业班,业余中、初等文化学习班、各种各样的训练班等非独立设置的学校,其教职工与企、事业单位和机关的教育科、处人员合一的以及兼职教师,均不属于这次调资范围。
3.托儿所必须是全民所有制和独立建制的,其教职工是一九八○年九月底的在册人数,现仍在岗位工作的国家固定教职工,才属于这次调资范围,兼职和轮换的教职工及临时工都不属于这次调资范围。
4.县辖区和公社专职扫盲干部和教师、校外专职辅导员,是指列入教育事业编制并由教育事业费开支的国家固定教职工。
5.以办中等专业学校为主,虽附设有大专班,仍视为中等专业学校的,其全部教职工,应属于这次调资的范围。高等院校附设的中专班和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单独设立的大专班(点)的教职工,不属于这次调资的范围。
6.职工大学、农民大学、广播电视大学、业余大学、函授大学、夜大学以及省和地区的教师进修学院、校(含教育行政学院),均不属于这次调资范围。
7.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以后,由民办教师、中小学代课教师、大中专毕业生等,经过分配、招收、转正为国家固定教职工,其参加工作时间虽属于一九七八年底以前的,但不属于这次调资对象。
8.一九八○年十二月底以前从调资范围以外单位调到调资范围以内的国家固定教职工,应列入这次调资范围;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以后从调资范围以外单位调进的,不得列入这次调资范围。
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以前从调资范围内的单位正式调到(含已转行政关系而未转工资关系的)调资范围外单位的教职工,不得列入这次调资范围。
调资范围内单位的教职工,相互调动,由调入单位负责其调整工资。
二、关于增加工资的办法
1.教职工升级增加工资采取先补、后靠、再升级的办法。
先补:一九七七年升级的教职工,由于受当时调资政策规定级差大于七元只增加七元的限制,未长满级差的,按当时执行的工资标准补齐级差。
例:某中学教师原是国家机关干部,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十九级,为七十八元(六类工资区,下同),一九七七年在原机关调资时,应按十九级与十八级的级差九元五角增加工资,按当时的调资政策规定只增加七元,工资为八十五元。后调任中学教师,这次调整工资时应先按当
时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十九级与十八级的级差补齐,即补二元五角,达到八十七元五角,再升级时,按现任教师岗位中教四级升三级的工资标准级差十一元五角增加工资,其工资为九十九元。
后靠:执行中、小学教员,中等专业学校教学人员,技工学校理论、文化课教师,国家卫生技术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教职工,凡低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均靠到国家机关行政人员相应级的工资标准额;等于或高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相应级的工资标准额的,不再靠到行政级的
工资额。靠级的范围只限于附表所列的工资标准和等级(见附表一)。

附表一:中专教学人员、技工学校教师、中学教员、小学教员、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靠级对照表

------------------------------------------------------------------------------------------------
国家机关| 中专教学人员 | 技工学校教师 | 中 学 教 员 | 小 学 教 员 | 卫生技术人员
行政人员| | | | |
----------|-----------------|---------------|-----------------|----------------|----------------
等级|工资 |等级|工资 |靠标准|等级|工资 |靠 |等级|工资 |靠标准|等级|工资|靠标准|等级|工资|靠标准
|标准 | |标准 | | |标准 |标准| |标准 | | |标准| | |标准|
----|-----|----|-----|------|----|-----|----|----|-----|------|----|----|------|----|----|------
12 |172.5| 1 |218.5| | | | | | | | | | | | |
13 |155.5| 2 |186.5| | 1 |186.5| | | | | | | | | |
14 |138 | 3 |158.5| | 2 |158.5| | | | | | | | | |
15 |124 | 4 |135.5| | 3 |135.5| | 1 |149.5| | | | | | |
16 |110.5| 5 |117.5| | 4 |117.5| | 2 |124 | | | | | | |
17 | 99 | 6 |101 | | 5 |101 | | 3 |101 | | | | | | |
18 | 87.5| 7 | 87.5| | 6 | 87.5| | 4 | 89.5| | 1 |86.5| +1 | | |
19 | 78 | 8 | 77 | +1 | 7 | 77 | +1 | 5 | 79.5| | 2 |76 | +2 | | |
20 | 70 | 9 | 69 | +1 | 8 | 69 | +1 | 6 | 70 | | 3 |66.5| +3.5| 13 |69 |+1.0
21 | 62 | 10 | 62 | | 9 | 62 | | 7 | 62 | | 4 |58.5| +3.5| 14 |62 |—
22 | 56 | 11 | 55 | +1 | 10 | 56 | | 8 | 54 | +2 | 5 |53 | +3 | 15 |56.5|—
23 | 49.5| 12 | 49.5| | 11 | 49.5| | 9 | 47 | +2.5| 6 |47 | +2.5| 16 |50.5|—
| | | | | | | | | | | | | | 17 |46 |+3.5
24 | 43 | 13 | 43 | | 12 | 43 | | 10 | 42.5| +0.5| 7 |41.5| +1.5| 18 |42 |+1.0
25 | 38 | | | | 13 | 38 | | | 38 | | 8 |37 | +1 | 19 |37 |+1.0
26 | 33 | | | | | | | | 33 | | 9 |32 | +1 | 20 |32 |+1.0
27 | 30 | | | | | | | | | | 10 |29 | +1 | 21 |29 |+1.0
------------------------------------------------------------------------------------------------
说明:1.中专教学人员、技工学校教师、中学教员、小学教员和保育员的现行工资标准低于国家机
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靠到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高于和等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
工资标准额的,不靠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金额。
2.卫技16级,17级合并,标准工资定为49.5元。原卫技17级者,一律套入新卫技16级,原卫
技16级工资在50.5元者不降。
3.上表所列工资额系六类工资区,其它各工资区类推。


例:某小学教师,一九七七年调整工资时由小教八级三十七元升到七级四十一元五角,级差四元五角,因是中专毕业生,按当时调资政策规定增加工资七元,其工资额达到四十四元。这次升级时因小教七级相应靠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二十四级,工资额为四十三元,已高出一元,
因此不再靠到行政级的工资额。升级时按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二十四级升到二十三级的级差六元五角增加工资,升级后为小教六级,工资额为五十元五角。
升级:凡属于靠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相应级工资额的,都按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凡不属于靠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相应级工资额的,均在原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按现岗位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
例:某中学教师,现为文艺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十四级五十五元。这次文艺工作人员工资标准不靠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相应级的工资额,其升级时应按现岗位中教八级五十四元至七级六十二的级差八元增加工资,即六十三元。
2.在《办法》规定调资范围内的教职工中,不升级的人员,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已经转正、定级的人员以及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后从非调资范围内调入人员执行《办法》中规定可以靠到行政级工资额的,可以进行靠级。
今后新参加工作的教师定级、升级、均按新工资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3.升级的工勤人员中,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六)的,现本人工资已达到最高工资标准等级,和执行其它工人工资标准,工资已达到相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六)最高工资额的,不予升级。
三、关于冲销附加工资、保留工资和特级教师补贴问题
1.有附加工资的教职工,这次升级的,应将其增加工资超过五元以上的部分冲销其附加工资,冲销不完的应继续保留。无论冲销多少附加工资,升一级的,计算一个升级面;升两级的,计算两个升级面。
升级后增加的地区性津贴,不冲销其附加工资。
2.这次升级的教职工,既有保留工资又有附加工资的,应先冲销附加工资,冲销附加工资以后增加工资的再冲销其保留工资。只有保留工资,没有附加工资的,应将升级增加的工资冲销其保留工资。冲销保留工资后,实际不增加工资的,不计算升级面;实际增加工资的,也按这次本
单位实际增加工资的平均级差折算升级面。
3.一九七五年八月一日以来的军队转业干部,又属于一九五三年底以前入伍的,这次升级时,应按同级地方干部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鉴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79〕18号文件第六条已经明确规定:“对于其工资高于地方同级干部工资标准的部分,应随着本人工资增
长逐渐抵销。”据此,这次升级的,应将升级增加的工资抵销其高于地方干部同级工资标准的部分。抵销后实际不增加工资的,不计算升级面;实际增加工资的,按这部分转业干部实际增加工资的合计数和本单位这次实际增加工资的平均级差折算升级面。
4.中、小学特级教师升级时,其特级教师补贴不予冲销。
四、其他问题
1.在《办法》规定调资范围内的教职工,凡经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长期外出执行任务(如援外、援藏、定期支援边远地区、编纂辞典等的教职工),又属于调资对象的,由原派出单位负责给其调整工资。
2.执行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党员行政干部,这次升为行政十七级以上的,应按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十七级以上党员行政干部降低后的工资标准执行;执行其它工资标准的党员干部,也应按同样比例降低后的工资标准执行。
3.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已办理退职、退休、离休手续的教职工,不属于这次调资范围。在调资期间(从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本单位调资结束止)死亡、退职、退休的教职工,属于调资对象的,增加的工资补发到死亡、退职、退休之月止。其抚恤费和退职、退休费均以调资
后的工资额,按有关文件的规定计发。
4.民办教师、中、小学长期代课教师、复员退伍军人和精减职工等经过招收、转正为国家固定职工的,其工龄计算按教育部和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5.在《办法》规定调资范围内的教职工中,一九七七年以来已经升过两次级的,这次一般只能升一级。
6.在《办法》规定调资范围内的医疗卫生单位和人员调整工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附表二:中专教学人员、技工学校教师、中学教员、小学教员、卫生技术人员新、旧工资标准对照表(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
中专教学人员 | 技工学校教师 | 中 学 教 员 | 小 学 教 员 | 卫生技术人员
------------------|------------------|------------------|-----------------|-----------------
原工资 |新工资 |原工资 |新工资 |原工资 |新工资 |原工资 |新工资 |原工资 |新工资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
等|工资 |等| 工资 |等|工资 |等| 工资 |等|工资 |等| 工资 |等|工资|等| 工资 |等|工资|等| 工资
级|标准 |级| 标准 |级|标准 |级| 标准 |级|标准 |级| 标准 |级|标准|级| 标准 |级|标准|级| 标准
--|-----|--|------|--|-----|--|------|--|-----|--|------|--|----|--|------|--|----|--|------
1|218.5| 1| 218.5| | | | | | | | | | | | | | | |
2|186.5| 2| 186.5| 1|186.5| 1| 186.5| | | | | | | | | | | |
3|158.5| 3| 158.5| 2|158.5| 2| 158.5| | | | | | | | | | | |
4|135.5| 4| 135.5| 3|135.5| 3| 135.5| 1|149.5| 1| 149.5| | | | | | | |
5|117.5| 5| 117.5| 4|117.5| 4| 117.5| 2|124 | 2| 124 | | | | | | | |
6|101 | 6| 101 | 5|101 | 5| 101 | 3|101 | 3| 101 | | | 1| 99 | | | |
7| 87.5| 7| 87.5| 6| 87.5| 6| 87.5| 4| 89.5| 4| 89.5| 1|86.5| 2|☆87.5| | | |
8| 77 | 8|☆78 | 7| 77 | 7|☆78 | 5| 79.5| 5| 79.5| 2|76 | 3|☆78 | | | |
9| 69 | 9|☆70 | 8| 69 | 8|☆70 | 6| 70 | 6| 70 | 3|66.5| 4|☆70 |13|69 |13|☆70
10| 62 |10| 62 | 9| 62 | 9| 62 | 7| 62 | 7| 62 | 4|58.5| 5|☆62 |14|62 |14| 62
11| 55 |11|☆56 |10| 56 |10| 56 | 8| 54 | 8|☆56 | 5|53 | 6|☆56 |15|56.5|15| 56.5
12| 49.5| | |11| 49.5|11| 49.5| 9| 47 | 9|☆49.5| 6|47 | 7|☆49.5|16|50.5|16|☆49.5
13| 43 | | |12| 43 |12| 43 |10| 42.5|10|☆43 | 7|41.5| 8|☆43 |17|46 | |
| | | |13| 38 |13| 38 | | 38 | | 38 | 8|37 | 9|☆38 |18|42 |17|☆43
| | | | | | | | | 33 | | 33 | 9|32 |10|☆33 |19|37 |18|☆38
| | | | | | | | | | | |10|29 | | |20|32 |19|☆33
| | | | | | | | | | | | | | | |21|29 |20|☆30
--------------------------------------------------------------------------------------------
注:有☆符号的为靠级的工资标准等级。



198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