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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政纪监督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5:00:33  浏览:81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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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政纪监督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政纪监督办法
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纪监督,保证《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守则》和其他政纪规定的贯彻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贯彻实施政纪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重点是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各部门对本部门工作人员执法执纪状况应经常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并向市监察局通报。
第三条 市监察局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对有关部门进行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执行检查任务时,可向被检查单位发行《行政检查通知书》,被检查单位的领导及有关人员在接到《行政检查通知书》后,应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阻挠。
第四条 对严重违反《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守则》和其他政纪规定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可进行举报,由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举报中心或市各行政监察派出机构负责受理。
凡已受理的举报,都应认真调查处理,对署名举报还应采取适当方式将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答复举报人。
第五条 市监察局根据检查、举报所反映的问题,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发出《监察通知书》或《监察建议书》,有关单位或个人接到《监察通知书》或《监察建议书》后,应按照要求及时办理,如认为办理确有困难,应向市监察局说明理由,并听取市监察局的意见;对《监察通知书
》或《监察建议书》不予理睬或不积极配合的单位或个人,由监察局可向市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反映。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对模范执行《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守则》和其他政纪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对违反《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守则》和其他政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其违纪事实和情节,按照有关法律、政策、政纪的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处理。处分决定抄送或抄报市监察局。
第八条 受理举报、查处案件按照《关于设立南京市行政监察举报中心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199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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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镇江市培育工业规模企业实施办法 》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镇江市培育工业规模企业实施办法 》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工业规模企业的若干意见》(镇发〔2004〕49号)的精神,市经贸委、市工业规模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了《镇江市培育工业规模企业实施办法》。经市委、市政府领导研究同意,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镇江市培育工业规模企业实施办法

为切实抓住发展机遇,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和促进各种社会资源向优势行业、强势企业集中,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带动作用强的大企业、大集团,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工业规模企业的若干意见》(镇发〔2004〕4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加快培育工业规模企业、发展规模经济,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培育企业的申报和认定
(一)申报条件
申报列入市委、市政府50强培育名单的工业企业,不受所有制性质限制,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方面的基本条件:
一是具有一定的企业规模。2003年企业销售收入达到亿元以上或纳税达到1000万元以上。
二是具有较好的发展潜能。企业产权明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完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内、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主导产品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和发展潜能;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和成长性。
三是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企业发展思路清晰,发展规划科学系统,实施、储备了一批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投资规模在亿元(或10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或改扩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区战略性结构调整的导向,并有能力在3-5年内企业营业收入或年创利税翻一番以上,确保年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或年创利税超过1亿元。
(二)申报程序
1.企业自报。全市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凡符合培育条件的,均可按照要求进行申报。市属企业可向市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主管部门)申报,辖市区企业可向所在地的计经(经科)局申报。
2.推荐上报。①辖市区申报企业。由各辖市区计经(经科)局会同财政、统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核实相关经济指标后签署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以文件形式报市培育办。②市直工业申报企业。由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确认意见以书面形式直接报送市培育办。
3.审核认定。对各辖市区、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主管部门)推荐上报的培育企业名单,由市培育办会同市经贸、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企业培育期的发展规划进行论证,对企业的成长性、做大做强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提出认定意见,报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三)申报材料要求
各辖市区、市直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实施办法要求,组织所属企业进行申报,并编写相关的申报材料报送市培育办。申报材料主要包括:①企业自荐材料,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申报理由、做大做强的主要措施等;②《镇江市重点培育的工业规模企业申报表》(见附表一、二);③企业三到五年发展规划纲要(附专家评审意见)。申报材料一式五份。
二、规模企业的培育管理
(一)加强目标管理
1.明确培育期发展目标。列入50强培育名单的企业,需对照全市工业规模企业培育目标,认真研究编制三到五年的发展规划纲要,同时明确分年度实施计划和完成目标,并作为申报材料上报市培育办。
2.制定当年度考核目标。每年初,根据企业的发展规划纲要、分年度实施计划、上年实际完成情况和发展趋势等因素,由各辖市区、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主管部门)核定下达企业当年度考核目标,并抄报市培育办备案。年度考核目标主要包括营业收入、上缴税金、实现利润、工业增加值四个经济指标。
3.实行年终考核兑现。企业当年经营业绩的考核认定,须经中介机构审计,由同级经贸、财政、国税、地税、统计等部门联合审核确认,由同级财政等部门依据考核业绩核算奖励金额并予以兑现,同时报市培育办备案。
4.实施动态培育。规模企业的培育工作,自2005年1月开始,每三年为一培育期。培育期期间,不在培育名单之列但已符合培育条件的工业企业,可按程序继续申报列入培育名单。
(二)建立工作制度
1.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工作会议,专题听取50强培育企业的发展情况汇报,研究明确具体的工作思路和目标要求;市培育办根据50强培育企业的运行情况,组织相关部门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企业运行情况,并针对企业发展中的相关矛盾和问题,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2.上门服务制度。对企业发展中出现的相关矛盾和问题,由市培育办组织相关部门上门服务,及时解决;对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由市领导小组牵头进行现场办公,协调解决。
3.联络员制度。各企业均需确定一名联络员,一般由企业办公室主任兼任。市培育办每年召开联络员会议不得少于两次,以互通信息,交流情况。各企业的联络员应及时上报本企业的发展情况,确保月月有信息,半年有小结,年度有总结。
4.信息反馈制度。列入50强培育名单的企业,需及时反映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逐月填报《镇江市工业规模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见附表三),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市培育办;50强培育企业实施重大项目、需要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的,还应同时上报《镇江市工业规模企业生产经营重大事项报表》(见附表四)。每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培育办和财政部门报送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决算报表。
5.情况通报制度。为加强沟通和交流,市培育办将不定期编印《镇江市工业规模企业发展简报》,并汇总通报以下内容:①市委、市政府培育发展大企业、大集团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的重大活动,市领导的重要讲话等;②50强培育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目标完成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③各辖市区、市各部门对50强培育企业的服务情况,对《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④国内外发展大企业、大集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三)完善企业家培育机制
1.建立平台。健全完善企业家协会,以企业家协会为载体,为企业家维权、自律、学习、交流、合作等创造条件。2004年12月左右,由市经贸委负责镇江市企业家协会的改组工作,选举产生新一届企业家协会的组成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并按章程开展相应活动。
2.开展活动。结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企业发展要求,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政府官员、市内外知名企业家等,每年定期举办企业家论坛、高层次培训及专题讲座等活动;适时组织50强培育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赴国内外参观考察,学习交流,开拓思路。
(四)强化表彰激励
对发展速度快、经营业绩优、利税总额大、上缴税金多、考核情况好的50强培育企业及其经营者,每三年组织开展一次评选活动,由市委、市政府授予“镇江市十大突出贡献企业”和“镇江市十大突出贡献企业家”称号,并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进行宣传,大力营造以发展论英雄的社会氛围。
对领导力度大、落实政策快、服务质量优、民主测评好的辖市区及市相关部门,由市委、市政府授予全市“规模企业服务先进单位”称号。
三、扶持政策兑现办法
(一)税源奖励
完成当年考核目标,且营业收入增幅超过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幅的培育企业,可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市及各辖市区培育办申请兑现税源奖励政策。市及各辖市区培育办组织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对其实际缴纳地方财政的税金超过上年且增幅超过全市财政收入平均增幅的部分,由同级财政按地方留成的50%予以奖励。对当年缴纳综合基金、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增幅超过全市财政收入平均增幅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奖励。外资企业仍按现行外资企业相关政策执行。
企业申请兑现税源奖励政策需满足的条件包括:
1.当年主要经济指标(营业收入、上缴税金、实现利润、工业增加值)≥企业分年度实施计划水平;
2.(当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上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1)≥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平均增幅;
3.(当年实际缴纳地方财政的税金÷上年实际缴纳地方财政的税金-1)>当年全市财政收入平均增幅。
税源奖励兑现公式如下:
1.税源奖励额=[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地方财政的税金-企业上年实际缴纳地方财政的税金×(1+当年全市财政收入平均增幅)] ×地方留成比例×50%
2.税费奖励额=[企业当年缴纳的综合基金、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上年缴纳的综合基金、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1+当年全市财政收入平均增幅)] ×地方留成比例
如企业上年未完成分年度考核目标中的上缴税金指标,则上述公式中的“企业上年实际缴纳地方财政的税金”应以上年考核目标中上缴税金指标代替。
(二)技术改造项目贴息
列入50强培育名单的企业,其实施的符合《意见》规定的相关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财政的相关贴息政策。同时,各级财政部门优先安排地方配套资金予以支持。
(三)技术创新项目资助
对培育企业实施的符合《意见》规定的各类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在科技三项经费、科技创新等资金中予以优先安排,其技术开发费用按实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
(四)单项补助和奖励
1.项目内容及奖励标准。企业在培育期内,凡实现下列目标的,均可按照《意见》规定,享受相应的专项奖励:(1)被新认定为国家级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由同级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2)新建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级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3)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中国出口品牌商品的企业,由同级政府奖励50万元;(4)新获国家级免检产品的企业,由同级政府奖励20万元;(5)新获江苏省名牌产品或江苏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同级政府奖励10万元。
2.确认依据。企业所获单项奖励的确认,按国家和省相关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或证书为依据。
3.申报程序。培育企业在获得以上项目的国家或省的正式批文或证书后,于每年年末可向市培育办提出申请,经确认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于下年初由同级财政按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单项奖励或补助兑现完毕后,各辖市区须将单项奖励或补助的兑现情况书面报市培育办,作为年终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规模企业培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1.建立组织。市一级成立“镇江市规模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各辖市区及市经贸、发展计划、财政、人事、国税、地税、统计、物价、外经、科技、人行、规划、国土、环保、海关、商检、工商、质监、交通、公安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培育办”),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由市经贸、财政等部门的同志组成。对培育期内有望达到50亿元以上的重点企业,实行市领导挂钩联系制度,重点帮助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各辖市区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同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为加大检查督促力度,由市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织、经贸、人事、培育办等部门参加,成立镇江市规模企业培育工作督查组。
2.明确职责。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规模企业培育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工作,研究解决规模企业培育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突出矛盾,检查指导各辖市区、市各部门对规模企业的培育、服务工作。市培育办按照领导小组的指示要求,负责全市规模企业培育的日常工作,明确实施办法,制定工作制度,组织企业申报,上下沟通联络,业绩考核认定,培育政策兑现,协调服务等。各辖市区对照市领导小组及市培育办的职责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3.强化督查。每年初,将对50强培育企业的服务情况、对49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各辖市区、市各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全年,由督查组定期不定期地对各辖市区、市各相关部门进行督查。年底,由督查组组织50强培育企业,对各辖市区、市各相关部门服务规模企业、落实相关政策的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在简报上予以通报。
设立全市规模企业咨询服务电话:4424679;传真:4423608;电子邮箱:pyb21@sina.com,联系人:方莉。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市培育办负责解释。
附表1:《镇江市重点培育的工业规模企业申报表(一)》
附表2:《镇江市重点培育的工业规模企业申报表(二)》
附表3:《镇江市工业规模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
附表4:《镇江市工业规模企业生产经营重大事项报表》


铜川市暂住人口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暂住人口管理实施办法


(1997年8月13日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暂住人口管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陕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居住十日以上的下列人员:
(一)从事建筑、运输、装卸及其他包工的;
(二)从事商业、服务业、修理业、加工业和种植业的;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招、雇用的各类工作人员;
(四)外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种经营组织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无本机构驻地常住户口的;
(五)矿务局、基建公司内部招收的农协工、临时工、合同工;
(六)外来探亲、访友、疗养、寄读以及其他无驻地常住户口的。
外国人、港、澳、台胞来本市暂住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旅馆暂住的外来人员,按照旅馆业的有关规定登记管理。但在上述地方长期租住的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登记发证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督促、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和管理工作。
工商、税务、劳动、城建、卫生、教育、民政、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暂住人口管理实行“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接纳暂住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如实提供暂住人口登记所需的资料,落实管理责任。并自觉接受公安派出所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暂住人口应当遵纪守法,服从管理,依法履行义务。
第五条 拟在暂住地居住十日以上的外来人员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在暂住地拟居住时间一个月以上且年满十六周岁的外来人员,在申报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就学等不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员在居民家中暂住的,只申报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第六第 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部队等单位招用暂住人员,由招用单位统一登记造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到本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矿务局、陕煤建司各单位内部居住的暂住人口由各单位公安科管理,暂住证统一从所在地派出所领取,并报所在地派出所备案。居住在单位外的暂住人口由公安派出所管理;
(二)租赁房屋的暂住的或暂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房屋所有人或房屋代管人偕同暂住人员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工地、工厂、或个体经营场所的,由场所负责人将暂住人口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四)其他暂住人员,由本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第七条 申报暂住登记的外来人员,在暂住地应当有固定住所,并出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申领暂住证,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申请暂住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三张,并按规定填写暂住人口资料卡;属已婚育龄公民的,必须提交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陕西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八条 暂住证是暂住人员在暂住地居住的有效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借。
第九条 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证手续。暂住证丢失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十日内给予补办。
第十条 暂住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内离开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辖区,在本市同一县(区)暂住的,应到原发证机关和新暂住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暂住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暂住人口离开本市同一县(区)的,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缴回暂住证。
第十一条 暂住人员在暂住地死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派出所应当及时到现场查验,核实后注销暂住登记,收回暂住证,并通知死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 暂住人口在暂住地连续居住三年以上,有固定职业、固定住所、固定生活来源,遵守国家政策法令的暂住人口,经本人申请,可发给暂住户口簿;连续居住五年以上的,可申请常住户口。
持暂住户口簿的暂住人口,其子女入托、入学等与常住户口人员享受同等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岐视。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暂住人口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进行登记、发证等管理工作,做到及时准确,文明管理,方便群众;
(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管理责任和措施,加强指导;
(三)依法查处涉及暂住人口的刑事、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纠纷和其它治安问题,保护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四)对暂住人口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有计划地对暂住人口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五)建立暂住人口档案,定期统计暂住人口数据,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房屋出租户向暂住人员出租房屋,应当与公安机关签定治安责任书,积极督促、偕同暂住人员到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领取暂住证。出租房屋用途变更或变更租住人员的,必须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房屋出租户不得包庇犯罪或为违法犯罪提供活动场所。发现暂住人口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五条 暂住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申报或者注销暂住登记,申领或缴销《暂住证》。不得冒领、涂改、转借或者使用过期暂住证;
(三)遇有公安人员在执行公务中需查验暂住证时,应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四)不得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应当主动检举揭发。
第十六条 对无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无正当职业、无固定住所、未申报暂住登记或未申领暂住证的盲目流动人员,由公安机关协助民政部门收容,民政部门负责遣送。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除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可以收缴或者注销暂住证外,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扣押公民的暂住证和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暂住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秉公办事,热情服务。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敲诈勒索,收受贿赂或侵犯暂住人口合法权益的人员,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对公安机关以及暂住人口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