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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清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2:57:23  浏览:88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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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清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发〔2004〕38号

省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清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开展清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在清房工作中,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总结经验,鼓励先进,省政府决定,对无锡市等50个先进集体、单捍政等100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进一步巩固清房成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拓创新,加强干部职工住房方面制度建设和管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快实现全省“两个率先”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全省清房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


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全省清房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

一、先进集体(50个)
  无锡市、徐州市、苏州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镇江市、江阴市、宜兴市,徐州市鼓楼区、邳州市、铜山县,常州市武进区,吴江市、昆山市,如东县,东海县,淮安市清河区、金湖县,仪征市,镇江市丹徒区,姜堰市,沭阳县
  省法院、省经贸委、省文化厅,新华日报社、省盐业集团、省国防资产管理公司,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人寿保险江苏省分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东南大学、南京林业大学,省级机关系统清房办、省企业系统清房办、省教育系统清房办、省金融系统清房办
  南京市建设系统清房工作协调小组、南京市财贸系统清房工作协调小组、南京市栖霞区清房工作协调小组、江宁区清房工作协调小组,徐州市委企业工委,常州市市级机关工委,苏州市公安局,南通市交通局,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响水县清房工作协调小组、阜宁县清房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镇江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先进个人(100人)
  南京市:(8人)
  单捍政 南京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邢益昌 高淳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刘贤锦 南京市浦口区纪委常委、廉政办主任
  陈玉林 南京市下关区纪委常委、廉政办主任
  韦佃青 南京市工交纪工委副书记
  李长贵 南京市级机关行政管理局调研员
  张海虹 南京市委农工办副主任科员
  周保生 南京市外经贸局副主任科员
  无锡市:(6人)
  张丽华 无锡市纪委党风廉政室主任
  吕国新 无锡市公安局行政管理处科长
  徐建胜 无锡市教育局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
  周嘉模 无锡市锡山区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边晓明 无锡市惠山区房地产管理局
  吴 燕 无锡市滨湖区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徐州市:(8人)
  陶学祥 徐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纪检组长
  王宏萍 徐州市纪委干部室主任
  李 予 徐州市教育纪工委书记
  张鹏程 徐州市卫生局纪委书记
  刘林生 沛县监察局副局长
  李荣山 新沂市纪委党风廉政室副主任科员
  张银广 徐州市泉山区纪委副书记
  高永富 徐州市贾汪区纪委副书记
  常州市:(6人)
  戴忠良 常州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恒根 常州市纪委党风廉政室主任
  梅 春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副处长
  耿一心 中国银行业监管会常州银监分局副局长
  周筑华 常州市公安局后勤管理处处长
  陆国栋 常州市天宁区纪委办公室主任
  苏州市:(7人)
  顾开文 苏州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缪红梅 苏州市纪委常委
  陆伟生 常熟市纪委常委、廉政办主任
  黄建平 太仓市纪委常委、党风廉政室主任
  李长生 张家港市纪委党风廉政室主任
  姚 蓓 苏州市平江区纪委常委
  赵国安 苏州市金阊区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南通市:(5人)
  蔡守建 南通市纪委副书记
  宋俭俭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组长
  陈 军 南通市建设局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
  华宝桐 海安县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成 实 海门市纪委纪检监察员
  连云港市:(6人)
  郝新跃 连云港市纪委党风廉政室主任
  顾忠明 连云港市房改办副主任
  陈建华 连云港市房地产产权管理处档案室副主任
  张玉春 东海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杜庆玉 连云港市海州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龚 伟 赣榆县纪委副书记
  淮安市:(5人)
  金富成 淮安市劳动保障局纪检组长、清房办副主任
  许 娟 淮安市审计局经贸处科员
  马卫国 淮安市公安局后勤管理处科员
  姚素琴 淮阴卷烟厂物业管理中心
  魏壮丽 盱眙县纪委党风廉政室主任
  盐城市:(6人)
  崔廷成 盐城市市级机关工委书记
  沈怡奋 盐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纪检组长
  丁爱国 盐城市纪委党风廉政室副主任
  肖 晗 盐城市教育局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
  朱中鸣 盐城市盐都区纪委常委
  王治尤 滨海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扬州市:(6人)
  程裕松 扬州市纪委副书记、清房办主任
  杨 敏 扬州市纪委常委、清房办副主任
  魏旦晨 扬州市房管局副局长、清房办副主任
  马恒玉 扬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清房办副主任
  陈锴竑 江都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蒋纪平 扬州市纪委副处级纪检员、清房办副主任
  镇江市:(4人)
  王永京 镇江市纪委党风廉政室主任
  陈建华 镇江市房管局房改政策处科员
  杨龙宝 丹阳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王春芳 扬中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泰州市:(4人)
  张余松 泰州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潘晓鸥 泰州市财政局副局长、纪检组长
  唐国强 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纪检组长
  孔德峰 泰州市纪委干部室副主任
  宿迁市:(3人)
  卜 平 宿迁市监察局局长
  庞汝顺 宿迁市纪委正科级纪检员
  吴立奋 沭阳县纪委党风廉政室副主任
  省直部门:(26人)
  张军英 省委统战部机关党委主任科员
  沈新奎 省纪委纪检监察员
  张 芳 省公安厅纪委主任科员
  祁 建 省教育厅机关服务中心助理调研员
  朱大梅 省教育厅监察室主任科员
  陈鑫文 省财政厅助理调研员
  方建平 省财政厅办公室技师
  赖庆民 省审计厅监察室助理调研员
  卢正寿 省统计局监察室主任
  孙 苹 省工商局监察室主任
  崔赐华 省质监局办公室主任科员
  鲍荣清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调研员
  陈正强 省企业系统清房工作办公室干部
  李大东 人行南京分行纪委副书记
  谢立洲 江苏检验检疫局服务中心科长
  李明堂 交通银行南京分行高级专务
  谢平平 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会计师
  周玉玲 南京工业大学纪委副书记
  刘青平 江苏教育学院纪委副书记
  李继天 省农科院纪委副处级纪检员
  靖连宝 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监察处副处长
  杨振云 江苏航空产业集团纪检监察室副主任
  任遵福 电子科技集团二十八研究所纪检监察处处长
  安茂移 电子科技集团十四研究所纪审处纪检员
  周经伟 国电自动化研究院政治部主任
  朱震赢 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条件保障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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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州政发 [2009] 1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湘西自治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湘西自治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交通违法行为和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通知》(湘政发〔200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州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发展要求,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健全以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召集人的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责任制所称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制)是指在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必须做好交通安全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职责

(一)成立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副州长、副县市长为组长,公安、交通、安监、教育、监察、建设、规划、卫生、城管、农机、发改、公路、质监、商务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州、县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主要负责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协调、综合等工作,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

(二)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单位,每半年分析一次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协调、督促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和宣传教育义务;

(三)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绩考核内容,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责任,兑现奖惩。

(四)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监督、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制定并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全面、准确、科学分析交通安全现状及趋势,做到规划目标明确、层次清晰、内容全面,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一致;

(六)加强对农村客运发展的研究,制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具备客车通行条件的农村公路推广使用适合农村实际的安全、经济、实用型客车,方便农民出行;

(七)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八)负责道路客运秩序整治,合理规划客运线路,切实解决群众安全、方便出行。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明确一名领导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明确1—2名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档案;

(二)积极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做到交通安全“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

(三)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投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顺利开展;

(四)督促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组织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努力消除农用车、货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行为;

(六)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考核内容;

(七)加强乡、村道路建设、养护和农村客运站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一)明确1名兼职交通安全工作联络员,做好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协助处置道路交通突发事件;

(二)积极开展创建“交通安全文明村(社区)”活动,组织村(居)民特别是车主和驾驶员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常识,教育村(居)民不搭乘不安全车辆和非法营运车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三)动员群众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八条 公安机关职责

(一)会同建设、规划、安监、交通、城管、发改等部门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

(二)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督促落实到位;

(三)配合安监、监察等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并跟踪落实到位。

(四)对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提出整治意见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协助督促整改到位;

(五)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依法严格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坚决打击交通事故犯罪;

(六)负责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严把机动车和驾驶员的检验、审验、考试关,严把事故预防第一道防线;

(七)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八)定期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现状,通报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第九条 安监部门职责

(一)会同公安、交通、建设、规划等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重点危险路段等进行排查,提出整治意见,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督促整治到位;

(二)对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开展检查、考核,对不履行安全责任制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督促落实到位;

(三)负责组织公安、交警、监察等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和生产经营单位负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落实到位。

第十条 交通部门职责

(一)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排查、整治道路安全隐患。

(二)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落实“三把关、一监督”(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关、营运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措施;规划和指导农村客运网络建设,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打击非法运营行为;督促驾校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督促机动车维修企业按照行业规范进行维修作业,提高车辆维修质量。

(三)指导、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安全行车制度,指导运输企业按规定安装使用行车状态监控等设备。

(四)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道路交通事故。

第十一条 教育部门职责

(一)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学内容,积极开展交通安全进学校工作,确保每学期开展2次以上道路安全专题教育活动;

(二) 将中小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纳入对学校综合考核和对学生综合评定;

(三)做好学校接送车安全监管工作,严禁使用报废车、农用车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职责

(一)负责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开展交通事故施救、善后处理工作,公正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性质;

(三)会同安监、公安、交警等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开展调查;

(四)对道路交通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对管辖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职责

负责筹措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费和城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第十四条 建设、规划、城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城镇道路及城镇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配合工商、商务等部门清理整顿以路为市和违章占道摊点;

(二)会同公安、交通、公路、发改等部门制定城镇综合交通规划、停车场专项规划、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做到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

(三)在改、扩建城镇交通主干道时,有计划地消除“瓶颈路”,拉通“断头路”,排查、整治城镇道路安全隐患,优化路网结构;

(四)负责建立安全、连续、舒适、畅通的行人、非机动车交通系统,完善和调整交通隔离设施、照明设施等交通安全相关设施;

(五)负责对城镇公共客运行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人力板车管理,规范行车行为。

第十五条 卫生部门职责

制定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预案,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救治“绿色通道”,督促医疗机构对道路交通事故伤员及时实施医疗救治。

第十六条 旅游部门职责

(一)加强旅游景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各旅游景区安排人员在危险路段维持交通秩序,确保安全;

(二)严格旅行社资质审查,督促其加强旅游车辆的安全管理和导游人员的交通安全培训,加强对旅游团队的交通安全教育;

(三)搞好旅游景点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政府法制部门职责

指导、监督相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活动,为制订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政策提供法律咨询。

第十八条 农机部门职责

(一)加强对拖拉机和驾驶员管理,严把拖拉机和拖拉机驾驶员登记、发证、检验、审验、考试关,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情况;

(二)加强拖拉机机主和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三)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农业机械道路交通安全检查、调查处理农机道路交通事故;

(四)配合安监、公安等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并跟踪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工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机动车生产、经营企业和交通运输单位或个人的注册登记,配合交通、商务等部门整顿运输企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对违法经营的依法取缔经营资格;

(二)配合建设、城管、规划部门清理整顿“以路为市”和违章占道摊点;

(三)配合公安部门督促责任单位加强市场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质监部门职责

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进行技术监督,加强对交通设施、监控设备、机动车整车及其零部件等质量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宣传部门职责

(一)把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社会宣传教育范畴;

(二)指导、督促新闻媒体单位配合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教育;

(三)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舆论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全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要结合行业特点,明确各自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工作制度,确定专人组织实施,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网络,切实加强单位内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教育所属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交通安全目标和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建立培训和考核评比制度;

(三)建立和落实所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四)建立所属人员的机动车及其驾驶人员登记制度;

(五)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整改。

第二十三条 运输业主除履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负责以下工作:

(一)审核所属机动车驾驶人资质,不得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

(二)建立完善严格的内部考核和奖惩制度,对发生致人死亡事故的责任人,不得安排其驾驶营运性运输车辆;

(三)对所属机动车驾驶人要建立安全档案,并按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专项教育、培训,每月不得少于2次。对非本辖区户口的驾驶人,要进行本辖区道路状况、通行规定等知识培训、考核;

(四)积极推广、应用安全行车记录仪、GPS装置等高科技手段,强化对车辆安全的动态管理;

(五)大型客运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安全行车记录仪或GPS装置;

(六)每年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给予足够的投入,用于隐患整改、安全宣传教育、考核表彰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职责

(一)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部署,指导、协调、督促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二)通报交通安全情况,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组织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开展交通安全公益活动;

(四)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交通安全防范工作经验;

(五)组织安全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评比、表彰。

第二十五条 确定每年四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全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

第二十六条 支持和鼓励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年度考核评比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州公安交警支队负责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信息记录制度,主要记录各单位车辆、人员发生较大以上责任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相关单位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的,由所在地公安交警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抄告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由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反馈结果。相关单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实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查制度。对发生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由州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州公安、交警、监察、交通、公路、农机等相关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和生产经营单位负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落实到位,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配合做好事故处理工作。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由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程序做好处理工作。对责任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不到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造成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相关单位,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金昌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金昌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 长:



二OO七年四月十三日





金昌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建立完善的劳动力市场机制,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基本原则是:市级统筹管理,分级承担责任。
第三条 失业保险工作责任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筹集和监督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失业保险参保扩面、参保职工登记、失业人员登记、领取失业保险资格审核、失业保险金发放以及失业人员向社区移交等工作;地税部门负责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
第五条 实行市级统筹后,县、区征缴的失业保险费统一缴入市财政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县、区所需费用,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通过市财政按期拨付。
第六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县、区政府负责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的落实。
第七条 县、区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先缴后返,失业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由市级统筹基金给予一定补助。没有完成失业保险费征缴计划的,市级统筹基金不予补助,其缺口由同级财政自行解决。
第八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每年定期对县、区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县、区规范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避免失业保险基金的损失。
第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失业保险参保扩面、失业人员就业状况认定工作,协助地税部门完成征缴计划;建立和完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实现失业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负责本辖区内失业人员接收、待遇标准审核、失业金发放工作;负责制定失业保险金支出计划,保证失业保险金使用规范,管理安全。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严格按《失业保险条例》和《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范围使用,用于下列支出:
(一)参保职工失业后所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五)国务院规定的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按月发放。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失业人员就业状况进行认定,出具未就业证明,失业人员凭未就业证明和相关手续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或用工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转入迁入地,由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发放。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第十四条 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按规定拨付职业介绍费和职业培训费,用于帮助和扶持失业人员再就业。
第十五条 建立规范统一的失业保险网络系统,提高失业保险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以个人缴费记录为主要依据,确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及待遇期限,及时为参保单位及其职工提供个人缴费信息查询。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下发后,县、区政府应督促劳动保障部门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失业保险金历年结余上划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