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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颁发《厦门市液化石油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2:01:29  浏览:92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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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颁发《厦门市液化石油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颁发《厦门市液化石油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一九九二年八月三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厦门市液化石油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修订,现予重新颁发,请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液化石油气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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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权是属于人民的权力 而非专属于国家的权力

龙城飞将


  司法权,不是本源性权力,是派生性权力。属于人民主权的具体化,人民主权的委托性权力。人民把权力委托给国家,国家把审判权委托给法院和法官,同时是把权利与义务委托给了法院和法官。
  司法,首先是民主的产物,是在人们的监督下进行公平裁决的机构或者人物。可以说,专职司法人员的权威,以及包括在内的权利或权力,最初是来自人的权利,而不是国家的权力。专职的司法人员是人民权利的“代理人”,是受委托者。后来,随着阶级的产生与阶级斗争的出现,阶级矛盾的加剧,以及国家的产生,这种权利被异化了,人权被王权所“代表”,但王权已经是异化了的人权,是凌驾于人权之上的权力,王权把人权私有化了。在这种情况下,特殊性质的中间人被打上了王权私有的烙印,审判权被国家垄断了,并且写进了教科书,成为不可怀疑的观念深植于人们的头脑中。
  国家产生的基础或者根源有两个,其一是社会分工,其二是暴力。相应地,审判权的基础或者说来源也有两个分工和暴力。
  审判权属于人权,而不是国家的权力,是以分工理论为基础。根据这种理论,审判权由国家行使,是基于人们的委托。因此,人民有权对司法过程进行监督,同时,人民也对法官拥有莫大的生杀权力极不信任,对司法过程,必参与之,监督之。
  以暴力论为基础,审判权由国家行使,是基于国家有权,即人权的国家所有制,换句话说,是人权被国家强行占有了,霸占了。现代国家的官僚们都想把自己打扮成人民的代表,他们行政国家的权力,行使政府的权力是基于人民的委托,决不承认自己将以暴力对人民进行镇压。因此,暴力论充斥了我们初级的大学法学教科书,但却是片面的,误人子弟的。
  因此,如果要问为什么国家会拥有审判权,分工论从而人权论者回答是,人民把这部分权力暂时地让渡给国家和法官行使,国家不能独占审判权,人民应以其它方式与国家分享审判权。暴力论却回答说,因为国家有权力,国家有权力是因为国家有暴力,因此,国家要独占审判权,不许人们参与,不许人们监督。
  柏拉图说过:“在审判危害国家的违法行为时,应当有人民参与;如果不准许人民参与判决,倘一人犯错误,就是整个国家的错误,人们就可以合情合理地抱怨……在私人诉讼中,也应尽可能‘让所有的人参与,因为没有参与司法的人易于想象他全然没有参与国家管理’”。  在当代美国的情况则是,由于人们历来对法官不信任,所以才从英国移植了陪审制度来和法官抗衡。美国法学家H. W. 埃尔曼说,“美国的开拓性社会,通过在一切可能的地方将陪审团转化为那些不受人信任的法官的抗衡力量,排除了对有效执行法律所持有的偏见。”  
  托克维尔在研究美国的陪审制度后认为,它是一种司法制度,更是一种政治制度。 “所谓陪审制度,就是随时请来几位公民,组成一个陪审团,暂时给予他们以参加审判的权利。我认为,在惩治犯罪行为方面利用陪审制度,会使政府建立完美的共和制度。……强制向来只是转瞬即逝的成功因素,而被强制的人民将随时产生权利的观念。……主持刑事审判的人,才真正是社会的主人。实行陪审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质上就是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这一部分公民之手。”  “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民情是一个民族的惟一的坚强耐久的力量。……当陪审团参加民事案件的审理时,它的作用便可经常被人看到。这时,它将涉及所有人的利益,每个人都来请它帮助。于是,它深入到生活的一切习惯,使人的头脑适应它的工作方法,甚至把它与公道等量齐观。……这种制度教导人们要做事公道,……教导每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赋予每个公民以一种主政的地位,使人人感到自己对社会负有责任和参加了自己的政府,……对于判决的形成和人的知识的提高有重大贡献。” 在和英国的陪审制度作了比较之后,托克维尔指出,“事实上拯救了英国的自由的,正是民事陪审制度。” 托克维尔的上述论述中,充满了“分工论”,即“人权论”的思想。
  对暴力论,托克维尔嗤之以鼻。他说,“凡是曾想以自己作为统治力量的源泉来领导社会,并以此取代社会对他的领导的统治者,都破坏过或削弱过陪审制度。比如,都铎王朝曾把不想作有罪判决的陪审员投入监狱,拿破仑曾令自己的亲信挑选陪审员。”


劳动部、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做好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支付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等


劳动部、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做好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支付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中国工商银行分行:
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以下简称《决定》),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做好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各级劳动部门和工商银行以及企业三方要密切合作,认真抓好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在当地工商银行开设“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具体扣缴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
市工商银行分行与当地劳动部门协商确定。工商银行对存入的基金按照国务院《决定》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息,所提利息并入基金。
2.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基金和管理服务费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肃财政法纪,确保基金专款专用。工商银行受劳动部门委托,要加强对基金和管理服务费使用的监督,对挪用、借用基金和非法开支管理服
务费的,银行有权拒付。
3.为减轻企业负担,方便离退休人员,各级劳动部门和工商银行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由银行代发离退休费用。从试点情况看,这样做效果是好的,各地要总结经验,尽快推广。工商银行要凭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付款单及时如数拨付离退休费,不得截留、挪用,并在基金的收、支
、管三个环节上对养老保险工作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请你们按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共同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对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要及时上报劳动部和中国工商银行。



199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