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第三批上海领军人才“地方队”培养对象进行中期考核的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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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第三批上海领军人才“地方队”培养对象进行中期考核的工作安排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对第三批上海领军人才“地方队”培养对象进行中期考核的工作安排
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对第三批上海领军人才“地方队”培养对象进行中期考核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11)333号,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对市经济信息化系统列入第三批(2008年)上海领军人才“地方队”培养对象进行中期考核工作安排如下:
一、考核对象:
系统2008年列入上海领军人才“地方队”培养对象的人选。
二、工作安排:
1、考核布置。(5月10日前)结合2011年上海领军人才选拔工作布置,向相关单位转发《通知》文件、布置工作安排。
2、本人总结。(6月5日前)由领军人才按《通知》要求进行三年个人总结,填写《上海领军人才“地方队”培养计划人选中期考核表》(一式四份及word文件)相关内容。
3、单位评价。(6月10日前)由领军人才所在单位按《通知》要求,对领军人才近三年(自确定为培养对象之日起)道德素质、工作业绩、领衔作用和团队建设等方面情况,发挥作用的情况,落实有关培养措施、管理服务的情况,专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书面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同时填写《第三批上海领军人才中期考核情况汇总表》(一式一份及excel文件)
4、回访考核。(6月31日前)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考核回访工作组,依据考核对象和所在部门填写的《上海领军人才“地方队”培养计划人选中期考核表》及综合评价意见等,上门听取意见,通过座谈交流,了解情况,对考核对象进行全面分析,提出考核评价意见,按优秀(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5、确定上报。(7月20日前)经市经济信委息化委专题会议审核,初步确定领军人才中期考核等次,报市人才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
《关于开展对第三批上海领军人才“地方队”培养对象进行中期考核的通知》、《上海领军人才“地方队”培养计划人选中期考核表》请至二十一世纪人才网站(www.21cnhr.gov.cn)“公共人事服务--职称专家--专家工作”或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www.sheitc.gov.cn)首页“最新信息公开”栏中下载。
联系人: 杨沛江 23112717 人民大道200号1208室 邮编200003
陆 臻 23112745 E-mail: yangpj@sheitc.gov.cn
市经信工作党委干部处
市经信委人事教育处
2011年5月9日
附件:1.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第三批上海领军人才“地方队”培养对象进行中期考核的通知》(沪人社专(2011)333号)
http://www.sheitc.gov.cn/sheitc/upload/39229/关于对第三批上海领军人才“地方队”培养对象进行中期考核的通知.doc
附件:2. 《上海领军人才“地方队”培养计划人选中期考核表》
http://www.sheitc.gov.cn/sheitc/upload/39229/上海领军人才“地方队”培养计划人选中期考核表.doc
附件:3. 《领军人才中期考核的情况汇总表》
http://www.sheitc.gov.cn/sheitc/upload/39229/领军人才中期考核的情况汇总表.xls
兰州市黄河风情线管理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黄河风情线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21日兰州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3月28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3号公布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河风情线的保护和管理,维护黄河风情线的游览秩序和观光环境,根据《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黄河风情线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黄河风情线是指:黄河兰州段东起城关桑园峡,西至西固西柳沟,南起南滨河路道路红线以南一百米,北至北滨河路道路红线以北一百米的区域。
第三条 黄河风情线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服务公众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黄河风情线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交通海事部门负责黄河风情线范围内通航水域的航道、航运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督。
规划、建设、公安、国土、水利、环保、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黄河风情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黄河风情线管理机构受市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统一负责黄河风情线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保护、管理和协调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建立健全风情线管理的各项制度;
(三)维护风情线的正常游览秩序,落实安全措施;
(四)保护风情线景观,管理、维护风情线配套设施;
(五)制止和依法查处损坏风情线景观和设备设施的行为;
(六)完善风情线设施,方便市民休闲、游览;
(七)发展自然、文化景观和观光旅游项目。
第六条 黄河风情线范围内的纪念性建筑、文物古迹、历史遗址、园林公园、人工植被等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应当严加保护。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保护黄河风情线范围内自然生态环境、公共设备设施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黄河风情线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利于风情线生态环境保护,满足游览、休闲要求,并保持相对稳定。
黄河风情线规划应当明确重点保护内容、景点规划、旅游开发等内容,并突出对黄河兰州段水体的保护。
第九条 黄河风情线范围内严格限制建设建(构)筑物。
按照黄河风情线规划,建设景观、休闲服务配套设施以及公共基础设施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黄河风情线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体量、外观结构、高度、色调以及夜景亮化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损害风情线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
第十一条 在黄河风情线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及时恢复环境原貌。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 黄河风情线范围内经营性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按照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及其功能要求,统筹兼顾,充分发挥综合效益。
在黄河风情线范围内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出让等公开方式进行,依法收取的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项用于黄河风情线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在黄河风情线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涉及风情线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应当体现黄河风情线规划,申请人在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后,应当向市黄河风情线管理机构备案,并服从市黄河风情线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临时占用绿地,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
(二)砍伐、移植、截干树木和迁移古树名木的;
(三)占用、挖掘道路的;
(四)从事商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经营的;
(五)设置户外广告的;
(六)组织公益或者商业性大型活动的;
(七)设置趸船,采石、采砂、洗砂的;
(八)其他涉及风情线保护和管理的事项。
第十四条 在黄河风情线范围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应当履行保护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和卫生的义务,不得超出核定的经营场所、范围,不得违反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四章 游览休闲秩序
第十五条 进驻或者进入黄河风情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公共设备设施,严禁破坏、非法改变用途或者随意移动。
第十六条 禁止在黄河风情线范围内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从事有违公共道德的行为。
第十七条 黄河风情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乱倒、乱堆废弃物;
(三)吊挂、晾晒物品;
(四)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杂物;
(五)其他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八条 黄河风情线范围内禁止下列破坏绿化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绿地或者改变绿地用途;
(二)挖掘、折损或者刻划树木;
(三)采摘花果;
(四)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挖坑取土或者倚树搭棚;
(五)践踏花坛或者封闭的绿地、草坪;
(六)其他破坏绿化的行为。
第十九条 黄河风情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损毁公用设备设施的行为:
(一)在建(构)筑物、雕塑等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或者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
(二)损坏废物箱、公用电话亭、路灯和其他照明设施;
(三)毁坏、污损路牌、喷水设施、公告栏和画廊;
(四)损坏和擅自拆动桥梁、堤岸、码头、栏杆等设施;
(五)其他损毁公共设备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条 黄河风情线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游览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堆放物品;
(二)无证设摊经营或者兜售物品;
(三)流浪乞讨、露宿,随地躺卧;
(四)恐吓、捕捉或者伤害鸟类;
(五)擅自垂钓、捕捉水生动物、游泳;
(六)无证非法采石、采砂、洗砂;
(七)其他有碍观瞻或者妨碍他人游览观光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黄河风情线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交通秩序的行为:
(一)在草坪或者其他禁止停放车辆的场所停放车辆;
(二)在明令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内通行;
(三)车辆不在规定的站点范围内停靠;
(四)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进入黄河风情线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车道和车速行驶;除下列车辆外,其他任何车辆不得擅自进入禁行区域:
(一)残疾人专用非机动车辆;
(二)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黄河风情线范围内建设项目完工后,未及时恢复环境原貌的,由市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黄河风情线范围内超出核定的经营场所经营的,由市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黄河风情线范围内擅自采摘花果,践踏花坛或者封闭的绿地、草坪的,由市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黄河风情线范围内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从事有违公共道德行为的,由市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黄河风情线范围内公共设备设施的,由市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已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由市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未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黄河风情线管理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黄河风情线的具体范围的调整,由市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对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实行统一标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实行统一标识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7]3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精神,国家局公布了第一批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的品种和企业名单。为做好对定点生产药品的监管工作,决定对定点生产的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实行统一标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定点生产企业必须到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定点生产产品标识的登记或备案工作。
二、定点生产企业应将“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字样、定点标识图形,以及全国统一销售价印制在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产品的最小包装盒和标签的右下角。其文字不大于药品通用名字体大小,定点标识大小不超过标签宽度的1/2。
“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的文字使用深蓝色黑体字,产品的定点标识图形使用天蓝色,“全国统一零售价”和具体价格数字使用黑色的黑体字。
三、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生产、销售、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附件:定点标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七月二日