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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4:52:08  浏览:94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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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政办发〔2005〕4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外交部授予我市一定的外事审批权。《安庆市人民政府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外办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安庆市人民政府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邀请
外国相关人员来华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因公出国(境)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安庆市人民政府一定的外事审批权的通知》(皖政秘〔2004〕9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批、管理职责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全市因公出国(境)任务的审批、报批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是全市因公出国(境)任务的承办部门。负责承办因公出国(境)的审核、审批和报批、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审批及申办护照、签证工作。
第四条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县(市)委负责办理全市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
第三章审批范围
第五条县(处)级及其以下经贸、科技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不含在外国企业中兼职的前政要)来华。
第六条县(处)级以上人员、县(处)级及其以下非经贸、科技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仍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七条对非临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邀请外国副省(部)级及其以上人员和前政要来访,仍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第八条本办法不包括持因私护照出国(境)人员。
第四章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程序
第九条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应在预计出国前两个月,由其主管部门提出出访请示件(为方便企业出国开展经贸活动,企业人员出访实行表格式申报,附件4),并附有关材料(一式三份)。党政机关副县(处)级(含事业单位)及其以上人员出访,需由其分管市领导在请示件上签署意见后送市外办。
第十条市外办对出访单位的因公出国(境)任务请示件及有关材料予以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企业人员的因公出国(境)团组,由市外办审批并下达任务批件。
第十二条科级(含事业单位)及其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团组,由市外办审批并下达任务批件。
第十三条副县(处)级(含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团组,经市外办审核后,送分管外事市长审批。由市外办下达任务批件。
第十四条正县(处)级人员因公出国(境)团组,经市外办审核后,送分管外事市长签署意见,呈市长审批。由市外办下达任务批件。
第十五条凡有副市级及其以上人员参加的因公出国(境)团组,经市外办审核后,由市政府行文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副县(处)级及其以上人员参加省内、省外组团,应事先由派员单位或主管部门书面报市外办审理,由市外办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意后,方可报名参团。
第十七条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参加中央各部委、外省市组织的跨部门、跨地区出访团组,组团单位在征得省外办的同意后,下达出国(境)任务通知书,由市外办下达任务确认件。
第十八条副市级及其以上人员参加中央各部委、外省市组织的跨部门、跨地区出访团组,应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同意后方可报名参加。
第十九条对于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严格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外办《关于贯彻〈中共中央纪委、外交部、监察部关于对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加强管理、监督和检查坚决制止公款出国旅游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外秘字〔2001〕2号)执行。
第二十条省外人员参加我市跨地区跨部门团组,按照《中共中央纪委、外交部、监察部关于对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加强管理、监督和检查坚决制止公款出国旅游的通知》(外外管函〔2000〕426号)的规定,应由我市外事部门向参团人员所在地的任务审批部门发征求意见函,收到函复后,方可下达出国任务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安庆市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护照、签证仍由省外办统一办理。
第五章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的印发
第二十二条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的分类:
(一)经贸、科技因公出国(境)团组,批件统一编号为“宜政出任字〔〕号”(见附件1)。
(二)安庆市参加中央各部委及外省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出访团组,由组团单位出具任务批件和通知书,确认件统一编号为“宜派认字〔〕号”(见附件2)。
(三)外省人员参加安庆市出访团组,安庆市出具出国任务通知书,通知书统一编号为“宜出通字〔〕号”(见附件3)。
第二十三条安庆市下达的任务批件、确认件、通知书,均使用“安庆市人民政府出国任务审批专用章”(样章经省外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安庆市下达的任务批件、确认件、通知书报省外办,送市直有关单位或有关县(市)、区政府。
第六章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安庆市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由市外办按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意见》(皖发〔2002〕6号)规定审批;邀请外国副省(部)级及其以上人员和前政要来访,须报省外办审核,颁发邀请函。
第二十六条凡本市各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须提前2周将外方来华人员所需资料,报市外办批复后按统一格式给外方发邀请函。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严禁各单位借出国考察为名,进行公费旅游。严禁绕道,在国(境)外办理第三国签证。严禁弄虚作假、改变身份和冒名顶替,严禁从事非法移民活动,严禁以盈利为目的非规范的代办手续,严禁以其他方式欺骗审核、审批部门。对违规的直接责任者,根据有关规定,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安庆市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审批工作受省政府和省外办的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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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支付、收取保险代办手续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支付、收取保险代办手续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1997年10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从事航空人身意外险保险业务中支付、收取高额代办手续费行为可否按商业贿赂进行处罚的请示》(豫工商字〔1997〕第22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对于航空人身意外险代办手续费的支付标准是有严格规定的,保险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采用向保险代理人支付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代办手续费的手段竞相推销航空人身意外险保险的行为,损害了保险市场的竞争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对于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在办理航空人身意外险保险业务中支付、收取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手续费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予以查处。


关于解决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没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审核意见问题的批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函字[2004]46号



关于解决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没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审核意见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江苏省、辽宁省、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们报来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1998年9月1日前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之中,没有审核意见书、但可提供原消防部门出具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的成品油经营单位,以及没有审核意见书、但可提供《消防安全许可证》的其他化学品经营单位,若其原有经营场所和经营品种未变,可由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其经营条件进行评价,在安全评价报告中作出结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安全评价机构作出的结论进行审核。

  二、对于既没有取得《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又未通过建筑消防安全验收,以及已改变原经营场所和经营品种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审批、发放经营许可证。

二OO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