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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工交系统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7:08:35  浏览:95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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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工交系统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山西省政府


全省工交系统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山西省政府



为加强宏观经济管理,充分发挥地市、部门的积极性,以全省经济发展总目标为导向,强化自我控制、自我实现的管理机制,转变职能,突出服务,改进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促进全省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并逐步使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在一九九○
年省直二十三个部门试行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基础上,特制定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如下:
一、制定目标的依据
1、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省、地市的工作部署。
2、全省各项年度计划中要求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
3、国家和省要求完成的重要工作。
二、制定目标的原则
1、有利于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发展经济。
2、制定目标要抓住重点,切合实际,有可行性。
3、所定目标可操作性要强,尽可能数量化、具体化、时限化,并便于检查和考评。
4、要体现管理的层次性。
5、所定目标要力求先进,经地努力方可完成。
三、目标体系
全省工交系统工作目标责任制的目标体系由重要经济(业务)指标、改革与管理目标和机关建设目标三部分组成。
1、重要经济(业务)指标,省对各地市和省直工业厅局统一考核的指标见附表;其余厅局、部门原则上仍是一九九○年的指标内容。
2、改革与管理目标,是本年度内转绕发展生产和提高效益,在加强宏观调控、深化企业改革,改善经营管理、推进技术进步等业务工作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和预定目标。省对各地市和省直工业厅局考核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情况和实绩:
(1)加强工交生产的组织领导和调度协调工作及行业管理工作;
(2)强化销售。狠抓扭亏为盈,节能降耗,提高经济效益;
(3)调整和优化产业、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
(4)深化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
(5)当年重点基建、技改项目的完成进度和投产达效,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的完成和新产品产值率及产品出口创汇;
(6)企业特别是重点大小型企业的管理升级达标(包括企业升级,设备、计量、能源等基础管理的达标升级);
(7)质量管理达标创奖,产品特别是重点产品创国优、部优、省优及优质产品产值率。
其余部门和厅局根据本单位的业务工作特点确定。
3、机关建设目标,是本年度内围绕机关党的建设、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开展的主要工作和预定目标。具体内容一般为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情况和实绩:
(1)健全机关党的各级组织,认真坚持组织活动,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两次,党员民主生活会每月一次,党课每月一次;
(2)抓好各级政治和业务学习、培训,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学习每个干部全年不少于两个月,各级党校抽调的学员名额必须保证,形势教育每季度进行一次;
(3)搞好党风和廉政建设,全年党员违纪率不超过1%,举报案件结案率不低于70%,在提职、调资、分房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方面实行政务分开,接受群众监督;
(4)坚持为企业、为生产服务,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处级以上干部下基层时间全年不少于两个月,基层请示的问题必须在一周内给予答复;
(5)认真搞好机关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目标制定、实施、检查、考评工作体系和各项有关制度。
各单位要围绕上述三个部分的总要求结合实际确定出本单位的具体目标内容,并尽可能量化。省对地市的机关建设目标只考核地市经委。
四、制定目标的程序
1、目标承担单位从每年十一月份开始制定下一年度本单位的工作目标方案,并于下年二月十五日以前报省考评办。
2、省考评办对各单位所报方案进行初审,提出修改意见,与各目标承担单位协调修订完善后,报省考评领导组审定。
3、召开会议,由分管省长与各单位目标责任人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下达《年度工作目标卡》。
五、目标的实施
1、工作目标按年度制定和考核。
2、各地市分管工交生产的副专员、副市长,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市、本部门的工作目标责任人。
3、目标确定后,各单位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目标的按期完成。
4、各单位都要建立和完善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和目标网络体系,从上到下把目标层层分解、展开,落实到基层单位。
5、日标确定后一般不作修改和调整。在实施半年以后,加客观形势或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原定目标不能反映个地位实际工作时,可按原制定程序提出修改报告,经省考评领导组批准后方可修订目标。
六、目标的检查
1、目标检查分中期检查和年末检查。中期检查以各单位自查为主,年末检查由省考评领导组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全年考评同时进行。
2、中期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各单位自查后要在每季后二十日内将自查情况书面总结报告省考评办。除各单位自查外,省考评办对各单位的工作目标执行情况要进行抽查。
3、年末检查结合全年综合考评按以下程序进行:
(1)每年度二月十五日前,各单位要认真自查总结本单位上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自查后将全年工作情况及各项日标内容执行结果和有关附件资料书面报告省考评办;
(2)省考评办成员单位组成三个考评专业组对各单位的总结报告进行初审考评计分;
(3)省考评办对三个专业组的初审考评计分结果复审汇总并按规定确定等级后,报考评领导组审定;
(4)在目标检查和考评中,各单位要及时完整地向考评人员提供有关报表、原始记录、文件、资料,按照考评需要自觉地协助考评人员做好检查工作;在报告目标执行情况时,必须实事求是,凡有虚假的,经发现取消考评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考评人员在检查、考评? 幸脖匦氡焓拢细裰葱杏泄毓娑ā? 七、考评计分办法
1、工作目标的总基分和各单项目标的基分在下达工作目标时与目标内容一并下达。其中:“重要经济(业务)指标”和“改革与管理目标”的基分分别占总基分的百分之四十;“机关建设目标”的基分占总基分的百分之二十。
2、“重要经济(业务)指标”的单项目标执行情况评分,区别以下三种情况分别计分:
(1)凡全年实际执行结果达到原定目标值的,按原定基分计分。
(2)凡全年实际执行结果达到原定目标值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控制性指标突破原目标值不超过百分之十的),按原定基分减半计分。
(3)凡全年实际执行结果低于原定目标值百分之九十的(控制性指标突破原目标值百分之十以上的),由考评办根据各单位的工作情况酌情计分。
3、“改革与管理”和“机关建设”目标,其单项定量目标执行评分=单项目标基分×单项目标达成率;单项非定量目标由考评办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执行情况评定达成率,乘以原定基分计分;最高为原定基分,最低为零分。
4“重要经济(业务)指标”中,省直工业厅局每有一项超过全国同行业平均增长水平、地市每有一项超过全省平均增长水平的,加计三分。
5、全部目标执行情况得分=单项目标得分之和+加分之和。
6、目标承担单位全年工作目标执行情况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平、差四个等级:
总目标达成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同时三个部分的目标达成率分别不低于百分之八十者为优;
总目标达成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同时三个部分的目标达成率分别不低于百分之七十者为良;
总目标达成率在百分之六十至八十者为平;
总目标达成率在百分之六十以下者为差。
总目标达成率=全部目标内容执行情况得分/总基分。
7、凡本年度内发生特大事故成本机关内部发生大要案的(厅局只考核直属企业,地市只考核经委),按总目标达成率应评定的等级下浮一个等级。
八、奖惩
1、奖惩的原则是: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
2、为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各地市、部门的工作目标执行情况要在全省范围内通报;要和目标承担单位干部的使用挂钩。
3、凡被评为“优”和“良”的单位,省政府分别授于荣誉称号,目标责任人下一年度内分别上浮一级和半级工资,并发给该地市和部门一定数额的奖金,优的地市四万元、良的地市三万元,优、良厅局按在册人数发给奖金。奖金来源由原列入省财政预算的地市、厅局竞赛奖金中支付? 蛔悴糠植普Σ埂J∮实缇帧⑹〉缌帧⑹∶汗芫帧⑹」肪帧⑹⊙滩莨尽⑹∶禾吭讼镜慕苯鹩筛鞯ノ蛔愿叮饨唤苯鹚啊? 4、凡被评为“差”的单位,目标责任人下一年度内下浮一级工资。单位连续三年都被评为“差”的,建议免去目标责任人和工作不力的其它主要领导干部的职务。



199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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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15日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 旭 人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体制改革以及电力产品生产、销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销售电力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人,并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 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
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 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收,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征税办法:
(一)发电企业(电厂、电站、机组,下同)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以下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1.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具备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增值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不具有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由发电企业按上网电量,依核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发电环节的预缴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发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计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上网电量×核定的定额税率
(二)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实行在供电环节预征、由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统一结算的办法缴纳增值税,具体办法如下:
1.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所属的区县级供电企业,凡能够核算销售额的,依核定的预征率计算供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能核算销售额的,由上一级供电企业预缴供电环节的增值税。计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销售额×核定的预征率
2.供电企业随同电力产品销售取得的各种价外费用一律在预征环节依照电力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按照隶属关系由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结算缴纳增值税,具体办法为:
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月末依据其全部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根据发电环节或供电环节预缴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发(供)电环节预缴增值税额
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或应纳税额小于发、供电环节预缴增值税税额形成多交增值税时,其不足抵扣部分和多交增值税额可结转下期抵扣或抵减下期应纳税额。
(四)发、供电企业的增值税预征率(含定额税率,下同),应根据发、供电企业上期财务核算和纳税情况、考虑当年变动因素测算核定,具体权限如下: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发、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由预缴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和结算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共同测算,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发、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
发、供电企业预征率的执行期限由核定预征率的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变化情况确定。
(五)不同投资、核算体制的机组,由于隶属于各自不同的独立核算企业,应按上述规定分别缴纳增值税。
(六)对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七)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取得的未并入上级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统一核算的销售收入,应单独核算并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五条 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如果能准确核算销售额的,在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能准确核算销售额的,按其隶属关系由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统一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 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二)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三)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四)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为发出电量的当天。
(五)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六)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以外其他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发、供电企业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在办理税务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时,应将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其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也应将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报其所属的采用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二)采用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在申报纳税的同时,应将增值税进项税额和上网电量、电力产品销售额、其他产品销售额、价外费用、预征税额和查补税款分别归集汇总,填写《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样式附后,以下简称《传递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按隶属关系逐级汇总上报给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预征地主管税务机关也必须将确认后的《传递单》于收到当月传递给结算缴纳增值税的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结算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应按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统一规定,汇总计算本企业的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应补(退)税额,于本月税款所属期后第二个月征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其所属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申报不实,一律就地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税款,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发函通知结算缴纳增值税的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预征地税务机关的发函后,应督促发、供电企业调整申报表。对在预缴环节查补的增值税,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在结算缴纳增值税时可以予以抵减。
第八条 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领购、使用和管理发票。
第九条 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其他征税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电力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
2.《发、供电企业税收检查情况通报单》

上海市临港地区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96号

  《上海市临港地区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2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2012年12月12日



上海市临港地区管理办法

(2012年12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在临港地区加快集聚高端制造业、集聚创新创业人才、强化产城融合,促进临港地区的建设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域范围)

  临港地区由中心区(南汇新城)、主产业区、综合区、重装备产业区、物流园区和临港奉贤分区等组成,北至大治河,西至G1501高速公路—奉贤浦东新区界—浦东铁路四团站(平安站)预控制用地—三团港接规划两港大道接中港,东、南至规划海岸线围合区域,不含洋山保税港区(陆域)。

  第三条(功能定位)

  按照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与上海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突出高端制造、研发创新、综合服务、生活宜居等功能,将临港地区建设成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引领区、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区和现代产城融合发展示范区。

  第四条(管理职责)

  本市成立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委托浦东新区管理,负责统筹推进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行使如下职责:

  (一)制订、修改、实施临港地区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和行政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临港地区内投资和开发建设等项目的审批;

  (三)负责临港地区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等日常管理事务;

  (四)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临港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初审以及软件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

  (五)协调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等管理部门对临港地区内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

  (六)协调有关管理部门在临港地区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七)为临港地区内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和服务;

  (八)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负责临港地区所辖区域的财政、税务、工商、公安、文化、教育、卫生、绿化市容、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以及农村、社区等公共事务的协调和管理。

  第五条(保障机制)

  本市支持管委会、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在临港地区实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建立下列保障机制:

  (一)高效便捷、统一协调的管理服务机制;

  (二)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保障机制;

  (三)工业用地高效利用机制;

  (四)规划滚动修编、加强产城联动机制;

  (五)优势互补、多元开发机制;

  (六)宜居优先、超前配套机制;

  (七)支持创新创业和集聚人才机制;

  (八)政府部门率先、引领带动机构集聚机制。

  第六条(财政资金支持)

  本市设立临港地区专项发展资金,支持临港地区开发、建设和发展,主要用于符合临港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扶持、人才引进、人才培养、研发资助、创业扶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等。专项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等管理部门和管委会另行制定。

  市级财政安排的有关产业支持专项资金中用于临港地区产业发展的部分,由管委会根据相关专项资金规定的用途统筹使用。市相关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指导和监督评价,管委会负责推进具体项目的实施、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资金,用于支持临港地区开发建设和发展。

  第七条(临港地区规划)

  临港地区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经济发展战略以及区域总体规划,体现临港地区与洋山深水港等周边区域统筹协调、联动发展的要求。

  临港地区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管委会组织编制,经征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管委会可以根据临港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临港地区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临港地区各类专项规划,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

  第八条(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管理)

  管委会应当根据临港地区规划提出土地储备方案,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批。临港地区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前期开发和管理。前期开发工程的实施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相关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第九条(委托实施行政审批)

  管委会接受市、区有关管理部门的委托,在临港地区实施下列行政审批事项:

  (一)商务管理部门委托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以及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的审批;

  (二)发展改革等管理部门委托的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三)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以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四)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五)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抗震设防审查(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除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车辆或者车辆载运货物后总重量超过城市道路限载量或者通行条件的通行审批,依附城市桥梁、隧道架设管线的审批,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施工的审批,以及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各类设施的审批;

  (六)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委托的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方案的意见征询,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竣工验收,临时使用绿地许可,迁移、砍伐树木(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除外)的审批,对城市建筑垃圾(包括工程渣土)处置(分批排放,回填)的申报核准,以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

  (七)水务管理部门委托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核、在堤防上建设工程验收审批等水利审批,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水压审批、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核等供水审批,以及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公共排水系统建设计划审批等排水审批;

  (八)民防管理部门委托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民防工程建设费的减免审核,以及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九)环保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的审批,排污许可证发放,建筑工地夜间施工作业审批,以及污染物处理设施闲置、拆除的审批;

  (十)其他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

  前款行政审批事项委托的具体内容,由管委会与有关部门在委托书中予以明确。

  管委会应当将受托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报送委托的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施方案)

  管委会应当会同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编制临港地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施方案,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日常管理事务)

  管委会在临港地区承担下列日常管理事务:

  (一)建设工程报建、设计文件审查、建筑节能管理、新型材料使用管理(新型材料认定除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情况备案等建筑工程管理;

  (二)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

  (三)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四)公交首末站的规划管理、参加停车场(库)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五)生活垃圾处置申报管理;

  (六)区域内污染源的监督管理、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环境统计等环境管理事项。

  第十二条(规范审批和管理行为)

  本市商务、发展改革、规划土地、建设交通、绿化市容、水务、民防、环保、交通港口等管理部门应当对管委会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日常管理事务加强指导和监督,并开展实施情况的检查。

  管委会应当提高专业水平和能力,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和日常管理,并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集中办理行政事务)

  管委会应当会同市工商、质量技监、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档案等管理部门以及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设立临港地区统一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及办理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并强化项目审批咨询服务等功能。

  第十四条(政务公开)

  管委会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涉及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予以公示。

  申请人要求管委会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管委会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五条(企业的设立)

  在临港地区内设立企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审批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前置审批的事项,由本市有关管理部门实行集中办理,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前置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有关企业和项目的认定)

  临港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初审以及软件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由市科技、经济信息化管理部门及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等委托管委会统一进行。管委会按照“坚持认定标准和提高效率、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原则,开展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报市有关管理部门、机构备案。

  市有关管理部门、机构对管委会的认定和发证工作进行监督;对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认定结果,有权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吸引机构集聚)

  本市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优先在临港地区布局,鼓励与临港地区产业发展相关的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向临港地区集聚。

  本市支持临港地区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技术机构。

  第十八条(创新创业扶持)

  管委会应当为在临港地区开办创新型、科技型企业的当事人,组织提供工商注册、办公场地、融资担保、产业促进、公共服务等全过程服务,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吸引人才和简化出国手续)

  鼓励国内外创新创业、高技能等各类人才到临港地区工作和居住,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引进人才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和临港地区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或者户籍。

  简化临港地区内有关人员因公出国、出境的审批手续。对因公需要经常出国、出境的人员,可以实行“一次审批、多次有效”的出国审批办法或者办理一定期限内多次往返香港、澳门的出境手续。

  第二十条(优惠待遇)

  临港地区内企业和项目,经有关管理部门、机构或者管委会认定,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下列优惠政策:

  (一)鼓励现代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及技术进步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鼓励软件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五)鼓励发展文化、体育、旅游、会展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

  (六)鼓励投资和改善投资环境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完善中介服务)

  管委会应当通过完善中介服务体系,为临港地区内企业、机构提供人才、劳务、财务、会计、金融、保险、专利、法律、公证等各类中介服务。

  第二十二条(受理投诉和处理)

  临港地区内的企业认为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应当享受的优惠待遇未得到落实的,可以向管委会投诉。管委会应当依法予以协调、处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村民建房管理)

  临港地区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规定,并符合临港地区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和废止事项)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2日起施行。2010年6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6号令公布的《上海市临港产业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